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当作认识论和论理学看的唯物辩证法

书名:社会学大纲 作者:李达 字数:385237 更新时间:2019-12-25

  第一节:认识过程考察的根据、意识的生成

  一、当作反映论看的认识论

  认识过程展开我们已经知道:辩证法、论理学与唯物辩证法的认

  的论纲识论,是同一的哲学。三者所以同是一个哲学的最重要的

  特征,是因为它们都是“从人类的历史发展之考察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诸结论之概括”。这一哲学,把外界及思维的发展的一般法则作为研究的对象。所以,这一哲学,把当作外界发展的一般法则之思维的反映看的论理的东西(法则、范畴),根据认识的历史的发展去考察它,并在其相互关系上去考察它。为要完成这种工作,就必须依照科学之现代的水准及人类之先进的实践,把认识的历史(哲学史、科学史、一般知识的历史),做普遍化的概括。这样得来的论理的东西,与它所反映的客观世界的发展(即历史的东西)是相一致的。即是说,论理的东西与历史的东西相平行,论理的东西的总体反映历史的东西的总体;思维的一般发展法则即是外界一般法则之写真。

  但是,唯物辩证法不单是从认识历史的普遍化的概括的见地,去阐明反映外界发展法则的思维发展法则,并究明两者的内的关联,同时还要站在历史主义的立场,去研究外界发展法则在人类思维上反映的过程,并阐明这反映过程本身所固有的发展法则。即是说,唯物辩证法,不单要概括认识的历史,并且要研究认识的本身,研究认识过程的辩证法。

  论理的东西之反映历史的东西,即是认识。人类的认识,是一个过程,并且是一个辩证法的过程。认识的过程,由实践出发,而复归于实践,其中包括着由物质到感觉及由感觉到思维的认识的发展过程。这认识的发展过程,具有其本身所固有的特殊发展法则。唯物辩证法,必须阐明这认识本身所固有的特殊发展法则,才能正确地理解反映历史的东西的论理的东西之历史的发展及其内的关联。

  认识论即是辩证法。认识运动的过程,是辩证法的过程。“不单由物质到意识的推移是辩证法,并且由感觉到思维的推移也是辩证法。”“认识是思维对客观的永远的无限的接近。在人类思维上的自然的反映,不可以当作‘死板的东西’‘抽象的’、无运动的东西、无矛盾的东西去理解,而应该在永远的运动过程,矛盾的发生及解决的过程上去理解。”所以认识虽是人类对于客观事物的反映,但认识并不是单纯的、直接的、全体的反映,而是一系列的抽象与概念、法则等的定式化及形成的过程,这概念、法则等(思维、科学——论理的理念),正是有条件地、近似地把捉永远运动、发展的自然之普遍的合法则性的东西。

  认识过程的运动,是自己运动,是内的矛盾与对立物的斗争。认识过程的自己运动,反映着客观世界的自己运动。认识过程的诸契机(如感觉、表象、概念等),原是客观世界的诸契机在思维上的反映。所以认识的发展,反映着客观世界的发展。

  论理的东西原是历史的东西的反映。“人类的实践,无数亿次的重复起来,当作论理学的定式固定于人类意识之中。这些定式,有先入之见的永续性,这样一来,就成为无数亿次重复的结果(并且只是它的结果),具有公理的性质”。这就是说,反映历史的东西的论理的东西本身,也是有其本身的历史。所以唯物辩证法当着分析论理的东西、认识的诸契机之

  时,也必贯彻其历史主义。

  依据上述的论纲,我们当分析认识过程时,第一要 认识主体与认

  阐明由物质到意识的推移的辩证法,第二要阐明由感觉 识客体的统一

  到思维的推移的辩证法。为要阐明由物质到意识的辩证 之基础

  法,就必须展开唯物辩证法的反映论。

  人类的认识是物质世界在人类意识上的反映。但认识的人类,是社会—历史的人类。社会—历史的人类的认识,是物质世界发展的最高产物,是物质现实性的最高存在形态的属性。人类的认识过程,是物质世界的愈趋深化的运动的联系的反映过程。这种认识过程,只有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诸条件之下,才能发生。即是说,只有在社会—历史的物质的生产之下,才开始发生。随着社会—历史的物质的生产之发展,社会的认识就不断地反映出物质的现实性的新方面。正因为人类在其社会的历史的实践上不断地反映出物质现实性的一切新方面,所以为认识主体的人类决不单是生物学上的有机体,而是在特定发展阶段中从事劳动与斗争的人类。

  从前一切形而上学的唯物论,把为认识主体的人类当作人类学、生物学上的人类来考察,因此切离认识过程与社会历史的实践的联系,不能根据历史的辩证法去理解认识与存在,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反之,唯物辩证法主张认识的人类是特定社会的人类,是阶级社会中的特定阶级的代表。唯物辩证法在社会历史的实践的基础上考察认识过程,去理解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存在的统一。在物质的生产过程中,人类之主体的活动,与外界物质的对象相结合。即是说,“在劳动的过程中,劳动常由活动形态推移于存在形态”(《资本论》)。“在劳动过程中,主体的活动,被包括于对象之中,加工于对象,而在其与对象的统一中出现”(库捷诺夫)。所以就物质生产的对象加以考察,我们就可以在它当中看出主体的活动形态推移于特定对象形态的、无数人类的世代绵延的社会的实践。但是,认识是实践的必然的契机。在物质的生产过程中,物质的生产的对象之认识,是对象的生产之必要的契机。所以,实践上自然之物质的对象,不但与人类的社会活动形成为统一,并且与人类的认识过程形成为统一。“在一切生产工具之中,体现出社会的实践与认识的特定历史阶段。近代的机械,不单是人类生产活动的现代的发展水准,并且也把与它有关联的二千年以上的科学的发展为前提”(库捷诺夫)。

  这样说来,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的统一,是在社会历史的实践上实现的。所以,要理解人类的认识过程,必须在其与社会历史的实践的统一上去考察。

  概括起来,唯物辩证法是以反映论为基础的论理学。正因为以反映论为基础,所以唯物辩证法又是当作认识论看的辩证法。为要究明认识过程的辩证法,就不能不展开唯物辩证法的反映论。

  二、意识与人类肉体的关系

  基于唯物辩证法的反映论,意识是客观世界在人类精神活动与神头脑中的反映,即是说,意识是客观的实在的映象。经系统的关系

  然则人类的意识究竟怎样生成的?这个问题的说明,是我们理解反映论的关键(以下所述,主要的根据了卢卡捷夫斯基的《无神论教程》第二章)。

  依据现代科学的研究,人类的意识,以人类的神经系统之存在为前提。人类的精神活动,与神经系统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人类的神经系统,是分为许多部分的复杂的器官。神经系统分中枢神经系统与末梢神经系统两部。脑髓和脊髓,属于中枢神经系统,由脑髓和脊髓出发而到达于身体表面(皮肤、筋肉等)为止的神经,称为末梢神经系统。脑髓和脊髓由神经细胞和神经细胞枝组织而成。在这些神经细胞枝之间,有神经纤维介在着。所谓神经,正是由互相结合的神经纤维束形成的东西。

  大脑司掌身体诸器官的运动。如果切断了由大脑通到某一器官例如手的神经,手虽然还是存在,而人却失掉运动其手的能力。因而我们所切断的那一神经,即是由手传达外界刺激于大脑的所谓知觉神经。所以这一神经如被切断,手的运动能力虽能保持,却不能感受外界的刺激。因而感觉与手足的运动,是脑髓得到神经之助,觉知神经所受的外界的刺激,并刺激器官的作用。

  人类与高等动物的大脑,其构造极其复杂。大脑由神经细胞和神经细胞纤维构成。神经细胞的堆积,叫作灰白质,纤维的束也叫作灰白质。灰白质横布于成为皱襞的大脑半球的表面。半球像帽子一样,覆盖着大脑的其余部分。半球成为深沟,分为一系列的部分。前方为前头叶,上方为颅顶叶,后方为后头叶,侧面为颞颥叶。脑的表面,有许多褶襞。所以在很少的容积中有较多的面积。因此,有多量的神经细胞散布于表面上。

  其次,再说明神经系统的其他部分的意义。如上所述,神经有运动神经与知觉神经。两种神经在有机体中的作用,各不相同。运动神经如被切断,四肢就不能运动;知觉神经如被切断,就丧失知觉。

  神经系统有许多分枝,伸出于有机体的一切部分,能知觉外界或动物

  体内所显现的变化,改正由它所受的刺激,并传达于各器官,因而刺激各器官的作用。刺激首先是在各种感觉机关的末端被知觉的。

  我们的眼长有网膜,膜的表面,是感觉神经的末端。当光线刺激于这些末端时,知觉神经就把刺激传达于神经系统的中枢机关。同样,鼻的黏膜中也有知觉神经的末端。空气中所散布的物质最微小的分子一接触于这黏膜时,就刺激知觉神经,引起种种香臭的感觉。同样,外物刺激舌的黏膜的味觉神经的末端时,就引起味觉;刺激于内耳的听觉神经末端时,就引起听觉。此外,知觉神经的末端,又散布于皮肤的表面,当与外物相接触时,就引起触觉。

  并且,有机体之中,还有所谓交感神经系统。它管理内脏的作用(消化、分泌、血液循环等)。这个系统,也具有固有的特殊的神经中枢和神经,但它隶属于中枢神经系统。

  精神活动与脑精神活动的主要器官是脑髓。精神活动依存于脑髓的

  髓及分泌腺事实,科学家曾用蛙与鸡做过种种的实验,得到了这样的

  结论:随着脑髓的毁坏,高级的精神能力就完全丧失。

  精神活动与脑髓活动的密切的联系,在人类方面也可以实验出来。例如人因某种原因,头部遭受打击而忽然震动其脑髓时,他就丧失其知觉。又如醉人行动异常,是因为脑髓中了酒精的毒。酒精的毒中得越多,人就完全丧失其意识。不但是酒精如此,就是其他各种药品(如麻醉品等),也能毒害脑神经组织,使人丧失意识,这是无须赘言的。

  人的脑髓受了损伤,就引起一定的精神的变化,所谓“精神病者”,实在就是“脑神经病者”。科学家检验死后的精神病者的头脑,知道他所以害精神病的原因,是由于大脑质受了损伤,或者是由于内分泌腺的变调。又如白痴,其原因也是由于脑髓的发育不完全。总之,脑髓与精神活动密切的结合着。脑神经一部分受了损伤,就丧失一部分的精神活动,全部分受了损伤,就丧失全部的精神活动。这些都是科学上所已经证明了的事情。

  但是有机体的精神活动,也不仅是专由神经系统所调剂。人和动物的身体中,还有造出有机体的生活所必要的各种化学的物质的特别器官。这些器官叫作分泌腺。分泌腺分为两种:一是外分泌腺,一是内分泌腺。外分泌腺,是把液体流出于外部的腺,例如唾液腺(把唾液流入口中,因而润泽食物,助其消化)。至于内分泌腺,没有出口,其腺液通过血管壁而直接渗透于血液。内分泌腺所造出的化学的物质,叫作“荷尔蒙”。各种内分泌腺,各分泌特别的“荷尔蒙”。这些“荷尔蒙”对于我们有机体的作用很大。“荷尔蒙”和神经系统一同支配着我们身体的全生命。人类的发达、成长、营养、正常的性生活、外貌、性格等,都依存于“荷尔蒙”的作用。内分泌腺的疾病,能引起全身的残废或重病,并且破坏正常的精神作用。

  人体中最重要的内分泌腺,是甲状腺与生殖腺。甲状腺的“荷尔蒙”,维持并增进脑髓的活动。所以甲状腺对于人的精神的活动大有影响。人的甲状腺如被毁损,其有机体的正常活动就被破坏,其智力就趋于衰弱而变为白痴。白痴之由于甲状腺的发育不完全,这是人所共知的。

  其次,生殖腺(在男子为睾丸,在女子为卵巢),对于人类有机体的发达,也有极大的影响。男女的生殖腺,双方同时以一定的部署活动,向外部分泌出适于生殖的性细胞(在男子为精虫,在女子为卵子),向内部(血液)分泌出调剂有机体的作用特殊“荷尔蒙”。生殖腺的“荷尔蒙”之调剂性的发达,这是人们所已经知道的事实。目前科学家正在从这方面研究着返老还童的有效方法。

  所以,内分泌腺一类东西,由于分泌“荷尔蒙”,调整有机体的作用,对于有机体的成长、形态、智能及行为等,给予很大的影响。我们理解了神经系统与内分泌腺的活动,就能够知道人类有机体的作用及其发达,是由这些机构所调整的。

  三、动物的意识的生成过程

  基于前节的研究,我们知道意识是最高等的物质即下等动物的反神经系统的产物。最高等的神经系统,当然是属于人类所作用有的,但是人类以外比较低级的其他动物,也具有等级

  不同的神经系统,因而它们也是有意识的。我们既然知道人类是由动物发

  展而来的,当然不能否认人类的意识由动物的意识发展而来的事实(虽然人类的意识高出于动物的意识,其原因后段再说)。所以为要说明意识生成的过程,不能不由高级的意识追溯到低级的意识。但要追溯到低级的意识,又不能不更进一步的追溯到最低级动物的行为、对于刺激的反应。

  在动物界的最低级阶段上,动物的行为,极其原始而简单,当然不能预想到意识的存在。先就单细胞动物的阿米巴的行为来说。依据实验的调査,若在阿米巴周围放置极微细的海藻,阿米巴就接近于海藻来摄取养分。又如在阿米巴的队伍中放下少量的食盐,阿米巴就开始离开。阿米巴被放在少量淡水之中,就完全停止运动,变成圆块状。照这样观察起来,阿米巴受到外界的刺激时,就起反应,否则它就不运动。阿米巴的反作用,是由于外界的物理—化学的变化所引起的。

  其次,就组织简单的多细胞动物例如海绵来看。海绵的反作用,就是它的收缩与膨胀,与外界的水液的成分的变化相适应。因而组织简单的多细胞动物的反作用,正确的与外界的物理——化学的条件相适应。不过,意识作用在这类最简单的多细胞动物中,是不能有的。

  再次,就腔肠动物(例如水母)来看。腔肠动物的反作用,比较海绵更为敏感。腔肠动物中已有神经系统的萌芽,外界的刺激,由它的有机体表面的特别神经细胞所知觉。因而腔肠动物,比较海绵有反应多种的刺激的能力。

  与神经系统相关联的、对于刺激的反应,叫作反射运动。在这种意义上,阿米巴与海绵因为没有神经系统,所以没有反射运动。

  再其次,就复杂的有机体(例如昆虫)来看。昆虫的反作用,比较腔肠动物更为完全。昆虫的神经系统比较复杂。在腔肠动物方面,一个一个的刺激,都引起一样的反作用。而昆虫对于刺激的各种反作用,都互相结合。每逢引起一种反作用时,接着就现出其他一系列的反作用。例如黄蜂的反作用——反射运动,像锁链一样,互相结合着。

  反射运动的那种连锁性,是动物的本能。本能在高等动物中,也是有的。动物由于本能的作用,能够建筑住所,贮藏食物,并选择气候。本能是动物在一定生活时期内由于内脏方面的一定刺激的影响而自行显现的。例如海獭知道建筑住所,知道筑堤。这完全是本能的作用。依据实验的考察,若把初生的海獭养在笼中,使它发育成长。但它到了成熟之时,仍由本能的作用去建筑住所或实行筑堤(其材料由人所供给)。照这样,海獭已有住所,却仍旧筑堤,并且又不曾有老海獭教过它,可知这完全是本能的作用。

  现在更进而研究最高级的多细胞动物,即脊椎动高等动物的意物。按照复杂性增加的顺序,脊椎动物发展的顺序是鱼识、无条件的类、两栖类、爬虫类、鸟类,最后是哺乳类。哺乳类中最反射运动与条

  件的反射运动

  复杂的有机体是人类。

  脊椎动物的神经系统,比较下等动物,其组织极其复杂。脊椎动物的反作用的复杂性,与其神经系统的复杂程度相适应。脊椎动物方面,已经显现出反作用的新类型,这是低级动物所没有的特征。

  依据俄国学者巴威洛夫自己的研究,狗这种脊椎动物,除了先天的反射运动以外,还显现了狗的生活中所得到的新的反射运动。巴威洛夫用适当的方法,研究了狗的消化腺。他在狗的颈项上造出了人工的瘘管(即孔),另用橡皮管接连于这个瘘管,使狗的唾液通过瘘管而滴入于玻璃杯之中,借以观察唾液分泌的分量(此外骨骼、内脏及其他分泌腺,都可用同样的方法研究)。实验的结果,知道狗的唾液在食物进到口中时都同样的分泌出来。巴威洛夫把这样的反射运动,叫作无条件的反射运动。唾液及其他消化液的分泌,也和微尘进到我们眼中而立即转瞬的那样,很正确而且必然的发生出来。

  巴威洛夫举行这种实验时,发见了狗除了先天的反射运动以外,还有新的反射运动。例如屡次打铃给狗以食物,狗在就食时就流出唾液。这是狗的无条件的、先天的反射运动的作用。但是打铃给食物的实验经过数次以后,狗只要一听到铃声,即令没有食物,也同样的流出唾液。于是狗有了新的反射运动。巴威洛夫把这种反射运动,叫作条件的反射运动。这种反射运动,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动物生活中出现的。

  无条件的、先天的反射运动,是在脊髓及长椭圆形脑髓的神经系统的最下级部门的媒介之下显现的。至于条件的反射运动之形成,就必须有大脑半球,即较高级精神活动与它相结合的机关之存在。这条件的反射运动,必须常用练习去维持,否则就会衰弱或停顿下去。

  巴威洛夫实验的结果,知道高级动物一经得到条件的反射运动,还可以由此而得到更新的反射运动。例如狗听到铃声而分泌唾液时,如果同时更给以别的刺激,狗就能得到更新的反射运动。如果打铃时又开亮电灯而给狗以食物,结果狗在开电灯时就开始分泌唾液。这就是第二次的条件的反射运动。依据这种实验的方法,还可以使狗得到第三次、第四次的条件的反射运动。

  构成新反射运动的能力,使动物得到适应变化的环境的可能性。条件的反射运动,是在动物的生活中形成并蓄积的。这种条件的反射运动之形成并蓄积,实是使动物所以能制胜于生存竞争的原因。

  从上面的说明看来,我们可以知道,动物的精神活动的复杂性,完全与其神经系统的复杂性相适应。

  具有构成复杂的反射作用的能力的动物,就已经具有所谓心理的或精神的能力。例如就狗来看,我们可以说,狗也具有思考能力、愿望及性格,狗也有智狗与蠢狗的区别。概括起来说,在这些动物中,已出现了高级的神经作用。这高级的神经作用,即是意识。这高级的神经作用(即意识),只有在具有构成复杂的反射作用的能力与大脑的动物的有机体中,才能发生。但是人类的意识与普通动物的意识,究竟有什么差别呢?这是下面要说明的问题。

  四、人类的意识的生成过程

  条件的反射运如果反射运动构成动物的精神活动的基础,在这一

  动与人类的精点上,人类与动物之间,究竟有差异吗?我们知道,人是

  神活动由动物状态发展而来的,反射运动在人类的行为上,当然

  有很大的作用。人类带着一系列的先天的反射运动而出生。例如刚刚脱离母体的婴儿,有吸乳的反射运动。母亲的乳头一进到婴儿口中,他就用口唇开始一系列的动作,当他感到不舒适或生病之时,他就用哭号来表示。这都是人类带着先天的反射而出生的证明。

  不但婴儿有先天的反射运动,并且成人也还保存着先天的即无条件的反射运动。例如我们的眼睛遇到尘埃时,立即把眼睛闭住,这时并不曾意识到那是不是尘埃。又如鼻的黏膜受到外界的刺激时,就立即感到奇痒而喷嚏。这样的反射运动,多至不胜枚举。

  人类由于无条件的反射运动,可以发生条件的反射运动。柏克捷列夫教授曾经用成人做试验,表明了以无条件的反射运动做基础而发生条件的反射运动的事实。例如我们的手指触到电流的刺激时,立即把手向后撤退。又如在通电流之时而同时用声音去表示。这样经过数次的反复之后,人们即使听到不带电流的声音,也立即将手向后撤退。这便是条件的反射运动。不过这种条件的反射运动,必须随时练习,否则也会消失,但也会复生。

  带着无条件的反射运动出生的婴儿,在其出生以后不久,就开始获得条件的反射运动。例如睡在摇篮中的婴儿,当感到饥饿或不快而哭叫之时,乳母立即揺动摇篮,或实行授乳。这样经过数次的反复之后,婴儿当哭叫时只要感到摇篮的揺动就立即收敛哭声。这是条件的反射运动。又如,婴儿出生数个月之后,能够辨认授乳的母亲,每逢饥饿而接近于母亲时,母亲即实行授乳。照这样经过数次的反复之后,每逢感到饥饿而哭叫之时,一见到自己的母亲就立即停止哭声,这样的经验上的积累,以后他只要见到母亲就感到舒适了。所以基于无条件的反射运动,能够发生一系列的条件的反射运动。

  小儿所得到的条件的反射运动之量,逐渐地增加起来,而反射运动的本身也就愈趋于复杂,因而他的精神生活,也愈趋于丰富,逐渐地获得较高级的反射运动。于是他的经验日趋丰富,而识别事物的能力也逐渐增强,逐渐发展其为成人的行为的一切特征了。随着幼儿的成长,他的精神世界就由思想、感情、希望等所充实。于是幼儿的心理变成成人的心理。

  所以,一切等级的复杂的反射运动之丰富的复杂的机构,是人类的心

  理生活之生理学的基础。

  我们在前面引用了许多的实例或证明,说明了人类 人类意识高出

  与动物的精神活动的类似性,然则在心理方面,人类与动 于动物意识的

  物之间究竟有什么差异?人类意识高出于动物意识的特 特征

  征,究竟是什么?

  人类意识高出于动物意识的特征,首先是由人类的神经系统的构造所规定的。人类的大脑半球,比较动物有显著的发展。尤其是成就了很大的发展的东西,是半球壳,并且脑内的皱襞比较动物的皱襞更是多得异常。人类脑髓中的神经细胞和纤维的量,比较动物的脑髓也多得异常,达到百亿之数。又,人类方面的、支配手的动作的神经网部分,也发达到无与伦比的程度。通过咽喉、颜面、和口腔的筋肉的神经路,也成就了非常的发展。还有,脑腔之内有支配言语运动的、微妙的组织的中枢部。

  人类的神经系统的这一切特征,是数千百年的社会生活的产物。社会生活促进了言语机关的强有力的发达。社会生活的发达,促进了人类的脑髓机关的发达,使人类得到丰富的条件的反射运动。而这类条件的反射运动,是富于迅速适应环境变化的柔软性的。这样的脑髓机关,就是人类的特别的大脑半球。

  社会生活的环境,对于人类的精神活动的发达,有很大的影响,这是不待言的。复杂的社会的生活之存在,是用有音节的言语说话并做抽象的思维的那种人类能力出现的主要条件。随着言语的发生和发展,人们就能够造出事物的表象。当人们接触于无限的事物时,他们就得到无限的映象,就开始去认识它们。他们知道把一切事物和行为,加以分类,并用一定的言语表现出来,因而造出事物或动作的抽象的表象。例如“苹果”一个名词,就结合为一个有一定的色香味等的圆形物的表象。又如“动作”的名词,就结合为一种有某种的方向、速度、运动等物体的位置变化的表象。假使人类没有言语,他虽然得到关于事物的映象,却不能依据一定的特征实行分类,并适当地反映出来。所以言语对于人类的条件的反射运动的形成,具有很大的意义。当发出任意的言语时,表象的全连锁,就立即出现于我们的意识之中,这是很明白的。还有,条件的反射运动的全连锁,还能依靠言语,由一人传达于他人。所以一人的头脑中发生的新的表象结合,能变为许多人的所有物。由于这种事实,人类社会才得到急速发达的可能性。人类的言语,由共同劳动的事实而发生,又进而统制共同劳动,更进一步的组织这种劳动。劳动的经验,借言语的助力,由一代传到次代,把经验蓄积起来,造出一定的体系。各个人的精神生活的范围,因此扩张起来,个人的经验依靠集体的经验而增加。于是精神生活便日趋于复杂而丰富。

  所以,人类与其他高等动物的精神生活上的差异,就在于人类因独有反射运动最复杂、最丰富的机关而具有抽象的思维、抽象的概念构成的能力。但这种能力本身,虽是高等动物的心理发展到最高阶段的结果,而这种结果却是在人类社会的生产的实践过程中发生并发展的。换句话说,人类的意识、人类的思维能力,是数千百年的社会生活的产物。

  基于前面的说明,我们可以知道,物质世界,在其意识的生成之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意识的人类。依据科学的证明,地球概括从前只有无机界的物质存在形态,往后才出现有机界的新的物质存在形态,再后才发生意识——用特殊方法组织了的物质的性质。

  所以意识不是存在于物质之外的东西,不是与物质平行的第二个本源。意识依存于物质,并从物质发生。意识是具有复杂神经组织的有机界最高代表所具有的属性。神经组织是意识活动的必然条件。社会的人类是意识的最高形态的担当者,这种最高形态,与人类在其社会的实践中发展了的意识,是物质的一定发展阶段中物质生命的一种发现。

  只有高等物质,只有动物的最高神经组织的物质,才能知觉在它内外发生的过程,才具有内的反映、知觉的能力。我们神经中枢中发生的客观的生理过程,唤起意识形式中的这个过程的主观的表现。其本身虽是客观的东西,虽是某种物质的过程,而就具有脑髓的生物看来,同时却是主观的心理的行为。意识本身,同样具有长期发展的历史。动物意识(本能)的下级阶段,虽与高等动物神经组织的发展相联系,但意识之更进的发展,却与动物到人类的推移相联系,与社会的劳动之发展相联系。因为这社会的劳动,造出了使人类脑髓发达的条件。

  俗流唯物论,把意识看作脑髓的分泌物,正如胆汁是肝脏的分泌物一样。这种见解是错误的。意识不是可以测量可以分泌的东西。意识是运动的物质之内的状态,是反映在其中发生的生理过程的(不能与客观的神经作用分离的)特别属性,又和这生理过程不同。

  意识的、思维的物质,是有特殊性质的物质。这种物质,随着人类社会生活中言语的发展,发展到最高阶段。辩证唯物论承认物质组织的高级种类与低级种类的差别,却不否定思维本体的意识与特殊性。辩证唯物论把意识当作物质的发展的形式及历史的产物去说明。意识的发展依存于物质的生产之发展,并与言语的发展相联系。

  第二节:感 觉

  一、当作认识的源泉看的感觉

  感觉的形成就认识过程的诸契机、诸形态发生的顺序说来,最

  初的契机、最初的形态,是在感官上反映客观现实性的感觉。人类的一切的认识,都是由感觉出发的,所以当考察认识过程时,首先要研究感觉。

  感觉究竟是怎样发生的呢?

  我们的认识活动,与所谓感觉系统和神经系统的存在及其机能相结合。属于感觉系统的东西,是视官、听官、嗅官、味官、触官等五种感官。感觉系统由于神经纤维而与神经系统紧密地相联系。这神经纤维的根本性质,是传达性——即是在自己的延长上传达外界所给予的刺激的能力。

  神经纤维分求心性(或知觉性)与远心性(或运动性)两种。求心性纤维从身体表面把刺激传达于中枢神经系统;远心性纤维从神经系统把刺激传达于身体表面。至于构成末梢神经系统的神经,由神经纤维的末端,而通达于身体表面,于外部的感官。当这些外的感官(眼、耳等)接受外界的刺激时,求心性纤维就把这一定的刺激传达于脑的神经细胞,脑神经细胞就把这些刺激转化为感觉。例如,触官对于对象的接触,传达某种刺激时,这刺激就由求心性神经末端所通达的特殊触觉小体(特殊知觉细胞群)所摄取。这求心性神经,正是把刺激传达到中枢神经系统的东西。一经达到半球皮质的触觉中枢,刺激就转化为特殊的触觉。又如光线,顺次经由角膜、透明的水液、瞳孔、透明水晶体及玻璃体而接触于网膜,引起特殊的化学变化。这化学变化,对于神经纤维而成为刺激物。视神经把这样得来的刺激传达于脑,于是就转化为视觉。至于其他的感觉,也和视觉及触觉一样,有相同的形成过程。

  与感觉的种类(视觉、听觉、味觉、嗅觉、触觉)相适应,在大脑皮质之中,具有这些感觉的形成与其存在相结合的一定的感觉中枢。大脑皮质的颅顶叶之中,存有所谓知觉中枢及运动中枢的领域。这是刺激转化为触觉及运动觉的场所,如实验及病理学所指明,大脑皮质中某一部分如受损伤,就丧失与它相适应的感觉。

  依照上述的方法,我们的意识中就发生感觉。许多感觉合流在一起之时,就成为知觉。例如关于蔷薇的知觉,是形成为蔷薇的心象(知觉)的诸感觉(视觉、触觉、嗅觉)之结合。所以,当我们的身体接受外界对象的作用时,就得到这对象的知觉。就是在离开这对象之后,那种知觉的记忆,仍留存于脑海之中。关于这个感性的知觉的记忆,就是所谓对象的表象。而感觉的积累就是经验。

  所以,“感觉是外物刺激于人体外部器官的结果,它依存于外物,也依存于人体器官的构造。外物形态的多样性与人体器官的多样性(因而又是脑髓的分化的活动),产生出感觉的多样性”。外物的各种方面是互相联系着,人体的各种感官,在其外的与内的方面,也是互相联系着,所以外物作用于感官,就发生出反映外物的内的联系的感觉。所以感觉是在认识上把我们和外物联络起来的东西,它是我们的认识的最初的形态、最初的契机。

  世间一切的东西都是发展的,同样,人类的感觉也感觉的发展与是发展的。“感觉的发展法则,只是一般的发展法则之特实践殊形式。”

  感觉的发展,与社会历史的实践有密切的关系。首先,就人类的感觉和动物的感觉比较来说明人类感觉的发展。人类的感觉和动物的感觉,确实是不同的。例如,人在黑夜中所能观察的明暗的区别,与枭和猫所能观察的明暗的区别不同;人的嗅官所能嗅的气味,和其他昆虫等动物所能嗅的气味不同;人的触官所感受的水的温度,和鱼类所感受的水的温度不同。并且就特定感觉的锐敏性来说,人有时不如动物,但人的感觉比较动物的感觉却是高级的。恩格斯说:“鹫眼比人眼更能望远,但人眼观察事物,比较鹫眼能够识别更多的东西。狗比人具有很敏锐的嗅觉,却不能区别对于人类成为各种事物的一定标帜的香气的极小部分。”人的感觉所以高出于动物的感觉,这当然是根源于人的感官、生理构造的发展。而人的感官、生理构造发展的原因,是由于人是制造器具的动物,是从事于物质的生产的社会的动物。人在生产过程中,一面变革自然,同时又变革自己的性质,发展自己的性能与自然力,因而扩大自己感性的领域,使自己的感觉超出于动物之上。

  其次,就野蛮人的感觉和现代人的感觉比较来说明感觉的发展。野蛮人的感官,不能精细地、正确地辨别外物的色味声香及形状等,也不能感到极大、极小、极远的东西。现代人的感官,却是非常发达,感觉也非常复杂,并能够应用人工器械(如望远镜、显微镜、分光镜、测温器等),感觉到肉体感官所不能感觉到的东西。现代人的感觉比较野蛮人特别显著发展的原因,无疑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感觉的—人类的活动,随着生产手段的发达与生产技术的改良,逐渐地扩大起来。不断地发展起来的生产手段与生产技术,使人类的五官不断地发展起来,因而扩大了对于现实的感觉,丰富了对于世界认识的感性的材料。所以人类的感觉,具有深刻的历史的性质,我们研究感觉时,不能单从生理学的见地去理解,最重要的是贯彻历史主义。马氏说:“五官的形成,是迄今为止的全世界史的业绩。”这是关于感觉的历史的见解。如果单从生理学的见解来考察感觉的发展,那就要归结于感官的生理构造的差异了。可是现代人的感官和过去人的感官,在生理的构造上是没有差异的,为什么感觉的发展程度却相差很远?这差异的最后原因,是在物质的生产手段及生产技术之中。

  感觉之依存于外物与人体生理器官的构造,这是前面已经说过的。“比较发达了的感觉,一般地说来,以比较发达了的人体构造为前提”。人与人各不相同,生理的构造也各不相同。由于天赋与遗传等的差别,就发生感官发展程度的差别。因此,有的人感觉特别敏锐,有的人感觉特别迟钝。感觉特别敏锐的人,比较具有做艺术家的资格,这是不容否认的。可是艺术家之所以能成为艺术家,不是个人的特殊生理的禀赋所能单独决定的,最主要的是受特定的社会条件及阶级关系所决定的。这种具有做艺术家资格的人,如果所处的社会条件与阶级关系,使他不能发展其特殊的禀赋,他不能不从事于与自己禀赋相反的工作。“愁苦的穷困的人们,对于很好的戏剧,没有什么感觉。宝石商人,只看到宝石的货币价值,看不到宝石的美丽及其特殊性质,即是说,他没有关于宝石的矿物学的感觉”。所以感觉的发展,由历史的发展水准所决定,由社会的人类之具体的实践所决定。

  感觉是一切有形体或外界的映象,“是外界和意识当作认识的出之实在的直接的结合,是外部刺激的能力到意识的事实之发点看的感觉变形。这种变形,是各人看见过几百万次,而且现实的一步步的看见着的东西”。当我们的感官接触于外界事物之时,外界事物的一切方面、联系和属性等之合法则的统一,都反映于我们头脑之中,即成为感觉。这感觉是人类认识的最初的阶段,是认识的出发点。

  感觉是对我们启示客观真理的东西,它能使我们正确地明了外界事物的真相。如果感觉单只给人们以关于外物的歪曲的映象,人类与自然的斗争将成为不可能。视有如无、视无如有、以真为假、以假为真——有这样感觉的人,必不是健全的人或是狂人。全社会的人如果都是这样,社会就不能与自然相斗争,而社会也难于存在了。所以感觉是不欺骗人们的。固然,我们不能说,人类的感觉是绝对正确而没有错误的。外物在感觉上所给予的假象,有时是错误的。例如我们用肉眼眺望天空,觉到太阳比地球小,恒星比地球更小,这是假象。又如用肉眼眺望水中的木棒,觉得是弯曲的,这木棒如果原是直的,我们却视为弯曲的,这也是假象了。这种假象当然是错误。不过,我们不单用视官观察外物,并且还能用其他感官观察外物。不单用肉体感官观察外物,并且还能用人工方法延长感官去观察外物。这样,假象的错误就由实践订正了。但无论如何,假象也对我们“启示客观的真理”,因为太阳、恒星、木棒等物仍是离我们的意识而独立的客观的实在。

  感觉的发展,是一个过程。感觉虽是客观世界的映象,却不能无条件地、完全地、正确地、一次地把客观世界都摄取出来。“世界是比较它所显现的那样更为丰富、更为生动、更为复杂的东西,因为科学的发展每一进步,在世界之中发现的新的方面”。所以我们的感觉只是近似的正确的反映客观的真理,只是客观世界的近似的正确的映象。

  人类的认识过程,是在实践基础上由感觉起到思维为止的统一的认

  识过程。客观世界之合法则的统一,都在感觉上给予我们。我们的思维,把感觉作为材料,抽象出客观世界的发展法则。最初以某种程度在感觉上给予着的东西,就是思维的全部内容。即是说,在感觉中未曾给予着的东西,在思维中也是没有的。所以我们在世界的具体的认识上,都必须由感觉出发。从古以来,一切的科学,都是从反映外物的感觉出发的。思维的高级认识形式,是从感觉的初级认识形式发生,两者具有不可分离的联系。“人类的认识,在怎样的形式上,经过怎样的途径,依从怎样的法则而发展——这件事情的严密的科学的分析,在理论上,在历史上,都必须由感觉开始”。所以说,“感觉是认识的源泉”。

  但是,感觉是认识的源泉,不单是唯物论者这样认定,并且主观唯心论者也是这样认定的。不过两者却有大不相同的地方。感觉是认识的源泉,这是认识论的第一前提。离开人类及其意识而独立的客观的实在,是在感觉上给予人类的东西,即外物是感觉的源泉,这是认识论的第二前提。主观唯心论虽然承认第一前提,却否认第二前提。主观唯心论不把感觉看作是意识和外物的结合,而把它看作是从外物隔离意识的障壁,不把感觉看作是反映外物的映象,而把它看作是“唯一的存在物”。反之,在辩证唯物论者看来,感觉、表象及思维,都是外物的合法则的统一性的反映。感觉是人类通达到外界去的渡桥。外物作用于感官而成为感觉,我们只有凭借感觉去认识外物的存在,并在意识中区别外物与自己。只有依靠这种区别,思维才有可能。所以,“我们从感觉出发,可以走向到达于唯我论(物体是感觉的合成或复合)的主观主义的方向,也可以走向到达于唯物论(感觉是物体的、外界的映象)的客观主义的方向。就第一种见解——不可知论,或更进一步的主观唯心论——说来,客观的真理那东西是没有的。就第二种见地即唯物论说来,客观的真理之认定,是根本的东西”。换句话说,唯物论认定反映外物的感觉是认识的源泉。

  关于反映论的“观念的东西,是在人类头脑中被翻译了被加工了

  曲解之批判的物质的东西”(马克思);“我们头脑中的概念”是

  “现实事物的反映”(恩格斯);“认识是人类对于自然的反映”,“感觉是物体的、外界的映象”(列宁)——这些命题,是唯物论的反映论的古典的见解。依据反映论,客观的实在首先是在感觉上给予我们的东西,这感觉即是认识的源泉、认识的端绪。

  唯物论的感觉论,是以存在规定意识的前提做基础的。唯我论的哲学虽也从感觉出发,却是以意识规定存在的前提做基础的。这种哲学,根本上是与辩证唯物论相反对的。辩证唯物论不但反对一切观念的感觉论,并且也反对接受唯心论或经验主义的影响的属于唯物论阵营中的认识论。这里先举出普列哈诺夫的象形文字论加以批判。

  普列哈诺夫用象形文字论代替反映论,说我们的感觉只是象形文字,只是条件的记号,主张感觉与引起感觉的事物并不相似。这种见解,显然偏向于康德主义。普列哈诺夫的象形文字论,是从感受康德主义影响的自然科学家黑尔姆霍尔的蹈袭而来的。黑尔姆霍尔分离感性与思维,对感性的经验表示怀疑。他企图就视觉证明感觉对于现实性的相对性。他认为人们对于色彩的知觉是各不相同的。色盲的人把紫色看成青色,把黄色看成玫瑰色。甚至健全的人的视官,也有把对象作不同的反映的。例如对象的映象投到所谓“盲点”之时,那对象就看不见了,这时只有转动瞳孔才能看到它。黑尔姆霍尔由于这种视觉的相对性,就做出下述的结论:对象在我们意识上的反映,与对象本身全不相似,它只是在我们意识以外的某种对象的单纯的象形文字或记号。我们是知道这对象的存在的,因为感觉到这对象对我们所起的作用。但是我们却不能知道对象本身究竟是什么。我们只能主张客观对象的一些关系和变化是与各种感觉间的关系及互相作用相照应的。但这个对象本身究竟是什么?其中所生的各种变化的本质究竟在哪一点?这是我们所决不能知道的事情。

  这种象形文字论或照应论,无疑的是康德主义的不可知论。普列哈诺夫从黑尔姆霍尔所借用的象形文字论或照应论,决不能说是唯物论的。依据这种理论,存在规定思维的问题以及外界认识的客观真理性的问题,便被涂抹了。并且所谓照应论,显然地把物质与精神看作平行的东西,这显然陷入二元论的错误。所以普列哈诺夫的象形文字论或照应论,其中隐藏着康德的二元论和不可知论,这是与反映论截然相反的。

  普列哈诺夫的象形文字论,往后被机械论者所展开,形成了机械唯物论的体系。例如普列哈诺夫的弟子亚克瑟洛特,拥护象形文字论,反对反映论。她说:“如果感觉是事物的肖像或反映,我就要问:物究竟为什么是必要的呢?物在这种情形,就会变为绝对意义上的物本体。把感觉看成对象的肖像或反映,那就是再度在主体与客体间设立不可逾越的深渊。”亚克瑟洛特忽视思维的能动作用,忽视实践之历史的发展,不理解主体与客体在实践基础上的统一。这种主张,与迂回的经验论相通,支持着象形文字论,必然地分离思维与感觉,而把思维还原于感觉。这正是机械论的认识的谬误的根源。此外,形式论者德波林也有相似的谬误。德波林一面支持黑格尔的唯心论,主张社会的认识之发展只是论理的认识一方面的发展,并不回顾感性的直接的认识;在另一方面,又为象形文字论做辩护,他说:“列宁反对象征论或象形文字论,是完全正确的。一般地说来,普列哈诺夫不曾站在象形文字论的见地;并且他承认了自己的用语不正确,这是读者所知道的。在普列哈诺夫一方面,问题只是用语,而不是问题的本质。”德波林在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拥护象形文字论,但对于象形文字论之康德主义的本质,却是不曾理解。他这种见解,与他的黑格尔色彩的唯心论,不能说是无缘的。

  二、感觉与思维

  感觉与思维的 从物质到感觉,到意识的过程,上面大致已经说明

  关系 了,现在进而说明由感觉到思维的过程。

  由感觉到思维的过程,是认识的深化的运动过程。

  列宁在《黑格尔辩证法(论理学)的大纲》中这样写着:“最初,印象。其次,某种东西出现。其次,本质(物或现象的规定)与量的概念发展。其次,研究与探索,把思想诱导到同一—差别—根据—本质(关于现象的),因果律等的认识。认识的这一切契机(进行、阶段、过程),由实践所检证,从主观诱导到客观,通过这检证而到达于真理。”由这一段话看来,人类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要经过种种不同的契机、不同的阶段。简括起来,如列宁所说:“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由抽象的思维到实践,这是认识真理的辩证法的路程,是到达于客观的实在之认识的路程。”在认识的深化的运动过程中,感性与思维是认识的两个契机、两个阶段,两者之间,具有辩证法的联系。

  在由感觉到思维的认识过程中,感觉是最初的契机,是初级的阶段;思维是最后的契机,是高级的阶段。前者是感性的认识,后者是论理的认识;前者是直接的知觉,后者是被媒介了的知觉。两者不是各别的独立的认识,也不是独立的认识阶段。两者之间的差别,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两者互相渗透,其间绝对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

  一切客观的事物都是对立的部分、方面、倾向等的统一。人类在其实践上,接触于在意识以外的许多事物,在感官上唤起感觉,即客观实在性的映象。所以“感觉也和一切认识形式一样,反映事物之质的方面与量的方面、现象与本质、物的属性与当作统一体看的物本身、单独的东西与普遍的东西”。在感性的反映上的事物的全体的知觉,是事物的一切方面、属性、关系、倾向等在其本身中成为“合法则的联系的统一的结果”。至于思维,是依靠抽象的作用,从感觉所给予的无数偶然性的错综之中,抽出在感觉上所给予的外界事物之内的关联,并在其本质的形态上把它表示出来。思维原是从感觉生长的,思维的过程,原是感觉的明晰化的过程。在思维的认识上,例如在同一性、对立性、因果性、必然性等观念上反映出来的客观事物的各种联系,“都已在感觉的诸现象的萌芽形态中表现了的。例如观察某种类似和差别,理解一种现象之后接着发生别种现象。我们看到昼与夜的交替,听到打击之后随着发出的声音。这一切都成为关于现实的各方面的规律性、因果性及相互依存性的推理的基础”。客观对象的总体性,固然在我们的感觉上反映出来,但这种反映还是直观的认识。如要理解客观对象的各方面的规律性、因果性及相互依存性等,单靠感觉是不够的。这种理解,是论理的认识,是比较直观的认识更为高级的东西,是比较直观更深刻的物质界的反映的高级阶段。例如《资本论》论述价值时,这样写着:“诸商品的价值对象性,在不知道它的所在这一点上,与胡尔斯达夫的情妇郭克里寡妇不同。各个商品,无论怎样把它反复舞弄,依然不能抓住它的价值。”这就是说,我们的感官,虽然能把商品拿来观看、舞弄,而对于商品的价值、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却不能认识。所以,论理的认识,比较感性的认识,更加深刻地反映现实。

  感性的认识与论理的认识,互为条件。人类在其社会的实践上,随着对于外物的感觉的发展,人类对于外物的理解就更趋于深刻;在另一方面,对于外物有了理解,就能更正确、更深刻地感觉外物。例如,当特定的自然现象或社会事变发生时,在没有科学素养的人看来,只能有浅薄的直观的认识;反之,在科学家看来,却能深刻地感觉到它。还有一层,在前面曾经说过,现代的人能用人工器械如望远镜、显微镜、分光镜等来延长生理的感官,使人们更深刻更精细地感觉到外界的事物。而望远镜、显微镜、分光镜等人工器械,原是人们在实践上理解外界事物的结果。所以,思维与感觉,互相发展,互相丰富其内容。

  由感觉到思维由感觉到思维的推移的问题,以及感觉在思维中的推移及其与保存的问题,是在辩证法的认识论上占据主要地位的问实践的关系题。

  费尔巴哈说:“在联系上去读感觉的福音书——这是思维。”这种主张是正确的(虽然他不能现实地解决感觉与思维的关系的问题)。思维是在感觉的多样性之中去发见联系,不是自己去创造联系。由感觉到思维的推移的认识能力之发展,在其根据中存有人类的实践,这是要特别说明的命题。

  思维和感觉,同是客观的实在在人类意识中的反映。感觉是直观的认识阶段上的反映,思维是论理的认识阶段上的反映。但所谓意识是客观实在的反映,只是就“镜面性”的反映取义而言,并不是说人类的意识也和无知的镜面一样,常依从自己的某种不变的法则,千篇一律地去反映对象(只有机械唯物论者或唯物辩证法的敌人才做这样的主张)。人是意识体,是积极地能动地变造自然以维持其生存的动物,是从事于物质的生产的社会的动物。人类之实践的物质的能动性,在观念的形式上反映出来,就成为意识的能动性或认识的能动性。所以人类在意识上反映外物的那种反映,是能动的反映。这种反映的认识,正是历史的社会的实践之积极的契机。

  当人们就感觉的材料稍微实行推理或稍微实行普遍化之时,就已经表现了主体的若干的能动性。向着比较深刻的联系推移的认识的运动,是预想到主体对于对象的能动的现实关系的。所以在由感觉到思维的认识的深化的过程中,认识的能动性,就表现为创造的能力,把感性的认识提高到论理的认识。而认识的这种能动性,是社会历史的实践的契机。认识的深化的运动,也是在实践的基础上显现的。在实践的过程中,人们看到各种现象的反复,各种现象在实践上的再现,一种现象的消灭与别种现象的继起,物质的再生产过程中许多对象的综合,等等,——这一切都是普遍化的进行,认识运动的基础。

  例如,无产阶级,在其发展的初期阶段上,对于资本主义的认识,只是直观的,所以他们只是“自在的阶级”,还不能对资产阶级做意识的斗争。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他们所感受的压迫和剥削日益加重,他们的生活水准都被降低到饥饿线上,于是他们依据在奴隶生活条件下所得到的体验和知觉,不断地和资产阶级做日常的斗争(虽然不是意识的斗争)。基于多年斗争的经验和教训,他们就渐渐地把关于资本主义的直观的认识提高到论理的认识,而理解了资本主义的本质了。于是他们就具有阶级的意识而由“自在的阶级”转变为“自为的阶级”了。于是他们深刻地理解了资本主义的矛盾及其没落的必然性,并担负起扬弃资本主义的使命而企图实现新的社会理想了。这样看来,“无产阶级对于资本主义的现实之认识的过程,最初从感觉、表象与对象的直觉阶段,进到对于现实的较高级的理解的阶段,其次再从这高级的阶段,进到革命的实践”的阶段。这是在实践的基础上由感觉到思维的运动过程之实例。

  再就人类的全历史来说明由感觉到思维的推移的过程。在人类史的最初期阶段上,人类还不能从自然分离自己。由于与自然斗争的结果,他们才渐渐的从自然分离出来,但他们对于自然的认识,也只是感性的认识、直观的认识。并且,他们的感性的领域也是很狭隘的。随着物质的生产的实践之发展,人们的感性的领域逐渐扩大,而理解力也逐渐增加,于是逐渐地由感性的认识阶段推移到论理的认识阶段了。往后由于数千百年的社会的历史的实践,感性与思维的互相渗透,不断地使社会的认识的运动更趋于深化了。所以,社会历史的实践,是人类认识运动的最深的源泉、决定的基础。

  感性与思维的关系的问题,在全部哲学史上,是哲关于感性与思学上的一个中心问题。“感性的经验与思维,究竟哪一方维的关系的问面是真的呢?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在近世哲学史上,首题的许多异论

  先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哲学流派,即感觉论(经验论)与唯

  理论。”

  经验论或主观唯心论,都切离感觉与外物的关系,只把感觉的表象作为认识的唯一对象。例如巴克列或休谟,承认主观的感觉或知觉是认识的唯一材料,但否认知觉中有内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在他们看来,只是主体的心理的经验中的知觉中的种种结合。所以他们说,理论的范畴——因果性、相互作用等——对于认识之感觉的材料是主观的,是用以排列感觉的材料的图式。他们从感性的经验夺去一切客观的内容及规律性,结果却对感性的经验不相信。这是“从感觉出发而到达于主观主义的方向”的。

  唯理论与经验论不同,主张人们只有直接依据思维才能认识外界,并说明感觉是混乱而不能相信的东西。例如,斯宾诺莎与笛卡儿,主张思维应从感性解放出来,而停止在它自身的领域。他们说,只有思维才能把捉对象的本质,而感觉却没有这种能力。唯理论认定科学的认识的根本特征,是它的结论的普遍性与必然性。但具有这种特征的东西,只是论理的悟性的认识,并不是感性的经验的认识。唯理论相信思维的法则与存在的法则原是一致的,所以要从几个明白判定的前提出发,依据思维本身的法则,把对象作思辨的构成。但那些前提,又是由别的许多观念,由意识中所固有的最一般最明了的观念构成的。所以唯理论的见解,是与关于先验的诸范畴及思维法则的见解相接近的。可是唯理论还不能完全脱离感性的经验,譬如莱卜尼兹同时承认“理性的真理”与“事实的真理”(即观察与经验的真理)的存在,即其一例。

  康德哲学,企图克服经验论与唯理论的偏向,建立了所谓先验的唯心论体系。但康德哲学在二元论的、形而上学的、不可知论的立场,把感性与思维对立起来,却又用先验的观念的图式来调和它们。他也承认外界事物作用于感官而生感觉,而认识是从感觉的经验出发。但他却主张感觉与唤起感觉的外物并不相似,因而感觉不能反映事物并说明事物。所以他主张物本体是人们所不能认识的。人们所能够认识的东西,只是现象的世界,只是主观的东西(即意识的内容、感性的形式、悟性的范畴),因而把科学封锁在纯粹主观的领域。这种不可知论的二元论,实际上没有超出唯心论所解释的经验的界限以外,仍是不彻底的主观唯心论。

  黑格尔在观念辩证法上解决了感性与思维的关系问题。他把感性作为认识的初级阶段,把思维作为高级阶段,认识的运动是由感性到理性。但他认定物质是精神的产物,不把意识看作物质的映象,而只是在极抽象的形式上说明意识。他虽然承认感性是认识的最初阶段,但在唯心论上蔑视物质的感觉,不能把感觉的丰富材料的改造作基础,去促进论理的东西之现实的发展。在他看来,认识越是上升到高级阶段,就越发远离于感性,并逐渐与“一切感觉的具体性”相分离,而思维与感性的联系也不能保持了。所以,黑格尔的观念辩证法虽然对于论理的认识一阶段,发表过很重要的思想,而其全体的方向,在根本上是错误的。

  费尔巴哈复活唯物论,攻击黑格尔的唯心论,再行提高现实认识的感性契机的意义。他说:“在联系上去读感觉的福音书——这是思维。”这种主张是很正确的。思维是在感觉的多样性之中去发见联系,不是自己去创造联系。思维依存于感觉,思维的法则,依存于感觉的真理性。感觉不单是对思维提供材料,并且是对于现实的理论的认识之基础。所谓只有依靠思维才能理解对象的各方面的联系,并施行普遍化——这种唯心论的命题,完全被费尔巴哈驳倒了。费尔巴哈这样提起问题的方法虽是正确的,但他把感觉只当作感性的对象去解释,不知道把感觉作为感性的人类的活动去解释。即是说,他缺乏实践的见地,只知道意识是受动的反映,不知道意识是能动的反映。所以他虽曾正确地提起了这问题,却不曾现实地解决这问题。

  第三节:概 念

  一、表 象

  由感觉到思维的过程,即是由感觉到概念的过程。表象的意义这个过程,又可以细分为两个过程,即是由感觉到表象,及由表象到概念的过程。表象可说是感觉与概念之间的中间的阶段,中间的契机。

  表象是关于对象的感觉的普遍化的最初特殊形式。前面已经简单地说起,对象的表象,首先是关于各个感性的知觉的记忆。我们的认识能力,把在知觉的记忆上残留着的各个属性、方面和特征等,放在一个形象上统一起来。这种统一的形象,就叫作表象。表象比较感觉,形式上虽然距离客观的对象较远,而在本质上却与客观的对象相接近。在俗流唯物论或迂回经验论的认识论上说来,由感觉到思维的推移的过程,伴随着脱离感觉并使感觉贫困化空虚化的过程。但在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上说来,当构成关于客观事物的表象或概念之时,我们形式上固然远离于客观事物,但本质上却接近于客观事物总体性的合法则的联系之概括。

  前面说过,意识是能动的反映。当客观事物作用于我们的感官时,我们就在关于客观事物的各个感觉上,必然地与客观事物的各个属性、方面和特征等相结合,并且能够把在感觉上给予着的客观事物的许多方面、特征、属性等统一为一个形象——即表象。

  “科学的表象之任务,在于概括直观。”概括直观的方法,一方面是就关于过去对象的多方面的感觉之中,抽出其“共通的本质的特征”,尽可能地、正确地、客观地去反映它。同时,在另一方面,“给予关于对象之个别的全体的形象”。所以表象比较感觉,更能深刻地反映外界事物。通常我们对于外界事物,要感到它是很容易的,要表象它却比较困难。因为表象之形成,与人类的实践、头脑的创造力相关联。前面说过,意识的能动性,是人类的物质的生产的活动在头脑中的反映。这意识的能动性,在其本来的意义上,显现为头脑的创造力(头脑的创造力,原是“人类的实践的物质的能动性之观念的反映形式”)。所以由感觉造成表象,实是头脑的创造力最初发挥作用的结果。

  表象之形成与由感觉到表象的推移,是在实践的基础上显现的。

  实践人类在其实践过程中,不但观察事物的变化,并且观察事

  物变化的方向;不但看到一种现象之后有他种现象随着发生,并且能动地影响于事物,人工的再生产出某种现象所由发生的诸条件,诱发另一种现象。由于现象的反复以及实践上的各种现象的再生产,人们的头脑的创造力便发挥出来,就能够得到关于事物的内的联系的表象了。恩格斯说:“我们不单看到对于一种运动有他种运动接着发生,并且看到,如果一定的运动,在自然中于某些条件之下显现,我们就能够造出那些条件,因而手造这种运动。不单这样,我们还看到:能够造出自然中所完全不发生的——至少不是以那样的形式发生的——运动(工业),并能给这些运动以预定的方向及其大小的程度。通过人类的活动,就形成了因果性的表象,即某一现象是其他一现象的原因的表象。”所以对象的表象之构成,与人类的生活有直接关系。“例如,在农业上,只有在人类无数次耕作地面,伐倒树木,掘去树蔸之时,人们关于地面的表象才发达起来。”(米丁)所以表象是从感觉发达的,并且是在直接的实践的活动的基础上发达的。

  但是,认识的运动并不停顿在表象的阶段上。对象的表象,只是感觉的最初的普遍化,它虽能反映出对象的统一的形象,却不能把握对象的发展过程及发展法则。“客观的实在性,是运动的物质,或物质的运动,因而它在人类头脑中的反映,只是运动之观念的形态。”物质的运动的形态及其发展法则,固然要通过感觉,通过表象,而在概念上更深刻地反映出来。但是,单只在表象上,还不能理解客体的运动及其法则。列宁说:“表象不能把捉当作全体看的运动,例如不能把捉一秒间三十万基米的运动(光),但思维却能把捉它,并且必须把捉它。”表象虽能反映出光以那样的速度而运动,却不能指示光以一秒间三十万基米的速度而运动。因为光以一秒间三十万基米的速度而运动这种认识,是认识在实践的基础上更趋深化的结果。这就是比表象更为深刻的认识阶段。所以,“通常的表象,虽能把捉差别与本质,却不能把捉由一方到他方的推移”。可是由一方到他方的推移之理解,在认识上是“最重要的事情”。即是说,物质世界的一切方面的辩证法之认识,要依靠抽象的思维才能达到。所以,“认识的头脑之从表象开始的这种内在的作用,在表象上不能完成。它只有在思维上才能充分发达,即只有在概念判断与推理的运动、客观世界的最高认识形态之论理的认识上才能充分发达”。因此认识的运动,必须由表象的阶段推移到概念的阶段。

  “表象是从感觉到思维去的认识的推移、联结、运动,是由前者到后者的转变的过程。”

  二、概 念

  “人们在感觉或表象的形式上,虽能知觉客观实在的对象之形象,却不能透入于对象的本质。”为要透入于对象的本质而认识对象之内的合法则的联系,认识的运动不能不从感觉和表象而上升到思维的阶段。思维与感觉的关系,上文中已经说明,思维中所反映的东西,即是感觉或表象中所已经反映的东西。感觉和表象固然不能完全地反映出对象的现实性,而思维中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对象的合法则的联系,都已由感觉和表象反映了出来,不过由思维的能力去发见它而已。

  思维是把感觉和表象造成更高级的普遍化的东西,它把在感觉和表象上给予着的“对象之具体的单独的存在形式,抽象出来,给以最一般的规定。人们只有把反映着客观现实性的感觉和表象实行普遍化,才能得到关于客观对象的概念(例如物质运动的概念、有机体成长的概念、社会发展的概念等)”。所以概念比较感觉和表象,在形式上虽然更加远离于客观对象,而在本质上却更接近于客观对象,更接近于客观事物总体性的合法则的联系之概括。

  概念是认识的契机,是思维的形式,是反映客观实在的形式。唯物辩证法的概念,与形式论理学的概念不同。形式论理学的概念,虽也是同样从表象或直观抽取出来的东西,可是舍弃了生动的直观及其中所包含的客观实在的内容。形式论理学的概念,“是恣意的,因而是主观的”。形式论理学的概念,关于对象的规定,只是列举对象之本质的标帜。但“其本质的内的标帜,不能把握运动源泉之对立的统一,不能把握运动本身。所以形式论理学的概念,是丧失运动的,它是死板的不动的东西,也不互相联系”。一切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但在形式论理学上说来,这种统一,“或被解释为抽象的同一性,或被解释为机械的集合。同样,所谓对立,在形式论理学上,也被解释为完全抽象的、死板的东西,对立物并不互相渗透。没有运动,也没有联系”。所以形式论理学的概念,是与客观的现实性相隔离的、抽象的、无内容的思维形式。反之,唯物辩证法的概念,却是反映着现实世界的永久发展的有内容的思维形式。在论理的概念反映客观现实性这一点说来,它是从这个反映过程分离出来的东西,是抽象的概念,因而它是主观的东西。但辩证法的抽象,能够比较深刻、比较忠实、比较完全地反映客观现实性。在这一点,概念是客观的。所以,辩证法的概念,包含着主观与客观、思维与存在之对立的统一。所以,列宁说:“人们的概念,在其抽象性分离性上,是主观的;但在全体性、过程、总计、倾向、源泉上,是客观的。”

  客观世界的一切事物,都是联结着,同时又都是运动着,在运动中联结,在联结中运动。所以我们认识任何对象时,必须尽可能地从其一切侧面来研究它,从其一切的联结与媒介来研究它,即尽可能地把握对象内部各方面及其与外部各方面的一切复杂关系的全体性。在另一方面,同时必须把握这对象的发展过程及发展的生命,然后我们才能认识对象的发展法则。

  所以反映客观世界的事物的一切概念,具有联结性与运动性。一切事物都是联结着,这是概念的全体性、联结性的源泉。在思维领域中,任何概念都与其他一切概念发生关系,发生相互作用,形成对立的统一。在概念间的这种对立同一上去考察概念,我们就能够发见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偶然与必然、可能性与现实性、原因与结果等范畴的联结的法则。

  同时,一切事物又都是运动着,这是概念的运动性、“柔软性”的源泉。在思维领域中,任何概念都是运动的、发展的。任何概念,都依据对立统一的法则而运动、而发展。人类的思维,对于客观现实性的认识,必须“在运动的永远过程中,在矛盾的发生及其解决的永远过程中去理解”。人类的思维的运动的起动力,也是内的矛盾,对立物的斗争。思维的运动,即是概念和范畴的对立统一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概念和范畴也分解为对立物,其对立的矛盾因斗争而解决。因而概念和范畴的运动与发展,也依从于对立统一的法则。譬如,商品在其运动中引起货币(特殊商品)和普通商品的分裂,由于货币与商品的斗争,达到一定阶段,就引起货币化为资本。其次,资本的运动更由于新的对立的契机,经过一系列的矛盾的发展,又引起资本的没落而转化为反对物,等等。又如,思维在其运动中发生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偶然与必然、可能性与现实性、原因与结果等范畴的对立及其互相渗透,互相推移。因而由这些范畴的运动,发见其发展法则。

  所以“各种概念,是把客观现实性的某种本质的方面,当作全体的联结及运动的契机去反映的”。

  概念的构成恩格斯说:“现实上,一切实在的包括的认识,只

  过程在于下述一点:我们在思想上,把个别的东西,从其个

  别性抽取出来,把它移到特殊性,再从特殊性移到普遍性。换句话说,我们在有限的东西中发见无限的东西,在暂定的东西中发见永久的东西。”这种思维的运动过程,同样是概念的形成过程。辩证法的概念,是具体的概念,是由于分析个别并抽象其普遍而构成的东西。在现实上,个别与普遍,同是客观的存在。离开个别就没有普遍,离开普遍就没有个别。普遍是当作个别的某种侧面而存在。概念就是反映着当作个别的某种侧面看的普遍。但这种普遍,是具体的普遍,是包含着个别或特殊的丰富内容的普遍。具体的普遍,包含特殊与个别,差别与对立的同一性。普遍、特殊与个别这三个契机,在概念之中,是不可分离地结合着。这样包括特殊与个别的全部丰富内容的概念,才是具体的完全的概念。关于对象之具体的认识,就是应用这样具体的概念,发见对象中的普遍,阐明对象中的普遍与特殊之辩证法的统一。

  具体的对象,在我们的感性的表象中,出现为具有无限复杂的侧面和关系的总体。我们只有利用分析的能力,从这些侧面和关系中,抽象出最单纯的本质的规定即普遍,作为媒介,才能逐步认识那些侧面和关系,到达于对象的全面性的理解。但“普遍只是个别的一个部分、一个侧面或一个本质,只是近似的把捉一切个别的对象”,只是“死板的、不纯粹的、不完全的东西”,所以我们要依靠这个在对象中所发见的普遍之研究而完全无遗漏地去认识对象的具体性,却是不可能的。但在对象中所发见的普遍,却是接近于具体对象的认识的一个阶段。普遍与个别的这种矛盾,促进思维的运动。在运动的过程中,“一切个别,由于无数的推移,与其他种类的个别的事物、现象、过程等相关联”。于是个别的丰富内容,不断地闯入于普遍之中,而我们的认识,就把个别提高到特殊,到普遍的阶段。由于个别到普遍的转变,而偶然就转变为必然,现象就转变为本质。因为个别是现象,是某种程度的偶然,而普遍是个别的本质,是某种程度的必然。所以,“在这里,已存有自然的必然性,客观的关联等的要素、端绪、概念。在这里,已存有偶然与必然,现象与本质”。(列宁)换句话说,普遍表现对象的无限复杂的侧面的关系的契机,而个别却是由于普遍的无限的总和而表现其内容的。在认识的历史上,“人们决不能完完全全地认识具体的东西”,但唯物辩证法,不断地要求认识之更进一层的深化和发展,要求认识与现实的发展相适应。因而“一般的概念、法则等无限的总和,给予具体物的全体”。

  所以在具体的概念中,特殊与普遍,互相渗透而形成为同一。现象的一切特殊性,产生出具体的普遍,而具体的普遍,包含着特殊的丰富的内容。特殊之内的关系,显示着推移于普遍的可能,而具体的普遍又推移于特殊的内容。我们认识对象时,一面要发见对象中的普遍性,一面要抓住对象的发展过程中各阶段的现象的特殊性,抓住那表现发展的链子中的特殊的环。而这特殊的环,是普遍的本质,并且充实普遍,表现普遍。在这里,特殊转变为普遍,普遍转变为特殊。只有这样建立普遍与特殊之辩证关系的认识,才是具体的认识,才能获得具体的真理。

  认识是实践的契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认识是客概念之发展与观的实在的统一性的反映,但是这种反映,是积极的能实践动的反映。人类在其实践的过程中,无数次地接触于外界事物,迎受外界事物的刺激,而成为感觉、知觉,这些感觉和知觉,在我们头脑中积累起来。由于头脑的创造力的作用,造出论理的轮廓。头脑的创造力,先把感觉普遍化起来,造出表象,更把表象普遍化起来,造出概念。所以“人类不单是实践上在一定的感觉和表象中积极的把捉物质世界,并且把那些感觉和表象积极地加工来造成思想或概念”。反映客观世界的认识,不是“单纯的、直接的、全体的反映,而是一系列的抽象与概念、法则等的定式化及形成的过程。这样的概念、法则等(思维,科学——‘论理的理念’),正是有条件的,近似地把捉永远运动、永远发展的自然之普遍的规律性的东西”。

  就人类的认识的历史与实践的历史考察起来,人类对于世界的认识,是一个发展过程,是逐渐由低级阶段推进到高级阶段的过程。人类的认识的发展,表现于论理的概念或范畴之中。唯物辩证法说明概念的联结和发展,反映着客观世界的联结和发展,说明概念随着现实的发展法则而发展,说明概念“在根本上反映现实与认识之历史的发展及过程”。所以,反映一切事物的联结及发展的概念本身,也是联结着,发展着。在这种意义上,“就有具备客观意义的概念的辩证法及认识的辩证法”(列宁)。

  “人类的概念,不是不动的东西,而是运动的东西,是互相推移、互相会合的东西。否则,人类的概念,就不反映生动的生命。概念的分析及其研究(《概念运用术》),常要求研究概念的运动,概念的联结,及其互相推移。”但是,概念的自己运动,“不是概念自身的纯论理的运动”,而是客观事物的联结及运动之反映,是客观世界与人类实践的客观运动之反映,是主观与客观、思维与存在的对立统一过程的反映。并且,这种反映本身,也是一个发展过程。

  客观事物的一切运动及联结的法则,不能够一次地、完全地、正确地、无条件地都反映于概念之中。概念中的这种反映,正和相对真理到达绝对真理的过程一样,是顺次由一个阶段进到高级阶段而到达于完全的反映的。所以概念之反映客观世界的发展法则,只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近似的。人类在其实践上,不断地暴露出客观世界与主观表象之间的新矛盾和新联结。这新的矛盾和联结,同时又进到人们的丰富的感觉和表象之中,人们更就这样的感觉和表象实行论理的加工,造出比以前更为丰富更为深刻的概念,而更进一层地反映客观世界的发展法则。因而人类的实践,不断地使客观世界的新矛盾与新关联反映于概念之中,形成概念的新矛盾与新关联,促进概念的向前运动和发展,变化思维的发展法则。

  “论理学的最一般的概念或范畴之发展,与人类社会的历史全体,物质的生产的实践及生产的发展过程,不可分离地结合着。它与思维的历史、哲学史联系着”。因为概念或范畴是世界认识的阶段,是“帮助认识世界的网的结孔”。概念的发展过程,即是认识的发展过程,它表现着认识的历史。例如就“物质”这个概念举例来说,“在十八世纪之时,物质的终极要素,是被看作物理学上的分子的。分子曾经是科学上的最后的名词。但是,也只有形而上学的、时代落后的思想倾向的人们,才在分子之中,去认定人类的知识的界限,并以为表象完全与事物相适应。实际上,知识达到了一定发展阶段时,对象就在经验中,把那用当时的知识所不能把捉的另一方面显现出来了。知识的对象,和那关于对象的知识,就起了矛盾。这个矛盾,促起知识的进步;而知识的进步,又必须顺应于对象的新现象而行。在一种新兴科学——化学——发生以后,起初关于对象的知识,变成了和知识的对象相对的适应着的东西。化学的现象,在我们的表象上起了一个变革,而原子之中能够认识的终极的物质分子被发见之时,能够发见出它的说明。对象与概念的矛盾,知识的动因,在相对的统一之中被解消了。但在这新的统一的内部,又生长了一个新矛盾。经验对我们指示了原子论所不能理解的种种现象。这新的矛盾,又成为一个统一而被解消了。即,电子的物理学,新的知识阶段,是现象的概念对于概念的现象的新反映。但这个反映,当然不是绝对的,也不是永久的。”(卢波尔)由此可知“物质”这概念,实是表现人类对于现实的物质世界的认识的发展阶段。“物质”这概念的发展的历史,概括了关于现实的物质世界的认识的科学史。至于“分子”“原子”“电子”等概念,又是表现“物质”这概念的发展的诸阶段,是反映现实的物质世界的诸侧面的契机。由分子到原子到电子的这些顺次出现的概念,是把现实的物质世界从一侧面到另一侧面顺次反映出来的东西。所以概念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而发展,不但旧有的概念的内容愈趋丰富,并且还产出新概念。

  概念的发展之反映现实的发展,由《资本论》一书显示着很好的实例。“马氏论证了:资本主义内包着以前一切的发展史,单纯商品经济及货币经济等等。反映比较初期的发展阶段的概念(价值、货币、地租),在他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中,也同样的被发见出来。”所以“在《资本论》之中,资本主义的历史及简约那历史的概念之分析”,都被给予着。“他所把握了的东西,简直就是‘简约’资本主义历史的概念。但是,他为什么在《资本论》中所说的顺序(价值、货币、剩余价值等)上给予这些概念,而不在和这不同的顺序上给予这些概念呢?这不只是由于价值、货币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所有的意义、位置及其任务,才配置那些概念的。他那样地描出资本主义,就是在根本上照应于资本主义的现实上的历史发展过程。在实践的过程中,商品经济的初期的阶段,再行发展,也包含着当作商品经济的最高发展阶段的资本主义,而变成商品经济的较高阶段的基础”。所以对象的论理、对象的概念,反映着对象的历史。

  第四节:判断与推理、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

  一、判 断

  黑格尔判断论我们研究了唯物辩证法的概念以后,在论理的程序

  的评价上,必然地推移于唯物辩证法的判断与推理的思维形式

  的研究。我们已经知道,概念是客观世界的合法则性在思维形式上的反映,是世界认识发展的阶段。同样,判断与推理也是客观世界及人类认识的发展史的一般法则在思维形式上的反映。所以“判断与推理,从其形式上说,是各种不同的对立的概念之联结及关系,但从其内容上说”,是客观世界的事物与过程之“客观的实在的联结及关系的反映”。

  判断与推理是思维的运动形式,又是概念的运动形式。概念是世界认识发展的阶段,所以反映客观世界的逐渐深刻化的认识的概念,互有“从属的关系”,同样,判断与推理,表现人类的“认识透入于客观世界的深刻的具体的联结和法则性,也同样处于从属的关系”。所以,判断与推理的分类,要适应于概念的分类。

  这里先说判断的分类。

  关于判断的分类,从来的形式论理学,做过许多的研究。但形式论理学,正因为是没有内容的论理学,所以关于判断的形式,不能表现“由一概念到他概念、由一个概念连锁的形式到另一概念连锁的形式的联结、统一、差别及推移”。

  黑格尔的论理学,克服了形式论理学的判断的分类,提出了下述的判断的分类。

  “一、定有的判断,判断的最单纯形式,在这里,关于一个个别事物,肯定地或者否定地表明一种普遍的属性(肯定判断:玫瑰是红色的;否定判断:玫瑰不是褐色的;无限判断:玫瑰不是任何骆驼)。

  “二、反省的判断,在这里,关于主语,表明某种关系规定、某种关联(单一判断:这人是可死的;特殊判断:二三个多数的人是可死的;普遍判断:一切的人,或者所有人,都是可死的)。

  “三、必然性的判断,在这里,关于主语,表明其实体的规定性(断

  言的判断:玫瑰是一种植物;假言的判断:太阳若果上升,就是白天;选言的判断:南美的肺鱼,是鱼,或是两栖动物)。

  “四、概念的判断,在这里,关于主语,表明它在怎样的程度适应于它的普遍的本性,或——如黑格尔所说——它的概念(实然的判断:这个家屋是坏的;盖然的判断:家屋如果是这样的状态,它是好的;必然的判断:这家屋因为是这样的状态,所以好)。”(恩格斯:《自然辩证法》)

  以上,恩格斯所揭示的关于判断形式的黑格尔的分类,并不是把种种判断的形式,单纯地拿来并列或对置,并不是把这些形式放在“同格的关系”上,而是放在“从属的关系”上,建立这些形式的必然的关联,及其由一形式到他形式的推移。恩格斯认定黑格尔所提起的分类,含有内在的真理,并且是必然的。因为这个分类,不仅根据于思维法则,并且根据于自然法则。

  恩格斯虽然称赞黑格尔的判断分类含有“内面的真理恩格斯的与必然性”,可是他对于黑格尔的分类,却做了唯物辩证判断论法的解决。黑格尔的分类,虽然表现着认识之历史的发展过程,指示着由一个判断形式到另一判断形式之联结、统一、差别及推移,但黑格尔是唯心论者,他对于判断的分类仍含有唯心论的、神秘主义的色彩。黑格尔依据唯心论的构想,使历史隶属于论理学,因而他的判断的分类仍然是唯心论的辩证法的。恩格斯在辩证唯物论的基础上,改造了黑格尔的判断的分类,指出了“论理的判断形式的发展”实是人们关于自然的认识之历史的发展的结果。换句话说,判断形式的分类,必须根据于历史的发展,判断的诸形式中的由低级形式到高级形式的展开,必须根据于关于自然的认识的历史的发展过程(而历史并不隶属于论理)。所以恩格斯这样说:“例如思维历史上某一概念或概念关系(肯定与否定、原因与结果、实体与非本质体)的发展,与各个辩证法论者头脑中那些概念的发展,采取同一的经过。这恰和古生物学上某一有机体的发展,与发生学上(或者在历史及各个胚芽上)的那个有机体的发展,采取同一的经过,正是相同的。”

  恩格斯因此提出了自己的关于判断的分类,并且根据这个分类,用具

  体的实例,证明判断之一般的运动。

  “摩擦生热这件事,已由有史以前的人类,在他们发见摩擦取火之时——或许在十万年以前——或者更在以前因摩擦身体的寒冷部分而取暖之时,实践上已经知道了。但从那个时代以后到发见摩擦一般是热的源泉这件事为止,不知道经过了多久的岁月。无论怎样,人类的头脑充分进化,而能够做成摩擦是热的源泉的定有判断并且是肯定判断的时代到来了。

  “以后又经过了数千年。到了一八四二年,迈尔、焦耳和柯尔丁,把这个特殊事象,依据它与其间所发见的其他类似诸事象的关系,即依据于那最接近的一般条件,加以阐明了。于是形成了一切力学的运动得因摩擦而转变为热的判断。我们在这个对象的认识上,从肯定的定有的判断进到如下的反省的普遍的判断为止,需要了许多的时间和大量的经验的认识。

  “现在,事态迅速地前进了。三年以后,迈尔至少在实质上把反省判断提高到今日所显现着的阶段了。

  “各种运动形态,对于各个场合,在特定条件之下,直接或间接能够而且必须转变于其他各种运动形态。这就是概念的判断,并且是必然的判断,换句话说,是判断的最高形式。

  “因此,在黑格尔当作判断本身的思维形式的发展出现的东西,于是在我们看来,就出现为关于运动一般性的我们经验的基础上站立的理论的认识之发展。这正是表示着思维法则与自然法则,在它们正当地被认识之时,必然地互相一致。

  “我们可以把第一个判断看作个别性的判断。这即是记录摩擦生热的各个分散的事实。第二个判断,可以看作特殊性的判断。即表示了运动的特殊形态、力学的运动形态,在特殊情形之下,(由于摩擦)转变为他种特殊运动形态即热的特质。第三个判断,是普遍性的判断。即证明了运动的一切形态是能够而且必须转变为运动的其他一切形态。在这个形式上,法则就到达于最后的表现了。我们依靠各种新发见,就能够给这个法则以新的证明,给以新的、比较丰富的内容。不过对于这里所表明的那样的法则,已不能加上别的东西。在其普遍性上,所谓形式和内容,两者原是普遍的——这个法则,并不受什么扩充。它是绝对的自然法则。”(恩格斯:《自然辩证法》)

  判断论的概要我们看了恩格斯上段的说明,就可以理解恩格斯把观念辩证法的判断论改造为唯物辩证法的判断论的原理,同时可以理解唯物辩证法的判断论的一般特征。

  第一,从唯物辩证法的见地说来,“判断反映物质世界的事物和对象的合法则的联结。真正的判断,是客观实在性的合法则的联结的一种反映形式”(米丁)。

  第二,“从唯物辩证法的见地说来,就是判断的问题的中心点,并不向着事态的形式方面,而是向着它的内容”(米丁)。

  第三,判断形式的分类,依从于概念的分类。判断的各种形式,并不是各自分离的东西,而是互相联系的东西,它们不处于同格的关系,而处于从属的关系;比较高级的判断形式,从比较低级的判断形式展开出来。

  对于概念是正确的东西,对于判断形式也是正确的。前面论述概念时,我们已经知道,辩证法的概念是具体的概念,它包含着个别、特殊与普遍的三个契机。表现世界认识的发展的阶段的概念的运动,显示着由个别到特殊及由特殊到普遍的推移。因而适应于概念的这三个契机的判断,也分类为个别的、特殊的及普遍的三个基本的形式。所以,从上面恩格斯所列举的具体的实例去考察,就可以看出由个别到普遍的判断之发展,显示着由个别(摩擦)到普遍(运动形态、能力)的概念之发展。

  第四,判断是思维的运动形式,判断的运动,依据于对立统一法则。判断是概念的规定。一定概念的存在和它的规定,究竟具有何种必然性,必须在判断上显现出来。一个判断,是两个对立的概念的联结,是对立的统一。判断有两个契机,一个是主辞,一个是宾辞。概念是那个统一中的主辞。主辞对于自己的宾辞,规定自身;又对于自身的区别,规定自身。概念规定的本性,要求概念的运动,要求把自己的对立物包含于自身中,并在自身中假定它。判断中的主辞与宾辞的关系,表现对立物的同一性。主辞从宾辞得到自身的规定,宾辞本身也只有在与主辞的关系上,具有实在性。没有宾辞的主辞,和现象中没有特性的物本体一样,是空虚的东西,例如说“约翰是人”“巴儿狗是犬”这样的判断,表现着个别(或特殊)与普遍对立物的同一性。

  但是,判断运动的目的,是在于要复活概念的同一性。在判断之中,虽表明主辞是宾辞,而宾辞不能是主辞,在这里就发生矛盾。就上例“约翰是人”一判断来看,约翰虽是人,而一切人却不能都是约翰,在这里却存在个别与普遍的矛盾。这样的矛盾,是判断运动的源泉。正因为有这样的矛盾,所以判断由低级形式转变到高级形式。因而个别的丰富的内容,不断地闯入于普遍之中,使我们的认识,把个别提高到特殊到普遍的阶段,因而在判断的形式中反映出客观事物的合法则的关联,客观的实在的一般法则。所以低级的判断形式到高级判断形式的转变,并不是唯心论的神秘主义的思想的纯粹的运动,而是以具体的实在的状态以及与它的运动相适应的概念的联结为前提。

  第五,判断的运动,与人类的实践及科学的发展相联系。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上述恩格斯的判断的实例看出来。判断以概念为前提,而概念的形成,是从反映客观事物的感觉、经验出发,经过思维的活动,而在论理的形式上反映出客观事物的合法则性的关联的东西。所以判断之暴露概念的内的契机及概念的联结和关系,必须以一定的科学的认识和人类的实践为前提。人们如不把实践作用于对象,就不能得到对象的感觉、经验,即不能得到对象的知识。人们如没有旧有的知识,就不能得到新的知识,因而不能进行判断。就上述一种运动形态转变为他种运动形态那种普遍性的判断一看,就可以知道它是与数百千年间的人类实践的历史和认识的历史联系着的。

  二、推 理

  推理形式的推理是思维的高级运动形式。“正如判断是发达了

  检讨的概念一样,推理是发达了的判断”。在这种意义上,推

  理是概念与判断的统一。

  前面已经说过,判断与推理,从其内容上说,同是客观世界的事物与过程之客观的实在联结与关系的反映。两者不同的地方,就在于下述一点,即判断是“事物与过程的各个规定的合法则的联结之反映”,而推理是“这些联结的相互的必然的关系之反映”。所以推理是思维的高级运动形式。

  关于推理的形式,在形式论理学上,有许多不同的分类,如所谓三段论法、归纳推理、演绎推理、类比推理之类。形式论理学的推理形式的根本缺陷,是在于“蔑视论理形式之实在的内容,而专只注意于概念和判断的外的关系”。对于形式论理学的推理形式做过严整的批判的人,是唯心辩证法论者黑格尔。黑格尔对于形式论理学的推理形式的批判之正确性如何,这里暂不讨论。这里所要提出讨论的东西,是黑格尔论理学中的推理论的诸形式。

  黑格尔把推理的形式分为三种形式。第一是质的推理(或定有的推理)。“质的推理,又有下述三个形式:即当作个别看的主辞,是经过特殊的媒介的普遍(个—特—普)。结果,单一的主辞自身,变为普遍,并且它是普遍与特殊的统一(普—个—特)。在这种形式上,普遍被认为特殊,因而它形成为特殊与个别的统一(特—普—个)。”

  第二是反省推理(或本质的推理)。反省推理,包含演绎法、归纳法及类推法。“人皆有死,苏格拉底是人,故苏格拉底有死。”在这演绎的推理中,只要结论(“苏格拉底有死”)是正确的,大前提也正确,否则便不正确。因而演绎法就依据于归纳法。黑格尔说:“一般的,推理法引起归纳的推理法,在这里,中名辞是不可分离的东西。例如说起一切金属都是导电体之时,我们表现出基于一切各个金属的预定研究的经验的假定。……金是金属,银是金属,铜铅等是金属。这是大前提。而小前提表明这一切东西都导电。从这里便引出一切金属都导电的结论,因而中名辞在这里成为一切不可分离的东西的总体。”但是归纳的推理不能完全摄取经验,上例所说的一切金属,也只是限于我们所已知道的金属。因而归纳的推理不是完全的东西。于是归纳的推理的缺陷,就由类推法来填补。黑格尔说:“属于已知的属的某一对象,具有某种的质,由于这种事实,就推论出同类的其他对象,也具有与它相同的质,这是依据类推法而下判断的。例如我们从前发见一切行星依从各种法则而运动的事实之时,于是就推论出新发见的行星也会依从那种法则而运动,这就是实行类比的推理。依据经验的诸科学,类推法正确的演绎着显著的作用。”演绎法和归纳法的推理,固然各有缺点,但类推法也没有必然的性质。

  第三是必然性的推理(或概念的推理)。依据黑格尔的见解,必然性的推理,是比较高级的推理形式,它是从对象的必然的本性,它的“自己发展”发生的东西。演绎的推理,是从本质进到现象的方法;归纳的推理,是从现象进到本质的方法,两者都是不完全的。只有必然的推理,才能表现本质与现象的统一,表现现象的法则。

  以上是黑格尔的推理论的概要。他的推理论,表明了“推理的各种不同的形式之联结与推移,从比较表面的形式到比较深刻的形式的运动”。这无疑是黑格尔推理论中最重要的东西。但是黑格尔的推理论,虽是辩证法的,却是唯心论的。黑格尔主张“一切事物都是推理”,主张推理形式从其自身中产出客观世界,主张主观的概念推移于客观性(概念产出客体),因而他的论理学中的这些部分是唯心论的。唯物辩证法主要的注意是采取黑格尔推理论中这种重要的核心,放在唯物论的基础上加以改造,以构成唯物辩证法的推理论。

  推理论的概要唯物辩证法的推理论的要点,大概可以做如下的概

  括的说明。

  第一,从唯物辩证法的见地说来,推理也和概念与判断一样,同是客观世界的合法则的联结的反映,但它比较概念和判断是客观世界的合法则的联结之更深刻更高级的反映。

  第二,从唯物辩证法的见地说来,推理论的诸问题的中心点,是反映于推理形式中的内容方面。唯物辩证法对于形式论理学的推理形式的批判,是集中于形式论理学蔑视推理形式的实在内容这一方面,并不是纯粹地批判那些推理形式,也不是简单地放弃它们。唯物辩证法对于从来自然构成的推理形式的批判,是在于指出那些推理形式的局限性,并打破形式论理学上把各种推理形式绝对化的见解。唯物辩证法指出形式论理学上的各种推理形式的不完全性,同时又指摘那些旧的推理法(如归纳法与演绎法)虽同是推理,而任何一方面的、单个的推理法,都不是绝对的东西。旧来的各种推理法(黑格尔的推理法也在其内),只有在唯物辩证法的基础上,才能成为正确的推理的方法。例如,恩格斯说:“归纳法与演绎法,正如综合与分析互相关联一样,是互相关联的,不能牺牲一方而极端尊重他方,务要使它们各得其所。但这件事情,只有在考虑它们相互间的关联及相互的补充的场合,才能做到。”因而要正确地使用归纳法与演绎法的推理形式,只有基于唯物辩证法的原则,才能做到。

  第三,“唯物辩证法所视为最高推理形式的东西,无疑的是基于本质上必然的前提的结论。因而必然性的推理、从事物的实体的性质抽出的结论,是比较根据于外的联结和关系的结论更为高级的形式。但是从普遍的东西中、从事物的内在必然性及其运动法则中、从普遍的本性中抽出来的结论的基础,是基于从个别到普遍的运动的推理。”

  必然性的推理,从唯物辩证法的见地说来,是客观的事物基于它的“内的本性”、它的“自己运动”而发展的必然的联结、关系、倾向、推移在思维形式上的反映。正因为这样,客观事物是一个发展过程,它的“内的本性”也是发展过程,所以推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结论,必须反映出客观事物的发展的必然的联结、关系、倾向及推移。正因为这样,所以唯物辩证法的结论,不单要反映出特定的客观事物之现在的联结,并且要反映出它的未来的发展的倾向。即是说,这样的结论,不单要综合先行的发展,并且要预见到后来的发展。所以当进行推理时,必须就客观对象之运动的、发展的、必然的倾向,做具体的全面的研究,暴露现实的运动的诸法则及其联结,并指出其未来的发展的倾向。照这样得来的结论,才是具体的真理。

  第四,从唯物辩证法的见地说来,必然性的推理,建立特殊(个别)与普遍的辩证法的关系。必然性的推理,反映从个别的东西到普遍的东西的运动,在大量的丰富的个别的具体性之中发见其运动法则与一般倾向。在这种处所,是基于客观对象之具体的全面的研究,利用着归纳的推理的方法。但在这种场合的归纳法的应用,与唯物辩证法以外的单独的、绝对化的归纳法的应用,绝不相同。因为这是基于客观对象之具体的全面的研究而应用归纳法的,所以归纳在这里是与基于具体的全面的研究所得到的科学的预见结合着,而逐步地摄取现实的各个侧面及方向,现实的未来的发展的倾向,已在某种程度包含于结论之中。

  必然性的推理过程中所得的结论,又必须应用于新的现象。在这种处所,我们又看到由普遍到特殊到个别的推移。在这种处所,我们又看到演绎的推理法的利用。但是“从对象的本质得来的结论的具体的真理性,受特定对象的全面的研究所规定。当应用这结论于新现象之时,就必须具体地研究新现象所实现的条件”。这就是说,当应用结论于新现象之时,即从普遍推移于特殊(个别)时,必须具体地研究新现象的特殊性,暴露出普遍在特殊(在个别)中显现的特殊的形象,以建立普遍与特殊的辩证法的关系。

  第五,推理从实践出发而复归于实践。人类在社会的生产的实践上,不断地接触外界事物或现象,积累着无数的经验的知识。这些经验在意识上就形成为推理的基础。例如由“础润”而推论到下雨,由“月晕”而推论到吹风,由“履霜”而推论到“坚冰至”,由各种物与物相摩擦之后生热的经验知识而推论到摩擦生热等,——这些都是由实践所产生的推理。所以“一切的推理,即令在穷极的方面,也只有根据于经验的认识,根据于实验,根据于物质之实验的研究,才是真实的。所以唯物辩证法就是从观察出发,从单独的事实出发,也能够引出真的一般的结论”。

  在推理过程中所引出的结论反映着人类的实践的历史与认识的历史。所以在推理的问题上,也必须贯彻历史主义。

  由推理过程中所得的结论的真理性,也只有由实践所证明,并推移于实践。由实践所证明的论理的结论,是人类社会的实践的契机,它一面推动现实之论理的研究过程,使我们的思维能够更深刻地反映出现实的发展法则,并认识这法则在个别的、特殊的现象中实现的条件。

  三、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

  分析与综合的概念的构成,判断的确定,推理的进行,必然伴随

  统一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的过程。分析与综合的统一过程,

  即是由感性的认识到论理的认识的过程。客观的对象,反映于我们的感觉,形成为表象。我们就由感性的表象内部无数偶然性的错综之中,把在感觉上给予的对象之内的关联抽取出来,在其本质的形态上去表现它。即是说,我们首先要分析这感性的表象,把表现对象的最单纯的本质的规定抽取出来。这种抽象,是唯物论的抽象,同时又是伴随于分析的抽象。分析的本质,就在于把具体的直接的东西还原于最单纯的东西(例如《资本论》的思维的出发点的商品,商品交换)。所以分析这个工作,“就是分解特定的具体的对象,分离其差别,给以抽象的普遍性的形态。或者把具体的东西作根据,把看作非本质的东西的特殊性舍弃出去,因而拔取某种具体的普遍,即属性、或力、或法则。这是分析的方法”(黑格尔)。简单地说来,分析的任务,就是在个别中发见普遍,在现象中发见本质、法则。但分析的结果,是具体的普遍,是包含了特殊的丰富的内容的普遍。例如《资本论》中分析的抽取出来的“生产物之商品形态”,就是这样的具体的普遍。这是由直接的具体到抽象的过程。

  但是,科学的认识,并不停顿在这个阶段,并不以抽取一般的规定或抽象的范畴为止境,而必须更进一层地在其“多种规定的总括”“复杂性的统一”上,把对象在精神上再生产出来。即是说,科学的认识要从最单纯的规定或关系,循序上进到复杂的规定或关系。最单纯的关系中内在的合法则的发展,要用综合的方法来探求,即是顺次把新的关系引入研究的范围,顺次添加新的规定,而到达于综合多数规定及关系的丰富的总体”,到达于媒介的具体。例如,《资本论》 由最单纯的关系——商品关系——出发,把商品经济的诸矛盾及现代社会的发生、发展及其必然没落的法则,在其多数规定及关系的总体上,从始到终地表现了出来,这是从抽象到媒介的具体的过程。

  分析与综合,互相结合,互相制约,形成辩证法的统一。综合以分析为前提,分析受综合所指导。“分析是抽离具体的现实,抽出一般的最单纯的范畴。综合是从这些最单纯的关系出发,在其一切质的规定性及多样性上,把具体的现实,再现于思维之中”。所以辩证法方法,“在其运动的每一步的前进上,同时分析的综合的起作用”(黑格尔)。但在综合指导分析的这种意义上说来,以分析为前提的综合的方法,又是辩证法的论理学的基础。在关于对象的认识过程的各个阶段上,“同时分析的综合的着,归纳与演绎的统一,隶属于分析与综合的统一。

  起作用”。

  在分析与综合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推理的作用。 归纳与演绎的

  推理的方法,除了类推法以外,还应用归纳与演绎。但从 统一

  唯物辩证法的见地说来,归纳与演绎是不可分离地统一

  形式论理学把归纳和演绎看作孤立的绝对化的方法。归纳是从各个的事实或现象到一般的结论的推理。归纳的出发点是各个事实或现象的观察及记述。反之,演绎是把一般原理原则应用于各个事实或现象的推理。演绎的出发点是一般原理原则。形式论理学中把归纳法作为一定研究方法的东西,叫作归纳论理学;把演绎法作为一定研究方法的东西,叫作演绎论理学。

  归纳论理学者从观察各种个别的现象之中,抽出一定的标帜或关系,推及于这一种类的一切现象。但归纳法的结论只是预告的、假定的东西,不是被证明了的东西;只是未解决的、部分的东西,不是必然的、普遍的东西。归纳法论者把客观的现实当作一成不变的东西,不理解现实的发展,不能认识对象的发展之本质的推进的规律性。例如,商品的交换,在各种时代都是存在的,各种时代的人们都做过雇佣劳动,归纳论者从这些时代抽出这些标帜,引出人类社会的一切时代都有商品交换或雇佣劳动的结论。但是历史的发展,对我们指示着各时代的商品交换,与各时代的特殊经济构造的特殊性相结合,先资本主义的、资本主义的、过渡期的商品交换,各有其特殊的特征,并且商品这范畴在未来社会中是不会存在的。至于雇佣劳动,也只有在现代社会中才成为社会的生产的基础,将来雇佣劳动这范畴也是不会存在的。归纳论者停止于现象的表面,只知道采取现实的某种标帜或关系,在种种方面去比较,如果这类标帜或关系在这些方面反复出来,就把它们普遍化。这种推理的方法当然不能把捉现象的运动法则、本质的矛盾。

  演绎论理学与归纳论理学相反。演绎论理学从一般命题或特殊事实引出结论。形式论理学的三段论法,一切都根据于演绎法。几何学上的论证,都是从公理和定理出发的。但几何学上的公理或定理,原是人类的数千年的实践的产物,并不是人类空想的产物,所以由演绎的推理所得的结论,常是正确的。否则若用空想的主观的(未经实践证明的)原理原则作为出发点,试行演绎的推理,其结论必然是主观的、是谬误的。例如奥国经济学派从“人对物的主观评价”出发以说明经济现象,所以只能建立主观主义经济学。实际上,演绎法的推理,完全不是结论。因为在结论中所给予着的东西(如前段所说“故苏格拉底有死”),已经包含于包摄一切个别现象的大前提(如前段所说的“人皆有死”)之中。但这个大前提的普遍性,仍是由归纳的推理得来的,所以演绎法不能与归纳法相分离。

  从唯物辩证法的见地说来,上述那种绝对化了的归纳法或演绎法,都不能成为科学的推理方法。形式论理学者“沉论于演绎与归纳的对立之中,把一切论理的推论形式都还原于这两个方法,完全不知道下述的事实。即,他们(一)在这个名称之下无意识地使用完全不同的推论形式,(二)在不能嵌入于这两个推论形式的范围之时,就不使用推论形式的一切内容,(三)因此,把推论形式那东西作为毫无意义的东西了”。

  从唯物辩证法的见地说来,归纳与演绎都是推理,但两者不是独立的方法。归纳与演绎都是辩证法的契机,两者在辩证法之中形成为一个统一。我们只有“在其内在的联结及相互渗透上去考察这两者,更深刻地理解那当作归纳与演绎的概念发生的基础看的经验与思维的内容和联结。归纳是从具体的东西到抽象的东西、从单独的事物和事实到它的运动法则去的上升过程。反之,在唯物辩证法上,演绎与从抽象的东西到具体的东西的上升是相同的。但个别的东西与一般的东西,在客观现实性上,在其真的科学的反映上,都不能分离。……归纳与演绎,就是这些客观的实在的过程在人类头脑中的意识的反映”。

  归纳与演绎的统一,隶属于分析与综合的统一。“归纳如不与具体的分析相结合,就变为肤浅的东西;演绎如不与具体的分析相结合,就变为独断的东西。所以归纳与演绎,都不能不隶属于具体的分析。由于与分析相结合,两者同时成为综合的契机。《资本论》的方法同时是演绎也是归纳。从其形式的侧面看,适应于所研究的问题,有时用归纳,有时用演绎。如《资本论》的序文所说:“研究,必须详细地占有材料,分析那材料的种种发展形态,探求这些形态的内的关联。”“详细地占有材料”一件事,如没有对于事实的研究做深刻的观察,这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说,如不使用归纳法是不可能的。又如说,劳动日必须多于必要劳动时间,这是由演绎的方法推论的,因为这是设定着,如果不是这样,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将不能存在。但必要时间以外的剩余时间究竟是多少,这只有由归纳的方法才能设定了。又如机器驱逐劳动者的事实之研究,两种方法都可以利用。像这类例子,在《资本论》之中是很多的。

  认识之圆运动人类的认识,从实践发生,并与实践相统一。人类

  的发展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与人,人与外部自然的联系,是自

  然界的无限复杂的联系中的一部分,人类在其与外部自然的斗争中,变化自然,同时又变化自身,建立他与自然之间的一定联系,知道自己与自然的区别,又知道自己与自然的联系,同时自然界的各种联系,不断地进到自己的感觉和表象之中。因此人类能够知道自然界的发展法则,而更加有效地积极地改造自然界。同样,人类在其社会的实践中,也是这样地理解社会发展的法则,去积极地变化社会。所以人类的意识活动是社会的实践的一个必要的契机。

  在社会的实践的活动上,客观世界的联系的运动与发展不断地作用于我们,我们的感觉和表象便积蓄起来,成为思维的材料,而我们的思维也和实践一样积极地能动地与客观世界相联系。于是从直接的具体进到了抽象的思维的领域。在抽象的思维过程中,我们把这个直接的具体来分析它,同时又综合它,这分析的路线与综合的路线,形成为一个统一的认识的曲线。在这个曲线的进行过程中,我们所应用的概念之联系的运动,反映着客观世界的发展过程。概念运动的起动力同样是它当中所包括的内的矛盾,如现象与本质的对立、个别与普遍的对立、偶然与必然的对立、形式与内容的对立、原因与结果的对立等。但这些概念间的对立,是辩证法的对立,它们互相渗透、互相融合。所以在思维过程中,由现象到本质,由偶然到必然,由形式到内容,由原因到结果等的转变,愈加反映出客观世界发展的真相而到达于综合的认识。于是客观世界就在思维上具体地再现出来。于是就从思维的领域更进到实践的领域。

  实践,比较认识是高级的东西。关于客观世界及其过程的认识,虽然阐明客观世界的历史的发展的法则和倾向,而这种认识的正确与否,只有实践才能给以最后的证明,只有实践才能把握对象之历史的具体性。但实践与认识是不可分离地统一着。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认识是实践的动因。实践不但证明认识的真理性,并且依据认识的真理性,而积极地变革客观世界。

  所以关于客观世界的认识,是采取如下的过程,即:“实践→直接

  的具体→抽象的思维→媒介的具体→实践”——这是采取圆形运动而发展的。由直接的具体到媒介的具体——这是出发点与到着点之间的辩证法的统一。媒介的具体,是在思维上正确地反映出来的直接的具体。所以这个统一,是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这个统一,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完成的。换句话说,媒介的具体与直接的具体之结合点,就是实践。可以说,认识的运动是圆运动。这个圆运动,不是形而上学的循环,而是辩证法的发展。认识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在社会的实践之历史的过程中,不断地暴露出客观世界的新矛盾、新关联、新属性和新侧面。这些新的矛盾、关联、属性和侧面,不断地闯进于人类的意识中,形成客观与主观的新矛盾,促进认识的新运动,使认识进到反映客观世界发展的新阶段,更深刻地更完全地更具体地把捉客观世界,因而社会的实践更进一步地积极地能动地变革客观世界。所以认识的这种圆运动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是由相对真理到绝对真理去的发展过程。

  第五节:形式论理学的批判

  一、形式论理学的总批判

  从来关于思维方法的学问有两种:一是形式论理 形式论理学的

  学,一是辩证论理学。这两者之中,究竟哪一种能够教导 思维原理

  我们去思维事物呢?哪一种是唯一的科学的方法呢?这是

  这里所研究的主题。

  一切形而上学者或唯心论者们,心目中除了形式论理学以外,不知道还有辩证论理学。他们崇奉形式论理学为正确的思维方法的科学。他们宣称:形式论理学,“对于一切时代,一切国土和一切人们,都是同一的治学工具。形式论理学,对于任何科学,任何问题和任何事变,都是正确

  a李达于一九六一年主编的《唯物辩证法大纲》中对此节的内容予以改正。

  的思维方法。每逢讨论一个问题而引起论战之时,他们都依据于形式论理学。所以,一切形而上学的和唯心论的自然观、社会观或一般世界观,都采用形式论理学做它们的方法论。

  形式论理学够得上称为科学的思维方法吗?要答复这个问题,不能不先就形式论理学做一番批判的研究。

  形式论理学开宗明义地告诉我们:思维的根本法则有三个,即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这三个根本法则,是思维上一切法则的根据,即是思维作用的根本条件。概念的构成、判断的决定、推理的进行,都依据这些根本法则来确定。如果否认这些法则,人们的思维活动就陷于不可能。这是形式论理学所昭示我们的。

  这样说来,形式论理学的批判,就归着于上述三个根本法则的批判。这里先批判这三个法则。

  第一,同一律的公式是:“甲是甲”或“甲等于甲”。依据同一律,我们必须“把任何对象和任何概念,都看作与它自身同一或相等的东西”。譬如说,“社会是社会”。社会是与它自身同一或相等的。当我们就现实的社会实行推理时,只要在社会这概念中“装入同一不变的内容”就可以了。照这样,社会就不会有什么发展,太古社会与现代社会将是同一的,文明社会与野蛮社会也将是同一的。

  这个同一律,表示着抽象的同一——排除一切差别的同一。它完全是“空虚的同语反复”,“主辞和宾辞的同一”,“已经与命题的形式相矛盾”。它只是暗示着:关于对象的一切标帜,已当作永久不变的东西被包摄于概念之中,准备在进行推理之时,从这概念中取出任意的标帜下判断。

  第二,矛盾律的公式是:“甲不是非甲”。这原是同一律的另一表现。例如说“社会不是非社会”,在其肯定的形式上,仍然是“社会是社会”。这是意指着社会与社会同一,与非社会有差别。至于社会与非社会(即社会以外的东西)有无关系,能否同一,那是形式论理学所不关心的。

  这个矛盾律,表示着抽象的差别——离开了与同一的统一的差别。形式论理学不能在同一与差别的统一中去认识同一或差别,所以这矛盾律也和同一律一样,与其命题的形式本身相矛盾。形式论理学为了认识抽象的同一性,不能同时看到同一中的差别与差别中的同一,不能同时看到肯定中的否定契机与否定中的肯定契机,所以主张对于某事物不能同时肯定又否定。

  第三,排中律的公式是:“甲是乙或是非乙”。依据排中律,两个自相矛盾的判断中,必有“一个是真理,别一个是谬误”。这是把在“矛盾律中做消极主张的东西来做积极的主张”。“甲是乙或是非乙”的公式,恰恰符合了“是—是,否—否,其他都是错误”的公式。在这公式中,关于一个事物的两个对立判断之一是正确,不能再有第三个判断。例如说,一根线,是直的,或不是直的。这两个自相矛盾的判断中,必有一个是真理,一个是错误。但高等数学告诉我们,这两个判断都是真理。

  排中律只表示抽象的对立——排除对立物的统一的对立。但在客观世界中,一切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对立物在其统一上,互相联系。对立物的每一极,必然的以另一极为前提,并要求另一极的存在。同时,每一极又是另一极的否定,并要求另一极的不存在。所以每一极都肯定并否定另一极,又是肯定的并否定的互相联系,因而自是肯定的并否定的,即要求自身的存在与不存在。这种对立物的矛盾,只有由对立物的斗争来解决。所以我们要认识事物的必然性,必须理解事物的内在关联,理解事物的对立的统一。形式论理学的排中律只承认对立物的一极而否定他一极,所以只能表示抽象的对立。但抽象的对立,在客观的现实上,是不存在的。

  从上述三个法则考察起来,我们可以说,形式论理形式论理学的学的基本原理是抽象的同一律,即是抽象的同一性的法总批判则。在现实世界中,同一与差别是统一的。只有在这个统一中,同一或差别才是实在的。形式论理学,“把这个统一当作无差别的同一或抽象的同等去观察”,因而主张事物或概念都与它自身同一或相等,绝不发生变化。至于矛盾律,只是“同一性的命题的别种表现”,即是说同一物不能不与它自身同一。最后,排中律也只是同一律的更进一层的展开,由于排除对立物的一极而采取其一极,结果就还原于同一物仍与它自身同一。所以形式论理学的基本原理,仍归着于抽象的同一律。

  于是形式论理学的批判,不能不以抽象的同一律为问题。

  从辩证论理学的见地说来,现实世界的一切事物都是对立物的统一,都是发展的,都是联系的。所谓抽象的同一性,无论在无机的自然界或有机的自然界,或人类社会的领域都不存在。世界一切事物都是差别地存在着。就是每一个别事物,在其发达过程中,也无时不与它自身相差别(即不是同一),并且还转变为它的反对物(即对立物)。但是形式论理学者不能理解世界发展的法则,只飘浮于事物的表面,把各个抽象、概念、或标帜的互相同一之点,抽象出来,把它们之间的丰富的差别性、多样性舍弃了去,因此建立抽象的同一律。形式论理学一经建立这抽象的同一律之后,就把它当作思维的根本法则,便不再回顾客观世界的发展,而把自身局限在抽象的思维的领域了。

  可是,抽象的同一律,原是抽象的制品,对于现实世界原是不适合的。形式论理学者却依据这抽象的同一律,使具体的全体性转变为死物的阴影,转变为没有内容的形式。所以抽象的同一律,只是“抽象的悟性的法则”,在具体的现实的认识上,它不能成为思维法则,并且也全无用处。

  形式论理学的批判,可以总括为下列四项:

  第一,形式论理学是主观主义的。形式论理学拘泥于现实事物的形式,不能深入地把捉其内容,只是一面地、偏狭地、抽象地反映现实全体的关联,而建立那些所谓永久不变的思维法则。它根据这些永久不变的思维法则,去研究概念与判断间的形式的关系,至于概念与判断是否与现实对象的具体内容相符合,那是置之不问的。形式论理学不甘停顿于抽象思维的领域,它还依据思维的永久法则,希图从新的经验与观察,引出新的抽象的真理。如果遇到客观事实与永久法则相矛盾之时,就尽可能地在思维上排除这种矛盾,务使客观事物与思维的永久法则相适合。所以形式论理学务使客观世界隶属于思维的永久法则,因而思维所得的真理,是抽象的真理,是思维与思维法则相一致的真理,不是思维与现实世界相一致的真理。

  第二,形式论理学完全缺乏发展的观点。形式论理学的三个法则,都是就变化中的不变性,运动中的静止性以认识事物,即是切离在发展过程中的事物一断片、一分段以认识固定不变的同一、差别或对立。同一永远是同一,差别永远是差别,对立永远是对立。同一不能推移于差别,差别不能推移于对立,而对立又不形成为统一。照这样,事物是不能有变动的,世界是不能有发展的。这可以说是只考察事物的存在而忽视其成长与消灭,只考察其静止而忽视其运动的思维方法。

  第三,形式论理学完全缺乏联系的观点。形式论理学的三个法则,都是在离开全体性的孤立性上考察事物的。同一物是同一物,同一物不是非同一物,同一物与其对立物截然分离,绝无关系。照这样,形式论理学从事物的全体性之中,只采取其一面性或部分性,而孤立隔绝地去运用思维,即是从事物间的全部关系中分离出个别事物,而孤立隔绝地去加以考察。这可以说是只看见树木不看见森林、只看见部分不看见全体的思维方法。

  第四,形式论理学的原理,与社会的实践相隔离。人类的思维与客观世界相一致与否,这是社会的实践的问题。在社会的实践中,人类一面变化自然,同时又变化自己和思维的本身。由于社会的实践,客观世界的矛盾反映于人类的思维,形成法则与范畴。人类更依据这些法则与范畴,积极地变革世界。所以社会的实践之发展,一方面使发展着的客观世界的新矛盾与新关联,不断地反映于思维法则与范畴之中,形成思维法则与范畴的新矛盾与新关联;另一方面,“又变化思维法则本身,变化概念的运动与发展的一般法则”。所以思维法则的理论,决不是“永远确立了的某种永久真理”。形式论理学的思维法则,思维形式,是与客观世界分离了的抽象的产物,是社会的实践所不能证明的无内容的形式。

  二、关于形式论理学的批判的问题

  现在我们来讨论形式论理学与辩证论理学的关系如何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有不少错误的见解。有人主张替两

  辩证法论理学

  者划分势力范围,使各自独霸一方;有人主张把两者调和 扬弃形式论理

  起来,同时并用。这类错误的见解,都是必须加以纠正 学的解释

  的。

  这类错误见解的根源,存在于不理解辩证论理学如何扬弃形式论理

  学一件事实之中。实际上,这里所说的“扬弃”,是说辩证论理学从形式论理学的形式中把它的内容解放出来,在辩证法上加以改造,使变为辩证论理学的一个契机。辩证论理学改造形式论理学的内容使成为它的一个契机,这件事正和它把改造了的直观的认识当作它的一个契机是相同的。辩证论理学一面采取直接的直观作为认识的第一阶段,一面否定直观主义;一面采取抽象的思维作为认识的第二阶段,一面否定形式论理学。辩证论理学由于从形式论理学采取其思维的诸要素而施行辩证法的改造,使综合于辩证法的思维最后阶段,就这样扬弃了形式论理学。“这样的‘扬弃’,与唯物辩证法‘在唯物论上改造观念辩证法的内容’,因而扬弃观念辩证法,可说是相同的。”所以辩证论理学之扬弃形式论理学,并不是无条件地把形式论理学的内容原封原样地采入于辩证论理学之中。

  辩证论理学把反映着客观世界的发展法则,即对立物的统一法则,当作思维的根本法则。在客观世界中,“一切对象(事物、过程、现象等),都包含对立的契机(诸侧面、诸倾向),其分裂与交互作用,引导到内的矛盾之斗争,引导到对立契机之相互渗透及相互推移,这件事迟早引起特定现象的死灭,而转变为别种对象。矛盾之内的斗争,是对象发展的起动力”。所以客观世界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通过种种不同的形态和阶段。“差别推移于对立,对立推移于矛盾。而矛盾引起斗争,引起特定事物的变化。差别、对立、矛盾及其反对物(不相容的矛盾),是同一之矛盾的诸形式”。这样看来,在客观的发展过程中,一切都是运动着,联系着,没有绝对安定的东西,没有绝对孤立的东西,即没有绝对同一的东西。我们在现实上所能看到的,只是暂时的相对的安定性,只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独立性。只有在这种情形,才能说起暂时的、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这就是具体的同一性,是包含了差别和对立的同一性。可是,形式论理学把发展过程中相对的安定性化为绝对的安定性,把互相作用的相对独立性化为外的完全的独立性,因此在主观上造出抽象的同一律——排除差别与对立的抽象的同一性法则。所以形式论理学只能给予着关于世界发展法则之“被曲解了的映象”。至于辩证论理学,是关于世界发展的全面的理论。它把形式论理学所绝对化了的相对安定性与相对独立性,当作发展过程的一个契机去理解。它用对立物的统一法则去否定抽象的同一律。在这种辩证法的否定中,形式论理学的要素,只形成为辩证论理学的契机。

  再就辩证法的认识过程来说明形式论理学与辩证论理学的关系。在以历史的实践为基础的认识史的过程中,最初是直观的阶段,其次是形而上学的思维阶段,再次是辩证法的思维阶段。这三个阶段对于任何对象的认识过程也是适合的。这三个阶段表现着认识是依据于否定之否定的法则而发展的。当我们认识客观世界时,客观世界“反映于直接的直观上,表现为一个混沌流动而且具有朦胧的规定性的总画面”。这样的总画面,是直接的具体,是我们认识的出发点。从直观的阶段进到形而上学的思维的阶段时,思维的活动,开始就形成为直接的具体的世界总画面,加以一定的操作。在这个阶段中,为了在思维上描写现实的运动及其联系,不能不把生动的东西来切断、来麻痹,不能不把联系的东西来隔绝、来分裂。即是说,要破坏那个总画面,要否定那个直接的具体。但这个破坏,是为了再建设(即再统一)才实行的,这个否定,是为了再否定才实行的。于是在认识了现实之相对的暂时的性质以后,思维就必然进到辩证法的思维阶段。这个阶段,并不否认前两个阶段认识的意义与作用,而是把它转变为科学的认识的运动,转变为自己的契机。事物的一面性与其全面性相关,有限性与其无限性相关,固定性与其运动性相关。抽象的思维,是一面的,是有限的,是固定的。辩证的思维,是全面的,是无限的,是运动的。辩证的思维,一面把对象限制着、规定着,同时又扬弃这限制和规定,而到达于全面性的理解。所以前一阶段的规定的一面性、有限性和固定性,就被扬弃而形成为辩证法的思维的全面性、无限性和运动性。因此,辩证的思维再否定抽象的思维的规定,以建立高级的肯定。即是说,辩证的思维虽使用直接的直观及抽象的思维,却是把现实照它在客观上存在着那样,在思维之中再建起来。总起来说,辩证法的思维过程,是从世界之现象的总画面——直接的具体的统一——出发,顺次把构成那个总画面的许多细目,分别研究,加以单纯的抽象规定,再综合这些单纯的抽象的规定,以到达于复杂的具体的规定,而反映出现实的生命,反映出现实的运动之内的关联,构成与最初那个总画面相适应的统一的世界观——媒介的具体的统一。

  从上述辩证法的思维看来,形式论理学的思维方法,好像是与其中的

  形式论理学只第二个阶段相当,即好像是抽象的思维的论理学。但是

  是抽象的思维实际上却不然。因为上述过程中的第二阶段,是辩证法

  的论理学的思维过程中一个必然的契机,是归属于辩证法的思维

  过程的。形式论理学的思维诸要素之能构成辩证论理学的契机,是在形式论理学的内容经过辩证法的改造以后的事情。因为辩证法的思维过程中的第二阶段即抽象的思维活动,与未经改造的形式论理学的思维活动,原是不同的。辩证法在实行抽象的思维活动之时,为了“预防陷入于一面性,也会努力在一切媒介上把捉对象”,为了在思维上再现对象的运动及其联系而“切断生动的全体时,也会努力选择一种切断的方针”,使这些部分在客观上与互相作用的对立之现实境界相一致,决不忽视从部分引导到全体的关联。

  总起来说,“形式论理学是一面的论理学,它是立足于把认识过程的一契机当作唯一物,当作绝对物的一事实之上的。在这种意义上,它是主观主义的,是狭隘的,即令对于现实世界之抽象的简单的关系的理解,也没有充分的妥当性,因为那样的关系,现实上是具体的在其与他物的关联上才成立的,只有依据抽象才能单独考察。因而要具体地把捉现实,思维就不能停顿于抽象的阶段,而必须上进到高级的思维阶段。高级的阶段,是把认识出发点的感性所供给的错误的具体的全体,放在概念上再生产出来的。在这种高级思维阶段上,辩证法就诞生出来。因此,抽象的阶段,变为认识的一个契机;而站在这契机的一面的扩张上的形式论理学就被扬弃。认识发展的这样的过程,也是辩证法的”。所以形式论理学决不能成为科学的方法。

  普列哈诺夫调在说明了形式论理学与辩证论理学的正确关系以停两种论理学后,再就那些不理解这种关系的各种的错误见解,加以批的错误判。

  普列哈诺夫站在辩证法的立场,对于形式论理学做过有名的批判,但他不能理解两者的正确关系,“调停形式理论学与辩证论理学,没有把前者‘扬弃’于后者”。

  普列哈诺夫说:“正如静止是运动的特殊的场合一样,依据于形式论理学的规则的思维(依据思维的根本法则),是辩证法的思维的特殊的场合。”这种见解,显然是折中主义的。他的意思是:一方面——运动,他方面——静止;一方面——辩证论理学,他方面——形式论理学。如西洛可夫等所指摘的,“普列哈诺夫对形式论理学的根本法则之批判,就归着于辩证论理学与形式论理学的 ‘势力范围’之划分”。普列哈诺夫的主张就是这样:“一定的结合,在当作一定的结合而停止的范围内,我们对于它,就不能不依照 ‘是—是,否—否’的公式去判断。但它如果变化,不当作那样的东西而存在之时,我们就不能不依靠于矛盾的论理学(辩证论理学)。”譬如说:特定的社会,当作特定的社会而存在之时,必须依据形式论理学的法则去认识它;但特定社会如果变化而转变为另一种较高的社会之时,就不能不依据辩证论理学的法则去认识它。这种折中主义的见解的错误,我们看了前面的说明,就容易理解。静止虽是运动的特殊场合,但这也只是运动过程中的暂时的相对的安定性,只是过程中的一分段。若说认识一个过程要依据辩证论理学,而认识这过程的一分段却要依据形式论理学,这显然是“论理的矛盾”。

  普列哈诺夫的错误的根源,是由于不理解对立统一的法则,并承认了抽象的同一律的正确。因此他对于形式论理学不能在原则上做强有力的批判,反而变成了形式论理学的俘虏,并且曲解了辩证论理学。

  和普列哈诺夫这种谬见有关系的谬见,是所谓全体论理学与部分论理学的创见。这种见解,主张辩证论理学是全体的论理学,形式论理学是部分的论理学。这种谬见,是普列哈诺夫的谬见之扩张,不须另行批判。

  调停两种论理学的另一种谬见,是形式主义者亚斯分离理论与实姆斯所主张的。他说:“在我们下实践的决心而必须实现践而调停两种实践的行为的处所,往往不能也不可有任何动摇,任何不论理学的错误规定性的余地。一个人不能从他所住的屋子一次走出两个门。在这里,就不能不依据‘这个或那个’的排中律的公式去行为。”这种见解,是从黑格尔所主张的“悟性的偏执性”为规定的实践之根据的见解学习得来的(黑格尔的这种主张,原是错误的)。亚斯姆斯显然地分裂了理论与实践。他把理论的领域划分给辩证论理学,把实践的领域划分给形式论理学,因而构成了“理论上——辩证论理学,实践上——形式论理学”的公式。这种见解是正确的吗?

  辩证论理学家在其社会的实践上,遇到事变的重要关头而必须当机立断时,不能不就两条可能的对立的道路中,选择一条道路走。这样的选择,在形式上好像和形式论理学的“或——否则”的公式相同,但在内容上却是完全相反。

  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基础,认识是社会实践的动因。所以实践又以辩证法的认识为前提,它本身又构成现实的发展的契机。所以辩证论理学家必考察“现实发展的诸条件,而抓住全体发展过程中的当前的阶段之决定的一环;把展开发展过程中内在的发展条件的这一环,作为当面的目的,因此意识使实践成为客观过程的展开的契机”。至于形式论理学的排中律的选择,却完全是另一件事。形式论理学既不理解发展的全过程,又不理解过程内部的发展的契机,更不能“意识的使实践成为客观过程的展开的契机”。形式论理学的排中律的选择,“是主观的、任意的、盲目的(就客观上说)”。因此,亚斯姆斯把形式论理学和辩证论理学并列的见解,是大错而特错。

  综合以上的说明,可知形式论理学在学问研究的汪洋大海中,既不能成为科学的思维方法,也不能与辩证论理学分庭抗礼,更不能成为辩证论理学的副次的或从属的部分。它只有在它经过辩证法的改造以后,才能成为辩证论理学的契机。

  形式论理学所然则在学问研究的汪洋大海以外,形式论理学有

  能适用的范围没有它的适用范围呢?关于这一层,如恩格斯所说,形

  式论理学是所谓健全的常识,“在其有限的家事的领域中”,是“一个极可以尊敬的伴侣”。他又这样地说“抽象的同一性和一切形而上学的范畴一样,在采取小的范围和短的时间考察的家内的应用上,是适合的。但它所能适合的界限,几乎在一切场合都各不相同,并依对象的性质所左右——就太阳系看,为着通常星学上的计算,把椭圆看作根本形式,实际上也不生谬误,即是和那在两三星期中完成变态的昆虫的场合比较起来,界限是很广的(其他例如以几千年计算的种的变化)。但在以总括为目的的自然科学上,就是在各个部门中,抽象的同一性,完全无用”。这是说,形式论理学只在其家内应用的范围内是适合的。因为在这种范围中,对于事物不须做科学的具体的考察,单只做抽象的考察也就完事了。

  还有,如列宁所说,形式论理学“限于学校内部。并且——加以订正——限于学校的下级用”。这是说,形式论理学是抽象思维的论理学。这种论理学,在抽象科学的数学领域中,例如“学校的下级用”的初级数学领域中,是应用颇广的。例如说,“正数是正数,不是负数”,“一个数是正数或是负数”。这是“所谓健全的常识”。但在这样的数学中,一旦导入变数的概念,就变为辩证法的,因而从前用形式论理学的方法研究着的数的关系之辩证法的本质便暴露出来。实际上,“数学初步法则的四则的区别,也是辩证法的,如负数自乘产出正数的事实中也贯串着辩证法的法则,直线与曲线具有辩证法的同一性的关系”等,这是恩格斯所已经指出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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