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成都市人事局制定《关于市级机关处以下干部试行聘任制的意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办法,实行干部聘任制。通过竞争选聘的形式,逐步革除机关原有干部管理体制的弊端,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运行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实行注重实绩、奖勤罚懒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干部的积极性,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主要内容是:
范围对象成都市市级机关在定机构、定编制、定职数的基础上,各部门处级以下具有干部身份的所有正式人员(包括机关招考补充的工作人员,从基层选调等新进机关的人员),均实行聘任制。
基本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2)具有拟聘职务所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及必要的工作经历;(3)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4)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程序及方式1.处级干部的聘任。(1)张榜公布。张榜公布处级干部职数、岗位职责及资格条件。(2)处长的聘任。在自荐、群众推荐、民主评议和全面考核、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单位主要领导提名,党组研究决定。由单位主要领导聘任各处处长,并颁发聘书。(3)副处长和处级调研员的聘任。在自荐、群众推荐、民主评议和全面考核,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处长提名,听取单位分管领导意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党组研究决定。由处长聘任本处副处长和正副处级调研员,并颁发聘书。(4)组织(政治)、人事(干部)、纪检、监察部门的正副处级干部,按上述程序,党组研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分管部委同意,再进行聘任。2.一般干部的聘任。(1)张榜公布。张榜公布各处一般干部定员、岗位及资格条件。(2)采取“双向选择”、上下结合的办法和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原则。一般干部对照岗位职责和自己的任职条件,书面向处长提出应聘申请,并填写应聘志愿表。经处长考核后,提出一般干部聘任方案,报党组研究,综合平衡后,由处长聘任,并颁发聘书。3.如本人志愿与聘任岗位不一致时,受聘人员应接受新的聘任;拒绝接受新的聘任者,视作落聘处理。4.聘任干部一个聘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待遇及奖惩(1)凡聘任上岗的干部,其待遇随岗位变动而变化。(2)岗位津贴。市级机关除基本工资和国家政策性补贴外,原有的奖金、编制预算包干留存经费和包干节余经费的50%以及一定比例的单位合理创收,作为聘任干部的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由单位核定基数,按一定比例系数,按月发放。(3)奖金。原有的奖金、编制预算包干留存经费和包干节余经费的另50%以及一定比例的单位合理创收,作为聘任干部的奖金。奖金要与干部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挂钩,年终一次发放。实行干部聘任制的市级机关要加强对聘任干部的日常逐级考核,建立干部年度考核制度。凡年度考核为优秀者,奖金上浮20%-40%;称职者,领取基本奖金;基本称职者,奖金下浮20%;不称职者,不发给奖金,并扣除当年10%的职务工资。年度考核也作为续聘、解聘及职务调整的主要依据。(4)聘任干部的其他奖惩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落聘人员的安排及待遇(1)试岗。落聘人员中,不完全具有备聘任条件,不能聘任上岗者,可试岗三个月。试岗合格者,聘任上岗。试岗期间,扣除20%的职务工资,不计发奖金。(2)待岗。经试岗后仍不具备上岗条件的人员和其他落聘人员,本人又不愿调离原机关,作待岗处理。待岗人员挂靠在原处室,仍按正常工作时间到单位,安排自学和承担临时性工作。待岗期间扣除40%的职务工资,不计发奖金。(3)自谋出路。落聘人员不愿留在原单位和待岗6个月仍不能聘用上岗者,限期自谋出路,组织可协助本人联系一个单位。符合相关规定,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也可留薪留职、停薪留职、辞退、退职、提前退休。自谋出路期间,扣除60%的职务工资,不计发奖金。6个月后仍未找到出路者,按辞退处理。第二章人事制度改革
留薪留职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领办新建或亏损乡镇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者,可留薪留职。留薪留职后的三个月内,本人应将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的领办企业的证明送回原单位,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察。留薪留职时间不超过一年。期满后,去留自愿。留薪留职人员须在期满一个月内提出去留的书面申请,如愿意回原单位的,按聘任条件和程序进行聘任;如果调离原单位的,组织协助办理手续。(1)本人向单位提出“停薪留职”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履行工作交接手续。(2)“停薪留职”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停薪留职期间,在原单位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福利待遇和公费医疗。因病、残(精神病、绝症除外)丧失工作能力的,可按退职处理。从事非法活动,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3)“停薪留职”人员从“停薪留职”后的第七个月起,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100%的数额,每月向单位缴纳管理费。“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4)“停薪留职”期满后,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一个月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应按聘任条件和程序进行聘任。“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本人未回到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退职等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5)在停薪留职期间到达退(离)休年龄的,应按规定按时办理退(离)休手续。(6)凡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保密期内不得停薪留职。
辞聘、解聘、辞退(一)辞聘。1.受聘人员在被聘任期间有权提出辞聘。2.辞聘者向聘任者提出书面辞聘申请,按聘任程序批准,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必要时须接受财务审计。解除聘任责任书后,作待岗处理。3.凡未被批准辞聘者,擅离职守,不履行聘任责任书,按旷工处理;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追究必要的责任。(二)解聘。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解聘手续按聘任程序办理。(1)聘任者确认其不认真履行聘任责任书,完不成职责工作者;(2)经组织批准辞聘、辞退和流动者。2.凡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的工作人员,解聘前按有关规定安排其他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满后方能解聘。3.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者,聘任责任书自然解除。(三)辞退。按《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办理。
聘任责任书及裁决(一)聘任责任书。1.被聘任者向聘任者签订聘任责任书。2.聘任责任书一式三份,分别由聘任者、受聘者和单位执存。3.聘任责任书的内容:(1)岗位、职责、职权;(2)待遇;(3)聘任期限;(4)变更或终止责任书的条件,违反责任书应承担的责任;(5)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项。4.聘期期满后,聘任关系终止。5.聘期期满。经过考核,双方愿意续订责任书的,可续签责任书。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4年3月,成都市市委、市人民政府成立以王荣轩市长为组长,苏碧群、朱永明、颜家瑾为副组长的成都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5月,为做好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成都市组织举办实施公务员制度的骨干研讨班,对市级机关44名处(局)长、研究讨论实施方案和组织工作,为市级机关工作人员过渡到公务员做准备。对154名乡镇干部进行知识更新培训。1995年,报请省人事厅同意、市委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成都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试行办法》、《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成都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界定办法》、《成都市国家公务员交流暂行办法》等13个配套单项规章。为配合宣传《暂行规定》,还制定了《成都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界定办法》、《成都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百问》。3月,成都市人事局举办普及公务员知识辅导培训班,初步明确机关推进公务员制度的步骤、方法、时间要求。5月,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要求,部分单位实施“推公”入轨工作。充分的准备工作完成后,经登记、审核、过渡考试,成都市全面推行了国家公务员入轨工作。市级党、政、群、公、检、法机关共60个单位13931人进入了国家公务员队伍。同时,成都市开展公务员制度知识竞赛工作,获四川省推行公务员制度知识竞赛组织工作一等奖。1997年1月,经过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成都市推行公务员制度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快我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入轨运行的通知》,在县以上行政机关全面开展“推公”工作,12月底,全市42万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过渡考核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完成现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各种报批手续,入轨工作全面完成。1998年9月,全市乡镇(街道)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全面完成,20个区(市)县机关干部42686人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成都市进入公务员队伍56617人。
2003年,成都市制定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有关配套政策文件。是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职责说明指导意见》及其附件材料,逐渐建立完善规范化、科学化的公务员制度体系。
2005年4月27日,《公务员法》正式颁布,成都市人事局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成立成都市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公务员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考试录用〕
1990年,成都市将竞争机制引入机关,通过考试的办法面向事业、企业单位中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和按国家及有关规定聘用的在职干部录用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并按照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录取。1993年,国务院公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条例规定进入国家机关公务员队伍必须考试。11月,公布《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报考国家公务员资格审查应具备的七个条件。国家公务员录用按照一定的标准,通过法定方法和程序,从社会选拔优秀人才到政府机关工作。
1995年,《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进行资格审查,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实行考试前的初审和考试合格后复审的两审制。
初审由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在报名时了解报考人员的基本情况,根据报考基本条件进行考前资格初审。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报考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区(市)县、乡(镇)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除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待业人员外,报考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区(市)县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具有一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为35周岁以下;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回避原则;具有录用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初审合格者,由成都市人事局发给准考证参加复审,复审考试后,由市人事部门对笔试、面试均合格的参考人员按照公示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工作。
复审发布报考公告,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试,其中公共科目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评卷、统一时间考试;专业科目由用人单位拟定。笔试采用闭卷笔试法,成都市国家公务员笔试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统考笔试成绩按70%比例计入总成绩,招考单位加考专业科目的,按统考笔试成绩占50%、专业科目成绩占3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笔试统考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面试人员,由市人事部门实施或由其委托的用人部门组织实施。面试成绩按30%比例计入总成绩,招考单位加考专业科目的,面试成绩占2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
由于工作性质限制经批准可简化考试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办法的职位有: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因职位特殊需专门测量报考者水平的;因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录用考试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考试合格者进行复审、体检及考核工作,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市人事局审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工作由用人部门在市人事局的业务指导下组织实施,区(市)县、乡(镇)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工作由区(市)县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用人部门按照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后,将拟录用人员材料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市)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由区(市)县人事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市人事局审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成都市人事局是负责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区(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是负责区(市)县录用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录用1989年前,成都市部分单位急需大批新生力量,补充国家工作人员按需要引进,招聘人员有很大的随意性。1990年3月,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对成都市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补充一般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通知打破招考人员所有制界限,将考录对象扩大到全民所有制身份的优秀在职工人,此项改革引起国家人事部的重视。同月,经过公开考试和平等竞争,招录人员122名,占机关补员数的293%。8月,通过考试录用补充干部1376名。其中,有100余名乡镇优秀党政主要负责人录用为干部并转为城镇户口,将123名优秀乡镇聘用干部转为固定干部并转为城镇户口,70名符合干部标准、有突出贡献的乡镇、集体企业厂长、经理录用为干部。国家人事部首次在大邑县开展乡镇干部聘用考试试点工作,要求在补充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要引入竞争机制。1992年7月,成都市人事局配合公安部门完成招收缉毒人员、防暴警察人员145人;8月,在省内率先对40余名优秀乡镇企业干部、有重大贡献科技人员实行考试录用干部并转为城镇户口,补充干部1280名。成都市统一考试补充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次。
1995年12月,考试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打破旧的招聘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翌年12月,市人事局根据录用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制定《成都市国家公务员笔试实施细则》、《成都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实施细则》、《成都市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和《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考录工作监督办法》等8个单项法规,进一步规范了考录工作,统一了考录规则。当年,成都市实施公务员制度试点单位市环保局在完成公务员过渡工作后,率先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工作人员9名。为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招考录用工作人员181名;为充实公安巡警队伍,招收巡警200名;为11个县(市)招收交警229名;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考录用68名。
1997年,考试录用面向社会,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成都市县以上行政机关基本完成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入轨后,首次公开面向社会为全市36个市级部门招考238名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为农村服务体系招收干部445名,为街道办事处招收工作人员52名;为公安部门招收工作人员187名。1998年,成都市县以上行政机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全面入轨,按照考试录用办法,为政法部门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录138名工作人员;打破身份地域界限,招考巡警643名,招收警察239名,招收特警19名,招收司法助理员34名;为市电视台招收节目主持人10名。
补充工作人员考试制度实施以来,行政机关从乡镇企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的方式,由单一的考试补充发展为一般干部考试录用。实行“三轮”淘汰制,进一步强化考试竞争机制,改进考录方法。采取依据笔试成绩确定面试人选,依据面试成绩定考核人选,通过考核和体检录取的“三轮”淘汰制,实行考录政策、办理程序、考试成绩、录用结果“四公开”。
2004年,成都市发布公告,提出全市补充行政执法人员的需求计划,拟制出招考工作的方案,12月招收执法人员459人。
2005年,为提高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反恐、防暴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成都市面向社会公招450名特警(其中:一般特警410名,专业技能特警40名),组建特警队。还组织实施了2005年四川省考录人民警察成都考区710名公安警察的招考录用工作。历年招录情况见表2-1。
表2-1成都市历年机关工作人员招录情况统计表单位:人〖XB,HT5"H;Z<续表>〗年度公招选拔选聘聘转 录过渡改制转录1989年2338441990年4221001991年1931992年401993年6041994年2001996年6871997年4771998年11201999年2801034102282000年22515819172001年553742002年12012042003年10544526412004年868822005年1877小计8819117933121955总计152652004年7月,为加强面试考官素质,成都市人事局举办为期两天的人事考试面试考官培训班,对来自全市各区(市)县人事系统和市级部门人事处的30余人进行了培训考试,首次从经市人事考试面试培训的合格人员中选聘考官,提高了考试录用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违纪处罚成都市人事系统十分注意对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为加大违纪处罚力度,1999年,市人事局印发了《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办法》规定:(1)在报名与资格审查中弄虚作假的;窃取未公开的试卷或泄露试题内容的;涂改考生试卷的;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与考生串通作弊的;有打击报复行为的。(2)没有按招考公告的招考计划组织招考的;没有按招考文件规定的专业、考试大纲或教材命题考试的;(3)不按规定的程序组织面试的;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录用合格考生的;其他违反录用规定的。只要出现以上其中一种违纪违规者,由上级政府人事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0年至2005年的考试录用工作,在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市级单位和区(市)县基本上都严格按条件录用公务员,未发现严重的违纪行为。〔清理完善公务员身份手续〕
三项清理2003 年,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开展了《在组织人事系统认真开展“三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人事局按照四川省的规定制定了《关于清理、完善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成都市范围内进行专项清理和集中整改的工作。
3月,四川省委召开工作会议,就群众反映意见大的干部职数超编,决定对不经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进行清理。8月,成都市召开会议,就贯彻四川省委、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在组织人事系统认真开展“三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进行动员部署。5月,清理出全市涉及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部门数459 个,其中市级部门29个,超配干部数628名,其中县(处)级干部数233名。查出1998年1月以来违反“凡进必考”原则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总人数为2820人。成都市委、市人民政府本着“执纪无情,操作有情”,清理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任用干部问题、清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问题、清理没有严格按照“凡进必考”原则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问题,即“三项清理”,责成市人事局具体办理此项工作。成都市人事局党组十分重视此项工作,与市委组织部共同起草“三项清理”的有关会议材料。同时,积极配合人事局监察室明确清理范围,掌握政策口径,制定了有关问题解答,指导协调区(市)县和市级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草拟了《关于对我市违规进入公务员队伍人员进行清理的情况报告》,并上报省人事厅。9-11月,在成都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积极工作下,纠正超职数配备干部数为621名,其中县(处)级干部数为226人。纠正方式:转任非领导职务244人,撤销任命143人,交流任职234人,对符合任用资格条件的重新履行任职程序的60人。因工作需要,经市委或市委组织部同意保留原职48人。
2004年3月28日,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对全市“三项清理”中不符合“凡进必考”原则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进行两项科目的考试录用。为严肃干部人事监察工作纪律,成都市人事局与聘请的人民监察员一起对全市“三项清理”中涉及的1998年以来未经考试进入机关的应参加考试2217人,实际参加考试人数2198人进行了统一考试。市人事局纪检组与人民监察员对全市4个考点的考试现场进行全过程巡视督查,严格考试纪律。全市实际参加闭卷考试人数为2217人,成绩合格计为95分,合格人数为1129人,合格率为5092%,平均分数为1114分。7月,办理完成19个市级部门共73人的合格录用手续。成都市“三项清理”人数统计表见表2-2。
表2-2 成都市“三项清理”人数统计表项目类别清理
人数参加全省公务员重新录用统一考试的人数考试考核合格被正式录用为公务员的人数清退人数回原单位的安排到事业单位的安排到企业的其他市直机关15182775县级机关189614109153016318乡镇机关77372513743214合计2820221711293420032完善手续2003年12月,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规定坚决杜绝“考不进来就调进来”现象。对1998年,新进入市级机关的调任、转任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和“三州”、西藏内调干部、优秀大学生以及因工作急需等原因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入机关的具有干部身份人员中未履行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都组织参加考试后完善身份手续。
为严肃公务员纪律,成都市规定不能办理确认公务员身份的有3种情况:(1)2002年考核给予诫免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或不便安排其他工作的;(3)检察、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凡符合完善条件的人员,经核实在调入后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即可办理身份完善手续。对违反规定调入的人员和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完善公务员身份手续的资格。2004年底,成都市办理进入国家公务员合格手续1129人,清退266人。〔绩效考核〕
1990年至1992年,成都市机关干部主要推行各种工作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度。
1993年,在总结彭县机关年度考核试点经验基础上,继续探索国家机关干部规范化考核的办法,并在全市县级机关推广,在市级机关部分部门进行试点。成都市全面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1994年,成都市制定《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办法》,推行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是管理的基础,公务员绩效考核按年度进行,以德才兼备为原则,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进行考察,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个人总结自评、群众考评、领导综合考核的办法进行。规定绩效考核工作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终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全市各级政府公务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平时绩效考核,采取工作纪实和主管领导定期审核相结合的方法,每个公务员通过建立《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的方式实施,由公务员本人根据本职位所要求的职责,将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及出勤情况等按周或月如实记载在《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上。每季度由主管领导对公务员记载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作出评价。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对见习期、试用期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转正后再进行考核。上半年转正的,参加当年度考核,下半年转正的,从第二年起参加年度考核。调任不满半年和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参加当年度的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其中工作时间不满三个月的不发给奖金;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不满半年的,发给三分之一的年度奖金。当年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并分段计发年度奖金;按年轮换的国家公务员,主要考核其在现职位上的工作情况,同时结合原职位上的工作情况予以确定等次。当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半年,出国探亲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事假累计超过30天,旷工累计超过10天的国家公务员,当年度的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方有晋升职务的资格。对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对不完全符合称职等次标准,但又不适合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可暂缓确定等次,同时给予三个月的考察期,待考察期满确有明显改进的,可确定为称职等次,否则定为不称职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及其党纪处分以上的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一个年度不确定等次;受党内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的,两个年度不确定等次。
公务员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部分的权重为“德”占20分、“能”占25分、“勤”占10分、“绩”占35分、“廉”占10分。其中82—100分可推荐为优秀,62—81分确定为称职,41—61分确定为基本称职,40分及其以下确定为不称职。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发给一次性年终奖金,并予以降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按照省人事厅的要求,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称职”等次。“基本称职”等次的标准为: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基础,业务能力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考核工作中以《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意见(试行)》为依据,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以分级分类、实行量化和侧重绩效为重点。从1995年起,成都市按照考核等次对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年度考核,当年,对其中76名考核不称职者分别进行了降职等处理。1996年,全市44924名参加年度考核的机关工作人员中,优秀的6459人,占1438%;称职的37655人,占8382%;不称职的24人,占005%;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考察期的59人,占013%;根据政策规定,可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的727人,占162%。通过考核,对46名不称职人员按照考核规定作出处理。2002年,除大邑县实行“基本称职”等次试点工作单位外,其余各单位仍按原有考核等次执行。在考核工作中,各单位把考核工作同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结合起来,加大考核结果使用力度,切实发挥年度考核作用。
2003年3月,在总结市公安局、工商局、市政公用局等试点单位工作经验及外地调研重庆、南京、深圳等地做法的基础上,拟定《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办法》、《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职责说明指导意见》,建立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目标考核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绩效评估体系,坚持客观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改进和完善奖惩激励机制。6月,设立非常设性的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全市公务员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日常事务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承担。公务员绩效考核按一级考核一级的办法实施,具体工作由部门负责人负责。11月,制定《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量化测评标准参考表》、《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扣分因素参考细则》。2004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行文下发《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市各级机关中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除按照《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意见》进行处罚外,还要进行为期2周以上的专项培训,教育和帮助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提高思想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能力,在各方面尽快达到机关工作的要求。2005年上半年,组织2004年度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94人开展集中培训。成都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葛红林同志到会讲话,市长葛红林在培训班上要求培训人员克服困难,放下包袱,重新起步,做好工作。并为全体学员上第一节课。通过培训,参训人员受到教育,触动较大,对强化政治思想素质、提高工作能力、改进工作作风起到了促进作用。
为加强绩效考核工作,市人事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从制度上保证了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正常开展。1996—2005年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年考核情况见表2-3。
表2-31996—2005年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情况统计表〖XB,HT5"H;Z<续表>〗类别年份考核
总人数优秀
(人)优秀等
次所占
比例称职
(人)称职等
次所占
比例不称职
(人)不称职
等次所
占比例备注1996年4419764591462%376558520%24005%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考察期的59人,占013%;根据政策规定,可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的727人,占162%1997年438526178 1408%362848274%23005%未确定及暂缓确定等次1367人,占312%1998年4275062391460%354178285%24006%未确定等次1020人,占238%;暂缓确定等次50人,占012%1999年4287561051424%358658365%30007%未确定等次875人,占204%2000年4079758911442%342228379%33008%未确定等次的 651 人,占 159%2001年4192559371416%357318523%31007%未确定等次226人2002年3570854321521%293008205%25007%未确定等次的920人,占258%2003年4254668031599%351378259%28007%未确定等次的578人,占135%2004年4929880151624%41112833%36007%未确定等次的135人,占027%2005年4202173651646%368688196%36008%未确定等次669人,占15%〔领导干部职务任免〕
政策规定1989年前,成都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即除按党章、宪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外,市和区(市)县级各部、委、局、办的正副职及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各区(市)县机关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满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续任。不称职的可免职或撤职。
1990年,成都市制定《市级各部门中层干部管理意见》、《关于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处级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中处级干部的补充,在核定的编制内,按“出一进一”的原则以及领导职数的缺额来确定,逐步实行按照管理权限任免干部的办法。解决了各部门干部职务调整标准、干部任免手续不统一等问题。
1992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执行成都市人事局印发市人民政府任免的干部和人事局审批的处级干部职务名称。行政领导干部任免范围:一是按照《组织法》的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序列内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二是市人民政府任免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序列内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市政府序列外各委办局室的行政正、副职以及市人民政府二级局单位的行政正职、市属高等院校和公司的行政正、副职、三总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及相当上述职级的干部;三是市人民政府批准任免的重点企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市人民政府二级局单位的行政副职。按成委发〔1991〕28号文件规定的市地方志等25个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干部的任免,由成都市人事局审批。其余副处级干部的任免,须征得市人事局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任免。任免程序:(1)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干部,市委提名后,市人事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然后以市长的名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任免决定,向有关地区和部门下达任免通知,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2)市人民政府任免的干部,市人事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向有关地区和部门下达任免通知,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3)委托成都人事局办理任免手续的干部,人事局按法定程序办理任免通知。(4)成都市人事局审批的正处级干部,由被任免干部的所在单位党组写出请示,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并附干部档案,报送市人事局党组考察和审批,由人事局党组下达任免职务批复后,再由所在单位以行政名义下达任免通知。(5)人事局审批的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和市法制局、社会保险事业局、就业服务管理局、政府农业外资外援项目办公室、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市人民政府驻广州、上海、福州、深圳、海口、珠海、乌鲁木齐、厦门、北海、沈阳办事处等二级局单位副处级干部的任免,由被任免干部所在单位或二级局的主管部门党组写出书面意见,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核材料,经人事局党组审查,作出书面同意的意见后,再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党组审批,并以行政名义下达任免通知。以上任免办法及程序沿用到2003年。
2004年1月,为更好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强改进成都市干部工作,完善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运转协调的干部管理体制,改进任免权限,中共成都市委制发了《加强和改进我市干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规定:(1)调整干部审批权限,改进和完善干部管理方式,原未列入市委常委会讨论的拟任免区(市)县委常委,区(市)县人大、政府、政协副职,正副区(市)县级和市级部门(包括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下同)正副局级非领导职务,以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正区(市)县级和市级部门正局级享受待遇的干部,按程序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审批。(2)完善市委讨论决定干部方式。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3)调整市级部门处级干部审批权限。原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分管干部的其他各部委和市人事局审批的市级部门正、副处级干部,由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审批;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的职务任免,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审批。(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经营者聘任制。重要国有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和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公司的领导人员,由市委管理;其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委企业工委管理或行业协会管理。审批按法定程序办理行政任免手续。
《若干意见》明确了任免审批干部必须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的职位要求进行,不得突破现有规定自行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不得擅自增加干部职数、随意自设新的领导职位。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标准、条件、程序、纪律等行为或事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
竞争上岗1994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对工商局、乡镇企业局、民政局、工交政治部、供销社等6个部门完善领导干部聘任制工作开展调研,进行总结,为公务员的竞争上岗、职务升降的实施摸索经验。1997年至1999年,成都市党政机关干部中开展了6个部门的竞争上岗经验的学习,在提高认识后,成都市制定了《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为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竞争上岗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0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开展《改进和完善党政机关干部竞争上岗问题研究》课题的调研。经过讨论和征求意见,研究审核竞争上岗的方案,制定了《关于我市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实施意见》。
2001年4月,配合机构改革,成都市人民政府部门处级领导工作人员均实行了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中层领导职务,通过笔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全面衡量等程序,择优选任处长(主任),有2264人通过竞争上岗确定中层职位。对未聘人员可留可走,来去自由,双向选择,增强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完善监督机制。同时,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率先实行了部分市政府工作部门面向市级机关的跨部门竞争上岗,对13个部门的27个中层正职领导职位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了任职人员。竞争上岗,使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大大提升,由1990年局级、正处级领导本科学历仅有80人,到2005年达到1659人。成都市处级以上干部基本素质统计情况见表2-4。
表2-4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及本科学历以上统计表〖XB,HT5"H;Z<续表>〗年度副局级以上处级副局级、处级本科以上学历者1990年122232801991年50509841992年565561061993年546131191994年448780912501995年389132941996年29215054711997年27814594651998年33314595341999年41426769022000年43724629942001年445223710802002年444250213282003年479274715992004年467283416042005年47129651659〔惩戒诫勉〕
1988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对惩戒审批权限做出规定,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干部惩戒,按其种类,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和人事局任命机关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办理。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规定惩戒种类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予以降职。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1995年,成都市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后,对76名考核不称职者分别进行降职等处理。
1996年,国家人事部下发《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各地在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纪律惩戒规定中,遇到一些难于把握的具体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该年度,对全市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中,不称职24人,占考核人数的005%;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考察期的59人,占考核人数的013%;通过考核,对46名不称职人员按照考核规定作出处理。1998年,成都市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中,不称职24人,占考核人数的006%;未确定等次1020人,占考核人数的237%;诫勉等次50人,占考核人数的012%。按照规定对不称职人员做出处理。
1999年,为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不再搞暂缓确定等次。对不完全具备称职等次标准,但又不适合定为不称职等次者,可给予诫勉,诫勉期为3—6个月。诫勉期满后,改正错误的,取消诫勉,可确定为称职。否则,可定为不称职。凡受诫勉处理的人员,由单位扣发当年年度目标奖的50%;被确定为不称职人员,年度目标奖全部扣发。在全市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中首次实行诫勉制,全市各级机关42万人参加年度考核,不称职30人,未确定等次875人,给予诫勉42人。
2000年,在年度考核工作中,不称职的33人,占考核人数的008%;未确定等次的651人,占考核人数的15%;给予3—6个月诫勉的16人,占考核人数的002%。
2001年,不称职31人,占考核人数的007%。给予3—6个月诫勉的46人,占考核人数的011%。
2001年,加强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的指导监督工作,对各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违反人事工作纪律的人和事进行调查。
2002年,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25人,占考核人数的007%;未确定等次的920人,占考核人数的258%;给予3—6个月诫勉期的31人,占考核人数的008%。
2003年,不称职人员28人,占考核人数的007%;给予3—6个月诫勉期的28人,占考核人数的007%。
2004年,经过改革考核制度,加大公务员年度量化考核,进一步推进考核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同时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越来越少,呈下降趋势。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行文下发《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全市各级机关中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除按照《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意见》进行处罚外,还要进行为期2周以上的专项培训,教育和帮助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提高思想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能力,在各方面尽快达到机关工作的要求。全市各级机关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共94人,对以上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
2005年,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94人中有1人考核为优秀,72人为称职,5人不称职,11人按规定考核不确定等次,2人符合退休条件已退休,2人被辞退,1人被开除。〔辞职与辞退〕
辞职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机关公务员辞职做出具体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任免机关进行审批,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1996年,按照《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支援贫困地区、边远或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期限未满的;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准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对不接受教育,连续超过15天仍不返回的,应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并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国家公务员辞职,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在接到报告和《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的三个月内应予审批。超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应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2000年,64名公务员辞职。其中,出国和自谋职业的50人;到三资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14人。2002年度考核工作中,各级行政机关共37名公务员辞职。
2003年,在总结2002年8月开始的试点单位市公安局、工商局、市政公用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市人民政府“规范化服务型”建设的要求,拟制《成都市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办法》及其附件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下发实施。年度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对考核不合格者进行处理,全市公务员有38人辞职,其中处级领导干部17人。在2004年度考核工作中,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61人辞职,其中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9人。
辞退1993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制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岗从事经济活动的意见》、《市级党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对辞退机关工作人员做出具体规定。
1994年规定,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处理,具体办法按《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办理。
1996年,贯彻执行《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规定,对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在惩戒处分期间表现不好,不宜继续留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利用公务之便谋私利,经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予以辞退。同时,对辞退国家公务员做出下列限制: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患有绝症、精神病的;患有其他严重疾病正在治疗期间的;女性公务员正在孕、产、哺乳期间的;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的,单位不得辞退。辞退国家公务员,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县级及其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该年度中,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成都市对1994年、1995年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5名机关工作人员作出辞退处理。
1998年,在抓好公务员单项法规的实施工作中。按照《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组织1997年度公务员考核结果的兑现工作,对不称职人员按照考核规定作出处理,并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6名机关工作人员作出辞退处理。1999年度考核中,对考核不合格者进行处理,辞退58人。
2000年,在建立和完善能进能出机制中,加强对全市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和危机感;强化对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中辞职辞退工作的政策指导,辞职辞退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对23名考核不合格者进行了辞退处理。其中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4人,旷工的3人,不遵守规章制度和纪律的10人,其他原因的6人。
2001年,全市共辞退公务员23人。
2002年,全市共辞退公务员7名。
2003年,机构改革期间,对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因机构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变动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或少数公务员对不够开除处分者的;不履行工作人员义务、不遵守职业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单位属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成都市拟定《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2003年有9名工作人员被辞退。2004年,全市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36人中,有12人被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