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提出公共理性的根本目的在于为现代立宪民主政体中公民之间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关系提供一种新的理解和说明,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思。首先,公共理性属于民主社会和民主政体的范围,换言之,只有在民主政体中才存在运用公共理性对社会政治问题进行探讨的方式,而在民主政体之外的独裁政体和贵族政体中则根本不存在运用公共理性的方式来思考社会政治问题的可能性。其次,公共理性所关注的问题是我们应当如何理解民主社会中的政治关系,这种关系具体表现为公民与立宪民主制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罗尔斯在《公共理性观念再探》这篇文章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按照我的理解,公共理性的观念属于秩序良好的立宪民主社会的观念。公共理性的形式和内容——公共理性为公民所理解的方式以及它对公民之间政治关系的解释方式——是民主观念自身的组成部分。”John Rawls: Collected Papers, Samuel Freeman, 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573这清楚地表明,一方面,罗尔斯建构公共理性的尝试是为了给立宪民主政治提供一种新的解释,表达了罗尔斯捍卫自由主义民主政治的立场;另一方面,立宪民主政体按其本质内在地要求以一种公共理性的方式来思考和决定社会政治问题,用罗尔斯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p213
我们也许会问,罗尔斯是根据什么来断定立宪民主政体内在地要求建构一种公共理性并以此来指导人们对政治问题的思考,而在非民主政体的政治国家中就不存在建构公共理性的条件呢?这是一个关于公共理性建构的必要性问题,不回答这个问题,罗尔斯建构公共理性的尝试就会成为无源之水。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先来看看罗尔斯在一般地谈到行为主体的理性时,理性概念是在一种什么样的意义上被应用的。罗尔斯指出:“政治社会并且甚至是每一个理性的和合理的行动主体——无论该行动主体是一个个体,还是一个家庭或联合体,甚至或者是政治社会的联邦——都具有一种制定其计划的方式,和将其目的进行排序并做出相应决定的方式。政治社会的这种行动方式就是它的理性;虽然在一种不同的意义上,政治社会进行这种行为的能力也是它的理性,它是一种根源于其成员能力的理智能力和道德能力。”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p212-213从罗尔斯对理性概念的这种界定我们可以看到,政治社会的理性指的就是它作为一种行为主体的行动方式,更确切地说,它指的是政治社会中政治权力的运用方式。政治社会在体制特征方面的差异就表现在其政治权力运用方式的不同。当罗尔斯说立宪民主政体内在地要求建构一种公共理性的时候,他的意思也就是说,在立宪民主体制的政治国家中政治权力的运用必须按照公共理性的方式来进行。罗尔斯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说明建构公共理性的必要性。其一,在民主社会中,政治权力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但它同时也是一种公共权力,也就是说,它是作为集体性实体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权力。政治权力的公共性质客观上要求政治权力的运用必须在一种满足公共性条件的原则和规范的指导下进行。其二,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存在着理性多元论这一基本的事实,不同的公民拥有相互冲突但又是合理的宗教、道德和哲学观念,在这一现实条件下,公民们为了在政治生活中实现相互理解并达成一致,政治权力的运用就不能建立在任何一种特殊的宗教、道德和哲学观念的基础之上。因此,这也要求建构一种能够理性地期待所有公民认可的政治原则和规范来指导政治权力的运用和公民的政治思考。
从以上简单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共理性的观念在罗尔斯所指称的意义上属于一种政治观念,更确切地说公共理性的观念属于立宪民主社会的政治观念。罗尔斯当然承认,在不同的民主社会中存在着互不相同的传统、风俗和习惯,但是只要一个社会还能称得上是一个名符其实的民主社会,那么政治权力的运用就必须满足体现着民主社会之内在本质的规范和原则。换个说法也一样,那就是民主社会中的政治关系——民主政府与其所属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必须按照某种公共的政治观念来调整和规范,具体表现为公民在公开的政治活动中必须根据公共的政治观念所体现的政治价值来进行政治思考和政治推理。
因此,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思想来说,首先要明确的一点就是,公共理性的观念属于政治观念的范畴,更准确地说,公共理性属于民主政治的一种构成性范畴。在罗尔斯看来,建构一种公共理性的观念就是要把反映和体现民主政治之本质和要求的价值作为处理民主社会内部公民与政府之间以及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一种原则和依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罗尔斯建构公共理性的努力集中地体现出罗尔斯政治哲学在前后期不同立场上的一种转换,在其理论创作的后期阶段,罗尔斯放弃了建立一种普世性的、完整的正义理论的企图,而是着眼于为民主政治提供一种适当的政治正义观念。按照罗尔斯对于民主政治的理解,他把民主社会看作是拥有自由和平等身份的公民们之间的社会合作体系。建构公共理性的意义就是为了解决如何合理地确定公平的社会合作项目以及如何合理地解决社会合作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在罗尔斯所理解和阐释的公共理性框架内,公共理性的观念是作为民主观念的一个构成性部分而发挥作用的。换言之,任何与民主观念相悖的政治观念在罗尔斯看来都不可能是一种公共理性的观念,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那些反对宪政民主及其互惠准则的人,当然会反对这种公共理性观念。对于他们而言,政治关系可能就是朋友或者敌人之间的关系,即那些属于特定宗教社区或世俗社区的人与那些不属于这些社区的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政治关系可能是一种为全部真理去赢得整个世界的严酷斗争。政治自由主义与这种思路无涉。热衷于囊括全部政治真理的观念,同应该属于民主公民资格的公共理性观念是格格不入的。”哈佛燕京学社?三联书店主编:《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三联书店,2000年,第2页。罗尔斯之所以把自己后期所阐述的正义理论归结为一种政治自由主义,其最根本的理论旨趣当然是着眼于建构和寻求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从而为民主社会公民之间的政治一致提供一种公共的基础。具体的做法是,首先在正义观念的应用范围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即仅仅把正义观念的应用范围限制在政治领域,在罗尔斯所指称的意义上,政治领域具体指涉民主社会中公共权力的作用范围,也就是说,只要在涉及公共权力运用的场合,就必须考虑这种运用能否得到共享的政治观念所体现的政治价值的支持;其次在如何以一种恰当的方式来建构和阐述政治正义观念的内容时,罗尔斯强调必须从民主社会中的公共政治文化出发,而不是以民主社会中的背景文化为基础引申出政治正义观念的内容,用罗尔斯的话来说就是,政治正义观念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观点得到表现的。
由于公共理性的内容是通过一系列的政治正义观念而得到界定的,并且政治正义观念的内容又是在民主社会内公共政治文化的基础上被建构起来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罗尔斯在民主社会中公共政治文化与背景文化之间所做出的区分进行简要的说明,这样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了解罗尔斯是在何种意义上把政治正义观念当作一种独立的观念的。在罗尔斯看来,所谓公共政治文化就是由民主政体的各种制度及其解释的公共传统以及作为共同知识的历史文献所构成的,更确切地说,公共政治文化具体表现为民主思想和民主实践中所体现的各种各样的自由观念和平等观念。背景文化指的则是存在于民主社会内部的各种组织和联合体的文化,当然也包括作为个体的人所坚持和信奉的理想、价值和信念。按照罗尔斯的看法,民主社会内部存在的各种各样的背景文化或多或少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完备性,说某种文化、思想和观念具有完备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坚持和信奉某种文化、思想和观念的个人和联合体都会从反映和体现在这种文化、思想和观念当中所包含的视角去分析和理解出现在自己生活世界中的一切问题。很显然,背景文化中的个人和联合体同样会从某种特定的视角来理解和说明政治问题,并且因此而形成相应的政治观念。这种情况使得罗尔斯在确定建构政治正义观念的方式时面临着一个如何选择出发点的问题,即政治正义观念的建构究竟应该从公共政治文化中所包含的政治观念开始,还是从背景文化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政治观念开始。这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因为不同的出发点将决定着不同的理论建构。罗尔斯从寻求建立民主社会公民间共享的政治理性这一理论旨趣着眼,认为一种恰当的政治正义观念必须从公共政治文化中蕴含的政治观念开始,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起一种为信奉不同完备性价值、观念和学说的公民所认可的政治正义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