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里与赫曼斯的规范观:现代VS.后现代杨焯

书名:当代翻译研究论集 作者:朱志瑜 徐敏慧 字数:460448 更新时间:2019-12-12

  赫曼斯(Theo Hermans)在现代派的所谓“翻译研究学派”中最接近后现代,但又不完全是后现代的代表。在对“规范”的看法上,他与翻译研究学派的旗手图里(Gideon Toury)有共同点也有分歧。

  赫曼斯1985年编辑了《文学翻译的操控》(Manipulation of Literature:Studies in Literary Translation)一书“操控”一词指翻译与政治、与意识形态、与特定民族的文学观念(poetics)以及与“赞助人”之间的关系,从此也成为了该学派的代称。在赫曼斯看来:从目标文本的角度看,所有翻译都是出于某种目的而对原文本进行的操纵。赫曼斯随后被归入“操控派”,虽然和“操控”一词相比,他更喜欢使用“权力关系”一词。,随后的代表作有《系统中的翻译》(Translation in Systems:Descriptive and Systemoriented Approaches Explained)(1999)和《多声音的集会》(The Conference of Tongues)(2007)。在这些书中,赫曼斯都谈到了其对“规范”的看法。除此之外,赫曼斯还有多篇文章以“规范”为题(Hermans,1991;Hermans,1996;Hermans,2012)。在他看来,“规范”是翻译研究中“起到关键的作用”的东西(Hermans,1991:156)。

  图里同样肯定“规范”对于翻译研究的重要性。他早在1977年就提出了“翻译规范(translational norm)”的概念(Toury,1977),1980年出版了《寻求翻译研究理论》(In Search of a Theory of Translation)一书,将“规范”研究放在首要位置。在赫曼斯编的《文学翻译的操控》一书中,图里亦发文讨论规范与翻译研究的关系。其关于“规范”研究的思想由此逐渐成型,直到1995年《描写翻译学及其后》(Descriptive Translation Studies and Beyond)问世,继霍姆斯(James Holmes)之后,图里成为翻译研究学科的领头人,由此揭开了以实证方法研究翻译规范的序幕。

  虽然同属“翻译研究”学派如谢芙娜就指出赫曼斯的研究重点是译者选择,而图里更关注“社会环境下关于翻译本质和翻译角色的期待”(Schffner,1999/2004:7)。,就“规范”概念而言,赫曼斯和图里仍存有观点差异,其争论主要记录在谢芙娜(Chrisitina Schffner)的《翻译与规范》(Translation and Norms)一书中(包括两次辩论)。以下本文将结合他们的著作论述,具体分析两人规范观的异同。

  翻译研究:现代派与后现代派

  为了说清楚赫曼斯为什么“在现代派中接近后现代”,但又“不完全是后现代的代表”,首先要说明的是翻译研究中现代和后现代的区分。这又涉及到了传统这一派别。

  传统、现代和后现代的学说构成了翻译研究的三大流派,其形成的时间关系轴也大致如此(不过同一时期,不同流派的学说也可能并存)。以目前的翻译研究为例,以规定为特征,强调对文本忠实的传统翻译学说时而会进入大众视线,以女性主义和后殖民主义为代表的后现代理论如火如荼,但总体而言,还是现代派的描写研究占据了主导地位。

  传统学派热衷于探讨什么是“好的翻译”,“直译”还是“意译”?现代的翻译研究学派则认为翻译在不同条件下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与其追求一种暂时无法达到的普遍的‘同’,不如退而描写展现在眼前的‘异’”。由此,现代“翻译研究学派”的任务从传统的“应该怎么译?”转变为“翻译是什么?”也就是翻译的“构成规范(constitutive norms)”(Hermans,1991;Chesterman,1993;Nord,1991,1997)。

  “构成规范”这一概念最早由诺德(Christiane Nord)提出,她当时使用的是“构成性翻译规范(constitutive translational conventions)”(Nord,1991:97)一词,其中的“convention”相当于图里所说的“norm(规范)”。关于“构成规范”,诺德认为其“决定了特定的文化群体中所接纳的翻译为何……。构成规范的总和即为特定文化群体中最主流的翻译概念”“constitutive conventions determine what a particular culture community accepts as a translation[...].The sum total of constitutive conventions forms the general concept of translation prevailing in a particular culture community,[...]”.(Nord,1991)。赫曼斯则指出:“构成规范标记出翻译与非翻译的界限”“the constitutive norms of translation mark the boundary between what is translation and what is not,i.e.between what a given community regards and accepts as translation and therefore agrees to call translation,and those modes of expression and of textual production or transformation which go by some other name(creative writing,imitation,adaptation,plagiarism,burlesque,etc.)”(Hermans,1996),两个人意思相同。简言之,对“构成规范”进行研究,等于描写何时、何地、何种条件下翻译所呈现的面貌,相当于回答“翻译是什么”的问题。

  与“构成规范”不同,另一种规范——“限定规范(regulative norms)”——关注的是“如何翻?”的问题。一方面,如诺德所说:“构成规范决定了限定规范”“The constitutive conventions determine the regulative conventions.”(Nord,1991:100)。另一方面,用赫曼斯的话来说,“限定规范”则“在各种翻译行为中做出区分。……在某些情况下,某种特定的行为模式会被认为是适合的,译者是否遵从该行为模式将导致其译作被视作‘好’或者‘坏’的作品”“Regulative norms of translation distinguish,within the domain called translation,between optional forms of behaviour.Particular options may be regarded as appropriate in certain types of cases,and the translators perceived success or failure in adhering to this or that norm may be deemed to have resulted in ‘good’ or ‘bad’ translations.”(Hermans,1996:42)。总的来说:“限定规范”从属于“构成规范”,某译作无论被评判为“好”或者“坏”的作品,该作品无疑都属于翻译(Hermans,1996:42)。对这些规范,特别是构成规范的研究,是现代派的主要任务。

  后现代派则既不关心“是什么”,也不关心“如何翻”。他们的问题更接近“凭什么?”以反问句对现状提出质疑。后现代派否定描写的客观性。他们看重现代科学以外的价值观念,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和帮助。体现在翻译研究上,后现代派中主张“异化”的后殖民主义和主张女性视角的“女性主义”最有代表性。总体而言,后现代派的思想张力主要体现在对现有观念和现实的反对和拆解上,其贡献主要在反思,而非建构。贾维斯(D.S.L.Jarvis)曾形象地指出,“或许理解后现代主义者的最好语境不是他们想做什么,而是他们不想做什么”(Jarvis,2000:25)。

  规范:翻译研究的依据

  之所以将赫曼斯与图里划归为“翻译研究学派”一列,是因为他们两位都认为科学的翻译研究要以“规范”“规范”这一概念在社会学中由来已久,可以说是图里最先将其运用到翻译研究上。为依据(Hermans,1991:156;Toury,1980:56-57)。围绕“规范”这一概念,他们的以下观点基本一致。

  首先,就“规范”的基本定义,赫曼斯和图里意见相同。以下这段话是赫曼斯谈及“规范”的时候说的,因为提到图里的观点,可以被看作两个人观点的交集(黑体字由笔者标记):

  如果我们忽略语言结构差异带来的规律性,关注非强制性的译者选择,我们就能发现外部的、社会文化层面上的制约因素,从而能解释译者一再呈现出来的倾向性选择。这些制约因素被图里称为规范。“If we disregard regularities attributable to structur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languages involved and focus on nonobligatory choices,we can look for external,sociocultural constraints to explain the recurrent preferences which translators show.These constraints Toury calls norms.”(Hermans,1999/2004:75)

  这里所说的“语言结构差异带来的规律性”,指的是语言之间的不对称导致译者选择有规律地“偏离源语文本模式(to deviate from sourcetext patterns)”,这种语言现象也被图里称为“强制性位移(obligatory shift)”(Toury,1995/2001:57)。如中文的动词没有时态变化,在需要译出的情况下,译者只能用增添时间状语或者副词的方法加以辅助说明。与“强制性位移”相对,赫曼斯在这段文字中提到的“非强制性的译者选择(nonobligatory choice)”更多取决于译者判断。“倾向性选择”一语,指的是特定社会条件下译者做出较为稳定、非随机的选择。这种选择存在一定规律。如果在特定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时期中“一再呈现”,就形成了翻译规范。

  对译者而言,“规范”具有“规定性(prescriptive)”,其规定性的强弱如何?图里和赫曼斯都认为,“规范”沿着一个连续轴变化位置,不断运动。该连续轴以规定性极强的“法规(decree/rule赫曼斯喜欢用“decree”,图里则使用的是“rule”,都表示规范连续轴中强制性高的一端,两者意思一致。)”和自由度极高的“个性(idiosyncrasy)”为两端,中间部分由“规范”和“惯例(convention)”组成(Hermans,1991:162-163),如下图所示:

  法规——规范——惯例——个性

  在实际运作中,“规范”往往沿着这条轴变换位置。“个性”有可能演化成为“规范”,“规范”也有可能以条文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法规”。而“规范”与“惯例”的区别在于违反“规范”会得到“惩罚(sanction)”,违反“惯例”则不会如此对于“规范”的不遵守并不导致“规范”的无效(Toury,1995/2001:55)。(Schffner,1999/2004:42-43)。

  以上说的“规范”,是从译者角度出发的。从研究者角度出发的话,“规范”只是研究工具,本身不具规定性,而是“描写性的(descriptive)”(Hermans,1991:166)。研究者的任务,是通过对反复出现的“规律(regularities)”进行描写,最终发现普遍的翻译“法则(law)”。

  为了得出“规范”,赫曼斯和图里都赞成:1.研究者使用科学客观的研究方法(Toury,1980:122;Toury,1995/2001:67;Hermans,1996:39-40;Hermans,2007:102),如语料库;2.在研究过程中,有必要借助分析模型(Schffner,1999/2004:43)不过不同的研究框架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Toury,1995/2001:182)。;3.得出“规范”之后,则需要对“规范”做出解释;4.解释“规范”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既与外部环境的制约相关,又受到个人行为习惯的影响(Toury,1980:51)。他们也都认为,研究“规范”绝非易事,其困难包括:与“规范”相关的因素繁多(Toury,1995/2001:63);同一文本中往往多种规范并存(Hermans,1991:166);“规范”并非“一见即明(not directly observable)”(Hermans,1996:39),等等。

  以上提到的“规范”观,以描写、数据统计和实证分析为中心展开,体现了现代科学的特征。赫曼斯在这些方面与图里观点一致,说明了他基本上属于现代学派。

  翻译关系:“对等”的名与实之争

  不过,赫曼斯屡次反对图里应用“对等(equivalence)”一词,其理由就有一点后现代的意味。

  在图里的理论体系中,“对等”被用来描述源语文本和目标语文本的关系(Toury,1980:39/65),“从方法论来看,……描写翻译研究的出发点就是假定的翻译和假定的源语文本之间存在对等”“methodologically... descriptive study would always proceed from the assumption that equivalence does exist between an assumed translation and its assumed source.”(Toury,1995/2001:86)。从这种文本关系出发,翻译研究的任务是通过“规范”研究找出“对等”的“类型和范围”。如图里所说:

  传统的对等观念与上述具体的翻译模式之间存在显著的冲突。事实上,规范决定了真正的翻译所体现出的对等类型和范围。只有认可该假设,以上冲突才能解决。关于规范的研究由此成为重要的一步,有助于最终发现对等其“功能-关系(functionalrelational)”概念的假设是如何实现的。“The apparent contradiction between any traditional concept of equivalence and the limited model into which a translation has just been claimed to be moulded can only be resolved by postulating that it is norms that determine the(type and extent of)equivalence manifested by actual translations.The study of norms thus constitutes a vital step towards establishing just how the functionalrelational postulate of equivalence has been realized....”引文中的双引号由笔者所加。(Toury,1995/2001:61)

  “上述具体的翻译模式”指的是图里在此之前谈到的“操作规范”。图里将“规范”分为三种:初始规范(Initial Norms),预备规范(Preliminary Norms)和操作规范(Operational Norms)。其中操作规范包括“母体规范(matricial norms)”和“篇章语言规范(textuallinguistic norms)”,具体参见(王运鸿,2013)。在图里看来,“操作规范”在具体的文本层面决定译者的选择,由此可以作为研究“模型(model)”考察源语文化还是目标语文化的规范在文本中更占上风(Toury,1995/2001:60)。这种不带价值判断的研究模式从属于现代学派,与用“对等”观念衡量目标语文本是否忠实于源语文本的传统学派截然不同,“冲突”自然难免。“规范决定……对等的类型和范围”,说的是源语文本和目标语文本之间对应关系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考察,都可以有不同的观察结果。这也意味着同一个文本中的“规范”是多样化的。

  关于规范的“功能-关系”概念,图里将其解释为“区分某种文化中适当或不适当翻译行为的一组关系”“... set of relationships which will have been found to distinguish appropriate from inappropriate modes of translation performance for the culture in question.”(Toury,1995/2001:86)。其意思大概是强调“对等”既是功能层面上的(表示目标语文本与源语文本在各自文化中功能或有异同,但仍然对等),又是关系层面上的(表示目标语文本与源语文本的文本关系多种多样)。总之,“对等”的表现具有多元化倾向,不再停留在传统语言学派所要求的“字词”“语法”或者“句法”结构上。如此,图里所说的“对等”与现代的“规范”概念紧密相关,跳出了传统的定义框架。

  赫曼斯强烈反对“对等”一词(Hermans,1996:45;Hermans,1999/2004:38),正是因为该词曾经被传统学派使用过,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ideologically loaded)”(Hermans,in Schffner,1999/2004:74)。从1999年的《翻译规范与正确的翻译》一文,到2007年《多声音的集会》中把“对等”与双语法例中的法律术语联系起来,赫曼斯坚持认为:人们越是使用“对等”,越是说明他们想要掩盖文本关系中的“不平等”如果真要用一个词形容文本关系,1991年赫曼斯就提出源语文本和目标语文本的关系可用“相似(similarity)”、“类比(analogy)”、“对应(correspondence)”或者“匹配(matching)”来形容,借此排除使用“对等”一词的可能性(Hermans,1991:157)。相较而言,他赞成切斯特曼(Andrew Chesterman)的“有关相似度(relevant similarity)”一词(Hermans,2007:97)。;“对等”代表的文本关系其实是由权力保证实施的,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对等”也因此是一个被玷污了的词,带有负面含义。在与图里的辩论中,他提出反对“对等”的两点理由:文本反映出的权力关系绝对不存在“对等”;“对等”在文本关系中也不可能实现(Hermans,in Schffner,1999/2004)。

  对于第一点,赫曼斯认为:如果在翻译中谈“对等”,等于将翻译看做“交流(exchange)”或者是“搭建(互通的)桥梁(bridgebuilding)”,“暗示公平、友谊以及双向沟通,遮盖住了其单一方向性以及其在权力关系中起到的共谋的作用”“To speak of equivalence...,with its suggestion of equal value,is like speaking of translation as exchange,or as bridgebuilding,suggesting fairness,friendship and twoway processes but obscuring translations onedirectionality and its complicity in relations of power.”(Hermans in Schffner,1999/2004:61)。认为现实中存在不平等,对现存权力关系提出挑战,这正是后现代的思维模式。有关更多论述,参见余静“翻译研究的现代学派与后现代学派之分歧”一文。

  至于第二点,赫曼斯提到,一方面,用卢曼(Niklas Luhmann)的社会系统论(Social System Theory)在社会系统论中,卢曼指出沟通过程中没有信息被传递,沟通实际上是三种选择的集合(luhmann,1992:255)。来看,翻译不过是通过第三者“转述的沟通(relayed communication)”(Hermans,in Schffner,1999/2004),意思是译本在被读者阅读之前,已经被译者解读过。如此,译本已经被目标语文化及译者本人的价值体系过滤过,无论如何,目标语文本和源语文本都不可能“对等”。这种强调意义由主观诠释而成,且因人而异的观点带有后现代的意味。

  赫曼斯还指出,“规范”的价值在于它提醒了我们翻译的差异性,而非“同一性(sameness)”。既然从差异性出发,“对等”自然不可能实现(Hermans in Schffner,1999/2004:61)。在他看来,翻译中即使存在某些语义上的“同”,“异”也是绝对的。“对等”恰恰作为一种“幻觉(illusion)”(Hermans,1999/2004:63;Hermans,2007:24),掩盖了“规范”理论所要突出的“异”。可以看到,当图里指出语言之间“不对称”的时候,赫曼斯希望突出的是语言之间“不平等”。前者是对事实的客观描写,后者则带有褒贬的价值判断。否定人类基本认识中存在共同点,强调认识的差异和沟通的不可能,同时否认现有关系的合理性,这也是后现代的特征之一。

  其实,图里认为使用一个已经存在的名词并不存在问题,只要重新定义,并不断就此提醒读者就可以了。(Toury in Schffner,1999/2004:33)从使用“对等”一词以来(Toury,1980;Toury,1995),他也是这么做的。在辩论中,面对赫曼斯咄咄逼人的质问,图里一度以归谬法反问赫曼斯:“那你为什么使用‘翻译’这个词?……”(Toury in Schffner,1999:73)。图里的意思是:按照赫曼斯的逻辑,既然翻译研究对“翻译”这个概念也有了新的认识,就应该用一个新的术语来标记,如数字“111”。在回应中,赫曼斯承认他暂时没有更好的词来代替“翻译”,不过他坚持“对等”这个词掩盖了原文和译文之间的“距离(distance)”(Hermans in Schffner,1999/2004:74)。

  就此,图里没有继续为自己辩护下去。在实际的理论运用中继续使用“对等”,这也许就是他本人对这一争论的回应。

  规范:从哪里来?

  之所以说图里是现代派,是因为他赞成用科学的方法描写和得出“规范”(Toury,1995/2001:1),重“描写”正是翻译研究现代派的特征。

  在研究层面,图里认为应以“文本”和“文本外”材料为来源,考察“规范”的形成(Toury,1995/2001:65)。至于规范在译者层面的形成,在《描写翻译学及其后》一书的附章里,图里提出了从双语者到译者的“实验性发展模式(tentative development model)”,探讨了翻译能力是如何构建的。具体而言,图里认为,译者的形成,源于个人在不断接受“环境反馈(environmental feedback)”的基础上,翻译规范逐渐“内化为一种在先天基础上改造过的能力”“a norm has indeed been internalized and made part of a modified competence”,Toury,1995/2001:250.。“环境反馈”指的是译者收到社会环境对其翻译成果做出的评价。这些评价使得译者根据社会期待调整翻译行为。“在先天基础上改造过的能力”是指一个译者的诞生既有“天性(nature)”的作用,又有“教养(nurture)”的功劳。(Toury,1995/2001:250)简言之,译者的培养过程是一个“与翻译有关的社会化过程(socialization as concerns translating)”(Toury,1995/2001:250)。这些论述可以说奠定了翻译研究中社会学转向的基础。(邢杰,2007;王悦晨,2011)

  赫曼斯同样认为译者的个人行为是社会影响的结果之一,但他强调每个译者都是“社会个体(social agent)”(Hermans in Schffner,1999/2004:60),其在翻译过程中遵循的“规范”都是“被教授(be taught)”而成的(Hermans in Schffner,1999/2004:38)。赫曼斯指出:“规范”约束和制约译者的翻译选择,使译者倾向某些翻译选择,否定其他选择(Hermans,1991:161),由此“翻译充满了价值判断”“Translation is bound up with value”,Hermans,1999/2004:95.。这些用语暗示了译者被权力关系操控,略含对现状的指责之意。

  就规范的形成而言,赫曼斯指出,对译者而言,译本如果遵守“规范”,会被认可为“好的翻译”;反过来,“好的翻译”又强化了人们对“翻译”这一概念的认识,让人们进一步认定“什么是好的翻译”(Hermans,1991:166;Hermans in Schffner,1999/2004:34)。赫曼斯认为研究“规范”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研究规范是如何形成的,找到“权力的来源”(Hermans in Schffner,1999/2004:49)。总之,在赫曼斯看来,权力关系导致现有翻译观念的形成,同时现有的翻译观念又反映和服务于权力关系。从权力出发,又再次归结于权力,这体现出一种互为因果的循环(图里也在辩论里提到赫曼斯在权力中寻求解释)。事实上,挑战现有权力结构的翻译作品并不鲜见,“规范”也未必完全从属于主流价值,赫曼斯的观点对于翻译研究确有启发。

  赫曼斯的后现代理念,不仅体现在对“规范”的权力化解释上,他还认为意义具有不确定性(见上一节中翻译不过是通过第三者转达的沟通这一观点),所有的文本都是个人“解读(interpretation)”,规范的研究因此亦存在局限性。事实上,图里并不否认个人解读在翻译中发挥的作用。他曾以《圣经》为例说明不同的时代规范有所不同(Toury in Schffner,1999/2004:33-34/36-37),突出社会环境而不是个人对于“规范”形成的影响。由此,再次把“规范”从不可控的译者因素拉回到客观的文本特征上来。图里指出:

  我当然不赞成我们最后的结论是仅仅得出一系列的规范。我们应该额外提出这些问题:“为什么译者坚持某些规范?”“这些规范从何而来?”“接下来呢?”我不认为这些可以用译者的个人意图来解释,因为就我现在构建的一系列术语系统而言,个人意图是被排除在外的。“I would certainly agree that we do not wish to end up with just a formulation of norms.We should ask additional questions such as ‘why do translators stick to certain norms and not to others?Where were they imported from?What happened later on?’ I cannot say if this involves intentionality,because I am working in a different terminological set where intentionality is alien.”(Toury in Schffner,1999/2004:39-40)

  这里的“一系列术语系统”指的就是图里力图建立的描写模式。为了保证描写研究的实证性,图里反对把“个人意图”纳入描写研究如同他反对把伦理纳入描写研究一样。(Toury,1995/2001:25)。我们看到,当赫曼斯强调社会体系中个人受到权力关系的影响和操控的时候,图里更关注文本本身(而不是个人)所体现出的社会规范。虽然在解释阶段他不反对引入“个人意图”这样的概念,但在研究的主要阶段,他坚持以目标文本为出发点,较为客观地考察和描写文本中体现出的“规范”。

  规范:往何处去?

  在科学层面,基于翻译研究的任务是描写“翻译是什么”,图里认为,该学科的最终目标是从诸多“规范”中发展出高度精练和抽象的“法则(law)”(Toury,1995/2001:86/259)。

  在应用层面,规范作为社交过程中的产物,是社会行为的(非明文规定的)准则,能够简化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使我们的行为有“可预测性”基于现有对“规范”出现频率的观察,“规范”也可以用来预测趋势。当某一种行为模式重复的频率够高,该行为模式再次出现的几率自然变大,也就是所谓的“可预测性”。这种“可预测性”一方面制约了译者的选择,另一方面也简化了选择程序。(朱志瑜in Schffner,1999/2004:Ⅸ)。图里提出“规范”可以被应用在译者训练中(Toury,1995/2001:255),使其译作能获得社会肯定。

  对此,一方面,赫曼斯对图里得出的法则持怀疑态度,认为其“可信度不高”(Hermans,1999/2004:111)。另一方面,他认为翻译研究本身和翻译一样,是有目的的,是被人为操控的(Hermans in Schffner,1999/2004:35),其约束来自三个方面,包括“普遍的文化意识形态”,“特定社会团体中的翻译规范”以及“文本和客户系统的规范”(Hermans in Schffner,1999/2004:59)。赫曼斯强调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对个体造成的影响对翻译研究的客观性造成干扰,以“规范”为前提而得出的解释也是被社会力量操控的。他提出,和“规范”相比,人们更关心的是其“历史联系与影响(historical relevance and impact)”(Hermans,1999/2004:36)。其实,这里的“人们”更像是以赫曼斯为代表的后现代学者们,因为权力关系是他们关注的焦点。

  图里并未忽视翻译涉及的权力关系。他提到,文本的“功能(functional identity)”由“接受系统的内部结构(internal organization of the system which hosts it)”决定。(Toury,1995/2001:170)其中,文本“功能”指的就是文本在目标语文化中发挥的作用,对其进行研究必定涉及社会系统中的权力关系。图里还指出观察“规范”变化以及是何种“权力关系”引起“规范”变化的重要性:“我们需要仔细观察规范之间的关系,例如规范之间的等级(hierarchical ordering)”(Toury in Schffner,1999/2004:43)。此处的“等级”一词指的就是权力关系。

  事实上,赫曼斯期望研究的权力关系和图里的目标并不矛盾。图里并未忽视权力和平等的问题,只是在他提出的研究模式里,对权力关系的分析已经在提取“规范”,解释“规范”的时候完成了。笔者认为,对权力的研究其实和翻译伦理相关,涉及的是人际关系的理想模式,这种诉求与现代(描写的)科学研究并不兼容。

  讨论

  赫曼斯与图里对于规范的认识大体相同,在具体论述上,赫曼斯则时常为图里担任“纠偏”的任务。如图里曾认为翻译是目标语文化的现象(Toury,1980:49),赫曼斯对这一提法有所异议(Hermans,1991:158)。随后图里在1995年的《描写翻译学及其后》书中对这一点有所修正。

  就以上提到与“对等”有关的争议而言,笔者认为图里的做法无可厚非。使用任何一个现有的术语,都意味着其仍带有之前的语义轨迹(trace)。像图里那样在使用的过程中给予重新定义是学界的惯例。如果真的如赫曼斯坚持的那样,打破惯例,以一种奇特的符号来命名这种文本关系,那么所有的词汇,包括翻译本身,都需要重新命名,沟通便真的无法发生了。——打破,却不负责建立,这也是后现代本身的顽疾之一。正如克里斯·布朗(Chris Brown)指出的:“为了表达对现代性思想的根本批判,后现代主义者和后结构主义者采取了自我推翻(selfsubverting)的立场,以防止任何新思想去取代被撵走的旧范畴的位置”(Brown,1992:237)。这样做如果成功,结果只能是旧理论已死亡,新理论仍未出现。

  当然,从后现代的角度对“权力关系”进行反思,的确有借鉴作用。赫曼斯不断质问:既然翻译无法消除差异,为什么“对等”一再出现,在翻译研究中具有根深蒂固的地位?——直指翻译研究背后的权力关系。换言之,赫曼斯不仅认为文本本身反映出的权力关系值得我们发问和探讨,翻译研究领域中的权力关系也是如此。当然,所有的个体都是社会动物,但赫曼斯过度强调社会的制约性,具有权力决定论的意味当然,如图里那样认为是“规范”决定译者选择以及从社会学角度出发用“惯习”来解释译者选择,亦在某种程度上有决定论的意味。。依照赫曼斯的理解,权力关系导致规范,规范又解释现有的权力关系。如此,规范的研究意义被架空了。

  至于图里为什么承认权力关系在文本中的存在,但始终不像赫曼斯那样将其放在首要的位置?笔者认为,在经验主义的立场上,图里是完整的。赫曼斯力图对图里的理论进行“补充”,相当于否认其理论框架的完整性,如果纳入这个补充的注脚,就打乱了其原本完整的体系。这是图里所不能接受的。尽管我们承认,科学的和反科学的理论体系在世上并存,但在图里的系统里,后现代的观念是对其现代理论的根本否定。如同油不溶于水,现代的研究体系中不能容纳后现代的特征。图里想必也看到了这一点,所以对赫曼斯的补充始终不置可否。

  从谢芙娜记录的两场辩论里,我们可以看到,无论赫曼斯如何激烈地从后现代的立场上攻击图里,图里只是温和地为自己辩护,同时把话题拉回到他和赫曼斯的共同点,也就是规范的研究上来,强调自身理论的正确性,不否定对方的可取之处,立足共性,接纳差异。——也许这正代表了现代派对于后现代的态度。

  参考文献:

  [1]王悦晨:《从社会学角度看翻译现象:布迪厄社会学理论关键词解读》,《中国翻译》2011年第1期,第5-13页

  [2]王运鸿:《描写翻译研究及其后》,《中国翻译》2013年,第3期,第5-14页。

  [3]邢杰:《译者“思维习惯”——描述翻译学研究学新视角》,《中国翻译》2007年第5期,第10-15页。

  [4]余静:《翻译研究的现代学派与后现代学派之分歧》即将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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