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反复强调并重申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所具有的各种宗教学说、道德学说和哲学学说之间相互冲突甚至互不相融的多样性特征并不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不幸状态,相反,它是人类理性力量在持久的自由制度背景内发挥作用所不可避免地产生的长期性结果。与此同时,罗尔斯当然没有对存在于历史上的各种各样非理性的、疯狂的学说视而不见,但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在人类社会历史的任何时期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关于什么样的生活最有价值这一问题的一致看法,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的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个基本事实。因此,罗尔斯试图提出并解决的问题是,一种既尊重公民自身的个人信念同时又能够确保公民之间相互尊重和民主宽容之政治关系的制度系统应当建立在什么样的基础之上。罗尔斯的思路是,这样的基础不可能是完备性的,也就是说它不可能建立在任何特定的公民所拥有的生活信念之上,而只能以存在于一个社会传统和现实中的共同信念为参照,这些信念包含着一些基本的原则和信念,通过这些基本原则和信念我们就能够建构出一种适合我们的共同信念的政治正义观念,这种政治正义观念可以作为公民之间政治一致的基础。正如罗尔斯所说的那样:“要获得一种共享的理性,正义观念就应该尽可能地超越公民们所认可的各种相互对立和相互冲突的哲学学说和宗教学说。在系统地阐述这一观念时,政治自由主义把宽容原则运用到哲学本身。”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p9-10
为了说明和论证以一种独立的方式被表达出来的政治正义观念,罗尔斯引入了原初状态这一基本的概念,并且认为对于具体地阐释一种恰当的政治正义观念来说,没有任何别的方式能更好地为社会的制度体系论证一种政治正义观念。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罗尔斯自认为最具原创性的概念和论证方式在大多数批评者看来却是一个毫无意义的虚构。在罗尔斯看来这是一种误解,误解的原因在于没有深刻地理解原初状态这一概念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为此罗尔斯对原初状态这一概念做出了更为确切和清晰的说明。按照罗尔斯的理解,原初状态作为一种人为的设置,其根本的作用在于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公共的视角,我们借此能够进行有效的公共反思和自我澄清。在罗尔斯看来,在原初状态中起约束和限制作用的条件并不是我们可以任意地和随心所欲地加以规定和设置的;相反,这些限制性条件所体现的是一种理性的约束。更重要的是,即便是原初状态中达成一致的契约也并不就是能够成为一劳永逸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和信条。恰恰相反,原初状态中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