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科学大学服务产业学部教授 松泽贤治
关键词:需援护老年人的定义;需援护老年人的现状;灾害“丧失”与老年人;护理保险;地区支援项目;地区包容支援中心;专门机关与当地居民、市民活动的相互融合
一、需援护老年人的定义
需援护老年人是指由于卧床不起,或因患有痴呆症、疾病而身体虚弱,无法进行日常生活的老年人,一般来说是指需要护理、体质虚弱的老年人的总称。即主要是指当事人因疾病或残障等原因导致生活障碍而需要护理者。
但是,社会保证研究学者三浦文夫指出:“所谓需护理性是指为达成一定的目标,某种状态背离了基准状态,需要将这种状态回复、改善到基准状态并得到社会的承认。”对每个具体的生活状况或障碍是否背离社会水准,需要护理者作出判断。
在生活重建的探讨中,有必要将“背离社会性水准”作为重要的指标,对需要救助的老年人的生活重建进行探讨。
对于老年人而言,仅从一般老年期的身体、精神、心理等状态特征方面就已被视作灾害弱势群体。而这样的灾害弱势群体随着灾害发生期、恢复期和重建期的各阶段出现的问题及其变化,其身心等方面特征相应地发生变化。必须说,做到持续不断地缓解和消除老年人的身心问题是一个很难的课题。
针对老年人的这些普遍性特征,即使在平时,恢复和改善也是困难的。大规模灾害发生后的生活重建更加困难,有必要进行更具体的、持续性的援助。
二、需援护老年人的现状和援助体制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日常需援护老年人的生活及其援助。
首先,在需援护老龄人中,有需要经常看护和护理的老年人,他们需要通过护理保险制度的审查认定。在护理认定审查之后,就能够接受所需的护理服务。
护理保险服务大致分为设施利用和居家服务。另外,通过审查接受需救助等级1和等级2的认定,需护理等级1~5的认定,并备有任何护理等级都能够利用的服务种类以及利用额度。
其次,受援护的老年人中大多数都是在利用服务的同时,护理援助专家(配置护理经理人、居家护理援助事务所)介入并制订护理方案。基于此护理方案,老年人从提供定期服务的项目人员那里接受服务。提供服务时,由于服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介入,使利用服务的需护理(需援助)、认定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掌握护理情况,并随时调整护理方案。当然,并不能够保证设施利用人可以受到24小时制服务。
但是,护理保险制度所提供的居家服务的种类、利用额度有限,虽然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