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与策略:功能主义的翻译类型学朱志瑜

书名:当代翻译研究论集 作者:朱志瑜 徐敏慧 字数:460448 更新时间:2019-12-12

  本文要讨论的是功能主义理论的一部分,范围限制在以赖斯(Katharina Reiss)著作为中心的翻译类型学理论,探讨文本、译者、读者和翻译策略的关系,不涉及弗米尔(Hans Vermeer)的“目的论”所包含的翻译本身以外的内容[在弗米尔的理论架构中,译者和翻译本身只是全部翻译活动(translational action)中的一部分]。所引用文献均出自英文版本,没有英文版本的著作转引自英文的有关论述。

  功能主义在现代翻译研究中的地位和局限

  斯内尔-霍恩比(Mary SnellHornby)曾描述过20世纪西方翻译研究的两大派别,“德国学派”[东德莱比锡学派和西德威尔斯(Wolfram Wilss)等学者]和“操纵学派”(SnellHornby,1995:14-22)。实际上到了八九十年代,功能主义崛起,声势和影响都超过莱比锡学派。目前形成的两大主流是:以荷兰、比利时、以色列等国学者为中心的“翻译研究”学派(操纵学派)和以德国学者为代表的“功能主义”。前者以比较文学学者为主,侧重文学翻译,其中一部分学者,如切斯特曼(Andrew Chesterman),试图把它扩大到全面的翻译研究(Chesterman,1997);后者以语言学(特别是语意功能)为背景,宣称可以涵盖翻译的所有类型[以诺德(Christiane Nord)最为突出]。实际上功能主义对文学翻译的描述还有很多含糊的地方,后面的路还很长。但是对非文学类型的翻译研究,特别是译员训练和翻译教学,功能主义确有独到之处。它跳出了语言学“自下而上”,由字词、句法再到语篇的模式,提出“自上而下”,从文本开始的翻译方法,并且基本解决了在翻译中的忠实问题(即忠实于谁:原文、作者还是译者的翻译目的?后来的目的论又把忠实的对象扩大到雇主、发起人等),结束了翻译策略上直译、意译的争执。功能主义翻译的“转码”(transcoding)以目标语、目标文化为基准,它的翻译服务于目标语文化(Vermeer,1989:175-176);而传统的、语言学的转码却以源语文本为基准,为源语文本服务。

  如果把翻译研究分为“过程”(process)研究和“产品”(product)研究的话,那么可以说,“翻译研究”派注重“产品”,他们的旗舰学报取名Target就反映了他们对目标语言、文学和文化的重视,他们专注研究“产品”如何受目标语文化的制约,怎样对目标语文化产生影响。功能主义起源于翻译批评和译员训练,后来也越来越强调对译文的研究,但是它早期关于文本类型的描述对翻译过程研究有突破性的贡献。这里说的“过程”不是洛彻(Wolfgang Lrscher)等学者试图描述的语言在人脑中转换的心理活动(Lrscher,1989;1991),而是指具体操作层面,技术性的策略、方法的选择问题。翻译的过程毕竟是选择的过程(translation as a decision process,Levy,1989:37-52),用英语execution或production可能更准确一些。

  术语

  有几个术语及其汉译应该先解释清楚。第一个术语是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它多以functionalist的形式出现。弗米尔、诺德经常使用,但其精神来源于赖斯,后来诺德、谢芙娜(Christina Schffner)、芒迪(Jeremy Munday)等人有时也写作“功能”(function,functional),致使一部分国内学者把它和奈达(Eugene Nida)的“功能对等”混为一谈。赖斯本人甚至用过“功能对等”(functionally equivalent),至少英译本如此(Reiss,2000a:162),但她说的是文本功能,和奈达的功能对等没有关系。拉巴丹(Rosa Rabadán)也谈过“功能模式”(functional models)和“翻译对等”(translation equivalence)(Rabadán,1996),和奈达用词差不多,也不应和功能对等相混淆。再加上韩礼德(M.A.K.Halliday)的功能语法或功能语言学(其对翻译研究的影响也很大),水越搅越浑。所以我这里把德国学派的functionalism、functionalist、functional一律称为“功能主义”,以区别其它“功能派”。

  功能主义的“功能”是指语言的传意(communicative)功能。弗米尔的“目的论”区分文本的“[最终]目标”(aim)、“[直接]目的”(purpose)、“功能”(function)和“意图”(intention)(Nord,1997:28)。他给“功能”下的定义是“从接受者角度看到的文本意义或文本意图”(Nord,1997:28)。诺德将弗米尔的四项简化为文本“意图”和“功能”两项,定义也和弗米尔有些区别。简单地说,诺德的“意图”是作者赋予文本一厢情愿的意义(这符合文学研究中新批评的立场),而“功能”是译文读者在传意场合、知识背景、个人期待和需要都不同的情况下所读取的意义(也与文学批评的读者反映美学相似)。诺德给功能下的定义是:“接受者对文本的使用或文本对接受者的意义”(Nord,1997:138)。所谓“功能”是对接受者而言的。这样就承认了或允许了译文功能与原文意图之间存在差异,只有在理想的情况下,“意图”和“功能”才完全重合(Nord,1997:28)。可以看出,功能主义是面向目标语读者的理论。

  奈达的功能对等也是读者取向的,以读者的反映或者说译文对读者产生的效果为标准,但是奈达的理论不分文本类型,他宣称动态对等的原则可以用于一切翻译(这是奈达的局限)。第二个术语是功能主义理论的出发点,也是它的精髓:文本类型(德文texttyp,英译text type)。“类型”的概念在英语中常用的词是genre(文类),主要指文学类型如史诗、喜剧、侦探小说,等等。近二十年来,语言学的语篇分析的发展使genre这个词在语言学界也流行起来。语篇分析的genre指商业广告、法律文件、行政公文、科技文献、小说等类型,与文学的“文类”差不多,只是将范围扩大到了文学之外。功能主义的类型和文学、语言学的文类有很大区别,它的text type(文本类型)是以语言的传意功能分类的(下面详细分析)。另外还有其他分类方法,如哈蒂姆(Basil Hatim)的“记叙”(exposition)、“论说”(argumentation)、“指令”(instruction)三种类型(Hatim,1997),他使用的是韩礼德的语篇分析模式,和德国学派的类型学不属同一来源,也要分清楚。

  在同一功能类型以下又分出不同的类别(德文textsorte),洛德斯(Erroll F.Rhodes),赖斯著作(Reiss,1971/2000)的英译者把它译作text kind(Reiss,1971/2000:31),诺德用的是text genre或text variety(Nord,1997:37),芒迪也如此(Munday,2001:73),切斯特曼版本译作text variety(Reiss,1989:110),韦努蒂(Lawrence Venuti)版本也作text variety(Reiss,2000a:165),纽马克(Peter Newmark)用text category(Newmark,1988:40)。这些术语都指大类(type)以下再细分出的小类(subtype)。我们这里把type译为“类型”(typology就是“类型学”),用普通的“种类”代表subtype(赖斯的text sorte和纽马克的text category等),因为原文sorte语域(register)较低,几乎是个普通名词,洛德斯甚至不把它译成专业术语(Reiss,1971;2000:31)。至于genre,我认为还是按惯例把它留给文学的“文类”。实际上这里的“种类”(text sorte)倒和文学理论、语言学说的genre大同小异,所以诺德和芒迪有时直接把它译作genre。

  第三个术语是“文本”(text),这个简单的词在语言学里也很复杂,与它类似的还有discourse和speech等,各家各派定义都不同,汉语译文也不统一,“文本”、“语篇”、“话语”与三个英文词并非在所有的场合都一一对应。德国学派的翻译类型学很少用到discourse这个词(有时当作普通名词使用),有时用到speech但和text的意思差不多,所以我们这里除个别的以外,不严加区分,一律译成“文本”。

  此外,communication、communicating、communicative等词,作为专业词汇大陆通常译为“交际”“传播”(mass communication为“大众传播”),非专业词汇常译为“交流”,但这些词在这里都不大适用。交流是双向的,而英语的communication却可能是单向的,“交际”有一人与多人交往的意思,比如师生之间、夫妻之间就很难说是交际。香港学术界译作“传意”,语意范围较窄,失之于太具体,但相对准确一些,所以这里暂时一律用“传意”。可能“沟通”最准确,几乎能包含所有的意思(单向、双向、多向),但语域太低。

  赖斯的著作

  德国学者赖斯是有着丰富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的翻译理论家,她对当代翻译理论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然而她的贡献却是在近几年功能主义的“目的论”大行其道的情况下,通过她的后辈学者诺德、弗米尔、斯内尔-霍恩比、豪斯(Juliane House)等人的研究才发扬光大起来,她的著作也在1989年开始有了英文译本。赖斯可以说是功能主义翻译理论的创始人,虽然当时“功能主义”这个词还没有流行起来。她的著作被译成英文的不多,最重要的是1971年以德文出版,2000年译成英文的《翻译批评:前景与局限》(Reiss,1971,2000)。切斯特曼的《翻译读本》(Chesterman,1989)和韦努蒂编的《翻译研究必读》(Venuti,2000)各收录了一篇她的英译文章。另外比较详细介绍讨论赖斯理论观点的还有诺德的《翻译是有目的行为》(Nord,1997),芒迪的《翻译研究入门》(Munday,2001:73-76)和诺德的一篇评论文章(Nord,1996:81-88),其余的论述散见诺德、斯内尔-霍恩比等人的著作。其中切斯特曼的《翻译读本》所收录的《文本类型、翻译类型与翻译评估》(Reiss,1989:105-115)在英语世界流传最早,是赖斯理论体系的核心,后来弗米尔“目的论”的理论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赖斯的文本功能学说。

  赖斯的翻译批评

  赖斯的著作《翻译批评:前景与局限》试图为翻译批评提出一套客观的标准,建构总体框架,形成一个可以自动调节的幅度和范围。这个框架适用面广、评估力强。所谓翻译标准或原则在中国的理论体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很多专著都专门分出章节讨论这个问题。赖斯虽然强调的是翻译批评的标准,实际上和我们说的翻译标准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不同的只是说法。批评标准和翻译原则策略是同一概念的正反两面,译者策略如果能够成为翻译过程的指导原则的话,就也能被评者拿来作批评的标准;反过来说,能做批评标准的也能成为译者的指导原则。翻译标准或批评标准总是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翻译教学当中。赖斯说的“译者和评者必须有共同的分析基础”(Reiss,1971;2000:24)也可以做这样的解释,虽然她讲的“基础”是文本。赖斯著作中的翻译批评标准,我们可以当作和翻译实践紧密相连的策略或原则来讨论。

  什么是客观标准呢?所谓客观,就是充分的、系统的、合乎自然逻辑的、非人为的,重要一点是可验证的。这个标准要具有描述性、可行性,要清晰、具体,还要有一定的适应性。如果将客观当作尺度,那么翻译批评必须考虑原文,通常“译者学养”“译笔流畅”“翻译腔”等方面就不是评者考虑的主要内容(而这些恰恰是传统翻译批评的主要内容,中国也不例外)。只有原文才能为译本评估提供充分的依据(当时赖斯还没有把翻译研究扩大到翻译本身以外的意识形态、发起人等层面)。分析原文必须考虑文本类型、语言成分以及非语言因素。赖斯之前很多的学者都是某一类文本(文学、科技等)的专家,他们各自将其研究的成果推广到其他所有文本类型,如奈达就把《圣经》翻译的特点看成翻译的普遍规律。这样做的危险是很明显的。赖斯的理论试图从文本类型的普遍共性入手,逐步分析各种不同种类文本的具体特点,从而建立了她的翻译类型学理论。

  赖斯认为,翻译的理论探索总要区分文本的类型。一个紧密联系翻译实践,涵盖所有文本种类的类型学是客观翻译批评最基本的要求。她没有提出翻译的定义,有一段话是她说的“正常情况下”的翻译目的:“[翻译]目的是将原文转换成第二种语言,不增、不减、不变,用目标语对应的文本再现原文。”要留意的是赖斯特别突出“目的”二字。“对应的文本”强调翻译以文本为中心,而不是以词或句。她说:“在这种正常的情况下,文本类型是影响译者选择适当翻译方法的首要因素”(Reiss,1971/2000:17)。这句话是赖斯翻译类型学理论的精神核心,她对文本的分析始终与翻译策略紧密联系在一起。

  传统的翻译类型学

  翻译类型学是建立在一个最基本的信念之上的:不同种类的文本需要不同的翻译策略,换句话说,能够解决所有类型文本翻译的方法并不存在。中国在佛经翻译时期讨论过这个问题,但是没有把它抽象到理论的层面(朱志瑜,1998:103)。严复以后的学者一直强调翻译标准的重要性(信达雅、神似、化境等等),实际上他们都在追求一种不存在的,“能够解决所有类型文本”的翻译标准,却基本忽略了不同的文本类型要有不同的标准。

  建立翻译类型学首先要求把文本按统一的系统分成不同的类型。西方传统上把文本分为两大类,实用(pragmatic)类与文学类;中国大致上也是如此,只是习惯上把文史哲归于一大类。历来学者对这两大类的翻译并非持一视同仁的态度,一般认为文学翻译的要求要远远高过非文学翻译,而且翻译理论主要集中在文学类型上的讨论。赖斯反对这种态度,她认为“复杂的合约有时比一般的小说更难翻译”(Reiss,1971/2000:17,注16)。这个观点我觉得尚有讨论的余地,此处暂不论。赖斯认为这种文学类与实用类的分法完全可以接受,因为实用文本的语言基本上是传意或者说传达信息的媒介,而文学的语言则是艺术创作,传达审美价值观的工具。这种分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它不区分大类之下的各种文本的个性,比如哲学翻译与诗歌、戏剧翻译显然要有不同的标准(Reiss,1971/2000:18)。

  赖斯总结了以前关于翻译类型学的论述,我这里择要介绍几种,有助于理清类型与策略的关系以及赖斯理论的发展思路。

  西班牙学者普希亚莱丽(Elsa Tabernig Pucciarelli)(1964)按照不同文本对译者的不同要求,把文本分为三大类:科技、哲学(philosophical,指人文社会等科目)、文学。在科技文本中,科技知识重于语言能力,对语言能力的要求在于译者要能够处理特定科学领域的特定术语。哲学翻译要求译者的思辨能力能够本能地体察到作者概念世界的各个维度,掌握术语细节的能力还在其次。对于文学翻译,译者不但要掌握,而且还要再造内容和艺术形式。(Reiss 1971/2000:18)

  赖斯认为没有必要分出“学术”(哲学)一类,而且“掌握术语”并不是某个专业翻译所独有的标准,“体察”作者的精神世界不过是重复“理解先于翻译”的老话罢了。(Reiss,1971/2000:18-19)我认为“学术”文本功能复杂,这样把它单独提出来的分法有它的价值,以后再详细讨论。

  布朗(Peter Brang)(1963)根据苏联翻译学者费道罗夫(A.B.Fedorov)的研究,也把文本分为三大类:新闻、评论、商业和政府文件、科学等为一类,社会机构和政治文件为一类(包括马克思经典、社论和讲话),最后是文学类。(Reiss,1971/2000:19)和传统分法相比,等于在实用类里又分出了“社会政治”一类,这明显是当时苏联社会政治环境的产物。中国读者对第二类把马克思经典和社论、讲话放在一起不会感到奇怪。顺便说一句,费道罗夫的分类法中国学者殿兴在20世纪60年代也介绍过:1.新闻报导,文件和专门科学著作;2.政论作品;3.文艺作品,并简要论述了相应的翻译原则。(殿兴,1984:610-611)

  第一类文本要求译者尽量不介入或偏离原文的句法结构。赖斯对此的批评是:只有作者对作品内容形式完全负责的情况下才有句法翻译上的要求(关于这一点纽马克有相关论述,以后再谈),而且要使译文能够为读者接受,译者还必需熟练掌握术语。(Reiss,1971/2000:19-20)

  费道罗夫第二类文本的特点是它混合了科学术语与文学技巧(如马克思经典),所以翻译既要保留原文句法的特性又要体现原文的节奏美感。赖斯认为这不足以构成独立的一类,因为费道罗夫忽略了小说和戏剧也有这些特点。根据赖斯的观点,如果社会政治文本的主要目的是传达信息的话,它属于第一类(实用类);如果它以修辞手段造成某种影响的话,就属于第三类(文学类)。(Reiss,1971/2000:20)这又显示出赖斯对文本“目的”的重视。

  对于第三类,赖斯认为费道罗夫没有分清各种文类的不同特点,特别是美学特质在翻译中所占的地位。(Reiss,1971/2000:20-21)

  德国学者凯德(Otto Kade,属莱比锡学派)的博士论文按照文本内容、目的、形式分类。他在论文中还讨论了其他几种分类法。如美国语言学家卡萨格兰德(J.B.Casagrande)划分的的实用类、美学-艺术类、语言类、人种学类。赖斯认为最后这类并无大用。蒂梅(Karl Thieme)按不同读者对象分出的四种“理想”类型:宗教、文学、官方、商业等语言。法国学者穆南(George Mounin)的分类更细,标准也不统一:宗教(标准是内容)、文学(语言)、诗歌(形式)、儿童文学(读者)、戏剧(表达媒介)、电影(技术条件)、科技(内容)。赖斯认为这种分类庞杂松散(Reiss,1971/2000:21-22)。

  内容形式、翻译策略、类型

  类型的重要是因为它和内容形式、翻译策略有直接的关系。这个问题我们从传统翻译研究谈起。翻译方法之所以有直译、意译,或西方的字面翻译(literal)、自由翻译(free),奈达的形式对等、动态对等、韦努蒂的异化、归化之分(为讨论方便,我们暂时把字面翻译、形式对等、异化看成直译,把自由翻译、动态对等、归化看成意译),就是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内容与形式不可兼得,否则翻译就是语言能力的问题了。那么直译、意译意味着什么呢?换句话说,它是对内容(意义)而言还是对形式而言的呢?这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首先我们可以说,直译、意译是对形式而言的,直译要求保留原文形式,意译不必保留;而内容则无论直译或意译都要保留。但是这样等于说直译既要保留形式又要保留内容,和“形式内容不可兼得”的前提产生了逻辑上的矛盾。换一个角度来说,翻译必有所失,形式和内容既然不可兼得,所失的是内容还是形式呢?可以说直译重形式,有时甚至牺牲部分意义;意译重内容,失去的是形式。在理论上说牺牲意义好像很难为人接受,但在具体翻译上我们能找到大量的证据。现代语言学分出语义意义和语用意义的区别,可以解释所谓“牺牲意义”的问题(奈达的动态对等就是为了达到语用对等或传意对等而牺牲语义意义,他在形式与意义之外又加上了“效果”)。传统上重内容的理论占主导地位,比如严复就把“信”摆在首位,泰特勒(Alexander Fraser Tytler)的“三原则”第一也是忠实于原文意义(Tytler,1978:17),德国逻辑学家弗莱格(Gottlob Frege)说:“意义是文本从一种语言译成另一种语言时不变的东西”(Newmark,1973:13),就连奈达都明确说明意义第一,风格第二(Nida & Taber,1969:12)。但是实际翻译并非都重意义而轻形式,所以施莱尔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才提出“将读者移向原文”(和直译类似)和“将原文移向读者”(意译)两种策略,而且他自己倾向于第一种(Schleiermacher,1997:229)。所以直译重形式、意译重内容的说法大致不错。

  接下来的问题是形式内容与文本类型的关系。我们仍然先按传统把类型分为“实用类”与“文学类”。根据上面赖斯列出的最后一种(穆南的分类法),宗教和科技是重内容的,诗歌重形式。这样说有些勉强,因为在文学上形式与内容很难分清,但是为了讨论方便,我们姑且接受这样的说法,就是:实用类重内容,文学类重形式。无论如何,实用类文本的形式相对于内容而言显然是次要的。那么类型、形式内容、翻译策略三者就不得不是以下标明的关系:

  文学类——形式——直译(字面翻译、形式对等、异化)

  实用类——内容——意译(自由翻译、动态对等、归化)

  但是在实践上问题不是这么简单。现代“翻译研究”学派根据大量的翻译史料研究得出结论:对于文学翻译,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时代各有不同的传统规范(norm)。拿欧洲19世纪古希腊经典翻译来说,法国归化的多,德国则偏重异化(Lefevere,1990:18-19)。中国佛经翻译早期在句法上直译,后来倾向意译;清末民初时期的文学翻译,开始时自由,后来逐渐忠实。在理论方面,中国后来的翻译研究集中在文学翻译上,到了20世纪中期所得出的结论是,文学翻译最高的标准是神似、化境。神似、化境两种翻译在形式上比意译更自由,那么这与上面图示之间的矛盾又当如何解释呢?我认为这是传统翻译理论的局限。文学类翻译比较复杂,我们以后还要回到这个问题,结合文本功能来讨论。

  布勒的语言功能

  赖斯理论架构的核心是文本类型学(text typology),其理论基础可以回溯到德国心理学家、语言学家、符号学家(sematologist解符家)布勒(Karl Bühler)的语言功能理论。我们的讨论也从布勒开始。

  布勒于1934年在他的语言学代表著作《语言理论》(Bühler 1990)中创造了一个新的语言研究的方法模式(organon model)。他将语言的语意功能分为三类:“表达”(expression)、“再现”(representation)和“感染”(appeal)(Bühler,1990:35)。早在1918年,回答“人类语言的功能是什么?”的问题时,他就阐述过这个观点,当时他描述语言的三种功能所用的术语是“告白”(profession)、“再现”(representation)和“启动”(triggering)(Bühler,1990:35)。借用柏拉图“语言是一人为另一人讲述事物某方面的工具”的说法,话语行为能用这个公式来表示:“一人——对另一人——〔讲述〕事物”(Bühler,1990:30-31),关系如下:

  这里语言(“讲述”)活动涉及三个因素:发送者(sender)、事物(objects and states of affairs)、接受者(receiver),语言为三者的中介。布勒的三种语言功能表示语言符号与这三个因素的关系:

  1.再现功能:对事物而言,语言符号客观地再现事物,符号与事物之间是“暗指”(symbol)关系,语言指涉的是事物。

  2.表达功能:对发送者而言,语言符号主观地表达发送者的内心状态,符号与发送者之间是“暗含”(symptom)的关系,语言包含的是发送者的感情。

  3.感染功能:对接受者而言,语言符号感动、影响接受者内心感受或外在行动,符号与接受者之间是“暗示”(signal)的关系,语言指示的是接受者的行动。

  中国也有载道、言志、传情、达意等说法,与再现、表达、感染虽有可比之处,但无系统可言。

  在这三个功能当中,布勒不反对“再现事物”占主导地位的传统观点,因为发送者与接受者也可能被看作事物,但是他认为“事物”并非构成语言符号周旋于发送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全部内容,“发送者与接受者在话语行为中占有各自的地位。他们不仅是信息的内容,而且是所有话语交流场合的参与者”(Bühler,1990:37)。布勒指出,在科学类的语言里,几乎一切都可以看成具有“再现”的功能,最极端的是现代象征逻辑学的语言,但即使是逻辑学家在黑板上画出的纯粹“再现”的粉笔道道也能具有“表达”功能,只不过抒情诗的“表达”内涵更丰富而已。在“指令”(command)一类的语言中,“感染”的功能占主要地位,而亲热的话,骂人的话却同时具有“表达”和“感染”两种功能。(Bühler,1990:38-39)可以看出,语言符号的传意功能不是单一的,它可能同时具有三种功能,但是以某种功能为主。语言功能的区分能够帮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各种文类不同的表现方式。虽然抒情诗与演说词有各自的语言特点,但是它们和科学语言在结构法则(structural laws)上的区别更大(Bühler,1990:39)。这三种功能告诉我们,在“再现”的文本中,“事物”是中心内容,“表达”文本突出的是“发送者”,“感染”的对象是“接受者”。这样,表面上林林总总的文体在三种“功能”的类型下统一了起来,为进一步解决我们常说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问题(或所谓“内容决定形式”、“形式表现内容”的问题)打下了基础。

  布勒通过描述语言及其表现的内容之间的关系建立了一种新的语言研究模式。赖斯借用了语言功能的概念所暗示的结论(即在功能的类别上,“类型决定形式”)发展出她的翻译类型学——类型(功能)决定策略。

  赖斯的翻译类型学

  赖斯根据布勒的语言功能理论,集以前各派翻译类型学之大成,又从其它语言学家那里吸取营养,从而建立了她的翻译类型学体系。

  德国语意学家施帖勒(Ulrich Stiehler)认为布勒的“再现”“表达”“感染”这三种功能反映了人类认知的三种类型:“思想”(thinking)、“感受”(feeling)、“意愿”(willing)。语言学家科塞留(Eugenio Coseriu)也认为三种语言功能分清了三种语言形式:“信息”(descriptive,declarative,informative)、“表情”(expressive,effective,emotive)、“感染”(vocative,imperative)(括号里的原文在这里都是近义词,为了统一,汉语里我们暂不细分,统统把它简作一个词;另外vocative一词,赖斯本人用过operative和persuasive;纽马克早期还用过cognitive,expressive,impressive(affective)(Newmark,1973)分别代表这三种功能)。“信息”型语言的主要作用是“提供关于某一专题(topic)的信息”,“表情”型语言“表达言者的心境和感情”,“感染”型语言主要为“引发出听者的某种行动”。(Reiss,1989:108)科塞留进一步阐发了布勒语言功能的不同侧重点,对翻译策略研究有很多启示,使我们看清楚了不同文本的不同重心,在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总能抓住“重点”。

  赖斯以布勒的三种语言功能为基础,分出三种文本类型:“重内容(contentfocused)文本”“重形式(formfocused)文本”“重感染(appealfocused)文本”(Reiss,1971/2000:24-38),后来在切斯特曼德版本里,她分别称之为“信息(informative)文本”“表情(expressive)文本”“感染(operative)文本”(Reiss,1989:109)。赖斯在《翻译批评:前景与局限》(Reiss ,1971/2000)和《文本类型、翻译类型与翻译评估》(Reiss,1989:105-115)两个版本里都论述了文本类型,内容基本相同,因为都是英文译本,且译者不同,所以英语术语也不统一,由于后者(切斯特曼版)晚出,我们主要以这个版本为基准,同时参考另一版本。另外,韦努蒂选的文章也谈到这个问题(Reiss,2000a:160-161)。

  布勒的三种语言功能暗示三种传意场合和相应的文本:

  1.传递事实:事实范围很广,包括消息(新闻)、知识、信息、论点、看法、感情、判断、意图等等。赖斯和弗米尔把交际(phatic)语也归为这一类,虽然交际语的信息值为零(如英语中的Hi)。纽马克(Newmark,1988:43)和诺德(Nord,1997a:51)受雅各布森(Roman Jakobson)影响,把交际语单独列为一种功能,似无此必要,赖斯后来对此有回应(Reiss,2000a:164),我们以后再讨论。这样的文本重内容,文本“种类”(textsorte)包括新闻、商业信件、货物清单、说明书、专利说明,条约、官方文件、各类非虚构类书籍、教材、论文、报告以及人文社会学科、自然学科和其它技术领域的所有文献。在此类文本中,“专题”(topic)是中心,它决定文本的表现形式,文本结构集中在语意-句法层面,文学技巧为次要的。相应的文本类型称为“信息文本”。(Reiss,1989:108;1971/2000:27-31)

  2.创作文学:内容靠艺术来表现,重形式,文本“种类”就是文学的各文类,还包括一切利用比喻、文体、风格等手段达到美学效果的作品。“发送者”是中心,“专题”是作者虚构的,作者决定文本表现形式,文本结构集中在语意-句法和艺术组织两个层面。相应的文本类型称为“表情文本”。(Reiss,1989:109;1971/2000:31-38)表情文本仅包括严肃文学作品的限制略嫌狭窄,不完全符合布勒原来的意思,后来纽马克有所补充。

  3.引发行为反映:可以看做是为了刺激接受者采取某种行动。文本并非单纯通过某种形式传达某种信息,而是有一个明确的目的。“种类”包括所有以“感染”为首要目的的文本:广告、布告、宣道、宣传、劝诱以致讽喻等文本,包括文学类的通俗小说、说教文章和讽刺诗。这里“接受者”(的行动或感受)是中心,文本结构涵盖语意-句法、艺术组织和劝喻(persuasive)三个层面。相应的文本类型称为“感染文本”。(Reiss,1989:109;1971/2000:38-43)

  将这个文本分类法应用到翻译上,就可以说,根据文本目的和性质,信息文本要求“直接、完整地传递源语文本的概念内容”;表情文本传达“源语文本概念内容的艺术形式”;感染文本再造“文本形式以直接达到预期的〔接受者〕反映”(Reiss,1989:109),其重点分别为“内容”“形式”“效果”。这和我们上面得出的“实用类重内容,文学类重形式”的结论是一致的。

  这就是说,如果原文的目的是传递信息,包括“零信息”的“交际语”,译文就要不多(“直接”)不少(“完整”)地传达信息内容,虽然有的信息文本作者也有独特的文体风格,但翻译的首要目的是达到内容与原文一致,达到有效的传意,信息的精确(Reiss,2000:28-30)。

  如果原文作者表达一种包含艺术形式的内容,译文就要以类似的手段表达这个内容,首要目的是艺术形式与原文一致。赖斯多次强调一种与原文艺术形式可以“类比”的形式(analogy of the artistic form)(Reiss,1989:110;1971/2000:32),或者说“形似加上美学上的等效”(Reiss,1971/2000:36),类似奈达的动态对等,不同的是奈达并不要求形似,而且奈达要把原文带到读者面前,而赖斯是要把读者领到原文(Reiss,1971/2000:37)。霍姆斯(James Holmes)在谈诗歌翻译的时候,也提到这种翻译方法(Holmes ,1988:26-28)。这也是个复杂问题,以后再详细讨论。

  如果原文的目的是要接受者做出反映,译文文本的处理就要迁就目标语的形式规范和文体惯例,首要目的是要达到预期的效果(Reiss,1989:109-110)。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和奈达的动态对等基本一致了。

  除了以上三类文本之外,赖斯还分出“听觉媒介”(audiomedial)文本,因为此类文本写出来不是让读者读的,而是听的,经常伴随有语言之外的音乐或画面等媒介。比如歌曲、戏剧、电视、有声(像)广告等。因为以上文本都可能伴随声像,所以赖斯还称之为“超类型”(hypertype)(Reiss,2000a:164)。此类文本的听觉效果非常重要,翻译时可能出现不能满足文本(信息、表情、感染)功能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听觉的效果,否则就不能实现文本功能,然后才是文本类型。(Reiss,1989:111;1971/2000:43-47)这一类的翻译更多的是字幕、配音等,涉及很多语言之外的技术性细节,这里就不讨论了。

  传统翻译研究中的两派在直译还是意译、“把文本领向读者”还是“把读者领向原文”上始终相持不下。意译论者认为同一事物或概念能以完全不同的语言形式表达,直译论者坚信意意不能脱离形式。中国翻译研究一直把忠实作为翻译的标准。从文质(直译、意译)到信达雅又到形似、神似,到了20世纪80年代基本统一到了奈达的旗下,认为动态对等最忠实,后来全盘否定了动态对等,又回到了直译、意译。功能主义原则突破了传统思维模式,提出了所谓忠实不是对形式或内容而言的,而是对文本功能而言,这既解决了直译意译的争端,又澄清了动态对等的作用与合理的使用场合。很多人说,直译还是意译要看情况而定。赖斯的理论就是具体指出了,所谓“情况”就是文本功能。

  以上的分析着重从文本功能的角度出发分出抽象的类型,这并不意味着具体的、传统上的某个文类或某一领域的所有文本就一定属于某种类型。比如同样是书信,商业信件属于信息文本,书信体小说(epistolary novel)属于表情文本,救援信件(begging letter)属于感染文本(Reiss,1989:110),而在私人书信中三种不同的功能都可能存在。广告是感染文本,但是也有纯属信息文本的所谓“信息广告”(informative advertisement)。通俗小说属文学类,但按其功能划分却属于感染文本[阅读上的乐趣,此外译者还要考虑销量(Newmark,1981/1988:15;1988:41],失此便不成其为“通俗”了)。这也是功能主义分类法与传统分类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和布勒的语言功能一样,某一特定文本的功能也不是单一的,它可能同时具有几种功能,这样的文本,赖斯称之为“复合类型”(compound type)。不同的功能可能同时存在,也可能在文本的不同阶段出现,但即使复合类型文本也总以某一功能为主导(Reiss,1989:111)。下面这个图可表示各种文本功能的不同侧重面:

  (Reiss,1989:105)

  根据这个图,大部分文本应该是复合文本,相对比较极端的大概只有参考数据、诗歌和广告,它们的功能只能说相对单纯一点,并非绝对(留意上面布勒的话:即使是逻辑学家在黑板上画出的纯粹“再现”的粉笔道道也能具有“表达”功能)。这些文本的翻译方法,赖斯都有较详细的论述。翻译的时候,首先要确定文本类型,那么相应的翻译方法也就确定了(批评也用同样的标准)。译者能根据文本类型处理内容与形式的主次取舍。信息文本翻译的首要目的是保证信息的精确,表情文本关心修辞结构的相应美学效果,感染文本要达到原文的目的。但是赖斯特别强调,这并不等于接受“重内容文本”没有形式,或“重形式文本”没有内容的片面功能主义的语言观(Reiss,1971/2000:28)。翻译本身就是妥协的过程,必要的牺牲在所难免,但是牺牲要经过深思熟虑,要让牺牲的部分“死得其所”(the art of the proper sacrifice)。(Reiss,1971/2000:47)

  现在我们可以看出赖斯清晰的思路和严谨的分析:

  语意功能——文本类型(决定)——内容与形式(决定)——翻译策略

  以上这个关系就是翻译类型学,结论:文本类型能够决定翻译策略。

  赖斯翻译类型学的应用

  我们说类型“能够”决定策略,意思是类型并非在所有场合都决定策略。这和我们下面讨论的问题密切相关:原文的功能是否和译文功能完全一致。纽马克认为原文意图和译文意图(这里“意图”和“功能”近似)通常是一样的(Newmark,1988:12)。赖斯指出,由于原文传意场合发生了变化(时间、地点、语言、读者等),目标语文本功能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这样,翻译类型(translation type,赖斯的“翻译类型”实际是“翻译策略”的意思)便由目标语文本(而非源语文本)的功能决定。源语文本的功能可能因时间久远而无从知晓,或者无法为现代读者再现原来的传意场合。比如《格列佛游记》属讽刺文学,原有感染(警世或劝世)功能,而在译文中通常当作表情文本对待。(Reiss,1989:114;2000a:162)译本功能有时纯粹是译者自己决定的。

  实际上有时目标文本要达到的目的只对目标语文化有意义,与原文目的毫不相干;比如有的译文目的是在目标语文化创造新的文学形式或推动某一文类的发展(如早期十四行诗在英国),有的是引入新的文化内容或语言成分(如鲁迅、瞿秋白等),或纯为外语教学使用的原文导读(Rabadán,1996:130-131)。

  策略的选择还取决于具体的翻译用途。翻译如果用于语言比较,那么,以外语学习为目的的翻译就要用“语法翻译”(grammar translation,应该是卡特福德的grammatical translation的意思,只做句法上的调整,词汇不变)等(Reiss,1989:114)。诺德甚至不问原文功能,因为文本的功能只能在文本出现的场合存在,译本的存在场合是目标语言和文化,所以翻译的程序一定要从目标语的使用场合开始(Nord,1997a:55)。赖斯虽然注意到了译本功能的这些变化,但是在当时她也怀疑这是否仍然叫做“翻译”(Reiss,1989:114)。按目前学术界对翻译的理解或定义来说,这些改变文本功能的译本仍然被视为翻译的一种。关于翻译中文本功能改变的情况,以后再结合翻译策略详细描述。

  本文讨论了功能主义翻译类型学的起源、发展及其功用,重点集中在早期赖斯的理论架构。后来纽马克、诺德等学者进一步发展了类型学,但他们的模式却逐渐脱离了布勒的理论基础,靠向雅各布森的语言功能,这些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讨论。

  参考文献:

  [1]殿兴《信达雅与翻译准确性的标准》,罗新璋编《翻译论集》,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605-612页。

  [2]朱志瑜:《论中国佛经翻译理论:“文质说”》,《翻译季刊》.香港:(No.s 7&8):95-118页.

  [3]Bassnett,Susan & André Lefevere,Eds.(1990).Translation,History,and Culture.London/ New York:Casell.

  [4]Bühler,Karl.(1990).Theory of Language:the Representational Function of Language.Trans.Donald Fraser Goodman.Amsterdam/Philadelphia:John Benjamins.

  [5]Chesterman,Andrew,Ed.(1989).Readings in Translation.Helsinki:Oy Finn Lectura Ab.

  [6]——(1997).Memes of Translation.Amsterdam/ Philadelphia:John Benjamins.

  [7]Hatim,Basil.(1997).Communication Across Cultures.University of Exeter Press.

  [8]Holmes,James.(1988).“Forms of Verse Translation and the Translation ofVerse Form”.Translated!Papers on Literary Translation and Translation Studies.Amsterdam:Rodopi,23-33.

  [9]Lefevere,André.(1990).Translation:“Its Genealogy in the West”.Bassnett & Lefevere,Eds.Translation,History,and Culture.London/ New York:Casell,14-28.

  [10]Levy,Jiri.(1989).“Translation as a Decision Process”.Chesterman,Ed. Readings in Translation Theory.Finland:Oy Finn Lectura Ab,37-52.

  [11]Lrscher,Wolfgang.(1989).“Models of Translation Process:Claim and Reality”.Target,(1):43-68.

  [12]Lrscher,Wolfgang.(1991).Translation Performance,Translation Process and Translation Strategies:A Psycholinguistic Investigation.Tübingen:Narr.

  [13]Munday,Jeremy.(2001).Introducing Translation Studies:Theories and Applications.London/New York:Routledge.

  [14]Newmark,Peter.(1973).“An Approach to Translation”.Babel,(19):3-19.

  [15]——(1981/1988).Approaches to Translation.Hemel Hempstead:Prentice Hall.

  [16]——(1988)A Textbook of Translation.Hemel Hempstead:Prentice Hall.

  [17]Nida,Eugene & C.R.Taber.(1969).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ranslation.Leiden:E.J.Brill.

  [18]Nord,Christiane.(1996).“Revisiting the Classics—Text Type and Translation Method.An Objective Approach to Translation Criticism”.The Translator,(1):81-88.

  [19]——(1997).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 Manchester:St.Jerome.

  [20]——Nord,Christiane.(1997).“A Functional Typology of Translation”.Trosborg,Ed. Text Typology and Translation.Amsterdam/ Philadelphia:John Benjamins,43-66.

  [21]Rabadán,Rosa.(1996).“Functional Models and Translation Equivalence”.Marilyn Rose,Ed.Translation Horizons Beyond the Boundaries of Translation Spectrum,Translation Perspectives Ⅸ.Center for Research in Translation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at Binghamton,127-134.

  [22]Reiss,Christina.(1989).“Text types,Translation Types and Translation Assessment”.Andrew Chesterman,Ed. Readings in Translation Theory.Finland:Oy Finn Lectura Ab,105-115.

  [23]——(1971/2000).Translation Criticism:Potentials and Limitations.Erroll F.Rhodes(trans.).Manchester:St.Jerome.

  [24]——(2000).“Type,Kind and Individuality of Text”.Lawrence Venuti,Ed.Translation Studies Reader.London/New York:Routledge,160-171.

  [25]Robinson,Douglas,Ed.(1997).Western Translation Theory.Manchester:St.Jerome.

  [26]Sager,Juan.(1994).Language Engineering and Translation:Consequences of Automation.Amsterdam/Philadelphia:John Benjamins.

  [27]Schleiermacher,Friedrich.(1997).“On the Different Methods of Translation”.Douglas Robinson,Ed. Western Translation Theory.Manchester:St.Jerome,225-238.

  [28]SnellHornby,Mary.(1995).Translation Studies:An Integrated Approach.Amsterdam/Philadelphia:John Benjamins.

  [29]Trosborg,Anna,Ed.(1997).Text Typology and Translation.Amsterdam/ Philadelphia:John Benjamins.

  [30]Tytler,Alexander Fraser.(1978).Essays on the Principle of translation.Amsterdam:John Benjamins.

  [31]Venuti,Lawrence.(1995).Translators Invisibility:A history of translation. London:Routledge.

  [32]——Ed.(2000).Translation Studies Reader.London/New York:Routledge.

  [33]Vermeer,Hans J.(1989).“Skopos and Commission in Translational Action”.Andrew Chesterman.Ed. Readings in Translation Theory.Finland:Oy Finn Lectura Ab,173-187.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