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市镇土地使用管理由江津市国土局审批,杜市国土所具体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进行管理。凡是建厂、建校、修路、建房等用地均按照规定,完清一切手续,方可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否则,视为非法使用土地,按相关 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986 年6月,国家 《土 地法》 颁布后,县、乡 (镇) 相继建立房管国土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为1989年1月实施 《土地 法》 做好准备。 同年,杜市水泥厂扩建,占用曙光村二社土地18.7亩,其中耕地10.21亩,均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
1987 年4月,凡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蔬菜基地每平方米收9 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收6元。
同年,杜市开征土地荒芜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划拨后半年仍不动工,视为荒芜地;农林牧渔场所未利用的地,农村承包不耕种的地,均为荒芜地。①精养 鱼塘地每亩收400元;耕地、菜园地每亩收200元;其他地每亩收100元。②荒芜1~1.5年内,按标准两倍征收;1.5~2年内,按标准四倍征收;超过两年的六倍征收。
1988 年,杜市清理农村非法占地,并对非法占地进行了严肃处理,罚款2504.5元,收回多占土地76.4平方米。
1989 年,杜市对28处非法建房进行处理,收回乱占地158亩,复耕还田处罚款52295.38元。
1990 年,杜市对两户违法建房处罚款386.28元;对三户占地修坟,作“推除后退地还耕,并在群众大会上检讨”的处理。
1991 年3月,江津国土局召开江钢厂周边村社干部、社员代表及厂方、区乡(镇) 负责人、经办人座谈会,对边界遗留问题进行磋商,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互谅互让、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安定团结”原则,合理解决了多年的土地纠纷,重新确定界畔,竖立界桩或新建围墙。
4 月,国土局来杜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