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在阐述其政治合法性的过程中没有放弃理性所具有的基础性作用,但是他同时也对理性进行了某种特定的理解,这种特定的理解方式最明显地表现在他对政治与形而上学所做的区分当中,强调正义原则是政治的共识,而不是形而上学的完备性真理。因为在完备性的学说看来,任何一种观念只要不符合从完备性学说出发对世界所做的解释,那么它就必定是不真实的和错误的,罗尔斯认为,一种完备性的学说即便是真实的,一旦作为论证政治合法性的方式就必然会导致国家权力的压迫性运用。从罗尔斯对“判断负担”所做的说明中我们可以看到,人们即便在充分地运用理性能力经过自由讨论之后,也不是总能够达到相同的判断。同时,作为个体的人所具有的两种基本的道德能力,使得个人在其成长的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和接受某种特定的学说,这种学说对于个人的自我理解活动而言有着根本性的作用。因此,罗尔斯主张一种在世界观方面的理性多元论,并且进一步认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世界观的这种多元论特征是人类理性在自由制度下长期运用必然产生的一种结果。很明显,罗尔斯在这里用合乎理性这一术语代替了严格意义上的真理性概念,因为按照这种严格意义上的真理性概念,不同的学说之间只可能有一种是真实的,或者是没有一种是真实的,虽然任何一种完备性学说本身迫切地需要这种严格意义上的真理性标准。
判断负担的存在使得人们并不都认可相同的完备性学说,因此,在对政治权力的运用进行合法性论证时,任何特定的完备性学说就都不适合用来作为一种公共证明的基础。罗尔斯认为,对于坚持和信奉互不相同的完备性学说的公民来说,一种恰当的、适合民主社会之内在要求的公共证明之基础只能是一种公民在恰当反思的层面上能够认可的政治正义观念,只有在一种可能获得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共同认可的政治正义观念的基础上,公民之间相互尊重和民主宽容的政治关系才是可能的,否则政治的稳定很可能就只是各种社会政治力量之间的妥协和平衡而已。这恰恰是现代民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政治冷淡和政治狂热这两种极端现象的主要原因,建构一种以公民共同认可的政治正义观念为实质性内容的公共理性,才能有助于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当然,罗尔斯也承认,即使公民在公共讨论过程中遵循公共理性的要求,也并不总是能够在所有的问题上都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只要在公共讨论过程中遵循公共理性的要求,这一事实本身就包含着公民之间互相将对方看作是具有平等政治地位的社会成员的友好愿望,体现的是一种相互性的价值观念。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政治自由主义不主张公共理性的理想应该总是导出普遍一致的观点,也不认为不能导致普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