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公共理性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及其发挥作用的方式的说明,我们已经知道公共理性并不仅仅指的是政治社会和作为其成员的个体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更重要的,公共理性作为一种规范和调节民主社会内部公民间政治关系的原则和准则,它有着自己特定的内容,正是这些内容所体现的价值和原则使得公共理性能够成为检验和判断政治权力的运用是否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基础和标准。正如罗尔斯指出的那样:“公共理性的观念在最深的层面上具体地规定基本的道德与政治价值,这些价值用以决定宪政民主制政府与其公民之间的关系,并决定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John Rawls: Collected Papers, Samuel Freeman, 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574相应的,这就要求公共理性观念本身内在地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正是这种结构具体地规定着公共理性在现实的政治实践活动当中的运用方式和限度。
就罗尔斯自己对公共理性的解释来看,公共理性的观念在其结构上主要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确定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公共理性的适用范围和领域,对于公共理性的适用主题和应用范围,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只要是涉及民主社会中公共善问题的讨论,都必须受到公共理性的引导和限制。就其实质而言,这是民主社会本身所具有的民主性本质所要求的。否则,一个政治社会就不可能具有民主的品格,因而也谈不上公共理性的建构和应用。在历史上出现的专制政体和贵族政体中,对公共善的考虑是从统治者的角度出发的。毫无疑问,专制体制或者贵族体制下的统治者在考虑社会善的时候,并不能完全排除出现与被统治群体的利益恰好一致的情形,但即便出现了这种情况,也不能说明公共理性在专制政体或者贵族政体考虑社会善时发挥着某种作用。按照我的理解,罗尔斯所阐述的公共理性体现的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自我理解,也就是说,是民主政治本身通过公共理性的建构这一方式达到的一种自觉。在这种意义上,罗尔斯所提出的公共理性观念很类似于黑格尔对理性的理解,因为在黑格尔看来,理性要成为现实的理性就必须经过一种反思的活动达到一种自我意识的存在。在说明事物的自我意识存在的重要性的时候,黑格尔用了一个生动的比喻非常形象地表明这样的意思:“诚然,胎儿自在地是人,但并非自为地是人;只有作为有教养的理性,它才是自为的人,而有教养的理性使自己成为自己自在的那个东西。这才是理性的现实。”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3页。同样,对于民主政治而言也有一个如何达到对自身的理解和自我意识的过程,在我看来这正是罗尔斯提出并阐释公共理性的意义和价值之所在。当然,民主政治的这种自我理解最终要落实到作为民主社会之构成成员的个体身上,具体表现为个体所拥有的一种民主的精神气质和生活作风。也正是在这样一种意义上,罗尔斯把公共理性看作是民主社会中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的理性,它要求公民在介入公共善问题的讨论时要遵循公共理性的限制。
在明确了公共理性的运用范围和领域之后,紧接而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公共理性的适用主体,如何确定它所适用的人员,构成公共理性内在结构的第二个层面的内容。我们已经提到过,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公共理性适用于存在于民主社会内部的所有成员,只要公民介入公共善问题的讨论和争辩,就必须受到公共理性的引导和限制。但是,众所周知,在任何一种类型的社会,尤其是在现代民主社会,对于一个普通公民来说,政治生活并不构成其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大部分时间当中,他们把主要精力用在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上。把自己的时间和精力都用在政治活动上的只能是那些以政治作为职业的政治活动家。因此,罗尔斯在说明公共理性的适用主体时,反复强调公共理性观念只适用于公共政治论坛中出现的主体及其所使用的话语。按照罗尔斯的界定,他所指称的公共政治论坛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法官在做决定时所使用的话语,这里的法官尤指最高法院的法官;政府官员的话语,这里的官员尤指主要行政长官和立法者;最后是公共机关的候选人及其竞选管理者的话语,这里尤指他们在对公众演讲时、在政党舞台上和在政治声明中所使用的话语。”哈佛燕京学社?三联书店主编:《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三联书店,2000年,第3页。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适用主体所作的表述与公共理性是公民的理性这一说法并不矛盾,事实上这更进一步地强化了罗尔斯在公共政治文化与民主社会中存在的背景文化两者之间所做的区分,表明公共理性只是在公共政治文化基础上的一种建构,并且只要求它在公共政治文化领域发生作用。民主社会内部存在众多的组织和联合体,这些组织和联合体所坚持和信奉的文化、价值和信念构成罗尔斯所说的背景文化,在这种背景文化内部并不要求按照公共理性的要求来进行相互之间的交流和讨论。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民主社会文化中存在众多的机构和多样化的社会团体,这些组织与组织的内部生活都在法律框架内活动,以此来保证人所共知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以及结社自由权利。”哈佛燕京学社?三联书店主编:《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三联书店,2000年,第4页。
公共理性观念的内在结构所包含的第三个层次的内容是关于公共理性观念的内容,更确切地说,这主要涉及公共理性观念是由一些什么样的原则和价值构成。一种公共理性只有具备了包括这些原则和价值在内的实质性内容,才能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发挥其规范和调整的功能,因为一个不具有任何内容、空洞无物的东西不可能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那么,公共理性观念的内容是通过一种什么样的方式被确立起来的呢?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公共理性观念的内容是由关于正义的一系列合理的政治观念所赋予的。要理解罗尔斯在这里所说的意思,首先要明确的一点就是罗尔斯建构公共理性的出发点。根据罗尔斯对公共理性所做的解释,提出并阐释公共理性观念的目的在于按照内在于民主社会之本质性的特征对存在于民主社会内部的政治关系进行一种新的理解和说明。在一般地说明公共理性观念如何被赋予某种特定的内容之前,我们有必要就罗尔斯对存在于民主社会内部之政治关系的特征做一初步的了解。正如罗尔斯反复强调的那样,民主体制内存在的政治关系具有两个突出的特征:“首先,它是公民们在基本社会结构当中的关系,这种结构对我们来说只能是生而入其内和死而出其外的一种结构。其次,它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们之间的关系,而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是作为集合体实施根本的政治权力的。”John Rawls: Collected Papers, Samuel Freeman, 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577正是因为民主社会中的政治关系具有这两个基本特征,随之而来需要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就是,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遵循一种什么样的原则和观念才能充分体现和满足内在于民主社会中的政治关系所提出的根本要求。或者换一种说法,什么样的政治理性才能为公民们相互之间的政治认同提供一个恰当的基础。罗尔斯认为,由于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不同的公民拥有互不相同、甚至相互冲突的对于何种生活具有价值的观念,并且通常的情况是,不同的关于何种生活具有价值的观念都具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各种互不相同的价值观念的存在不是人类现实生活的一种值得谴责的不幸,相反,这种状态是人类理性能力在自由体制下正常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当代英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格雷虽然在很多方面对罗尔斯的理论提出了批评,但是,他们对存在于人类生活中的价值观念的多样性的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正如约翰?格雷所指出的那样:“人类的善表现在各种彼此竞争的生活方式中。这不再只是道德哲学的一种断言。这是伦理生活的一个事实。如今我们知道,人类以各种相互冲突的方式成长,这并非出自一个理想观察者之超然立场的看法,而是一种共同的经验。由于移民和交往已将过去那些特异与分隔的生活方式融会起来,价值观念的竞争已然成为我们共同的状态。对我们来说,多元主义是一种历史命运。”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彬、李瑞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5页。因此,在罗尔斯看来,公民们之间政治认同的基础不可能建立在某个公民或由公民组成的联合体所坚持和信奉的价值观念上面,因为这种做法其实是依靠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权力把某种价值观念强加到不信奉这种价值观念的公民身上。但是,这是任何具有自由和平等身份的公民都可能会提出来的要求,其结果只能是坚持和信奉不同价值观念之间的公民或由公民组成的联合体为获取政治权力而进行斗争,并进而在公民之间滋生出不满、猜忌和敌意,严重的时候甚至直接导致政治关系的破裂。罗尔斯对这一点有着深刻而又明确的认识,他指出:“由于许多学说都被看作是合乎理性的,所以当根本政治问题发生危机时,那些坚持认为自己所采取的学说是真实的而别人所采取的学说却是不真实的人,在别人看来就只是在他们拥有政治权力时坚持自己的信仰而已。当然,那些坚持自己信仰的人也坚持认为只有他们的信仰才是真实的:他们之所以要强加他们的信仰,是因为他们以为他们的信仰是真实的,而不是因为这些信仰是他们的信仰。但这是一种所有平等的人都可能会提出的要求,也是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对一般公民正当提出的一种要求。”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p61从为民主社会中公民之间的政治认同寻求一个恰当的基础这个角度来说,如果公民在政治生活中,或者用罗尔斯的术语来说就是在公共政治论域中是从自己所坚持和信奉的关于善生活的价值观念提出并论证自己的政治主张的时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拥有这种立场的公民没有充分地考虑和认真地对待其他公民可能具有的不同的关于何种生活是有价值的观念。换言之,他没有把其他的公民看作是具有自由和平等的政治地位的公民。然而,这与民主社会的本质性要求是相互矛盾的,将其他公民视为处于较低的政治地位,或者是将其他公民看作一种被支配、被操纵的对象,这与民主精神的本质性要求是格格不入的。因此,罗尔斯认为,一种恰当的政治认同的基础必须是在独立于民主社会中公民所持有的关于善生活的价值观念前提下被制定出来,这种被独立地建构起来的用来处理和调节公民之间政治关系的政治观念才能满足民主性的政治关系之内在本质所提出的根本要求。作为调整和规范民主社会中公民之间政治关系的公共理性的实质性内容,就是由这种被独立地建构起来的关于正义的合理的政治观念赋予的。
公共理性观念之内在结构的第四个层次的内容涉及的是公共理性所承载的政治观念在讨论和制定强制性规范过程中的具体应用。考察公共理性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其目的是为了说明运用政治权力所做出的政治决定和政治规范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以及说明公民在公共的政治生活当中以什么样的方式展开政治行动才能体现出对公共理性的尊重和服从。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提到了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一个是公民性责任(duty of civility),另一个是建立在相互性准则上的政治合法性概念。这两个概念在本质上具有相同的意义,它们都是体现和反映着公共理性观念的根本要求,只是在各自所强调的不同层次上有所区别。按照罗尔斯的理解,公民性责任不同于政治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的要求公民履行和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反,它是对具有公民人格的主体所提出的一种道德上的要求。因为在民主社会的政治生活中,通常的情况是公民并不对具体的政治法律规范进行投票表决,而仅仅是对法律规范的制定者进行投票表决。然而,不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参与到公共的政治生活当中就必须受到公共理性的限制。公民在政治生活中出于公共理性的动机并按照公共理性去行动,就是要求公民互相把对方看作是具有自由和平等的政治地位的公民,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是,当任何一个公民提出并论证自己的政治主张时应当从有关正义的合理的政治概念出发,而不是从自己所坚持和信奉的道德价值观念出发来解释和说明自己的政治行动。之所以说公民性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而不是一种法律责任,其原因就在于它所要求和体现的是公民自身应该具备的一种民主精神和民主气质。其实,民主政治的存在和健康发展,不仅需要来自制度方面的保障,更需要具备民主精神、民主气质和民主性情的人,罗尔斯自己对这一问题同样有着深刻的认识,正如他所指出的那样,当民主社会中的公民所具有的民主气质和性情“趋于稳定之后,它就成为民主的政治和社会根源之一,而且对于持续强化和保持活力的民主政治是至关重要的”哈佛燕京学社?三联书店主编:《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三联书店,2000年,第5页。。这也许就是罗尔斯强调寻求一种恰当的公共理性观念是各个民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关怀这一主张时的真正原因之所在。建立在相互性准则基础之上的政治合法性这一概念为的是说明政治权力的运用如何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这一问题。虽然,就民主政体自身所具有的内在规定性而言,政治权力的实施主体是生活在该民主体制下的所有公民,但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尤其是在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中,政治权力的运用主要还是掌握在政府官员手中。同时,我们也知道政治权力的运用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是以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政治权力的运用这一行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最终通过作为这一行动结果的公共政策和法律本身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得到具体的体现。于是,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政治合法性通过两种不同类型的政治行为实现对公共理性的尊重和遵从,对政府官员而言,当政府官员相信自己是按照公共理性去行动,并且是根据可以合理地期待其他公民认可的关于正义的政治概念来解释自己的政治行动时,就实现了对公共理性的遵从;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当公民把自己想象为立法者,并且问自己什么样的法律能够得到公共理性的支持,进而在自己投票选举政府官员的时候拒绝接受那些践踏公共理性的政府官员和公共职位候选者的时候,也就表明自己在公共的政治生活中满足了公共理性的要求。正如建立在相互性准则基础上的政治合法性概念这个名称所显示出来的那样,衡量政治行动是否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的标准就在于这种政治行动是否满足了相互性这样一种要求。
公共理性观念在其结构方面的最后一个层面的内容是公民克制(citizens checking)。罗尔斯提出并阐述公共理性的理论目的在于为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的政治认同寻求一种恰当的基础,这种基础不可能建立在关于善生活的某种特定的价值观念之上,因为现代民主社会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关于善生活的相互冲突、甚至互不相融的价值观念。同时,民主政治的内在本性要求公民相互之间承认对方具有自由和平等的政治地位,并且在某种意义上,把其他公民看作和自己一样拥有自由和平等的政治地位的公民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就具体地表现为对其他公民所坚持和信奉的、不同于自己的价值观念的理解和尊重。并且,根据罗尔斯对公共理性所做的阐述,寻求一种公共理性观念并不是为了解决存在于民主社会公民之间的一切问题,相反,它仅仅着眼于应当如何对待和理解公民之间的政治关系,才能使政治关系体现和反映出民主政治之内在本质的要求。在民主社会的政治生活当中,公民自制要求每一个公民都从相互性的视角出发来进行自己的政治行动,而不是仅仅从自己所坚信的学说和观念出发为自己所进行的政治活动提供正当性的论证。换言之,公民在政治活动当中所进行的解释和推理必须由满足相互性准则的关于正义的政治概念来加以有效的规导。罗尔斯有时把按照公共理性观念引导公民之间的公共讨论和公共协商的民主政治形式称为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而公民自制则为协商民主中公民之间展开健康有序的公共协商对公民自身所提出的要求。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公民自制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体现出来:参与到公共政治生活当中的公民在对其他公民说明和解释自己的政治主张、观点和态度时并不是从自己所信奉的价值观念出发,而是从一种可以合理地期待其他公民也会认可的视角来为自己的政治行动提供正当性证明。换句话说,没有任何公民可以合理地要求将自己所坚持和信奉的学说作为公共的政治生活中所有公民都应当遵守的普遍性规范,因为正如我们已经指出过的那样,这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有权利提出的要求,但这种做法所带来的结果只能是公民之间的相互猜忌和怀疑,此其一。其二,公民自制也表现在对通过多数人同意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的遵从和拥护,这种要求的合理性在于公民们在政治生活中即便是在公共理性的引导下经过充分地讨论和争辩也并不总是能够对某一问题达成全体一致的判断。同时,公民所深信的学说在现实生活进程中可能遭遇命运的变化,以及由某种学说所具体界定的利益都只有在公共理性的引导下才能被提升到政治诉求的高度,内在于公共理性当中的公民自制排除了任何公民或者由具有相同信念的公民构成的联合体通过诉诸国家权力来建立自身的霸权利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