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交通省综合政策局政策课长 涉谷和久
关键词:修复和灾后重建;恢复原状;创造性灾后重建;城市结构
一、修复和灾后重建
经历了阪神·淡路大地震和新泻县中越地震等灾害,很多有识之士对灾后重建的有效方法进行了种种讨论,对“修复”和“灾后重建”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修复”一词不仅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土木设施的灾后修复重建,更具有“恢复原貌”的意义。所以,日本在发生重大灾害后,往往是按照《强烈灾害应对特别财政支援等相关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共设施等进行“恢复原貌”的情况较多。另一方面,受灾者的生活恢复和地区经济的修复等,是要花费相当多的时间的。关于“阪神·淡路大地震灾后重建计划”,也受到“过于偏重城市基础设施和规划意向”这样的批判(“震灾对策国际综合验证事业”兵库县震灾对策国际综合验证会议,2000年4月)。对此也有人指出“城市基础设施主要是为了支撑居民的生活,不应该与生活支援相提并论”。
关于“修复”一词,《灾害对策基本法》在第1章中进行了说明,然而关于“灾后重建”一词,则并没有特别的解释。在阪神·淡路大地震后制定的《阪神·淡路大地震灾后重建的基本方针和组织的相关法律》和《受灾城市修复特别措施法》中,“灾后重建”这个词首次作为法律名词使用。
前者作为“灾后重建的基本理念”,记载着“紧急安排生活恢复及经济灾后重建的同时,面对地震等灾害紧急推进将来的安全地区建设,重新恢复关西圈的活力”。后者在第一条中把“迅速形成良好市区和更新城市机能”作为目的,在被指定的灾后重建推进地区运用该法的特例措施,根据土地区划整理事业、市区再开发事业等,完善市区配备。
法律规定表明,“灾后重建”不仅限定于设施等的原状修复,也包含了生活和地区经济的修复、再生。实际上,在阪神·淡路大地震后,通过各相关机关和相关人士的努力,整顿恢复灾民的生活、修复地区经济等相关制度,如本书各章节介绍的那样,不仅是设施等的原状修复,也把视野投入到地区的重建、再生,很多相关人士对“将灾后重建作为首要目标”这一点达成了一致。实际上,国家“防灾基本计划”中提到,“灾害修复·灾后重建”首先需要进行“受灾设施的迅速复原”并有计划地进行“受灾地区的修复”。另外,特别是应该在相关府省中成立新部门,专心致力于“受灾者的生活恢复等支援”以及“受灾中小企业的灾后重建及其经济复兴的支援”。
以下也是争论分歧所在,即不能用“按原状恢复设施” 等来狭隘地解释“灾后重建”,就算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