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公民的道德能力

书名:罗尔斯公共理性思想研究 作者:钟英法 字数:98698 更新时间:2019-09-29

  对公民的道德能力进行分析,其目的在于弄清楚公民的道德感受性具有什么样的特性以及形成机制,同时也是为了了解什么样的原则和观念能够为公民所理解和接受并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加以具体的运用。也许人们会觉得奇怪,禁不住会问,罗尔斯不是想要阐明一种独立的政治正义观念吗,并且还宣称这样一种被独立建构起来的政治正义观念是不依赖于公民个人所信奉的道德价值观念的,怎么在这里又突然谈论起公民所具有的道德能力来了呢?其实,这里面并不存在什么值得惊奇和令人感到困惑的东西,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公民持有什么样的道德价值观念是一回事,而公民具有怎样的道德能力则完全是另外一个不同的问题。反过来,这也可以说明为什么具有同样道德能力的公民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当中却持有不同的道德价值观念。更重要的是,罗尔斯从一种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如果一种原则和理想观念根本不能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那么它就是毫无意义的。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无法随心所欲地谈论一切,因为一种解释必须满足政治生活的实际需要和关于它的合乎理性的思想。恰如任何其它的政治观念一样,由于它是实践的,所以它的各种要求和公民理想就必须是人们能够理解和运用的,也必须是人们有充分的动机激励他们去尊重的要求和理想。”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p87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罗尔斯对公民个人所具有的道德能力进行了考察,并以此作为寻求和建构一种适当的公共理性的基础。

  任何一个人在其成长的过程中,都会逐渐形成并接受某种特定的道德生活观念,同时会根据这种观念对出现在其生活世界当中的事物做出相应的价值评判,并由此形成什么东西是有价值的和值得追求的看法。经常还会出现的一种情形是,一个人已经形成起来的道德生活观念并不就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生活环境的变化以及个人不断的学习和反思,原来接受下来的观念不可避免地会经历某种程度的改变,罗尔斯把这种形成、修正并合理追求某一决定性的道德生活观念的能力称为善观念能力(the capacity for a conception of the good)。善观念的能力是任何一个具有正常理智的人都具备的一种基本的道德能力,缺乏和丧失这种能力就无法形成一种关于什么东西是有价值的观念,因此,也就根本实现不了对个体的生存意义来说至关重要的自我理解活动。按照罗尔斯的理解,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具体地规定善观念能力。一方面,这种能力的发展和实践可以被看作是实现个人所追求的善事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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