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工作,是依照按劳分配原则,对职工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是党和政府对职工的关怀。它涉及的范围很广,属人事部门管理的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以及探亲假、休假、病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
〔福利费〕
1990年,成都市各项福利待遇的经费来源,除国家专款拨给由市人事局掌握外,绝大部分是依据1984年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管理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的暂行规定》精神,由国家机关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其中成都市级机关按总额的3%提取,区(市)县级机关按35%提取,乡(镇)按4%提取。此规定一直沿用到2005年。
成都市福利费使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于个人补助,如干部家庭困难补助、家属医药费补助、家属死亡埋葬费补助、多子女补助和本人特殊困难补助等;二是用于集体福利,如幼儿园补助、公用医药、慰问病员、购置文娱用品和其他职工福利项目。〔假期制度〕
年休假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在一定时间内,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资的连续休息假期。1991年,成都市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1)凡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5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2)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享受休假,原则上同探亲假合并使用。(3)凡在1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4)由组织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但疗养的时间少于应享受休假的天数,可补足休假天数。(5)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在留用察看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6)工作人员的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内安排。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分几次安排。个别人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经组织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年使用。(7)工作人员休假时,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8)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合理地安排好工作人员休假。工作人员应自觉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在休假前后要切实做好工作交接。(9)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了寒、暑假的事业单位,不再执行本规定。
2004年后,为了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