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与规范》(Translation and Norms)刊载于埃斯顿大学(Aston University,Birmingham,UK)语言与社会科学学院(School of Languages and Social Sciences)属下的语言与社会研究所(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Language and Society)编辑的学报Current Issues in Language and Society第5期,1、2号(1998),另由Multilingual Matters以单行本的形式出版。此学报从1994年起到2000年停刊为止,共出了7期。编者谢芙娜(Christina Schffner),莱比锡大学语言学博士,现任埃斯顿大学德文与翻译研究教授,曾任“欧洲翻译研究学会(European Society for Translation Studies)”秘书长。埃斯顿大学语言与社会研究所在20世纪90年代组织过几次关于翻译研究的专题论坛,除了出席现场讨论的学者之外,还邀请各国专家参加书面讨论。讨论采取的形式是:先由论者提出论题,然后自由发言,未到会者以书面形式发言,最后由论者总结。本书就是其中一次论坛的成果。主要论题围绕图里(Gideon Toury)和赫曼斯(Theo Hermans)关于“翻译规范”的概念展开,所涉及的问题远远超出了论题所限的范围。这很自然,人文社会学科研究中的各个课题都相互紧密交织在一起,讨论一个题目必然涉及其他问题以至其他领域。从内容来看,大家对“规范”的认识并不统一,但对“规范”在翻译研究中的作用和贡献,意见基本一致。
参与讨论的人太多,都是国际知名学者,大多在中国有一定的影响,这里无法一一介绍。读者应该对“翻译规范”的概念和几位论者此前的著述背景有些了解(如:图里的In Search of a Theory of Translation和Descriptive Translation Studies and Beyond;赫曼斯的“Norms and Determination of Translation:a Theoretical Framework”,Translation,Power,Subversion和Translation in Systems;诺德(Christiane Nord)的“Scopos,Loyalty and Translational Conventions”,Target.3∶1;切斯特曼(Andrew Chesterman)的“From ‘Is to ‘Ought’:Laws,Norms,and Strategies in Translation Studies”,Target. 5:1和Memes of Translation),以便更深入掌握本书的论题。
“规范”概念是翻译研究发展中出现的,是20世纪末的八九十年代的重要课题之一,它标志着翻译研究的一个转折点。笔者这里分析一下翻译研究中几个重要概念的演进和“规范”概念产生的背景,这样,就能看清楚它从何而来,会将翻译研究领向何处。与“规范”概念相关的另一个重要概念“对等”也在大约同一时期受到质疑(本书辩论的焦点之一,两个主要人物图里和赫曼斯对此就持不同意见)。分析这两个概念的相关(以及“矛盾”)之处,才能更好地理解、应用这些概念。
现代翻译研究要回答的根本问题是:翻译是什么?与实践相关的就是:什么是好的翻译,或理想的翻译?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翻译策略、方法、原则和中国传统上最关心的“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对翻译的看法,行内和行外或有不同。普通读者一般认为译文(至少在内容上)应等同于原文,中外都是如此。但是学者和部分译者的看法又与普通读者不同,因为他们知道翻译中要克服的障碍、译文的得失,甚至翻译的可能性,等等。需要指出的是,甚至很多译者都以为翻译就是“复制”,不论他们自己的译文与原文的出入有多大。这里提出读者、学者、译者等,和书中反复出现的“期待”问题有关;此外,还有出版者、赞助人等的“期待”。这些“期待”也是构成规范的重要内容。读者要留意的是,“期待”“对等”“规范”“复制”等等一系列概念是翻译观的问题,讨论这些概念实际上是在间接讨论翻译的定义。
关于翻译是什么的问题,学者历来众说纷纭,今天所能取得的共识只有“翻译是派生物(derivative),这个派生物与它的原文有一定的关系”,除此之外就是分歧了。下一个问题是:什么关系?传统上的研究强调或只注意到译文和原文的文本关系。通常描写这个关系所用的术语是“对应”“对等”、“等值”“近似”等(这些词反复出现在不同的翻译定义里)。由于人们有“译文与原文对等”的错觉,所以出现过七十子译文完全相同这样的神话。这样界定翻译必然会将翻译的原则或标准引向“忠实”——译文依附于原文而存在,是从属物——忠实于原文(作者)。中国也是如此,到现在忠实论者仍大有人在,许多学者和译者都在讨论所谓“翻译的标准”(很多教科书里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标准):归根结底,就是“忠实”。传统上佛经翻译的“质”是形式上的忠实,“信达雅”是意义上的忠实,“神似”“化境”是艺术上的忠实(后来奈达的“动态对等”是语用上的忠实、效果上的忠实)。可以说,传统翻译的定义在于“求同”;一方面是译文与原文之同,另一方面是翻译的理念(或定义)跨文化、跨时代的共同之处,即普遍性。传统的“等值”“忠实”或“求同”论者的所谓“翻译标准”是规定性的(prescriptive),缺乏现代学者所提倡的描写(descriptive)基础,由此而引起的争论徒劳无益,因为他们不是在同一个平台上:一方重实证,一方凭信仰。这种争论既是“存异”与“求同”之争,也是“描写”(is)与“规定”(ought)之争。
其实现代语言学家也注意到了“对等”概念的缺陷,因为实际的翻译单位在语言层面也往往与原文不对等。雅各布森(Roman Jakobson)的“对等”就包含了“差别(equivalence in difference)”,卡特福德(JCCatford)描述了在语言转换过程中出现的超出“形式对应(formal correspondence)”的“位移(shifts)”现象,如:句法、词性、单位、语言系统等层面的“位移”。维内(J.P.Vinay)和达波尔奈(J.Darbelnet)也观察到几种“间接翻译(indirect/oblique translation)”,即“非对等”的翻译(单从量上看,间接翻译远远超过直接翻译)。这些“差别”“位移”和“间接”可以说是对“对等”的补充与修正,但不是否定。批判“对等”概念最彻底的是斯内尔-霍恩比(Mary SnellHornby),她把对等称为是一种“幻觉”。她认为翻译上的对等不能和数学上的对等相提并论(实际上从没有人这样界定过“对等”),同时,对等概念假设了语言之间的对称关系(而事实上语言是不对称的,后现代主义又加上了“不平等”)。尽管如此,当今很多学者,如贝克(Mona Baker)、诺德、豪斯(Julian House)、玛姆齐尔(Kirsten Malmkjaer),还有本书中的图里等,仍使用“对等”这个概念。他们有的只是沿用这个术语(和“直译”“意译”一样,“对等”概念虽不精确,使用却很方便),有的重新界定了它的含义。
由于实际上的翻译和传统学者所规定的(prescribed)翻译不尽相同,或无法用所谓“忠实”的标准来度量,因此也出现过很多争论。比如中国对严复和林纾的翻译一直有不同的见解。那么“翻译是什么”这个问题就可能不是一个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标准或定义所能判断的。我们发现不同的文化或同一文化的不同历史时期,乃至同一时期的不同团体或派别,对翻译有不同的看法和期待,也可以说有不同的定义。这个定义不一定写出来,它是人们心中的一种共识。由于普遍的、求“同”的翻译定义目前还不易得到证实,在寻找翻译普遍性的同时,现代学者认为,与其追求一种暂时无法达到的普遍的“同”,不如退而描写展现在眼前的“异”。翻译发生在目标语文化,为目标语读者所接受,因此它必然受到目标语文化的各种规范所约束。各文化、各时期对翻译之所以有不同的看法和期待,是因为不同的“翻译规范(norms)”在起作用。按照图里的说法,“规范”不是明文规定,它介于绝对的硬性的“规定(rules)”和独特的“个性(idiosyncrasies)”之间;它随着历史的发展因时、因地而异。就是说,翻译具有明显的社会、文化、时代的属性。规范理论把翻译研究从原文取向导入译文取向,从语言中心导入文化中心,从“求同”导向“存异”。这个“异”包含译文与原文之“异”(即不忠实)和不同文化、不同时代翻译理念之“异”。“存异”(即承认“异”,接受“异”)是现代翻译研究的一个显著特点。
最先在翻译研究中引入“规范”概念的是图里,虽然他谦虚地指出前人也有过类似的说法。随后赫曼斯(主要谈文学翻译)、诺德(主要是语言学模式)、切斯特曼等也从不同角度进一步区分不同的规范类型,讨论它的应用范围。
什么是“规范”?我们用编者谢芙娜的描述:规范是社交过程的产物,是社会行为的(非明文规定的)准则,它能简化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使我们的行为有“可预测性”。“可预测性”与赫曼斯强调的“期待(expectations)”有关。规范是一社会科学概念。在翻译中引入规范这个概念是把翻译置于社会之中,当作社会活动来研究。图里认为翻译时帮助译者做决定的基础是“翻译规范”,译者的选择实际是对规范的选择。规范反映的是一个群体的共同价值观或思想,如正确与错误等。规范不一定就是策略,但会导向某种策略的选择,或是对某种策略的合理解释。规范有限制选择的功能,同时也简化了选择程序(有时译者不作他想,或不能作他想)。
但是规范的存在并不表示一种文化或一个历史时期的翻译行为完全一致。一个社会可能有多种规范同时并存,互相竞争;旧有的规范会被新生的规范所取代。同时,在大社会之下还有小集团,如翻译中的所谓“学派”或出版机构等,各集团内部也可能有各自的规范。规范是社会遵从的行为准则,违反规范意味着要承担后果,这后果可能是受到制裁,如译文不能出版或受到批评等,但也可能导向新规范的产生。规范的运作方式和我们熟悉的多元系统很相似,也可以看作是一个从边缘到中心,从中心到边缘不断运动的过程。图里把“规定—规范—个性”看成一个连续轴,赫曼斯和诺德又加上了“惯例(conventions)”,去掉了“个性”;切斯特曼支持,但图里对此有所保留。他把“个性”也看作(较弱的)规范是因为“个性”也有可能演化并最终取代主流而成为“规范”(切斯特曼大概没看清这一点,所以反对把“个性”划入规范轴)。这样,看清楚规范的运作方式可能令我们更接近翻译的本质。我们的任务就是通过语料分析,重构某一群体,某个历史时期的翻译规范。规范概念是一研究工具。通过对各个不同文化、不同时期翻译规范的研究,通过文本和文本以外材料(如译本序跋等)的分析,通过对反复出现的“规律(regularities)”的描写,最终发现普遍的翻译法则(laws)。就是说,从“异”入手,最后达到“同”。这是图里的构想。但是图里自己也承认,重构翻译规范并非易事,语料一要丰富,二要有代表性(代表性最难证明)。
图里“对等”概念的定义和传统规定性(prescriptive)不同,它不具备实际语言上单一固定的等值,而是历史的、动态的概念,是某种历史条件下被用来界定翻译的一种关系,而这种关系是由翻译规范决定的。传统上的“对等”是规定性的,是翻译的前提或标准:符合标准的就是翻译,不符合就不是翻译或不是好的翻译。图里把它倒过来说,是描写的(descriptive):只要是人们接受为翻译的,就是翻译,它就与原文有一种“对等”关系。简单地说,“对等”只代表译文与原文的一种关系,它随“规范”的变化而变化——即不同文化、不同时期可能有不同的“对等”观念。仅仅发现“对等”不是目的,重要的是弄清楚这种“对等”在翻译中是如何实现的。
和图里相比赫曼斯在这里有更强烈的后现代意识。他强调各种规范之间竞争和妥协过程中的“权力关系”,强调译者的能动性——翻译是选择,译者选择某一策略意味着放弃或抵制其他策略。翻译研究不但要分析为什么译者作这样的选择,还要研究他为什么不做其它选择。规范背后的动力是社会的“价值观”,而价值观反映的是一个社会中的权力关系(权力关系是后现代主义研究的重点之一)。
赫曼斯反对在规范理论中使用“对等”概念(切斯特曼从另一角度支持赫曼斯),因为“规范”理论突出的是翻译中表现出来的权力关系、价值取向,突出的是“操控”。翻译不是桥梁,不是双向交流;翻译从来就是单向的,反映的是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如果翻译受反映价值观的“规范”支配,如果翻译一定要通过目标语文化的价值系统的话,“对等”就不可能成立。翻译中即使存在某些语义上的对等,“异”也是绝对的。而“对等”却恰恰模糊甚至掩盖了这些规范理论所要突出的“异”。赫曼斯指出两点:1.翻译在文化交流中起着重要作用;文化交流从来不是“平等”的(“对等”暗示了原文与译文、源语文化与目标语文化的“平等”关系);2.与其解释翻译中显示出“对等”的性质和程度(图里的提法),不如研究为什么面对翻译中如此众多明显的语言、文化以及其他“不对等”,而“对等”概念却如此顽强地占有如此显著的地位。言外之意好像是:“对等”的提出就是为了掩饰翻译的不平等(后殖民主义立场:翻译是殖民主义的工具)。用这篇文章的标题中几个字来解释就是,“对等”仍在求同,与“存异”的“规范”相矛盾。
在“对等”的问题上,切斯特曼代表了一种折中的立场。他提出用“相似”(similarity)来代替:“相似”就是又同又不同。笔者认为这种大和稀泥的办法对两者都不利。两种观点并存于学术并无妨碍。从目前的情况看,“对等”已经看不到明显的出路,已经出现了淡化为普通名词(相对于专业术语)的趋势(图里的“对等”已经不是“对等”了),应该给“规范”一个机会。与其在开始阶段妥协,不如放手,让不同观点各自表述,才能充分发挥它的能量。
赫曼斯的后现代观念还反映在他对“描写翻译研究(Descriptive Translation Studies)”的客观性的怀疑以及强调“语义不定”诸方面(这里语义不定不是语义因上下文而异或语言的模糊性,而是主观诠释的结果),这里我们只谈“客观性”这一点。后现代主义基本上否认图里、切斯特曼等人鼓吹的所谓“客观描写”,认为描写不可能不受到权力关系的支配。翻译研究本身就是对翻译的翻译。如果没有纯粹、干净的翻译的话,也不会有纯粹、干净的描写。观察者无法在观察“观察对象”的同时观察“自己的观察”,如同脑外科专家不能给自己动大脑手术一样。书中讨论“主观性”的部分都与此有关。这也是后现代主义的立场,认为一切研究都牵涉到利益,学者自身也无法保持中立。这里关键词是“诠释(interpretation)”。简单地说,这个术语在后现代的词典里与“主观”同义。身为操控学派的代表人物赫曼斯认为“操控”实际上就是“诠释”的引申。
切斯特曼、皮姆(Anthony Pym)、吉尔(Daniel Gile)等分别从理论、教学、实践等方面作了补充,比如:“规范”产生的过程当中的各方冲突与妥协(negotiation),“规范”理论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等等。
规范理论的出现为翻译研究敞开了又一扇大门,开阔了翻译研究的范围,同时也受到来自激进派和传统派两方面的批评。上面提到描写的主观性就是其中之一。如利阿奈丽(Alexandra Lianeri)也强调意识形态的主导作用(这种观点有决定论之嫌,也包含一些自我否定),否认“客观描写”的可能性。有学者批评图里,认为他倾向否认翻译研究的主观性,如国际译联副主席布什(Peter Bush)等。但是绝对客观是无法实现的,这可能是所有人文学科的共同之处。从目前情况来看,在翻译研究领域,后现代主义和经验主义调和的可能性很小,但是能够并存。描写翻译理论所能做的只能是正视反对意见的存在,不断修正描写模式,以求发展。来自传统派的批评以纽马克(Peter Newmark)为代表。他仍坚持认为翻译是对真理的追求,是友谊的桥梁;翻译研究仍应从“求同”入手。谈到译文与原文的关系,纽马克用的术语是“近似(approximation)”。实际上“近似”反映的不是对“等值”这个最终追求目标的放弃,而是面对等值的不可能而采取的比较现实的“退而求其次”的态度而已。传统派的批评任何时候都是存在的,上面说过,由于不在同一个平台上,所以不必理会。《翻译与规范》中的一些不同观点有的是研究角度造成的,比如,有人从专业(profession)角度看翻译,有人把它看作文化思想史,有人考虑的主要是文学翻译,有人还考虑实用翻译,由于出发点不同,翻译内涵广狭不同,结论当然各异。这些“异”,也应该鼓励其发展。总的来说,反对的声音不足以令翻译规范理论却步,反而会促使它向更全面,更成熟健康的方向发展。没有批评,就不会有进步。
了解了“规范”概念“存异”的出发点和本质,有助于理解书中诸多的相关问题;也能充分利用这个分析工具,应用于我们的研究实践。至于图里和切斯特曼划分出的几种规范类型(预先规范、初始规范、操作规范、期望规范、专业规范等)虽有参考价值,倒不必拘泥。由于每一个翻译策略都反映某种规范,由于译者的每一个决定都会受到某种规范的制约或影响,因此完全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对规范作不同的划分。
《翻译与规范》这本书在讨论规范概念的同时,也为翻译研究提出了一些进一步思考的相关问题,有利深化对翻译的理解。有些问题是做研究时必须考虑的,有些更适合博士生的研究题材。如该书编者在序言中提出的问题:如何确定一个特定时期、在一个特定群体当中通行的翻译概念(定义)?这个概念和其它群体、其它时期的翻译概念比较的结果如何?规范的权威(norm authorities)是谁?谁引进新的规范?新规范为什么能被人接受?图里也提到,译者为什么遵守一些规范而反对另一些规范呢?新规范从何而来?这些问题都会引起我们对和翻译有关的社会、历史、文化的深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