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户市代表监察委员 樱井诚一
关键词:避难所定义;避难所救助费用;避难所的必要事项;自治体的避难所运营手册;制定无需避难所的减灾、防灾对策
一、避难所的内涵
根据日本自然灾害学会主编的《防灾事典》所述,避难所(Shelter)是指为由于灾害而正在受害或有受害可能的不得不避难的人员提供的以临时收容和保护为目的的学校、养老院、康复中心、公民馆以及其他的既有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等。
《防灾事典》的“避难所的选择”项目中还就避难所的定义作了如下详细叙述:在日本,避难所一词包含了两个含义:(一)为保护生命安全的场所(Evacuation Center);(二) 临时的居住场所(Shelter)。阪神·淡路大地震中就有各式各样的场所被作为避难所使用。以保护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要务而使用的场所(自地震发生之日起5日内)除了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避难所外,也包括了车、帐篷或亲朋好友及街坊邻居家,而用作临时居住的场所(震发2~4天后至半年间)主要有公司或单位的建筑设施、亲戚家以及作为避难所租借的公寓和出租屋。
(一)避难所在法律中的地位
1. 关于避难,依据《灾害对策基本法》第60条规定,市町村长作出的避难指示等具体包括:
(1)在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情况下,当认定出现需要对人的生命安全进行保护、同时防止灾害的继续扩大的情况时,市町村长要劝说被认定为有必要采取措施的地区中的居住者以及滞留者进行避难转移。当情况特别紧急时,亦可向上述人员发出进行避难转移的指示。
(2)依据前项的规定,在劝说或指示人员避难转移时,必要时市町村长可指示其转移的地点。
2. 关于行动计划,依据《灾害对策基本法》第42条,市町村地区防灾计划中针对避难等每一项具体事项制订了具体的行动计划。
3. 关于救助种类,《灾害救助法》第23条中记载了救助种类,对其进行了以下的列举:
(1)收容设施(包括应急临时住房)的提供;
(2)炊具以及食品、饮用水的供给;
(3)衣服、寝具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提供和出借;
(4)医疗援助及助产等。
4. 救助的具体事项:
《灾害救助法施行令》第9条规定,各都道府县的知事按照厚生劳动大臣所制定的基准,在应急救助所必要的范围内,事先决定其救助的程度、方法及时间。《灾害救助法实施规则》(简称《规则》)中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