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霍布斯作为考察对象,人们一定会感到奇怪和困惑,因为在对霍布斯政治思想的传统解释中通常都不会把他当作一个自由主义者,而认为霍布斯的政治思想带有强烈的极权主义色彩。然而,随着对霍布斯研究的逐步深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霍布斯政治思想的生命力和重要性,有的人认为霍布斯才是自由主义思想的真正发源地和开创者,有的学者把霍布斯的代表作《利维坦》看作是英语世界中最伟大的政治哲学文献。我在这里并不是要对霍布斯在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进行某种争辩,而是希望通过分析霍布斯的理论前提及其结论来具体地阐明他所提出的一种独特形式的公共理性。我们都知道,霍布斯在说明人类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产生和起源问题上引入了自然状态这一概念,并且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与洛克和卢梭相比有着巨大的差异,自然状态在洛克和卢梭的描绘中呈现的是一种和平、舒适、安逸和田园牧歌式的生存环境。但是,在霍布斯的眼里自然状态却是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95页。。在霍布斯看来,人类要摆脱这种恶劣和悲惨的生存状况,一方面要依靠人类的激情,另一方面要依靠人类的理性,在自然法的引导下建立政治社会,结束战争状态,进入人类文明状态。
在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中,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必然是为保护自我而采取必要措施的唯一裁决者,任何人都有天然的权利裁定为自我保护采取什么措施,在自然状态的普遍敌对中,不在人本身能力控制下的一切都被看作是对其存在的威胁。因此,一切都成了保护自我的手段,在这种每个人对一切都有权利的状态下,没有哪个人是安全的。人与人之间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导致的另外一个后果就是没有任何事情可能是不公正的,正确与错误以及公正与不公正在自然状态中都不能存在。除此之外,在自然状态中没有财产,没有统治权,没有“你的”和“我的”之分,每一个人能得到手的东西,只有在他能保住的时期内才是他的。从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的描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与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规定存在着某种类似之处,甚至和罗尔斯在后期特别强调的相互对立并且互不相融的世界观多元主义状况也有着相似的地方。然而他们却提出了完全不同的政治正义原则,这也正是我把霍布斯作为考察对象的一个原因。当然,更重要的是由于霍布斯明确地使用了公共理性这一概念。
霍布斯认为人类要摆脱战争状态,就必须建立一种强大的力量,这种力量必须能够真正保障遵守自然法则的人的安全,否则遵守自然法则的人只会被那些不遵守的人玩弄于股掌之上。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是完全自由和独立的,在霍布斯看来人能够服从一种外在的力量这种行为本身就表明人是自由的,他说道:“因为在我们服从这一行为中,同时包含着我们的义务和我们的自由;因之,它们便必须根据这样的论点来加以推断。任何人所担负的义务都是由他自己的行为中产生的,因为所有的人都同样地是生而自由的。”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68页。同时自然状态中的人还是完全平等的,这种平等不仅表现在身体方面,而且在智慧方面也是大致相当的,没有哪一个人强大到如此程度,以致于敢说自己是绝对安全的,“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人敏捷;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于同一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 可能使人不相信这种平等状况的只是对自己智慧的自负而已”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92页。。正是因为自然状态中的人具有完全的自由和平等,每个人都可以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而运用一切可以获得的手段,尽管人类所具有的理性能够让人知晓“理性的命令”,也就是自然法则,但是自然法则的本质缺憾在于它仅仅对人的内心道德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没有一种足够强大的力量使遵守自然法则的人得到生命安全的保障,就根本没有什么东西能够促使一个人按照自然法则来行动,因为这样做无异于自取灭亡。正如霍布斯所说的那样:“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的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的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等于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们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31页。从这段很长的引文中,我们可以看到霍布斯所理解的共同权力的行使者即主权者是一种具有意志的和人格化的存在物,每一个人把主权者所做出的一切行动看作是自己的行动,把主权者的所有立法看作是自己的立法,服从主权者的意志和行动,也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和行动。换句话说,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的人类自由必须以某种方式体现在主权者的身上,否则主权者的任何行动就不可能具有一种要求每一个人都必须服从的义务特征,因为按照霍布斯的理解,任何人身上都不存在不是他本身的某种行动产生的任何义务,所以霍布斯才特别地强调指出,主权者的产生不只是在每一个人相互订立契约并同意服从的条件下形成的,更重要的是相互之间结成一个具有意志的公共人格,这个具有意志的公共人格就是霍布斯所说的主权者或国家,他甚至把它称作“活的上帝”。主权者的最高和唯一的任务就是实现和维护共同体的和平与安全。
霍布斯认为一个完美的共同体是一个弃绝任何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就有权利按照他自己的判断力来使用自己能力的共同体,因为如果允许这种情况存在的话,那么结果就等于是取消了主权者或政治国家的存在,人类就依然处在没有任何约束和保障的战争状态。因此,霍布斯非常担忧的是私人判断和意见之间的不一致和分歧必然威胁到共同体的继续存在,在霍布斯看来,人类并不像其他的动物那样只受各自的欲望和判断指挥和支配,同时还由于其他的动物没有语言可以用来表达自己的偏好和意见,然而,对于具有感觉、激情、语言和理智的人类来说太容易产生判断和意见上的分歧和对立,以至于人类若没有一种公共的判断和意见为人们所接受的话,就根本不能期望人与人能够相安无事地生活在一起。霍布斯提出了一系列导致私人判断和意见产生的原因,这多少有些类似罗尔斯对“判断负担”所作的说明,在所有导致人们判断和意见不一致的原因中,霍布斯最为担心的是人类所具有的高度发达的语言修辞能力,他说道:“动物虽然也能用一些声音来相互表示自己的欲望和其他感情,但它们却没有某些人类的那种语辞技巧,可以向别人把善说成恶、把恶说成善,并夸大或缩小明显的善恶程度,任意惑乱人心,捣乱和平。”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30-131页。
因此,霍布斯意义上的主权者作为一种具有意志的公共人格,在主权者身上每一个人都能看到自己的意志和自由。或者也可以这样说,主权者所体现的自由和意志就是个别的人在自然状态中所具有的自由和意志。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主权者所做出的任何行动都是无可争辩的,对于主权者来说,就像对于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个人一样没有什么正义与不正义,也没有什么好坏、对错之间的区分。但是,对于相互订立契约共同进入政治社会的个人来说,就必须服从主权者的命令和法律,因为如果不这样的话,人们就依然会退回到人与人之间相互撕杀的自然状态之中。在霍布斯看来,主权者是不可能犯错误的,也不可能对生活在主权者之下的个人犯下不义,因为从理论上说,主权者的意志和自由无非就是人在自然状态中所具有的意志和自由的一种放大,换句话说,主权者之所以不会犯错也不可能犯下不义,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主权者出于自身的行动对自己所造成的后果这一事实本身就没有什么正确还是不正确的分别。
然而,在现实的政治社会生活中又决不可能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主权者的行动不会对生活于其下的个人造成伤害,因为作为公共人格化身的人和机构最终还得是现实的、活生生的人。但是,霍布斯却坚持认为,即便是出现这种情况也比自然状态中人类的生活状况要好得多,因为只要主权者能够有足够的力量维持国内的和平和成功地抵抗外来的侵略,就至少不会有出现在自然状态中的那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生活在政治社会中的人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式各样的不同判断和意见分歧,任其自流就必然威胁到政治社会的和平秩序和持续存在,因此,霍布斯认为必须由主权者所具有的公共意志来裁决人们在判断和意见上的分歧。正如霍布斯在谈到如何对待宗教奇迹的时候所说的那样:“关于这一点,我们不能运用自己的理性或良知去判断,而要运用公共的理性,也就是要运用上帝的最高代理人的理性去判断。诚然,如果我们已将主权赋予他,让他做出一切对于我们的和平和防卫而言有必要的事情,我们就已经把他当成事物的判断者了。由于思想是自由的,一个人在内心中始终有自由根据他自己对号称是奇迹的行为,在其使人相信时,根据它对于那些自称能行奇迹或支持奇迹的人会产生什么好处,来决定相信与否,并根据这一点来推测这些事情究竟是奇迹还是欺骗。涉及这种信仰的时候,个人的理性就要服从公共的理性,也就是服从上帝的代理人。”Thomas Hobbes: Leviathan, Richard Tuck 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p306
从以上对霍布斯理论所作的简要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在霍布斯那里还不存在对政治权力合法性问题的讨论,也根本没有对如何限制政治权力应用的问题做出分析,或者更准确地说,霍布斯也根本不会考虑诸如此类的问题,因为政治权力在他那里表现为主权者自身的一种意志和自由以及由主权者做出一切行动。但是,主权者在其产生时所具有的公共性,一劳永逸地确保了主权者自身的行动和判断拥有和承担起一种公共理性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