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从现有的资料来看,最早把“规范”(norms)这一原属于社会学中的概念移植到翻译研究中的,应该是列维(Jirˇí Levy,1967)和霍姆斯(James S Holmes,1988)这两位学者。其中,列维所提出的翻译作品受到“复制规范”(reproductive norm)和“审美规范”(aesthetic norm)影响的观点,至今对翻译研究仍有借鉴意义。1967年,列维在其构建的“生成模式”(generative model)中提出:翻译活动的特点在于它自始至终都是一个“做出决策的过程”(a decisionmaking process)(Lev′,1967:1171)。这句话的潜在之意就是说,无论在翻译的哪个阶段,包括从原文的选择、翻译策略的确定,到翻译时具体的遣词造句,译者都需从诸多的选项中作出唯一的选择。虽说每个译者都有选择的自由,但从总体来看,译者的选择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遵循一定的规律的。列维的这个论断可以认为是对翻译规范研究的最早的表述。以列维为代表的早期学者对翻译规范的探讨虽有开辟草莱之功,但总的看来,这些讨论还处于一种自发的认识阶段,并没将其系统化和提升到理论的高度,在当时译界的影响也不大。而真正使翻译规范的研究走出长期寂寥的局面,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逐渐在翻译学界引起重视的,应该说是以色列翻译理论家图里(Gideon Toury)的功劳图里本人亦承认此点:“……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是我把最大剂量的规范概念注射到翻译研究的血管……”(Toury,1999:11)。。图里对翻译规范的研究起于1973年(参见Toury,1999:10-13)。在佐哈尔(Itamar EvenZohar)多元系统理论的启发下,他把翻译规范这个概念运用到1930-1945年的希伯来文学翻译研究之中,研究成果即为1977年写就的《翻译规范与希伯来文学翻译:1930-1945》一书。但由于此书是用希伯来语撰写,因而未能在国际译学界引起重视。1976年在比利时卢维思召开的“文学与翻译”国际研讨会可以说是翻译规范研究的一个转折点。在这次会议上,图里宣读了用英文写就的《文学翻译中规范的实质和角色》一文,才真正地让世界各地的其他学者了解翻译规范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随后,图里又在其1980年所出的专著《翻译理论的探索》中,对翻译规范的本质、分类和建立等方面作了更为详尽的论述,正式地提出了规范是“对翻译现象进行描述性分析的一个范畴”(Toury,1980:57)的观点。
在图里的大力推动下,译界对翻译规范的研究呈现出一番欣欣向荣之景。继图里之后对翻译规范的本质和适用性等方面作了深入研究的就有赫曼斯(Theo Hermans,1991,1996,1999)、诺德(Christiane Nord,1991,1997)、斯内尔-霍恩比(Mary SnellHornby,1995)、兰伯特(José Lambert,1985,1995)、切斯特曼(Andrew Chesterman,1993,1997)等人,而把翻译规范理论用之于不同国家的文学翻译研究按图里的观点,翻译规范理论适用于各种形式的翻译研究。但他本人亦承认,现阶段大部分对翻译规范的研究都是在文学翻译层面上展开(Toury,1999:13)。赫曼斯亦认为翻译规范理论适用于各种形式的翻译研究。(Hermans,1991:159),不同翻译形式,如传译、字幕翻译、歌曲翻译等之中的研究则更是数不胜数。
国内对于西方翻译规范研究的引介并不算早(赵宁,2001a,2001b;傅勇林,2001;张建萍、赵宁 2008;张淑贞、赵宁,2009;王运鸿,2013)。但这些文章无一例外地都只限于图里的规范学说,而鲜有论及西方其他学者对规范的观点。这容易给人一种研究翻译规范就等于是研究图里所提的规范的错觉。事实上,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译学界的发展异常迅猛,各种新理论、新学说层出不穷,而对翻译规范的研究也日益深入。本文以下论述的切斯特曼关于翻译规范的理论可以说是代表了近年来西方译界对翻译规范研究的新进展。切斯特曼的翻译规范论吸收了图里、赫曼斯关于翻译规范的部分观点,糅合了哲学、社会学的某些概念和研究方法,研究范围涵盖了整个翻译过程所涉及的社会、道德和技术规范,把翻译规范的研究置于更为广阔的天地之中。因此,对切斯特曼的翻译规范学说作全面介绍不仅可以让我们窥得当今西方翻译界对翻译规范研究的最新进展,深化对翻译研究的认识,而且对我们中国传统翻译现象的解释都有借鉴意义。
与翻译规范紧密相连的两个基本概念:文化基因与规范
文化基因(memes)
在切斯特曼构筑的翻译理论框架里,“文化基因”和“规范”这两个概念与翻译规范的研究息息相关。其中,把“文化基因”这个概念引入翻译研究中还是由切斯特曼首创。
“文化基因”这个术语源于生物社会学,最早见于道金斯(Richard Dawkins)《自私的基因》(The Selfish Gene)一书。按道金斯的定义,文化基因是“文化传播的单位,或是模仿的单位”(Dawkins,1976:206,转引自Chesterman,1997:5)。在道金斯看来,之所以把文化传播的单位类比为“基因”,是因为它具有生物学中真正的基因一般遗传和自我复制的功能。正如人类基因的存在才使人类世世代代的繁衍变得可能一样,文化基因的存在也使各种不同文化现象的流传为之可能。当然,这两种基因还是有差别的。人类的基因是在一代与一代之间以生物遗传方式传递,而文化基因却是在人与人之间通过大脑传递。文化基因可以从多个层面上总结,常见的文化基因有:时装、戏剧、流行语、观念等。在道金斯观点的基础上,切斯特曼创造了另一个术语“超文化基因”(supermemes)来指那种具有更高概括、包容能力的文化基因(Chesterman,1997:5)。例如,“服饰”就是一种“超文化基因”,它包括牛仔裤、耳环、戒指等多种其他文化基因。
翻译现象亦为文化现象之一,因此内中亦含有文化基因。那种传达和反映翻译及翻译理论的文化基因即为翻译文化基因。按照切斯特曼的观点,翻译中共有五种“上位文化基因”,分别为:原文-译文(sourcetarget),等值(equivalence),不可译性(untranslatability),意译和直译(freevsliteral),所有的写作均为翻译(allwritingistranslating)。(Chesterman,1997:7-14)也就是说,这五种翻译中的“超文化基因”深深地植根于翻译这项文化活动之中,影响、左右着人们对翻译的看法。只要是研究翻译,就肯定脱离不了以上基因之一的影响。
运用切斯特曼的翻译文化基因观点来审视人类的整个翻译历史,我们就会发现,每个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翻译文化基因占主导地位,而每种翻译文化基因的盛行,都使我们对翻译活动的特定一方面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据切斯特曼总结,迄今为止翻译经历过了八种不同的翻译文化基因占主导地位的阶段。这八种不同的翻译文化基因按出现的先后顺序分别为:词(Word)、神语(WordofGod)、修辞(Rhetoric)、逻各斯(Logos)、语言学(Linguistics)、传意(Communication)、目标语(Target)和认知(Cognition)。(Chesterman,1997:20-47)在词阶段,翻译注重的是意义和词汇方面的问题,尤其是词所含的常规意义(conventional meaning);神语阶段强调忠实于原文,并述及形式的问题,认为语法形式亦蕴含意义;修辞阶段则把译者忠实的对象由原文转变成为了读者,突出译文应顺应目标语语言风格的重要性(即当今所说的归化译法);逻各斯阶段则把重点放在译者的创造性和语言的创造力之上,质疑归化翻译模式,把注意力转向翻译中的美学问题;语言学阶段则强调对比研究的重要性,强调寻找不同语言系统的异同和相互之间的关系;传意阶段则认为翻译其实是一种跨文化传意活动,因而译者注意自己作为传意者的角色,在发挥其作为传意者功能的同时,应要注意传意活动中其他传意者的反应,这其实也就涉及翻译时所涉及的语用问题;目标语阶段则研究翻译规范问题,指出特定的翻译活动在目标文化中遵循或违反了哪种规范;认知阶段则重新把研究重点回到了译者本身,它考虑翻译时在译者大脑中正在作出什么决定?为什么会做出如此的决定?换句话说,就是研究在翻译的过程中,译者的大脑——这个黑匣子里到底是怎样运作的。(Chesterman,1997:48-49)
切斯特曼这里用了“文化基因”这个新术语来总结翻译发展史,解释翻译中的研究对象和发展的各个阶段,确有令人耳目一新之感。这并不是一种术语上的标新立异,而是涉及研究视角的一种转换。传统上把翻译仅看作是两种语言之间的转换,并没有注意到它作为一种现象所具有的历史性和继承性,这在以往对翻译史的研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直以来,翻译史中所描述的每个阶段都显得相对孤立,阶段与阶段之间的互相联系被人为地割裂,每个阶段所起到的承上启下的作用也为之忽视。这给人的感觉就是,每个历史阶段均为“突变”的产物,与传统关系不大。但事实上,这种描述方法是与翻译活动的真正规律背道而驰的。
把翻译史看作是不同翻译文化基因的更替,或是文化现象的传递过程,这就相当于是对翻译现象连续性的强调。具体而言,也就是强调每种翻译其实都是对传统的继承,各种翻译现象并不是孤立、杂乱无章的,它们之间或多或少都可以找到些互相联系之处,而相连的纽带就是由诸多翻译文化基因所保持下来的传统。这与本雅明(Walter Benjamin)把翻译看作是一个打碎的花瓶,各个碎片虽看似独立、分散,但它们之间仍属于花瓶一部分的比喻有颇多相似之处。(Benjamin,1992:79)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既然促使翻译活动世代相传的是翻译文化基因,而非其他因素,那么,尽力传播、推广该基因使之能传之久远也就成了译者的任务之一。从这个角度看来,译者就不再被理解为是一个被动的源语文本的复制者,而是一名主动的、积极的文化因素的传播推广者,他的工作可以成为巩固传统,或是颠覆传统,或是建构新传统的一部分。在这种新研究视角下,译者具有更大的能动性,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从而实现了翻译研究中译者的地位从边缘向中心的移动。以往论及译者在翻译研究中的重要地位时往往从译者对自己的翻译作品享有完全处理权这个角度出发,但切斯特曼从保持传统的高度来论述译者重要性,相比之下,无疑显得更为系统,也更能凸显译者的作用。
规范(norms)
1.规范的定义
从道金斯对“文化基因”的论述中,我们大概可以设想出这样的一幅历史图景:在每个特定的历史时期都存在着众多的文化基因。这些文化基因虽互相并存,亦不互相排斥,但它们在特定历史阶段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却不是完全相同。有时,在文化、政治或美学等因素的影响下,某些“文化基因”可能会压倒其他的文化基因,从而在某个历史阶段占据主导地位。而这些占据主导地位的文化基因随着其势力和影响力的不断增大,也就逐渐获得了大众所认可的标准和典范的地位。切斯特曼认为,这种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化基因也就是规范(Chesterman,1997:51)。切斯特曼这里借鉴了语言学家巴尔奇(Renate Bartsch)对规范的定义,即把规范看作是“有关正确观念的社会存在”(Bartsch,1987:xiv),而非类似“上级向下级发布的命令或规定”(Bartsch,1987:76)。
图里曾经把规范定义为“一特定社群共有的普通价值观或思想的体现,包括对正确与错误、充分与不足的认识,以及在特定场合那种具体的行为指示(performance instruction)是适宜和适用的”(Toury,1980:51)。与切斯特曼的规范观点相比较,我们就会发现,双方都提到规范对特定团体的指导作用,都提及规范是社会现象的一种。但切斯特曼“在图里的规范理论上有所拓展”(廖七一,2009:96),更加强调规范与传统紧密相连的关系。照切斯特曼看来,所有的规范都是属于某一历史阶段的特定现象,这样就避免把规范视为一孤立的现象,而把它置于一个更广阔的历史体系之中;而图里的规范观则更为突出规范对社会行为的具体指导作用,以及从规范中所反映的特定团体所共有的价值观念。
2.规范的作用
从上述对规范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规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种种社会行为的指导和促进上。规范是大众认可的行为标准,它“从社会属性和文化属性上对人类行为加以限制”(Meylaerts,2008:91),使之以大众所接受的方法进行。而翻译规范“直面了翻译所涉及的两种不同语言系统中的差异”(孙艺风,2003:3),从而使传意双方均受益。
人对所生活社会中流行的规范并不是生来知之的。人对规范的了解亦如人对其他知识的了解一样,需要一个学习的过程。(Toury,1999:26)当人习得规范之后,规范就会以内化(internalization)的行为准则的形式存在。因此,从整个社会而言,规范就相当于是被大众内化了的行为准则。也就是说,社会中任何人的行为,只要他不是刻意想逾越规范的范围,那就会具有一定的预知性(predictable)(例如日常生活中的寒暄、打电话等都有一固定的形式就充分印证了这点)。这样,规范就能使人类的生活、传意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变得更为方便,效率也更高。如果大众都遵守规范,那就会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甚至还会“加快认知处理”(Chesterman,1997:55)。
3.规范的分类
对规范的研究不仅限于社会学或翻译领域,在法律学、人类学、语言学等领域都有对规范的研究。在这些不同的领域里对规范的区分也不一样。切斯特曼对翻译规范的划分主要借鉴了语言学中对规范的划分,而语言学中对规范的划分又受到社会学对“产品规范”(product norms)和“过程规范”(process norms)划分的影响。
语言学中的规范往往划分为三种:第一种为产品规范(product norm),它用于描述“在一特定的语言团体中何为‘正确的’语音、语法、句法、语义和词汇等概念”(Chesterman,1997:57),如我们通常所说的语音学、语法学、句法学等有关语言的学科就属于此范畴。在不少的语言学家看来,语言学中的“产品规范”才是语言学正当的研究对象。(Itkonen,1983,转引自Chesterman,1997:57)
第二种规范为传意规范,它规定传意时说话者需让听众了解自己的说话意图,且听众对说话者意图的理解也应与说话者所期待的一致(Chesterman,1997:57)。传意规范其实相当于是一种语用规范(pragmatic norms),它要求人们在具体的传意场合中要遵循那些原则才能使传意顺利、按预期目的进行。从这点看来,传意规范与格莱斯(Paul Grice)的合作和关联原则(Grice,1975)有诸多相似之处。
第三种规范为道德规范(ethical norms)。巴尔奇亦称之为“诚实”或“真诚”规范,它要求传意双方在传意时需遵守传意规范,双方都不应违反。即便要违反,也应以对方所能察觉的方式进行。(1987:61)按切斯特曼看来,道德规范相当于确保传意规范能被遵守的一种保障,似乎也可看作是传意规范的一种延伸。(Chesterman,1997:58)
4.两种不同的研究规范的视角:规定性与描述性
就当今译界对“规范”这个概念的理解而言,其实还存在不少误区。一提起规范,大家往往会把它与“规定”“约束”等这些表示对自由有所限制的词语联系起来。继而认为,在翻译中研究规范等于是人为地假设出种种非基于现实的限制,来给译者的自主行为设置种种不必要的藩篱。例如,罗宾逊(Douglas Robinson)就认为,翻译规范相当于是对译者主观能动性的一种人为的管束,甚至是一种嘲弄。(Robinson,1991:Ⅺ)
切斯特曼认为,之所以会对翻译规范的本质和作用产生这种误解,是因为上述论者在观察规范时采用的是规定性(normative)的,而非描述性(descriptive)的视角。事实上,理论翻译研究和应用翻译研究采取的视角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前者应是描述性质的,后者应为规定性质的(如翻译教学就需涉及对译者具体的指导)。(Chesterman,1997:53)而规范作为翻译理论研究中的“第一层抽象”(Hermans,1999:79),对它的研究角度自然也只能是描述性的。
笔者看来,所谓对规范的描述性研究其实就是指要原原本本地还原植根于种种社会现象之中的规范的本来面目,即是研究规范本身,或是研究“组成或代表规范的成品、过程或行为”(Chesterman,1993:11)。换言之,也就是把规范作为一种存在的事实加以描写,不附带上个人的主观看法或私自的动机。但规范这个概念亦具有特殊的性质,即当规范通过一系列的描写过程而确立之后,它本身却又具有约束、限制他人行为的力量,因而在很多时候连专家都觉得“规范与规定性两者其实很难区分”(Schffner,1999:7)。正是这两者之间的模糊性才使他人产生误解,认为研究者无中生有地设想出翻译中的规范来控制、约束译者的行为,以期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因此,解决这种问题的办法就是坚持对规范研究的描述性的立场,这样才能使翻译规范的研究不至于染上过多的受个人操控的色彩,以保持研究的中立性和广泛性。
切斯特曼的翻译规范
参照语言学和社会学中对规范的分类,切斯特曼把所有运作于翻译活动中的规范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期望规范,一类为专业规范,前者对应于社会学研究中所划分的产品规范,即规定应符合何种标准才能称之为是某种产品的规范;后者则相当于社会学中的过程规范,它在某种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起到控制、指引和示范的作用。(Chesterman,1997:64-70)
1.期望规范
切斯特曼所说的翻译中的期望规范是由目的语读者对译作的期望组成的。这些期望包括:怎样的作品方可称之为翻译作品,译作的整体风格应如何,语言风格应怎样等这些对翻译作品的具体要求。这种“由大部分读者所认可的对翻译作品的期望就构成了翻译中的期望规范”(Chesterman,1997:64)。从期望规范对翻译活动形成的最终产品的影响和限制角度来看,切斯特曼的期望规范包括的范围都比图里所提出的操作规范(operational norms)和初始规范(initial norms)的内容广(Toury,1980:54),相当于是这两者的总和。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文化历史阶段中所流行的期望规范亦不相同(试比较清末民初对译作的判断标准和当今对译作的标准),而读者的期望却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当时目的语文化中流行的翻译传统影响,但其他诸如社会、政治、经济、意识形态、文学传统等因素都有可能对当时期望规范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试比较勒菲弗尔(André Lefevere)提出的翻译活动受赞助人、意识形态、文学观和专业人士影响的观点](Lefevere,1992:14-15)。
对于翻译中的期望规范,译者有两种选择:遵从或违背。但因为规范具有限制和约束功能,如果译者的译作不符合当时的期望规范,那么它就会被大众认为是“不合格的”翻译,甚至不被承认是翻译作品(Chesterman,1997:65)。也就是说,期望规范左右着大众对翻译作品的评价性判断。
笔者认为,切斯特曼所提出的期望规范这个概念能较好地解释译作的接受和评价问题。如果从期望规范的角度来比较不同的译作,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说,一部译作之所以被认为比另一部译作出色,是因为它更为符合当时的期望规范的缘故。但期望规范并非永远静止不变的,某一时期流行的期望规范在另一时期可能会被修正、更改,甚至被一种新的期望规范所代替。因此,随着期望规范的改变,遵从先前期望规范的译作在新的期望规范面前将不再被认为是“标准”或“模范”,而违反先前期望规范的译作,假如它恰好与改变后的期望规范相符的话,那它反而会被重新确认为是“标准”或“榜样”,受到大众的推崇。
例如周氏兄弟在1909年翻译的《域外小说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从当时的大量译作和对翻译的评论来看,清末民初时期对小说翻译的期望规范似乎可以归纳为:译作的语言应与本国语的作品同样流畅,文辞优美,只有用意译翻译出的作品才能称作是翻译,直译相当于是文句不通、晦涩难懂的代名词。(陈平原,1989:36-38)而周氏兄弟译本基于译者自身的目的,故意违背当时的期望规范,一反当时翻译作品的意译风尚,全书“词至朴讷”,通篇采用直译方法,以致作品受到当时大众的抵制,总共才售出41册。(鲁迅,1998:161)而到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当时对小说翻译的期望规范已有改变。出于“创造出新的中国的现代言语”(瞿秋白,1984:266)的目的,初期对“意译”方法的推崇让位于对“直译”方法的提倡。期望规范的改变非常明显地反映在活跃于这两个时期的翻译家的译作之中。如笔者现时所进行的周瘦鹃翻译研究中就发现,周在清末民初时期翻译的小说几乎毫无例外地采用意译或译述的翻译手法,20世纪30年代却一改原来风格,转变为近乎朴讷的直译方式。前后期相差之大令人出乎意料。这似乎亦可视为译作对两个时期不同的翻译期望规范的采纳和运用。原本在旧期望规范中被认为“诘倔聱牙”“不忍卒读”的《域外小说集》因为恰好迎合了新的期望规范而得到再版,而初期盛极一时的林译小说反而成为了批评和攻击的靶子。
在翻译史上,每个时期、每个阶段都会有出于自己特定的想法而违背当时的期待规范的例子(如马丁·路德翻译的德译本《圣经》)。但就总体而言,大部分译者为了使自己的译作能够得到更好、更广泛的接受,他们一般都会选择与遵从流行的期望规范,这实际上也就是切斯特曼所论述的专业规范的问题。
2.专业规范(professional norms)
切斯特曼认为,专业规范相当于是社会学中的过程规范在翻译过程中的体现,起着指导、调控翻译过程的作用(1997:67)。期望规范存在于读者群中,专业规范则多由在社会中公认为权威的专业译者(professional translators)制定。这是因为专业译者的翻译方法、翻译作品往往起到了其它译者模仿的对象或是衡量的标准,这也是专业规范名称的由来。
翻译规范又可以细分为义务规范(accountability norms)、传意规范(communication norms)和关系规范(relation norms)这三种(Chesterman,1997:67-70)。
3.义务规范
义务规范就是要求“译者应抱着对原作作者、翻译委托人、译者自身、潜在的读者群和其他相关的各方忠诚的态度来翻译。”(Chesterman,1997:68)
这其实是一条翻译中的道德规范,它要求译者首先应对原作忠诚(faithful),不能置原作于一边而自己另起炉灶,也不能对原文进行毫无根据的改头换面以达到自身的目的。诺德在其功能翻译论中也提到了类似的观点。她认为,功能翻译观所提倡的目的决定翻译过程的这一观点并不全面,因为它的弦外之意就是译者为了一定的目的可以在翻译过程中不受任何限制,为所欲为。(Nord,1997:125)因此,她提出“道德常规”(ethical convention)作为对功能主义翻译理论的补充,以图对译者的行为有一种道义上的限制。译者除了要根据翻译目的来行事之外,还需遵守一定的道德(指不能欺骗原作者而言)(Nord,1991:91-109),承担翻译所带来的责任。切斯特曼的义务规范起到的作用也与诺德的“道德常规”类似。
4.传意规范
传意规范要求“译者(翻译时)能应场合和所有涉及到的各方的要求使传意达到最优化。”(Chesterman,1997:69)正如切斯特曼所言,这是一条社会规范。译者作为一名通晓本族语与目的语的传意者,应充分发挥自己在翻译这种跨文化传意的社会活动中的协调者的角色,使传意各方的交流能顺利进行并达到最佳的效果。(Chesterman,1997:69)切斯特曼的这条规范充分突出了翻译作为一种跨文化传意活动的特点,即翻译活动的结果要能够使各方之间的交流达到最佳。这种从传意学角度来审视翻译理论的视角往往是不少翻译理论所欠缺的。
义务规范和传意规范并不为翻译活动所特有,它亦适用于其它类型的传意活动,如日常交谈、报告、打电话等,但以下所提的第三种规范则只存在于翻译活动之中。
5.关系规范
翻译中的关系规范要求“译者的翻译行为必须确保源语文本(source text)和目标语文本(target text)建立并保持着一种适宜(appropriate)的相关类似性(relevant similarity)”(Chesterman,1997:69)。
这条规范涉及文本与文本之间的关系,即两种不同语言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可划归为语言规范的范畴。这条规范的一个关键词就是“适宜”。到底要达到什么程度的相关类似性才算是“适宜”?译者要怎样才能把握这种适宜度?这其实也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搞不好的话,这个概念将会和翻译中的“等值”概念一样飘渺、难以捉摸。
切斯特曼认为,这种适宜度主要由译者根据具体场合而定。具体而言,译者可以根据“语篇类型、委托人的意愿、原作者的意图和假想的潜在读者的需要”来确定相关类似性的程度。(Chesterman,1997:69)换句话说,这种适宜性并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翻译活动发生的具体场合、翻译的目的、面向的读者等因素而定。这就使人联想起赖斯(Katharina Reiss)和弗米尔(Hans Vermeer)倡导的翻译“目的论”(skopos theory)一再强调的“翻译目的决定翻译手段”(Nord,1997:124)的方法。不难看出,这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他们所采取的相对主义的立场。
相对于传统的等值观念而言,切斯特曼提出的源语文本与目标语文本需有适宜的相关类似性的观点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广的适用性,因它可以涵盖这两种文本之间尽可能多的相互关系,如等值、最大对等、相似等这些关系均属于这两种文本之间可能存在的相互关系中的一种。以往相对统一、封闭式的翻译标准(如要求对等、忠实等)在解释种类繁多的翻译现象时往往显得捉襟见肘(这也是中国翻译批评出现大量朦胧的、直觉式的、印象式的翻译批评术语,如神似、化境等的主要原因),这是因为它们“没有顾及到不同的翻译任务对翻译过程、翻译效果乃至对等的程度都有不同的要求”(Chesterman,1997:69)。有些翻译需优先考虑译文形式与原文形式的一致,如法律合同;有些翻译可能要求突出风格的相似性,如翻译以“冰山原则”著称的海明威的小说,或某些诗歌(这似乎可以解释为什么庞德对英译中国的诗歌,在相当程度上已成为原诗的改写,却在美国大受欢迎的原因,这是因为庞德虽没有如实复制内容,但是他的译诗却忠实地复制了原诗的情调);而某些类型的翻译则追求的是同等的效果,如旅游手册、招生广告,等等。
翻译规范之后:翻译法则(translation laws)
一般而言,翻译研究的对象不外乎为翻译结果(即译文)或是翻译过程。切斯特曼认为,对翻译结果的研究我们可以从考察翻译规范着手;而对翻译过程的研究则可以以发掘当中所体现的翻译法则为目的。(Chesterman,1997:70)所谓法则,主要是针对翻译过程中的“可观察行为的规律性”(Chesterman,1997:71)这个层面的意义上而言的。也就是说,翻译法则是总结种种可观察到的翻译行为的规律性而得来的。因此,它与翻译规范一样,都是描述性、实证性(empirical)的。切斯特曼把所有这些用于解释翻译过程的法则统称为普通翻译法则(general translation laws)(Chesterman,1997:70)。所有的翻译法则均可以用下列形式来表达:在条件X下,译者(趋向)做(或不做)Y(Chesterman,1997:71),与之类似的图里的公式是:如果X,那么Y有更大/更小的可能性(Toury,1991:186)。从上可以看出,在不同的条件X下,都会有不同的翻译法则。这也就是说,描述翻译行为的普通翻译法则可以在各种层面上建立,如我们可以建立针对某一段时期处于某一文化中的译者的翻译法则,或是描述从特定的一种语言到另一种语言的译者的翻译法则,或是对解释某种语篇类型的译者翻译行为的翻译法则,等等。(Chesterman,1997:71)事实上,可以为任何导致被称为翻译的行为(即所有的翻译行为)建立法则。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最早提出研究翻译行为中的法则的亦是图里。图里曾在不同的场合中提到,翻译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用于解释翻译行为的法则(Toury,1991,1995:16),而研究翻译中的规范则是迈向翻译法则的重要一步。翻译规范可能会随着历史时期的更替而改变,如清末民初时期的翻译不再适合于当今环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另外,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中都会有不同的翻译规范,如当今在西方国家流行的翻译规范就不一定与中国的相同。但翻译法则却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对所有翻译行为均适用的,因为它正是从无数的可观察的翻译行为的规律中所综合得出的,因而不管在什么时候都有普遍的适用意义。换句话说,法则比规范更为稳定,它不会随着时间、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而,只要我们对翻译法则了解得越多,对翻译现象和翻译的本质也就了解得越多。描述翻译学派提倡从译文出发,否定了统治传统翻译研究几十年的对等值的研究(Hermans,1985:10),开辟了令人耳目一新的研究天地。但同时,由于对等值这个概念的否定,原来依赖这个概念或建立于该概念的许多根本观点也被颠覆,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关于“翻译”的概念和定义。以往对翻译的定义均是以等值为中心语而展开见Catford(1965:20-21),Nida&Taber(1969:12)关于翻译的定义。,但如今这个原可供依靠的立足点已不存在。因而,描述翻译学试图从对翻译中规范的研究出发,继而达到对翻译法则的认识,希望在总结诸多翻译法则的基础上,来重新解答“何为翻译”这个最基本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对翻译法则的总结已有一些成果。例如,图里总结出的一条翻译法则就是“干涉法则”(law of interference)(Toury,1995:274),它指出所有的译者都趋向于受原文文本中所用语言的影响,且这种影响有多种形式(Toury,1995:274-5)。
除此之外,图里还总结出一条翻译中的明晰化法则(law of explicitation)(Toury,1980:60),它指出无论是在用词、造句还是在篇章的组织等方面,译文均趋向于比原文更为详尽。这条法则还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在文学翻译中,译文文体往往显得比原文文体单调的原因(Toury,1991:187)。这是因为在文学翻译中,译者为了保险起见,往往在译文中用大众化的、中规中矩的词项(item)去代替原文中具有特色的词项,这就使译文的风格不如原文突出,显得缺乏个性。图里后来把这条翻译中的法则称之为渐进标准化法则(the law of growing standardization)(Toury,1995:267-274)。
以上所列均为普通翻译法则,它起到“解释大多数译者的行为”(Chesterman,1993:1)的作用。换言之,它适用于绝大部分的译者在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文化环境中的翻译表现。有些时候,有些法则不适用于全部的译者,但它在特定的一部分译员,如专业译者之中却得到广泛的运用。为了解释这种现象,切斯特曼在普通翻译法则之中又细分出专门适用于专业译者的翻译法则,称为规定性翻译法则,或简称为规定性法则(normative laws)(Chesterman,1997:73)。
所谓规定性法则,就是“描述胜任的(competent)专业译者,而非同一文化中所有译者的典型行为的法则”(Chesterman,1997:73)。这里,评价一名专业译者是否胜任,主要的判别条件来自外部,而非译者内部。这就意味着译者能力(competence)的高低主要是从社会角度,而非语言角度来界定的。(Chesterman,1997:74)换言之,译者是否“胜任”主要由他们所处文化中的其他成员决定。更为具体地说,要想成为“胜任”的专业译者,他就需遵从当时的翻译规范,因为社会上对译者好、坏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受当时的翻译规范左右的。
因此,从各种不同的翻译规范中我们可以推导/引申出相应的规定性法则,它们的作用是对专业译者的某些翻译行为作出解释。以下即为切斯特曼得出的规定性法则:
1.专业译者趋向于遵从期望规范;
2.专业译者趋向于遵从义务规范;
3.专业译者趋向于遵从传意规范;
4.专业译者趋向于遵从关系规范。(Chesterman,1997:76)
以上四条规定性法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专业译者要被承认为“胜任”的译者,那他就需遵从当时所处文化环境中所流行的规范,这样才有利于他们翻译作品的接受。但这些规定性法则难道就不适用于非专业译者吗?对此,切斯特曼认为,这些规定性法则说不定亦能用于解释非专业译者的翻译行为,但它们在专业译者的身上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结语
对于翻译规范的研究,译界至今仍褒贬不一。现阶段对翻译规范乃至翻译法则研究的最常见的指责包括:“规范”完全是研究者所虚构、虚无飘渺的、无事实根据的一种假设,它在翻译中是否真正存在还需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如纽马克(Peter Newmark)、皮姆(Anthony Pym)、罗宾逊等见Peter Newmark(1999:32-43),Anthony Pym(1998:115;1999:106-112;),Douglas Robinson(1999:113-121),Sergio Viaggio(1999:122-128)都对翻译规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质疑。];有些人则质疑现阶段所得出的翻译规范或翻译法则缺乏大规模的语料作基础,因而它们的可信度、适用性及代表性是否同这些规范的发现者声称的那样广泛还值得怀疑[如根茨勒(Edwin Gentzler)等见Edwin Gentzler(2001:Ⅺ,143)。];还有些人则认为所谓的这些规范或法则只不过是罗列一些众所周知的事实而已,对“不能给予其它研究者新的启发”(Gentzler,2001:142),类似总结出“人类都需饮食”这样的规律一样,幼稚而无实在用处。
上述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这并不能成为阻止翻译规范研究的理由。规范虽不是一种客观存在物(如石头),而是一种假设,但如同许多科学研究中都少不了假设那样,翻译研究亦需要假设,并在对这种假设的反复验证中来推动学科的发展。根茨勒的质疑有一定的代表性。事实上,图里本人亦承认,要寻找多大的语料来证明和要选择哪些语料来作分析是两件最困难的事情(Toury,1999:47)。但这些问题相信会随着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加入到对翻译规范的研究中而得到逐步的解决。毕竟,光凭一己之力要想对浩如烟海的翻译语料作分析确实不易,这只能凭借众多研究者的努力。而对于后一种指责,我们认为,目前所发现的一些翻译规范或法则,虽从表面上看起来比较简单,但它们已经能助我们解释不少长期困扰我们、又得不到很好解释的翻译现象(就中国近代翻译文学史而言,它可以帮助我们解决如何评价林杼、严复为代表的清末民初译者的作品和解释当时的翻译现象等问题),这可以说是对翻译研究所作的实实在在的贡献。并且,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相信所得出的翻译规范或翻译法则也会越来越全面、越来越具有解释力和指导意义。
现阶段翻译规范和翻译法则的研究仍有诸多不足之处,这是无可否认的。对于切斯特曼所提出的上述翻译规范和翻译法则,我们亦可以保留自己的看法。但无论如何,对翻译规范或法则的研究从一个崭新的视角出发,开辟了翻译研究的新天地,这对于我们了解并解释世间纷繁的翻译现象,从而促进对翻译本质的理解无疑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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