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四川省人事厅制定人事仲裁原则:1.为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使用仲裁权,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制定本组织规则。2.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独立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3.各级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4.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5.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6.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7.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行政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或专家学者担任。8.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变更以及组成人员的确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参加。9.仲裁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的人事争议案件;(2)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3)聘任并管理仲裁员;(4)研究制定人事争议仲裁办事规则及程序;(5)组织交流办案经验。10.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人事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1)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审查、受理、仲裁文书送达及仲裁费的收取和管理等日常工作;(2)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3)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4)负责人事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5)向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6)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11.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12.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人员中聘任。仲裁委员会成员是当然的仲裁员。13.仲裁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3)具有较强的法律法规、人事业务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及独立办案能力;(4)有大专以上学历,工作三年以上,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14.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力。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15.仲裁员的主要职责:(1)接受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2)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