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成都市人事局机关党委在《成都市人事部门(机构)廉政建设试行办法》中,对机关党建工作作出了统一的规定,提出了办事准则、管理、监督和奖惩制度。为强调党建工作的重要性,提出了办事准则:(1)各级人事部门应当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对人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均须经集体研究,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2)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和向社会招干,必须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聘用),做到增干(补员)指标、报考条件、程序和考试成绩、录用(聘用)工作,应吸收同级检查部门参加,发现录用(聘用)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资格。(3)考核干部,应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集体讨论客观公正地作出结论,禁止徇私舞弊或挟嫌报复。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按规定职数和程序,由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临时改动或突击办理。所有推荐人的信函、电话记录、领导批示必须保存备案。(4)调配干部应严格按政策和规定程序办理,做到条件、程序公开,办理结果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允许当事人所在单位查询公函及调档、调令的接转情况。对暂缓调入或取消调配资格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调配手续的,应向当事人作出明确的答复或解释。(5)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晋升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和调资方案,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自行制定政策或改变调资方案,如果按人员比例调资,应合理分配指标数额,做到公道正派,不徇私情。干部的福利经费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6)专业技术干部的职称评定,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学历、资历、水平等条件,采取考试、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做到政策、程序、考试成绩、评聘结果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降低标准或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7)安置转业干部,必须向移交部门、接受单位和专业干部本人公开分配计划、政策需求、信息、安置程序、安置结果。在坚持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前提下,可组织接收单位和转业干部直接见面,互相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工作之便,向部队或转业干部本人提出额外要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接受任何礼品。(8)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应实行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公开。在分配去向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保证计划分配的前提下,允许供需双方直接见面,平等选择、竞争。禁止向分配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9)机构的设置和编制人数的确定,必须坚持集体研究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新增机构的规格、编制员额和职数的确定,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公开,严禁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个人捞取好处。(10)审批干部家属“农转非”,应严格按政策和规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