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简单地说明了现代民主的基本状况和公共理性的建构之后,我们可以进一步对公共理性和现代民主两者之间的关系做出更具体的说明,这样我们就能够更深入地领会罗尔斯公共理性思想的基本意图。按照罗尔斯的理解,“公共理性的观念属于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社会的一种构想。公共理性的形式和内容,即它为公民所理解的方式以及它理解公民之间政治关系的方式,是民主观念自身的组成部分”John Rawls: Collected Papers, Samuel Freeman, 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573。可见,公共理性是内在于现代民主的范畴,它属于现代民主社会自身的一种建构,其目的在于重新理解和规范民主社会公民之间的政治关系。在民主政治实践中,公共理性的具体运用表现在公民围绕根本性政治问题进行的争论和对话必须根据政治正义观念所表达的政治价值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和态度。正是因为公民的政治行动不是从自己所信奉的完备性学说出发,而是根据能够合理地期待其他自由和平等的公民认可的政治正义观念,所以公共理性所表达的就是公民之间相互尊重和民主宽容的政治关系。因此,那种把公民之间的政治关系规定为朋友与敌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把政治活动看作是为实现某种学说而斗争的观念,都是与公共理性的观念背道而驰的。
在现代民主社会,公民从公共理性出发并按照公共理性去行动能够为民主政治的健康有序运作提供可靠的保障。我们或许会问,既然公民在民主社会的政治实践中遵循公共理性的要求,公民相互之间依然存在着分歧而不能达到普遍一致,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特别强调公共理性在政治生活当中的作用呢?的确,即使公民的政治行动是在公共理性的基础上做出的,也不是总能够形成普遍一致的观点,分歧和差异仍然会继续存在,“不能期望出现普遍一致的观点。合理的政治正义观念并不总是能够导致相同的结论;坚持相同政治观念的公民在个别问题上也往往存在分歧”John Rawls: Collected Papers, Samuel Freeman, 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605-606。但是,民主社会中的公民在政治行动中承诺公共理性的要求,其意义并不在于试图实现观点上的普遍一致,它所要表达的是一种相互性准则的观念。相互性准则所体现的精神是公民相互之间把自己看作是自由和平等的,而不是被支配、被操纵或者是处在一种受压迫的较低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正如罗尔斯所说的那样:“公民通过辩论和争论可以提高认识并从中获益。并且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