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问题始终是罗尔斯政治哲学所关注的中心主题,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的整个理论探讨过程,就其所涉及的问题而言并没有出现根本性的变化,甚至于就罗尔斯自己所提出的正义原则来说,也是前后一致的,所不同的只是思考问题的背景发生了变化。在《正义论》时期的罗尔斯试图阐明和论证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正义原则,并且通过论证正义与善之间的一致性,强调了依据正义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能够产生一种自我维持的力量。但是,后来罗尔斯越来越多地注意到社会多元化和意识形态多元化的事实,进而认为在《正义论》一书中对于稳定性问题的解释是不现实的。换句话说,对于深受英美实用主义哲学传统影响的罗尔斯来说,稳定性的问题根本不可能在理论体系的内部得到完成,而是必须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公开地接受公民所坚持和信奉的互不相同的完备性学说的检验。罗尔斯对他在《正义论》中所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可谓情有独钟,尽管他对来自各方面的批评都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回应,但是,罗尔斯始终没有放弃令他心仪的正义原则。可以这样说,罗尔斯在《正义论》之后所做的理论阐释只不过是一种继续对他所提出的正义原则进行辩护而已。罗尔斯自己也承认这一点,他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导论中写到:“的确,这些演讲的目的和内容似乎与《正义论》有着一种主旨的改变。当然,诚如我所指出的那样,两者间确有一些重要差异。但要理解这些差异的本性和程度,就必须视之为源自力图消除内在于公平正义的一个严重问题时所产生的差异,亦即源自这样一种事实所产生的差异,这个事实是:《正义论》第三部分关于稳定性的解释与全书的观点并不一致。我相信,所有差异都是消除这种不一致的结果。若不然,这些演讲就会采取《正义论》一书的结构和内容,在实质上保持不变。”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pxvi
那么,罗尔斯所说的“一些重要差异”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我认为罗尔斯所提到的重要差异主要体现在理论视野和论证策略两个方面。就理论视野来说,罗尔斯不再把他提出的正义原则看作是一种普遍范围的道德正义学说,而是把它当作一种严格的政治正义观念;就论证策略而言,罗尔斯不再从一种普遍性事实的前提出发来论证正义原则,而是从隐含在民主社会公共政治文化当中的基本理念着手来建构和论证正义原则。罗尔斯这种在正义问题上的理论退却让太多的人感到失望沮丧和莫名其妙,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探讨制度的正义性问题时还没有明显地表现出对社会政治制度性的偏爱,可是在罗尔斯继续对一种政治正义原则进行辩护和论证时,他特别地依赖于民主政治实践和民主思想传统,并且认为从民主政治实践和思想传统中所隐含的基本理念出发就能够建构出一种政治正义原则,也就是罗尔斯自己所提出的正义原则。这确实令人感到奇怪和困惑。人们不禁会问,难道只有民主社会才有政治正义问题吗?难道民主制度和民主思想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罗尔斯为什么特别强调民主政治的历史和现实背景呢?莫非罗尔斯把自由民主制度看作是人类政治的最终归宿?罗尔斯从来没有想过人类政治除了自由民主政治之外的其它可能形式,他似乎想当然地就把自由民主的政治实践作为一种既成的事实接受下来,剩下来的工作就是进一步地完善和维护民主政治制度。平心而论,罗尔斯的确是从一种经验主义的立场来理解政治哲学的,并且他也真心地希望自己生活于其中的民主制度能够更好地实现人的自由和平等,正如他所说的那样:“如果超出历史经验的教训和这一点点并不是过分依赖于偶然性动机和能力的智慧,问题就得不到更多的解释。历史充满着各种惊奇。我们不得不系统阐明一种立宪政府的理想,以弄清楚它是否对我们产生作用,且我们能否在社会历史中成功地将其付诸实践。”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p87
罗尔斯的问题是,在被看作是自由而平等的、并在整个生活中世世代代都能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之公民间,具体规定其社会合作之公平项目的最适当的正义观念是什么,同时他还假定民主社会中存在着相互对立甚至互不相融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样性特征,并且把合乎理性的学说之多样性看作是人类理性能力在持久的自由制度背景内发挥作用所不可避免地产生的长期性结果。因此,罗尔斯认为不可能从任何一种特定的完备性学说出发引申出一种可能合理地期待所有公民认可的政治正义观念,因为任何公民对于自己所坚持的完备性学说都有着强烈的和迫切的真实性要求。也就是说,一种学说在相信它的人们看来总是一种真实的和正确的东西,尽管他们知道在多种不同的观念中只有一个可以是真的,“除非把政治的正义观念建立在平等的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基础之上,并坚实地建立起来、且得到人们的公共认可,否则,任何理性的政治正义观念都不可能”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pxxvi。罗尔斯认为一种比较恰当的方式是独立地建构和阐明一种政治正义原则,如果它能够得到公民从各自的完备性学说出发对该政治正义原则的理解和认可,那么它就可以成为民主社会中公民之间政治认同的基础,这种政治正义原则正是罗尔斯所说的公共理性所包含的实质性内容。罗尔斯相信公民在公共的政治生活中只有遵循公共理性的要求和限制,才可能真正建立起一种相互尊重和民主宽容的政治关系。
罗尔斯的意向是令人着迷的,也确实值得人们向往和期待,他不再把政治行动理解为不同的利益群体为争夺政治权力而进行的斗争,也不再把政治行动看作是不同的意识形态为争夺话语霸权而展开的权力角逐,或者像他所说的那样,政治自由主义对一切合理的宗教学说和非宗教性学说一视同仁,既不否认,也不质疑,任其在民主社会的背景文化中自然发展。与传统的理解方式不同,罗尔斯把政治行动看作是公民之间在相互性原则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种社会合作事业,罗尔斯似乎非常担心公民们由于坚持和信奉相互对立的完备性学说会削弱和摧毁自由民主政治的宝贵价值,因此,他极力主张建立一种政治上的共识,并由此来引导公民在公共政治生活当中的行动。“没有公民对于公共理性的忠诚及其对于公民性责任的恪守,各种论说在表达自己主张时,他们相互之间自然就会出现分野和敌意。当然,这种敌意不应该长期存在。不过,论说之间的一致与和谐以及某个公民对于公共理性的允诺并不是社会生活的永恒性条件。毋宁说,一致与和谐所依靠的是公共政治文化的生机,是公民们对于公共理性观念的忠实和领会。一旦公民不再关心公共理性观念的承诺并开始忽视公共理性,他们就很容易产生怨恨和不满。”哈佛燕京学社?三联书店主编:《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三联书店,2000年,第40-41页。因此,罗尔斯认为,尽管在每个民主社会中产生影响并发挥着积极作用的完备性论说有所不同,但是寻求和建构一种恰当的公共理性的观念却是各个民主社会所面临的共同关怀。
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罗尔斯思考和理解社会冲突的方式以及他所提出的缓和与化解冲突的办法确实是值得深思的,罗尔斯尽管从康德的思想中汲取了大量的灵感,但是他毕竟不是一个理想主义者,罗尔斯的眼光是冷峻的和现实的,并且具有着深切的现实关怀。他清醒地知道人们不可能任意选择自己的生活,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制度也不可能完美无缺,正如他曾经指出的那样:“所有政府的政治正义都有风险,无论是民主的,还是与之不同的政府,都是如此。因为任何人类制度——政治的或社会的、司法的或教会的——都不能保证人永远能制定出合法的或公正的法律,也不能保证公正的权利总能得到尊重。”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p416人类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冲突,这是人们必须承认和面对的一个基本事实,但更为重要的是人们看待和理解这一基本事实的态度和方式。罗尔斯承认公民个人所信奉的道德生活观念对个人以及个人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所具有的终极性意义,但是他同样强调基本的政治认同在公民之间公共的政治生活当中的重要性,这也是罗尔斯关注和重视公共理性的原因。按照罗尔斯的理解,公共理性既承载着实质性的政治正义观念,同时又是一种公民之间平等对待和相互尊重的宽容立场。“公共理性的限制显然不是法律或法规的限制,而是我们尊重一种理想时所尊重的限制,这种理想便是民主公民的理想,他们在其政治事务中努力使其行为符合那些得到我们合乎理性地期待他人认可的政治价值支持的项目。这一理想也表达了一种倾听他人意见或修正我们自己观点的愿望。”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p253罗尔斯认为政治冷淡和政治狂热这两种极端的政治现象都是公共政治文化缺乏生机和活力的表现,最终都会产生对自由民主政治的伤害和消极影响,政治冷淡主义者过分强调个人价值和独立性所具有的终极性意义,而把公共生活看作是无价值的或者只具有工具性的意义,殊不知这实际上表达的是对他人的一种蔑视和不尊重,自由民主政治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需要每一个人的参与、关心和维护;相反,政治狂热主义者则过分突出政治活动本身的意义和重要性,认为个人只具有工具性的意义,这同样是对他人的一种无端的侵犯和嘲弄。在罗尔斯看来,自由民主政治并不只是一种制度设置,虽然恰当的制度设置对于维护自由民主政治是不可或缺的,但更重要的也许是公民个人所具有的一种民主精神和民主气质。
对于罗尔斯公共理性思想的研究明显地表现出一种不对称的现象,在西方学术界虽然也很少有对罗尔斯公共理性思想进行专门研究的著作,但是许多政治哲学方面的论文却大量地涉及对罗尔斯所提出的公共理性思想的评论,而国内在对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研究中,关于罗尔斯公共理性思想的研究几乎是一个被忽视的层面,公共理性这一术语尽管经常出现,但大多数都是强调政府在公共管理活动中作为公共利益的谋划者应当具有的公共性特征,然而这种用法与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理解有着相当的不同。当然,对这一术语的不同运用并没有什么值得指责之处,但是要把它看作对罗尔斯公共理性思想的研究恐怕也是不妥当的。关于西方学术界对罗尔斯公共理性思想的研究和评论,罗尔斯自己就曾经做出过明确的概括,这为我们归纳和梳理国外对罗尔斯公共理性思想的研究状况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种观点大致了解西方学术界对于罗尔斯公共理性思想的研究成果。第一种观点认为,罗尔斯关于公共理性的论述为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之间的公共讨论和公共协商提供了一种恰当的方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大多数是主张协商民主的政治理论家,比如Charles Larmore,Joshua Cohen和Amy Gutmann等人,他们同样认为在公共讨论中公民个人所认同的道德价值观念不适合作为正当性证明的基础,而是强调共享的观念在公共证明当中的重要性。第二种比较常见的观点则认为,既然罗尔斯强调公共理性是通过隐含在民主政治实践和思想传统中的政治话语得到具体的表达和描绘的,那么这也就从某种意义上暗含着对社会政治现状的一种肯定。因为任何政治话语都是某种特定群体利益的一种表达,在持这种观点的人看来,罗尔斯所提出的公共理性只不过是对现存权力结构的一种新的辩护而已,然而在这种现存的权力结构中那些处于无权地位的人们则很少有政治上的发言权,同时也很少受到拥有权势地位的群体的关注,这种观点的代表主要是一些激进的民主主义者,比如Seyla Benhabib,Nancy Frazer和Iris Young等人,公民共和主义者Michael Sandel也基本上是从这样一种角度对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思想进行了批评。第三种观点主要针对罗尔斯在政治与形而上学之间所做的区分,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有Jurgen Habermas,Ronald Dworkin和Jean Hampton等人,他们认为不可能在丝毫不涉及形而上学的情况下进行真正的政治争论,因为任何政治争论都是在一定的前提之下并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更为重要的是任何争论总是需要有一个判断命题是否具有有效性的标准。最后一种观点与罗尔斯考虑的稳定性问题有关,罗尔斯认为在理性多元论的条件下建立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能够为社会稳定提供一个最合乎理性的基础,但是由于社会中存在着某些完全不能与自由民主政治所主张的价值相融的学说,如果按照罗尔斯所主张的公共理性,那么信奉这类学说的群体就不可能被允许参与到公共的政治活动当中,因为他们的要求无法得到公共理性的支持。这种观点在某种意义上跟第一种观点类似,都认为罗尔斯对于公共理性方面的主张限制甚至排除了某些社会群体参与公共政治活动的可能性,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Robert B Talisse 和Cass Sunstein等人。
最后简单地谈谈本书的写作思路。我选择罗尔斯关于公共理性的思想作为研究的主题,目的在于弄清楚罗尔斯是如何对公共理性进行界定的以及他与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关于公共理性的思考有什么不同。我认为只有在正确地认识这些问题之后才有助于我们把握罗尔斯公共理性思想的意义。出于这样的目的,我首先对公共理性思想进行了一种粗略的历史性考察,在文章中我主要提到了霍布斯、洛克、康德以及罗尔斯这四个人对公共理性的思考方式。在接下来的第二章则对罗尔斯自己提出的公共理性思想进行了全面的概括性论述。最后三章的内容分别从公民资格、政治建构论和政治合法性这三个方面对罗尔斯所提出的公共理性思想做了更具体的考察,因为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构成了罗尔斯公共理性思想的核心。根据罗尔斯的理解,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他对公共理性的思考,公共理性源自民主社会中公民资格的概念,公民在公共的政治活动中遵循作为一种政治建构论的公共理性的要求和限制并且对自己的政治行动作出合法性和正当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