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与监察是成都市人事局内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加强内部管理工作中,依法开展审计与监察,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廉洁从政、勤政为民;有利于增强公务员法制观念,严肃财经纪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防止违纪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在经济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利于推动人事制度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保证人事编制事业的健康发展。〔机构及职责〕
1989年,成都市人事局制定了《成都市人事部门(机构)廉政建设试行办法》,办法明确了局内部实施审计的基本范围。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意见》出台,《实施意见》规定公务员应进行年度考核,接受管理和监督。
1999年3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同年8月,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审计工作的意见》。10月,成都市人事局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要求,按照全市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进一步明确:(1)内部审计是指局内设审计机构根据有关内部审计的政策法规和局内部管理的要求,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2)内部审计工作要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把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作为审计评价和处理的依据,严格内部审计程序,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在审计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一丝不苟,又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3)局监察审计处要依法对局机关、局直属(代管)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经济效益的优劣、经济责任的鉴证和评价等进行全面审计或专项审计;对县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单位(处室)的损益及离任时资产负责的真实、合法进行离任审计;对人事、编制工作中有关经济管理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及时反馈各处室(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为各局领导的管理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代管)事业单位要积极协助、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定期向局监察审计处报送有关经济活动表(如月报、季报等),为事前审计做好准备;支持局监察审计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4)审计时限。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