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公共理性的特征

书名:罗尔斯公共理性思想研究 作者:钟英法 字数:98698 更新时间:2019-09-29

  通过以上对罗尔斯关于公共理性的思想所做的分析,我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公共理性是民主社会中的公民在公共的政治活动当中用以引导和调整相互之间的政治关系的原则和规范,这种原则和规范的具体内容是以一种独立于公民所坚持和信奉的关于善生活的价值和观念的方式被建构起来的。按照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理解,公共理性观念是民主观念的一个构成部分,公民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遵循公共理性的要求进行政治行动对于民主政治自身的健康发展和生机活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衡量公共理性是否真正地体现在公民的政治行动当中,关键的一点就在于公民的政治行动所依据的条件是否能够满足相互性准则。公共理性观念本身所指向的是一种公共的社会世界,更准确地说,是一种具有自由和平等身份的公民构成的公共的社会世界,尽管不同的个体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差异,但是,只要一个人参与到公共世界当中就必须受到公共理性的制约和规范,也就是说必须从一种相互性的视角出发参与公民们围绕着公共事务展开的公共讨论中并做出自己的政治判断。由此可见,公共理性和公共世界两者之间是一种共生关系,没有公共理性的建立和支撑,公共世界将丧失其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失去其促进个人自我实现和自我解放的崇高使命,并且最终蜕变为人与人之间为争夺利益和权力而进行残酷斗争的场所,这其实就是近代自然法学者用自然状态这一术语所指称的人类生存状况,其中没有任何公共的规范和准则,有的只是个人私下的阴谋和算计。同样,如果没有一个确定的公共世界,没有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正常和有序的交往,公共理性必将因丧失其发挥作用的空间而沦落为一种毫无价值和意义的事物,其情形恰如在一个没有丝毫正义存在的世界上依照正义原则行事的人注定走向自我毁灭一样。对于公共理性与公共世界二者之间的共生关系,罗尔斯自己也有过明确的表述:“就我们是理性的而言,我们才愿意为公共的社会世界设计出一种框架,如果其他的人能够被相信具有建立一种公共社会世界的意愿,那么,期待每一个人都承认并按照既定的框架行动就是理性之举。如果我们不能信赖他们,那么按照那种框架行动可能就是非理性的,或者是自我牺牲的行为。没有一个被建立起来的公共,理性就会成为空中楼阁,而我们就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诉诸于合理性,尽管理性总是约束着霍布斯所说的人对人像狼对狼一样相互刺杀的现象。”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p53-54公共理性内在地指向某种共同的生活世界,这一点清楚地揭示出公共理性所具有的一个根本特征,即公共理性是在一种公共的社会世界当中共同生活的成员所具有的一种理性。在此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当我们在这里说公共理性是共同体的成员所具有的理性的时候,和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的公共理性是公共体所拥有的理性并没有什么不一致的地方,其原因就在于共同体身上所体现的原则、价值和观念最终要通过作为其成员的个体才能在现实的生活中表现出来。公共理性的这一特征同时还表明,共同体自身内在地具有一种独立的价值,而不仅仅是单个的人实现自己的目的和利益的一种手段和工具。相反,参与到公共生活当中才能真正实现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的尊严。理性毫无疑问带给了人类巨大的力量,但是对于人类来说,理性不是并且也不应该只是人类用来为自己谋求幸福的一种工具,因为理性之于人类如果真的像本能之于其它动物那样,人类就完全被降低到动物的水平,那么,拥有理性对于人类来说就根本不是什么值得骄傲的事情,人类生活也将失去任何值得称道的尊严和价值,成为大自然自身所造成的一种真正的不幸。正如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所说的那样:“人就他属于感官世界而言是一个有需求的存在者,在这个范围内,他的理性当然有一个不可拒绝的感性方面的任务,要照顾到自己的利益,并给自己制定哪怕是关于此生的幸福、并尽可能也是关于来生的幸福的实践准则。但人毕竟不那么完全是动物,面对理性为自己本身所说的一切无动于衷,并将理性只是用作满足自己作为感性存在者的需要的工具。因为如果理性只应当为了那本能在动物身上所做到的事情而为他服务的话,那么他具有理性就根本没有将他在价值方面提高到超出单纯动物之上;这样的理性就会只是自然用来装备人以达到它给动物所规定的同一个目的的一种特殊的方式,而并不会给他规定一个更高的目的。”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84页。

  我们已经指出过,公共理性所承载的原则和价值不是通过某个单一的政治概念而获得的,而是由一系列关于正义的政治概念所赋予的。然而同样清楚的是,并非所有的政治概念都属于自由主义的族类,还有许多政治概念,比如像专制、独裁、寡头和贵族制之类就都属于非自由的政治概念。但是,在罗尔斯看来,寻求和建构一种公共理性乃是要为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之间的政治认同提供一种恰当的基础,很显然,罗尔斯的整个理论建构都是基于对现代立宪民主政治的承认之上的,或者说,罗尔斯政治理论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和捍卫现代民主政治。因此,当罗尔斯说公共理性的内涵是由一系列的关于正义的政治概念来加以规定的时候,这里所说的政治概念所指称的都是适合于现代立宪民主政体的自由主义的政治概念,用罗尔斯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合理的政治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政治概念才是合理的政治概念呢?在罗尔斯看来,合理的政治概念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的特征:“第一,一系列特定的基本权利、自由和机会(这些就是人们所熟知的那些源自宪政的东西);第二,对关于这些权利、自由和机会方面特别优先权的一种分配方案,尤其是涉及普遍的善与至善价值方面的权利说明;以及第三,各种确保所有公民有充分通达的手段去有效行使他们自由权利的措施。”哈佛燕京学社?三联书店主编:《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三联书店,2000年,第10-11页。从罗尔斯对合理的政治概念所做的说明中我们可以看到,合理的政治概念其实就是在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系列政治观念,其中涉及的最为基本的观念是有关自由、平等和权利的政治观念以及通过一种适当的制度框架和社会合作来实现基本的自由、平等和权利的方式。正是因为公共理性的内涵是通过一系列关于正义的合理的政治概念获得其规定性的,同时,由于不同的人们根据其自身所面临的生存条件会以不同的方式来解释基本的自由、平等和权利,并且在如何设计某种制度以实现这些基本的自由、平等和权利的方式上也会有所不同,这就引出了公共理性所具有的第二个基本的特征,即公共理性在其表现形式上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的。罗尔斯同时强调,不论公共理性具有多少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任何一种公共理性的表现形式都必须受到相互性准则的限制。或者说,公共理性的任何一种表现形式都必须体现相互性准则的要求,生活在一个共同体当中的公民必须互相把对方视为具有自由和平等的政治地位的主体,而不是将对方看作是被操纵、控制和利用的对象并由此达到自己特殊目的的手段。按照罗尔斯对公共理性所具有的限制性特征即相互性准则的理解,参与到公共的政治生活当中的公民不能从个体意志所体现的视角来提出并论证共同体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规范,因为这样一种行为方式无法满足公共性的要求。或者用罗尔斯的话来说,就是在一个公共的社会世界中相互交往、共同行动的公民不仅仅是具有合理性的行动者,而且更重要的还是理性的行动者。在仅仅按照合理性要求行动的公民看来,其他的公民只有在作为实现其特殊的目标和利益的有效手段时,才被看作是一种有价值的存在对象,甚至共同体的存在对于只具有合理性的行动者来说也仅仅具有外在的、工具性的价值,在他们的眼中,根本没有任何把其他公民拥有自由和平等的政治地位和人格尊严的主体来对待的意愿。这样的行动者在他们身陷厄运、困境、痛苦和不幸的境地时,他们根本没有对社会的非正义提出抱怨的资格,他们所能做的至多就是哀叹命运的不公和变幻不定,因为对仅仅具有合理性的行动者来说,并没有什么关于社会正义与否的问题,他们是把自身所处的那个世界看作服从“丛林法则”的生活场所。罗尔斯在后期面对多元主义的社会现实,面对现代民主体制下的公民因坚持和信奉相互冲突甚至互不相融的全面性学说而深陷分裂状态的历史事实,他试图通过阐述一种公共理性的观念为现代立宪民主社会中公民的团结和友谊寻求一种适合的基础和立足点,并且特别强调了公共理性的内在本质所要求的相互性准则这一限制性特征的重要性和地位。具体而言,罗尔斯自己建构并阐释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就是寻求建立一种公共理性的尝试。当然,他同时也承认并指出,“作为公平的正义”并不是也不应该是公共理性的固定的和唯一的形式,“无论‘作为公平的正义’有多少长处,它都只能是多种公共理性形式当中的一种。这些公共理性形式的限制性特征是相互性准则”John Rawls: Collected Papers, edited by Samuel Freema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581。

  公共理性的最后一个值得注意的特征在于它并不适用于作为个体的公民对政治问题所作的个人性反思。在后期,罗尔斯放弃了正义原则的普遍性主张,把对正义问题的探讨限制在政治领域(domain of the political)的范围之内,并且以一种独立于广泛存在于现代民主社会当中的完备性学说的方式建构出一种政治正义观念,并以此来规范和调整公民们相互之间所进行的政治交往行动。因此,政治正义观念成为公共理性所承载的实质性的内容,这就表明公共理性是公民相互之间解释和论证自己的政治行动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公共基础。或者说,公民在公开的政治活动当中承诺自己遵循公共理性的引导和限制,就是要求公民放弃以自我为中心的狭隘视角,并从一种共同的视角出发来为自己的政治行动提供正当性证明。严格说来,一种共同的视角只有在关注和考虑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的时候才是可能形成的。用罗尔斯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公民为证明自己的行动所提供的理由是可以合理地期待其他同样具有自由和平等的政治地位的公民能够合理地接受的。在罗尔斯看来,这种理由只能由公共理性所体现的政治价值来提供。同时,由于公共理性的建构目的仅仅在于为民主社会中公民之间的政治认同寻求一种适当的基础,并希望由此在公民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尊重和民主宽容的政治关系。按照罗尔斯的理解,公共理性丝毫没有要为整个社会提供一个完美的生活方式的野心,公民的自我理解和道德认同以及终极价值关怀只有在公民自己所坚持和信奉的完备性宗教、道德和哲学学说中才能获得满足。正是基于这些方面的原因,公共理性的限制性特征对于公民私下对政治问题所做的个人性的思考和反思就没有必要提出一种强制性的要求,罗尔斯认为强制性地要求公民对政治问题所做的个人性反思遵循公共理性的限制,这种做法与公民所具有的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是不能相融的。很明显,公民对政治问题的个人性反思属于个人自我理解的范围,从其自身所具有的生活信念中会产生出一种对于政治的理想观念,在罗尔斯看来这并不是一种值得谴责的现象。相反,公民们可以在相互的交流和学习当中增长见识并有助于观念上的创新,正如罗尔斯所说的那样:“公民们对于那种最合适的政治观念也会有不同的看法,这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常常令人高兴,因为公共政治文化必定导致某些可以用不同方式来加以发展的不同的根本性理念。它们之间长期存在有序竞争,乃是寻找哪一种理念最合乎理性——如果有的话——的最为可靠的方式。”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p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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