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黎明
一、汉代的“血族复仇”之风在中国传统社会,“孝”不仅仅意味着侍奉双亲、传宗接代,还意味着要保护家族的血脉。在家族血脉受到伤害或威胁之时,如果“公法”不值得依赖,那么选择“私法”则是一种必然。由此,“血族复仇”之风在中国传统社会十分盛行。
无须赘言,“血族复仇”行为是“孝”的一种极端表达。
由于宗族观念的作用,在先秦时代,除西方秦国外,关东诸国对血族复仇行为的限制十分松弛。法与伦理观念在血族复仇行为上的矛盾是很少的。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在关中地区,秦国商鞅变法之后严禁私斗,关中人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血族复仇之风得到抑制。
秦王朝建立之后,严禁血族复仇。但至秦朝末年,秦王朝的国家机器在农民起义的打击下,在全国各地陷于瘫痪,血族复仇又被视为正当行为,不受法律约束。例如,据《汉书·栾布列传》记载,栾布报仇之后,燕人视为英雄,“燕将臧荼举以为都尉”。
西汉王朝建立之后,改变了秦王朝的“纯法”政治,一方面强调法在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上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十分强调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力图以“父子、夫妇、尊卑”的血缘关系作为封建皇帝“家天下”的理论根据和现实基础。正是在这样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孝”的一种独特表达方式——古老的血族复仇之风在汉代很是盛行,即使是首都长安亦是如此。《汉书·酷吏传》记载:“长安中奸多,闾里少年群辈杀吏,受赇报仇。”这种血族复仇甚至导致与官府的对抗。《汉书·地理志下》记载,太原、上党地区,多晋公族子孙,“父兄被诛,子孙怨愤,至告讦刺史二千石,或报杀其亲属”。
血族复仇之风在汉代盛行,是两汉社会风俗中十分引人注目的问题。在当时,许多社会阶层都存在浓郁的血族复仇风习。这些社会阶层包括:1.诸侯王。如,东汉寿光侯刘鲤因刘盆子害其父,便杀死刘盆子之兄刘恭(刘恭封式侯)。2.官吏。如,东汉南阳太守杜诗(官俸二千石)的弟弟被人杀死,杜诗派刺客除掉了凶手;县吏魏朗的哥哥被人杀死,魏朗亲自杀死凶手为兄复仇。3.豪族地主。如,渔洋人阳球,为当地首屈一指的“大姓”,“郡吏有辱其母者,球结少年数十人,杀吏,灭其家”。阳球由此出名,竟然被举为孝廉。4.太学儒生。汉儒崔瑗之兄崔章为人所杀,崔瑗“手刃报仇”。5.平民。平民中血族复仇的行为更为普遍,其中,赵娥复仇之事最为感人。
据《三国志·魏书·庞淯传》注引《列女传》,赵娥为酒泉人,庞子夏之妻,因父名赵君安,故人称赵娥。赵君安为同县李寿所杀,赵君安有儿子三人,皆欲报仇,李寿时刻戒备。不巧灾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