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物权主体的平等。此种平等在物权法中主要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另一方面,各类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也应当平等遵循物权行使的规则。二是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针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三是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物权法的精神是,只要属于合法所得的财产,都要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公有财产要予以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也要保护。各个权利人无论在保护的范围还是保护的力度上,都应当是一致的。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而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各类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现在物权法讲平等保护,因而物权法是违宪的。怎样看待这一观点?这是一种误解。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
第一个方面,物权法确定的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宪法条款虽然在措辞上存在着主体和非主体的差别,但只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有差异的,而不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不是说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公有制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其他所有制处于次要的法律地位。正是因为在宪法上,多种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因而决定了物权法需要规定对各类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个方面,我们绝不能因为宪法规定了社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认为宪法确立了不平等保护原则。我国宪法规定,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