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军转安置政策:仍由转业干部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置;对那些服役时间较长、职务较高、贡献较大、回原籍确实有实际困难的转业干部,各地应按照政策确定的条件及数字予以照顾接受,妥善安置。国转办〔1990〕第6号文件:“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九级)以上,配偶在该地工作满5年;军龄满20年或副团(副处级、技术九级)以上,配偶婚前在该省(自治区)有常住户口;可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到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所在地安置;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或因战因公致残的;从事飞行工作或在水面舰艇上服役满15年的;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的,其他转业干部需要到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成都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继续坚持在计划分配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指令性和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分配办法,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安置原则予以安置。
1993年,自谋职业安置原则:转业干部自谋职业,应本着自愿原则,由本人向部队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团职以下干部由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师职干部由部队军以上政治机关批准。自谋职业分有时限性和无时限性两种。有时限性自谋职业转业干部给予试行期三年,在自我创业的三年内,军转安置部门保留其干部身份和档案工资,还可减免税收,金融机构可在贷款上给予扶持。三年内因经营不善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破产待业的,可由当地人事、军转部门推荐工作。无时限性自谋职业则根据本人自愿一次性到位,不再由政府安置工作。有时限性自谋职业转业干部,在三年试行期满后愿意继续从事自谋职业的,转为无时限性自谋职业,档案移交同级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专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安置原则贯彻中发〔2001〕3号文件、《四川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试行意见》精神,采取“推荐选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政府保底”的办法妥善安置转业干部。
安置条件(1)转业干部入伍时为成都市包括区(市)县入伍的常住户口;(2)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结婚满两年,配偶婚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3)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及配偶随军调(迁)入成都市户口满两年的;(4)非成都市入伍的双军队干部服役满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