第二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书名:成都市人事机构编制志1990-2005年 作者:成都市人事局 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字数:313562 更新时间:2019-11-14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建立〕

  1990年至1998年,成都市事业单位为推动成都地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9年,成都市委、市人民政府针对成都事业单位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和人才积压、活力释放困难、长期政策不配套的实际,率先在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进行改革试点。成都市市委、人民市政府办公厅批转了市人事局、市编办在成都市中小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聘用制的意见,全市共有339所不同类型、不同层面的中小学实行了试点,经过全员聘任竞争上岗、四定(定编制、定规模、定岗位、定工作量),从校长、副校长、教师、职工、职员、工人全部纳入聘任范围。聘任程序采取分级聘任法、重点聘任法,对骨干教师和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优先聘任,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签订契约化劳动人事关系。有8万余人一次聘任上岗,上岗率9484%,对未聘的4000余人通过转岗调动等多种渠道分流,清理清退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办理辞职169人、辞退52人、自动离职除名79人。2000年,市卫生局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了《成都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实行聘用制改革实施的意见》、《成都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制定“定编、定岗、定职责”三定办法,职工自愿提出应聘申请,单位对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实绩进行严格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单位公布聘用名单,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评聘分离,对职工采取高资低聘或者低资高聘,确定岗位。通过全员聘用制逐步打破铁饭碗,将要我干转变为我要干。卫生系统中的11名干部参加了竞聘,通过空岗多种方式推荐、干部述职打擂、群众测评、考核小组评议、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公开选拔、院长聘任等程序实施聘任,聘率达966%。未聘职工采取“无情改革、有情操作”,先在单位内部调整消化,经单位培训试用仍不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终止聘用合同,推向人才交流卫生分中心系统内调剂,仍安排不了的推向社会作为失业人员对待。成功的试点经验为事业单位改革拉开了序幕。

  2003年5月,成都市人事局在总结完善试点经验的同时,制定了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聘用合同鉴证、分流安置意见、人事代理、未聘人员托管办法、人事争议调解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15个。

  2004年,为进一步加快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更好地推动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总体方案》有如下内容:

  范围和对象纳入成都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勤工人员。其他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勤工人员可参照本方案执行。本方案不适用于成都市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

  主要内容(一)建立和推行聘用制为核心的基本用人制度。1.推行以聘用制为基本内容的用人制度。打破干部职务、个人身份终身制,逐步解除固定的人事依附关系,建立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新型人事关系。符合本方案规定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责、权、利。实行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考试考核的办法,鼓励职工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2.实行事业单位进入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各区(市)县和市级各部门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指导下,根据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单位、岗位的性质特点,建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考试补充工作人员的制度。从2004年起,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在编制限额内实行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规范进入的方式和程序,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到事业单位安排人员,切实把好人员进口关。(二)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1.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对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岗位总量控制与岗位结构比例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实行评聘分开,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积极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有一定专业技术决定权的岗位,逐步建立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评价机制。2.逐步探索建立职员制度。对管理岗位,逐步探索建立职员制度,条件成熟时建立推行体现职员水平、能力、业绩、资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3.工勤岗位实行岗位等级规范管理。以明确各个岗位(等级)的职责、任务、工作内容和聘用条件为基础,逐步建立起适合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分类管理与聘用岗位等级管理的制度。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逐步改革单一的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委任制。对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任用,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公开聘任、委任、考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对拟任用人员实行任前公示制度。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事业单位应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对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和离任审计,考核与审计结果与待遇、任用、奖惩挂钩。5.探索固定与流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方式。改变现有单一的固定制度,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可试用固定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方式。鼓励和支持人才流动,加快人才资源配置的社会化、市场化进程。6.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身份界限,原有的干部、工人身份可作档案身份,不再作为上岗的条件。坚持在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中实行公平、公平、公正的双向选择,竞争、择优上岗。(三)建立健全聘期管理制度。1.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和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增资、晋职、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2.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条款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条款辞聘。3.规范事业单位的奖励和处分,使奖惩成为事业单位重要的激励约束手段,调动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4.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专业技术人员须接受公共知识、专业知识培训;建立职员教育制度,职员必须接受岗位资格和更新知识培训;建立工勤人员培训制度,工勤人员必须接受岗位技能和更新知识培训。事业单位要为工作人员接受培训、教育创造必要条件。(四)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1.扩大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及发展需要,结合经费自给率和财政支持强度,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主要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搞活工资中活的部分,根据工作量和贡献大小对活的部分重新分配;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内实有人数的基础上,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在工资总额包干范围内,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积极试行工资总比例作为效益工资,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2.探索按项目分配的政策和办法。把人员成本纳入项目成本预算,把国家对单位的支持变成项目的支持。健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政策,允许和鼓励事业单位之间展开竞争。3.积极开展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改革试点工作。大胆探索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途径,把事业单位人员的贡献、绩效与其收入挂钩。各地各行业可以选择一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国家财政支出,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试点工作。(五)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和人事监督制度。1.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根据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继续贯彻实施人才市场条例、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辞职辞退管理方法,市级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办法、考核办法、解聘辞聘办法、培训办法、职员管理办法、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使成都市事业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完善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宏观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总量调控体系和工资体系,积极完善各类人员及岗位、职务结构比例宏观管理办法,建立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人员增长调控办法,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工作宏观管理体系。3.做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积极推行合同鉴证制度,开展聘用合同鉴证工作。4.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监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人事监督的职责,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市委要求在当年3月开始,在全市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再用2-3年时间进一步抓好深化、完善、配套、提高工作,使事业单位新型人事管理机制、用人机制、分配激励机制基本确立并步入正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3月4日,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动员暨人事工作会议召开,对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作了动员部署。市委副书记、常委副市长李登菊,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事厅厅长、省编办主任黄泽云,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市总工会主席唐川平,市人大副主任吴平国,市政协副主席张继海等领导出席了会议。会议要求在2004年全面完成人员聘用制度的入轨工作,在2007年前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管理体制和分类管理制度;要建立和推行以聘用制为核心的基本用人制度,逐步建立符合不同事业单位特点的分配制度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聘用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成都市成立“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为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李登菊;副组长是市委组织部部长唐川平、市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胡昌年、市人事局局长李绍华;成员有农委、宣传、财政等13个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贯彻落实,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

  4月,在实施过程中,各事业单位应聘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了相应竞争上岗的办法:管理人员采取介绍自身情况、任职优势、工作设想、民主评议四结合的办法;技术干部采取介绍自身专业技能、技术贡献,参加基本知识考试或考核,并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答辩的办法;职工及技术工人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确定拟聘任人选。最后经过单位考评小组及职工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聘任人选。5月初,竞聘达96%以上。

  5月22日,国家人事副部长王晓初一行5人来成都市调研时,对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27日,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李登菊主持召开了工作汇报会。12月,竞聘上岗率达100%。

  2005年,经过三年的努力,成都市基本完成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任务。改革后,市属事业单位机构5894个,较改革前7171个减少1277个,减少178%;事业单位人员172323名,较改革前186085人减少13762人,减少74%;机构和人员增幅分别比1998年减少45%和70%。被聘的人员都签订了聘用合同书,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新的用人制度基本形成,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建立,分配制度日趋完善,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事业单位活力初步显现。〔聘用合同〕

  2002年3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在成都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管理。5月,为进一步加快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成都市人事局下发《关于加快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规定从翌年7月1日起,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取消身份管理,一律实行合同聘用,通过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人事关系,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月,由成都市人事局统一制定了成都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包括《聘用合同续订书》、《聘用合同变更书》、《终止合同证明书》、《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等文本。同时还制定《成都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开始在全市事业单位中开展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工作。8月,四川省人事厅下发《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成都市作出规定,由上级部门任免的党、政一把手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上级任免部门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其他领导人员(包括工会主席),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之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均按《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10月,市人事局印发《关于成都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一)》,对一年以来全市事业单位在推行聘用制度过程中所呈现出的一些亟须明确的问题进行了补充解答。

  成都市人民政府规定,成都市人事局负责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鉴证的综合管理和宏观指导,具体承办本市所属市级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委托管理人事关系在蓉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和承办其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工作。

  2003年3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聘用合同分为短期(3年以下)、中长期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受聘人员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受聘人员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聘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均可按合同规定变更、终止合同。5月,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制定《成都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合同鉴证范围、对象、鉴证合同种类、合同鉴证提交材料、合同鉴证审查内容、合同签证管辖。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试行工作。

  2004年2月,为建立健全聘用合同鉴证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离开工作单位提出辞聘,可依法单方作出或与单位协商一致。工作人员辞聘,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不得辞聘的情况是: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可随时辞聘情况是:在试用期内的;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聘用单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依法服兵役的。

  辞聘办理程序: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聘申请;聘用单位在接到工作人员的书面申请后30日内予以答复,超过30日,聘用合同自行解除;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在30日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辞聘人员的人事关系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转给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接收单位,或者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聘用单位在处理辞聘相关事宜和办理辞聘手续期内,辞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离职守。《办法》规定事业单位解聘工作人员,可单方依法解除,也可双方协商解除,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解聘手续。规定6种可随时解聘情况、4种可以解聘的情况(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及7种不得解聘情况。解聘办理程序:聘用单位在工作人员被解聘后的30日内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解聘人员的人事关系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转给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接收单位,或者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违约责任: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由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者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者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未满5年,受聘人员解除合同的,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者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试用期间,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对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给予工作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由聘用单位以被解聘人员在该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支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当在解除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支付,聘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办法》实施以来,辞聘和解聘人员近200人。

  2004年2月,正式出台的《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暂行办法》,对全市市属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和区(市)县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的辞聘、解聘问题进行统一规范。4月,再次针对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过程中所反映出的问题进行规范性解答,进一步完善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体系。〔合同鉴证〕

  建立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制度,是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证明人事聘用合同真实性、公正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和服务措施,经鉴证的人事聘用合同,是人事争议仲裁部门依法进行人事争议仲裁的重要依据。2003年,成都市人事局对9个市属事业单位同新进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进行了鉴证。2004年,在新进人员聘用合同鉴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合同鉴证管理范围,在47个市级部门的200余家事业单位开展合同的鉴证工作,共鉴证聘用合同24000余人次,变更、续签2300余人次,解除、终止备案登记200余人次。对在鉴证的过程中发现收取受聘人员保证金、在违约金约定中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岗位设置不合理、双方约定事项过于繁琐等问题,进行了及时的指导和纠正。此外,还开展了对“611”所等中央委托管理人事关系在蓉的事业单位同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2005年,开展新进机关的后勤服务人员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以及部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人员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通过合同鉴证,维护了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了人事争议纠纷的发生。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共对300余个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22000余名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进行了鉴证。

  〔公开招聘〕

  1990-2003年,成都市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干部以工作需要招聘为主。2004年3月,成都市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要建立选人用人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的制度”,制发了《成都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规定进入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凡进必考”。由市人事局承办此项工作,考试由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具体承担此项任务,与此同时,各区(市)县人事局也相应承担了此项工作,并坚持“公开、竞争、平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向社会公开考试。

  “凡进必考”考试由“笔试”、“面试”两部分组成。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其他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特殊岗位可增加操作测试考试。笔试内容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共知识教育及有关科目内容,笔试结束后,由人事考试中心通过网络公布成绩并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根据补充人数不低于1∶2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主管单位确定人数后,书面通知本人。面试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面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宣布分数后总分向社会予以公布。凡引进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荣誉称号、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专业特殊急需的岗位人才、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经考试、考核后确定的拟补充人员应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并报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办理聘用手续。对违反考试、面试纪律的工作人员,可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对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分别给予警告和取消考试聘用资格的处罚。未按以上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组织部门、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上编和核定工资基金等手续。

  2004年3月25日,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的选人、进人方式,改善和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成都市开展了《办法》颁布后的首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考工作,各市属事业单位在通信、工程、教师、计算机、园艺等专业招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本科以上达71%,硕士以上22%,大专以上仅占7%。6月11日,招考工作基本结束,全市1387名应届毕业生报考,其中硕士研究生128名,占92%;本科毕业生1250名,占901%;大专毕业生4名,占03%;中专毕业生5名,占04%。男578名,占42%;女809名,占58%。成都本地生源536名,占39%;外地生源848名,占61%。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体检、审核等程序公开招考补充到65个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115名,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20名,占174%;具有本科学历的91名,占791%;其他学历的4名占35%。

  2005年,成都“凡进必考”事业单位考试补充专业技术干部获得成功,受到国家人事部和四川省人事厅肯定后,扩大了招收范围,成都市116家市属事业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考补充了637名工作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61人,占补充工作人员总数的10%;具有本科学历的446人,占70%;具有专科学历的83人,占13%;具有中专(高中)学历的47人,占7%。2005年高校毕业生305人,占48%;其他人员332人,占52%。成都市本地户籍人员(含本地生源2005年高校毕业生)286人,占45%,外地户籍人员(含外地生源2005年高校毕业生)351人,占55%。男293人,占46%;女344人,占54%。

  2004-2005年,成都市事业单位通过“凡进必考”补充专业技术干部 739名。〔分流安置〕

  1990至2002年,成都市事业单位人员“进口”猛增,正常退休人员较少,“出口”缓慢,造成超编严重。

  2003年,成都市事业单位超编7666人,区(市)县事业单位超编5108个;乡镇超编1997个。合计超编人数14771个,分别占518%、345%、137%。超编人数严重造成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偏低,闲人多,忙人少,真正能干活的人较少,经济利益下滑,管理制度落后,为妥善解决事业单位超编严重、人满为患的突出矛盾,成都市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文件,在事业单位实行了改革。成都市人民政府在实行聘用制合同过程中,对解聘、落聘人员并非简单地把他们推向社会,而是实行区别对待。对单位有长期贡献的老职工尽量保证了他们的利益,对专业技术干部放宽了人才流动政策。对不利于竞争签订合同的老科技干部及老职工设置了“离岗待退”。为少数落聘的人员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四川省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和成都的实际,成都市人民政府提出事业单位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通过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建立多层次的托管制度,积极妥善的安置未聘人员,下发了《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

  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有:(1)严格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要求对未聘人员采取开发服务项目添岗位、清理临时人员腾岗位、系统内部协商调岗位的办法加以消化。(2)采取待岗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增加竞争上岗的机会。(3)把握政策界限解决老职工离岗待退。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男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年满20年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在单位内部离岗待退。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4)鼓励事业单位人员自主创新创业。凡是符合《成都市人事局关于鼓励事业单位人员自主创新创业意见》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离岗创新创业,在3年内保留原单位职工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到我市农村和艰苦地区创新创业的,所在单位系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除可保留原单位职工身份外,在3年内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受行政部门委托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比照财政补贴事业单位人员的规定执行。(5)鼓励自谋职业。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管理时,本人愿意应聘但未被聘用的人员可以申请自谋职业,经单位批准后办理解除人事关系手续,由单位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其标准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执行。安置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6)转岗聘用。鼓励依托技术、行业优势,通过兴办新的产业、创办社会化服务实体等办法,对未聘人员实行单位内部转岗安置和本系统、本行业转岗安置。(7)流动调剂。未聘人员可以自己联系单位调动,拟调出的人员,给予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计算在待聘期内,择业期间,保留原待遇不变。择业期满仍未调出的人员,按待聘人员办理。(8)待聘、托管。待聘、托管期内的未聘人员,工龄连续计算。若遇国家政策性调资,待聘、托管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列入调资范围。

  2004年3月,按照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遵循“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在6-9月的全面实施阶段中,各单位加强领导,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流安置方案,精心组织实施,采取先宣传政策,把分流安置主要途径交给职工讨论,各单位发挥党的政治工作优势,针对分流人员思想动态和实际情况,从政治、生活上关心和爱护他们,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消除疑虑,化解矛盾,使他们自觉服从大局,服从安排。工作人员基本做到不徇私情,不借机打击报复,不搞任人唯亲。经本人思考签字同意后,领导小组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市人事局复审,积极妥善地安置了未聘人员。

  2005年,多数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后,对过去单位想解决,但因政策支撑不够而无力解决的遗留问题,成都市人民政府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进行了妥善处理,制订了《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暂行办法》,事业单位人员出口更加畅通。据统计,截至12月底,全市事业单位共分流13224人,分流比例达到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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