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自然”与“因果”

书名:敦煌本《太玄真一本际经》思想研究 作者:黄崑威 字数:243287 更新时间:2019-09-29

  一“本际”之辩背后的“自然”与“因果”之争

  佛道论衡中佛教思想界借“本际”问题发难,以辩“道法自然”命题之伪为突破口,意图在于通过剥离自然和道“相即”(本源即本体)的特殊关系,把二者的本源性特征网罗入佛教“因果”论的辩证逻辑当中,由此攻讦《老子》哲学体系的合理性乃至合法性,动摇道教的理论基础与政治地位,改变因新时代下政治因素造成的“三教位序”中的不利地位。

  如同沙门法琳在《辩正论》中所云:“纵使有道,不能自生,从自然出。道本自然,则道有所待。既因他有,即是无常。故《老子》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王弼云:‘言天地之道并不相违,故称法也。’自然无称,穷极之辞;道是智慧灵知之号。用智不及无智,有形不及无形。道是有义,不及自然之无义也。”《广弘明集?卷十三》,《大正藏》第52册,第187页。意思是说,既然“自然”是比“道”更具根本意义的终极法则,“道法自然”则自然是生道之因,道(果)因自然而有,故“既因他有,即是无常”。说明“自然”和“道”都是无常法,无常即是“无我”。那么,据此可以推论出道与自然永恒长存,实属荒诞不经之说。其次,道教既然将老子之道神格化(智慧灵知之号),故“道”是有义。有“有”则滞,不及自然无待,结果又陷入了早在王弼时就已有的“圣人体无,老子是有”之论的窠臼。

  作为佛教、道教义学基本语汇的“因果”与“自然”,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尖锐的对立性的,而是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魏晋时期的名士曾经借自然之名解佛教因果之意,如东晋戴逵在《释疑论》中提出自己对于因果报应的认识:“夫人资二仪之性以生,禀五常之气以育。性有修短之期,故有彭殇之殊;气有精粗之异,亦有贤愚之别。此自然之定理,不可移者也。”《广弘明集?卷十八》,《大正藏》第52册,第221页。意思是说,既然天地阴阳之性有时间长短的不同,人就有寿夭之别;气有精、粗之分,人就有贤明和愚昧的区别,这是自然不可改变的定论。又如庐山慧远将“报应”论证为“自然”,他在《明报应论》中说:“然则罪福之应,唯其所感,感之而然,故谓之自然。自然者,即我之影响耳。于夫玄宰,复何功哉?”《弘明集?卷五》,《大正藏》第52册,第33页。报应以罪、福为果,是由于人心对于万物的感应而引起的,所得到的报应也是这种感应自然而来的,人的心理情感就是对万物的感应,感应必然带来报应,这就叫做自然。这两处“自然”有自然而然、必然、必然性之义。其中庐山慧远借自然,在于强调因果报应是有因必有果的自然法则。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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