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岛大学研究生院健康与生物科学研究部法医学教授 西村明儒
关键词:尸检;非正常死亡;尸检报告书;遗体安置所;身份确认
灾害发生时,出现大量伤者及大批遇难者的情况都在预料之中。日本作为法治国家、发达国家,在发生灾害时为了尽可能像对待幸存者一样尊重死难者的人权,必须严格按照平时的标准依法对待及安葬遗体。本文介绍了日本关于死后遗体处理的一般法律流程以及灾害发生时的应对措施。
一、人死后的法律处理流程
图1所示为一般情况下人死亡后至下葬期间的法律处理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条文。
最为普遍的情况,即所谓正常“死亡”,为图左端纵列所示的“住院及门诊病人在治疗中因经医师诊断疾病所致的死亡”。此种情况下由在场见证死亡的医师根据《医师法》第19条的规定向死者家属开具死亡证明。此外,根据需要并获得家属同意,可根据《尸体解剖保存法》对死者尸体进行病理解剖。死者家属持死亡证明根据《户籍法》第86条的规定办理“死亡报告”手续后,由政府发行“土葬·火化许可证”,注销死者户籍。一般而言,此种程序进行死后处理不分地区,占全部死者的85%~90%。
另一方面,由于自杀、他杀、灾害、事故、中毒等外因死亡,抑或者在诸如变形性膝关节症、白内障等通常不会引起生命危险的疾病治疗过程中突然死亡,以及死因不明等死亡现象都被归于“非正常死亡”。此种情况下《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有向警方报告的义务。
提交非正常死亡报告后,警方将在医师的见证下开始介入调查,以确认有无犯罪可能。若经调查判断有犯罪性或具有犯罪嫌疑的情况下,法院将发行鉴定处理许可书,据此可对尸体进行司法解剖。由执刀医师出具鉴定书,成为此后庭审时的证据。若调查判断没有犯罪性或犯罪可能性低的情况下,则根据该地区是否施行死因裁判官制度而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在施行死因裁判官制度的地区(东京都23区内、横滨市、名古屋市、大阪市、神户市),死因裁判官受警方委托进行尸检。若无法通过外表检查判断死因,则通过行政解剖以判明死因。在未施行死因裁判官制度的地区,警方一般会委托提交非正常死亡报告的医师抑或者其他警方指定医师进行尸检,此时根据需要在获得了家属同意的前提下也可进行行政解剖。医师通过尸检确定死者死因后依据《医师法》第19条须向死者家属递交尸检报告书。死亡证明及尸检报告书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对于死者家属而言在提交死亡报告之后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在手续上并无二致。
二、死亡证明(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