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文类的定义与划分从有文章始即存在。在西方文学研究中,“文类”(Genre)来自法语,其原意是“种类”或“类型”。西方文论对文学的分类,在19世纪之前,一般是悲剧、喜剧和史诗三大文类,19世纪后则是抒情诗、叙事文学和戏剧三大文类。与之一脉相承,直到现代,西方仍习惯沿用文类的三分法,不过现代的三文类主要指小说、戏剧和诗歌。
在中国古代文论中,与“文类”相对应的是文体,基本等同于现代所说的体裁。由于中西方文化传统的异质性,中国古代文论中的文体和西方“文类”所涵盖的内容有所不同,但是二者的概念却有相通之处。古代中国传统文学批评理论常常以文体为基础,选文编书者更是常以文体为框架。然而,中国学者长期以来并没有把文体看成文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文体论的著述少之又少。在西方,文体论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正因如此,西方学者在研究中国古代文论时,往往对文体论给予特别的关注。早在1957年,美国著名汉学家海陶玮教授就曾发表文章讨论《文选》中的文类理论。1974年,汉学家白芝(Cyril Birch)编写了《中国文学类别研究》(Studies in Chinese Literary Genre)。这是1967年在百慕大召开的中国文学类别研究会的论文集,从文类的角度分别对诗、乐府、词、杂剧、传奇、通俗小说、民间故事、军事传奇等文类进行探讨。白芝在前言中说道:
一种文类就是一副舒适的鞍笼,作者一骑上去,便能确定自己可以完全掌握前行的方向;读者骑上去便不用害怕忍受颠簸之苦。……最高兴的要数文学批评史家,因为(通过文类)他能确定作品的归属。大家都能舒适地慢跑,直到新的有独创性的人才提出新的需求时,文类自身开始变化,或者分叉,或者碎裂,并被替代。因此,文学史是在文类产生、发展、兴盛、衰退的过程中形成的。
可见在西方学者眼中,文类一直是和文学作品的发展和文学史的演变分不开的。要研究文学,便不得不研究文类。正如德国哲学家恩斯特·卡西尔所言:“如果文化都是在特定的形象世界的创造中以特定的符号形式呈现,哲学之目的就不是走到所有创造的背后,而应该是去理解和澄清那些形成原则。”
“If all culture is manifested in the creation of specific imageworlds, of specific symbolic forms, the aim of philosophy is not to go 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