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治阶级对人民空前的大掠夺

书名:张献忠传论 作者:袁庭栋 字数:125179 更新时间:2019-11-27

  尽管外患如此严重,内政如此败坏,可是明朝统治阶级仍然和过去一样的贪得无厌、荒淫腐朽,生活之奢侈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万历二十六年(1598),皇室采办珠宝,一次就用去白银二千四百万两。平时其他开支,动辄数百万两,单是皇宫中的脂粉银,每年都要花去四十万两的巨数。当然,从中央到地方的庞大的官僚集团其奢靡生活所花费的财富那更是不知其数了。

  统治阶级荒淫腐朽生活所花去的巨额开支,加上当时维持边防的庞大军费,远远超过了明朝通常岁入一千四百六十一万两的数额《万历会计录》卷一,转引自李文治《晚明民变》第22页。,因而入不敷出,年年赤字,造成严重的财政危机。如杨嗣昌在万历末年所说:“今日见钱,户部无有,工部无有,太仆寺无有,各处直、省地方无有。自有辽事以来,户部一议挪借,而挪借尽矣;一议加派,而加派尽矣;一议搜刮,而搜刮尽矣。有法不寻,有路不寻,则是户部之罪也。至于法已尽,路已寻,再无银两,则是户部无可奈何,千难万苦。”杨嗣昌:《杨文弱集》卷二。为了继续其奢靡腐化的生活和维持其摇摇欲坠的统治,明末的统治集团便不惜任何手段、采取一切办法来加强剥削,在已经穷困不堪的劳动人民身上施行最大限度的榨取,因而造成了阶级矛盾的急剧尖锐化。

  地主阶级对农民最主要的剥削手段是地租。只有占有土地,才能用超经济的强制手段,将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和部分必要劳动以地租的形式据为己有,因而土地兼并是封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明代的土地兼并更甚于以往各朝,并具有其自己的若干特点。

  明初的统治者为了避免“国用枯竭”,曾大力提倡农耕,鼓励垦荒。这种政策一方面起了恢复生产、扩大耕地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却给土地兼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为当时既没有抑制兼并的任何措施,又规定“额外荒地,永不起科”,这可以说是对土地兼并的一种鼓励。于是官僚、豪强、大小地主便乘机大量圈占荒田闲土、山林川泽,甚至民田也被指为“荒田”,强迫贫苦农民为他们耕种,成为他们的佃户或奴仆,既可对农民进行高额的榨取,又享受了“永不起科”的优待。这样有大利可图的好事,驱使着所有的官僚地主都热衷于兼并土地,因而明代的土地兼并从明初就已开始,发展到明末时,已经达到我国封建社会的最高水平了。

  明代兼并土地最重要、也是最无耻的手段是利用封建国家的政治权力建立和扩大庄田。《明史·食货志》说:“占夺民业而为民厉者,莫如皇庄及诸王、勋戚、中官庄田为甚。”庄田在明初洪武(1368—1398)时就已产生,当时是作为对勋臣、亲王、公侯等的赏赐,多是赐予一些当时的荒田或元代的官田,后来就逐渐指派民田作为庄田。其他的大臣、内监、外戚、寺院等见有利可图,便纷纷乞请明王朝赐与庄田,甚至私自抢夺民田作为庄田,于是庄田日渐增多,这一些庄田叫做官庄。到明仁宗洪熙(1425)时,皇帝自己也建立庄田,叫做宫庄,明宪宗成化元年(1465)更名皇庄。无论皇庄或者官庄都是统治阶级的私产,既不向国家缴纳赋税,也不承担力役。庄田在成化(1465—1487)以后猛烈发展,数量越来越大。虽然在弘治(1488—1505)和嘉靖(1522—1566)等朝,明中央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来源,也曾有过一些限制庄田的禁令,但无法推行,俱成空文。“庄田遍郡县”的情况一直未能改变,而且,“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云”《明史·食货志》。。

  皇庄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总头子皇帝的私产,由皇室派管庄的官吏(一般叫庄头)进行管理,收入上交皇室。建立皇庄时,土地是由没收官吏私产或指派民田而来,而其扩大,则可采取各种暴力手段侵夺周围的民田,因而发展速度极快。明宪宗成化元年(1465)正式建立皇庄,到明孝宗弘治二年(1489),京畿就有皇庄一万二千八百余顷,明武宗正德九年(1514)时,更增至三万七千余顷。可是,占地更多、势力更广的还不是皇庄,而是遍布全国的那些“不农不仕,吸民膏髓”的各地藩王的王庄,和宗室、官吏、太监、贵戚、豪强的官庄。“正德以来,天下亲王三十,郡王二百十五,镇国将军至中尉二千七百,郡文职二万四百余员,武职十万余员。”王鏊:《震泽长语》卷上,转引自秦佩珩《明代经济史述论初稿》,河南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4页。他们在全国所建立的王庄和官庄比皇庄更多、更大。正德时(1506—1521),仅京畿地方就有各种庄田(包括皇庄)二十万顷以上。到嘉靖(1522—1566)时,“皇庄及皇亲功臣各庄田所占各府、州、县地土,自正德十一年以前,已有三百八十余处,每处地土动计数千百顷,中间侵占、混夺之弊已非一朝……究其流弊,则坏于势家尽夺民产以肥私室”,终于造成“公私庄田,逾乡跨邑,小民恒产,岁剥日削”的惨状,各种各样“蹙民命、竭民膏者,百孔千疮,不能枚举”《续通典》卷三《食货》。。占夺民田最突出的,又要算分封在全国各地的诸藩王的王庄,如潞王有四万顷,福王有二万顷,瑞王有二万顷,惠王和桂王有三万顷。仅这五个藩王的王庄加在一起,就等于当时四川全省承担赋役的额田的总面积(弘治时,据不太准确的数字,四川额田为十万零七千八百余顷)。参见万国鼎《明代庄田考略》,载《金陵学报》三卷二期。

  除了以庄田形式兼并土地之外,各地的中小官吏和豪强缙绅之家,也用其他种种手段同样疯狂地兼并土地。他们采取了同扩大庄田相同的一些手段,如以强力直接侵夺民田和屯田,乘人之急廉价逼卖,通过高利贷侵占抵押土地,投献和投靠,等等。这里需要解释的是投献和投靠。投献和投靠基本上是一回事,其中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贫苦的自耕农为了避免繁重的徭役和官府的苛捐,不得已而投靠在豪强势家门下,企求保护,其田产也就被豪强占为己有,自耕农则沦为佃农。另一种是豪强地主利用其权势强迫农民把土地投献给他,或者是一些流氓无赖将穷苦人家的田产献给豪强以求赏赐,豪强地主便乘机霸占,而无钱无势的农民则失去土地而无所控诉。这种投献之风到处流行,甚至有一次夺田投献达百顷以上的。在四川,一直到崇祯(1628—1644)时,这种“蜀中奸民悉以他人田产投势家”《明史·马如蛟传》。的情形仍然普遍存在。当时有人形容全国情况说,由于“缙绅多收投靠,而世隶之邑几无王民矣”孙之:《二申野录》卷八,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历史教研室编《明清社会经济形态的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32页。。可见这种投靠、投献情况之严重到了何等程度。

  通过上述种种手段,大多数农民失去土地,沦为佃农、奴仆,或者逃亡他乡,而全国大多数土地皆被统治阶级占为私有。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载于鱼鳞图册向国家缴纳赋税的额田是八百五十万顷。到弘治十五年(1502)时,就只有四百二十万顷,竟然减少了一半。这四百多万顷田地“非拨给于王府,则欺隐于猾民”《明史·食货志》。。也就是被从中央到地方的大小官吏豪绅用各种方法占为私有了。余下的这四百多万顷中,又有六十万顷是官田,占去七分之一。这种情况发展到明末,小农的土地几乎被侵夺殆尽。甚至军屯田也均被兼并,例如,“在京功臣等,将附近各城堡膏腴之产占作庄田,其余闲田又为镇守、总兵、参将等占为己业,以致军士无田可耕。”《续通典》卷六《食货》。明初八十余万顷军屯田到明末时只剩下十之一二,造成普遍的“当军者无地,种地者非军”卢象升:《卢忠肃公奏议》卷十《参豪奸孙光鼎抗屯疏》。的现象,而大小地主的田产却大大增加了。“大同、宣府诸塞下腴田,无虑数十万,悉为豪右所占。畿内八府良田半属势家,佃民失业。”《续通考》卷二《食货》。当时,除了日益扩大的庄田之外,各地还有占地数万亩的大地主。万历时,甚至有占田七万顷的大地主,占有全国耕地百分之一。见吴晗:《读史札记》,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32页。崇祯时,大地主邓文心“兄弟田数百顷……用担石程田契,乘马不牧,游食田野数十里,不犯人禾”王闿运等:《桂阳直隶州志》卷二十《货殖》,转引自陈振汉《明末清初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地租和土地集中》,载《经济研究》1955年第三期。。据顾炎武统计,在苏州等地,“一府之地土,无虑皆官田,而民田不过十五分之一也”顾炎武:《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这些所谓“官田”,事实上都是各级官吏逐渐兼并得来的个人的私产。从苏州等地,即可知全国土地兼并之剧是何等惊人了。参见李文治《晚明封建地主掠夺土地的几种方式》,载1952年7月10日上海《大公报》。

  当土地被侵夺之后,失去土地的广大农民的生活如何度过呢?他们同地主阶级的矛盾又是如何发展的呢?

  官僚地主们占据大量土地之后,他们“广置田庄,不入赋税,寄户郡县,不受征徭,阡陌连亘而民无立锥”《明史·聊让传》。。例如大地主董其昌,“膏腴万顷,输税不过三分。游船百艘,投靠居其大半”佚名:《民抄董宦事实》,转引自傅农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21页。。大官僚徐阶,“有田二十四万亩,子弟家奴暴横乡里,一方病之,如坐水火”伍志萃:《林居漫录》卷一,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历史教研室《明清社会经济形态的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32页。。他们自己过着荒淫无耻的寄生生活,命其走狗管理田庄,各个皇庄、官庄的“管庄官校招集群小,称庄头、伴当,占地土,敛财物,污妇女。稍与分辩,辄被诬卖。官校执缚,举家惊惶。民心伤痛入骨,灾异所由生”《明史·食货志》。。这些管庄的鹰犬就是当地压迫人民的太上皇,除了作威作福,欺压人民之外,还要进行种种额外的勒索,“凡民间撑驾舟车,放牧牛羊,采捕鱼虾、螺蚌,管捕之利,靡不括取……小民脂膏,吮吸无余”《续通典》卷三《食货》。。

  失去了土地的农民,除了一部分逃亡他乡,或者逃入山林冒险开荒、采矿(当时入山垦辟是被官府禁止的,一经查办,即有生命危险),或者流入城市做佣工之外,大多成为地主或各种庄田上的佃农。他们依附在官家或地主的土地上,日夜辛劳,勉强活命,实际上处于半农奴地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过:“封建社会中的产品地租可以大到这样,以致劳动条件的再生产,生产资料本身的再生产,都受到严重威胁,以致生产的扩大或多或少成为不可能的,并压迫直接生产者,使他们只能得到最小限量的维持肉体生存的生活资料。”《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913页。明末的情况正是如此,甚至比这更为严重。地租率高达十之七八,而且押租、预租和各种名目的“进羡”尚不包括在内。此外,还必须时常替地主做一些无偿的劳动,因而这种高额的剥削已使得他们难以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顾炎武记载江南情况说:“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什九。其亩甚窄,而凡沟渠道路,皆并其税于田之中。岁仅秋禾一熟,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则不过一石有余。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佃人竭一岁之力,粪佣工作,一亩之费可一缗,而收成之日,所得不过数斗。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贷者。”顾炎武:《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并且,佃农除了受此高额剥削之外,有时地方上还有更惊人的榨取。官府在农民失去土地之后,仍然要照旧征收田粮丁赋。因为地方官吏不敢在豪强势家身上摊派赋役,就把已失去土地的农民仍旧作为榨取的对象。《明史·食货志》就记载着这种极不合理,但却是大量存在着的现象:“小民所最苦者,无田之粮,无米之丁。田鬻富室,产去粮存,而犹输丁赋。”统治阶级这种野蛮的掠夺,使得广大佃农实在难以继续生存下去。

  至于还保有小块土地勉强耕种的自耕农,他们的生活也并不比失去土地的佃农好多少,因为他们是封建国家赋役的直接承担者,如侯朝宗所说:“明之百姓,税加之,兵加之,刑加之,役加之,水旱灾祲加之,官吏之渔食加之,豪强之吞并加之,是百姓一而所以加之者七也。”转引自吴晗《读史札记》,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33页。自从明神宗万历(1573—1620)年间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之后,所有田赋力役都按田亩多少征收银两。表面上,这是为了减轻人民负担,让田多的大户多担负一些赋役,但事实上完全不能如此。因为,一方面各级官吏、豪绅、生员可以利用其权势或身份免去赋役,虽然他们占有全国大多数土地,可始终享受着“身无赋,产无徭,田无粮,物无税”《明季北略》卷十二。的优待。另一方面,各地豪强大地主还可以利用各种手段和地方官吏勾结,进行贿赂,官府也就“放大户而勾单小”,因而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始终是土地很少的农民,普遍存在着“有田连阡陌而户米不满斗者,有贫无立锥而户米至数十石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十四。的极不合理的现象。

  一条鞭法实行之后,农民的负担一年年地加重。这一方面是由于东北边境战事紧张,明朝的军费增加,但更重要的是统治阶级生活日益奢靡,商品经济的发展更刺激了他们的贪欲,于是便千方百计加强对农民的搜刮。而一条鞭法规定所有赋税、丁役一律按亩征银,这又给统治阶级的剥削提供了方便。因为过去征收米麦,要加大剥削量总有一定的限度,改收银两之后,就可以不断加税派捐,强迫农民卖妻鬻产,缴纳鞭银。这样,明末的常年税入就逐步增高到一千七百余万两的巨数。可是,农民的真正负担还远不止此,还有以下种种用数字无法统计的榨取:

  (一)按一条鞭法,力役已摊入田亩,征收银两,可是不少地方官吏仍继续向农民摊派力役,不服役者又要缴纳免役钱。崇祯三年(1630),范景文上《革大户行召募疏》说:“一条鞭法,以阖境之力役均于阖境之丁粮,此其苦宜少苏矣。而试观民间,有不经年累月奔命于官家者谁?有不卖妻鬻子罄资于津赔者谁?是条鞭之行者自行,而大户之革者未革也。”《明臣奏议》卷三十九。

  (二)征收银两,官府就要征收火耗,穷苦之家,受害最苦。顾炎武说:“征银,必有火耗为巧取之术。每两明加一钱,实有加四五钱不等。官取其赢十二三,而民以十三输国之十;里胥又取十一二,而民以十五输国之十。然取者薄于两而厚于铢,纳铢者,穷户也。两之加也十二三,铢则十五六矣。”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一《以钱为赋》。

  (三)更为害民的,是各级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由于贪酷成风,致使“民有三金而不能纳赋之一金”彭孙贻:《平寇志》卷一。。各级官吏刮取民脂民膏的手段有:火耗之侵剋、滥词之罚赎、代折之打劫、佐领之横噬、库藏之侵渔、征解之扣除、佥派之骚扰、代文之借取、加派之积欠、杂税之保奸、防查之吓诈、盘查之罪名,等等,“凡此之弊,总竭民膏血”谈迁:《国榷》卷八十九。。甚至,在明代末期,“不特地方有司私派横征,民不堪命,而缙绅居乡者,亦多倚势恃强,视细民为弱肉。上下相护,民无所控诉矣。”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四《明乡官虐民之害》。

  (四)除以上种种之外,明末还向全国各地派出无数矿监、税吏,他们“只知财利之多寡,不问黎元之死生”,《明神宗实录》卷三四九。其横征暴敛之酷虐,难以尽书。

  总之,在明王朝封建统治阶级的种种压迫剥削之下,广大农民的生活已经走投无路,仅是田赋一项,就足以使人倾家荡产。顾炎武说:“愚历观往古,自有田税以来,未有若是之重也。以农夫蚕妇,冻而织,馁而耕,供税不足,则卖儿鬻女;又不足,然后不得已而逃。”顾炎武:《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逃亡之后,虽然暂时避免了眼前的赋役,但家中留下之人和相邻穷苦人家就更苦,必须“留者输去者之粮,生者承死者之役”《明史·吕坤传》。,于是造成更多的逃亡。逃来逃去,他们就只能同统治阶级进行积极的正面斗争,砸碎自己身上的枷锁,否则就没有继续生存的道路。正如崇祯初年马懋才所说:“国初每十户编为一甲,十甲编为一里。今之里甲寥落,户口萧条,已不复如其初矣……如一户止有一二人,势必令此一二人而赔一户之钱粮;一甲止有一二户,势必令此一二户而赔一甲之钱粮。等而上之,一里一县,无不皆然。然则在见之民,止有抱恨而逃,飘流异地,栖泊无依。恒产既无,怀资易尽,梦断乡关之路,魂消沟壑之填,又安得不相率为盗乎!”《续修陕西省通志》卷八十六《备陈灾变疏》。所以,在明代末期,各地小规模农民起义一直是此伏彼起,不断发生。

  然而,上述种种剥削手段,还不足以满足统治阶级的巨大耗费,于是在明末又有更为惊人的掠夺,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以“三饷”为中心的加派,这是促使明末农民大起义猛烈爆发和迅速发展的直接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本来,明朝统治阶级历年来用各种手段搜刮了大量金银,却锁在仓库之中,封存未动。后来李自成农民起义军攻下北京时,发现内库中连万历八年(1580)的库银都未动用,“银尚存三千余万两,金一百五十万两”赵士锦:《甲申纪事》。。不只明廷如此,各地藩王都是如此。后来被张献忠农民起义军杀掉的襄王朱翊铭、楚王朱华奎、蜀王朱至澍等都在藩库中聚藏了上百万两白银而不曾动用。在杀掉楚王之后,“献忠见其库中金百万,笑曰:‘有如此资财而不设守,朱胡子真庸儿。’”吴伟业:《绥寇纪略》卷十。由于帝王、藩王和大小官吏一个个都爱钱如命,若有超过常年的支出,都不愿动用库银,这就是《明史·食货志》所说的“时内帑充积,帝不肯发”。于是就搞加派,即在正式赋税之外再加派赋税。加派从明世宗嘉靖三十年(1551)就已开始,但数目不大,对社会影响亦不大。后来,因辽东战事紧急,遂在万历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1618—1620)三年中连续三增田赋,共计每亩增银九厘,全国每年增赋五百二十余万两。崇祯三年(1630)又亩加三厘,全国增赋一百六十五万两。这就是所谓“辽饷”,专门用作辽东战费。明末农民大起义爆发后,为了解决镇压农民大起义的军费,崇祯十年(1637)又在全国加征“剿饷”,共二百八十万两。原定只征一年,但远不敷支出,于是崇祯十二年(1639)再次在全国加征“练饷”,年额达七百三十万两。“三饷”的加派先后共增一千六百七十万两之多,为常年田赋之一倍。《明史·杨嗣昌传》;《廿二史札记》卷三十六《明末辽饷剿饷练饷》。按:“三饷”数额各种记载不很准确,但与实际数字差距不会很大。除“三饷”之外,还有盐课、关税、助饷、杂项等名目的加派和地方、军队的种种私派,更是难以统计。加派是明王朝对人民的空前大掠夺,也是明王朝迅速覆灭的重要原因。时人孙承泽写道:“余于崇祯十四年巡视旧册……旧饷数额统而计之,不过四百九十六万八千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五厘,合天下商民共为承办,犹未见其困也。至一加辽饷,遂有九百一十三万四千八百八十余两之多。再加练饷,遂有七百三十四万八千八百余两之多。视原饷旧额,不啻三四倍之矣。而所谓剿饷不与焉,军前之私派不与焉。犹此人民,犹此田土,饷加而田自荒,征急而民日困。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十五。当时就有不少人看到了这种“官逼民反”的可怕前景,如夏允彝就说:“嗟乎,寇之发难,以何时起?天下嗷嗷,皆以加赋之故。”夏允彝:《幸存录》卷上。在明王朝北京政权被农民军推翻的前两年,崇祯帝妄图挽救其垂危的命运,下诏取消了练饷。但已是绝望之举,徒具空文。而明王朝完全取消加派,则已到了崇祯帝上吊自杀之前八天,即崇祯十七年(1644)三月十一。此时,农民军的刀枪已经叩击着北京的城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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