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从产生、传播到读者接受,或者从读者的需要、通过某种途径而获得作品,在这样的交互过程中文学作品实现了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满足了社会人们对于审美的需求:这是文学的社会化过程。法国现代文学理论家罗贝尔·埃斯卡皮说:
凡文学事实都必须有作家、书籍和读者,或者说得更普通些,总有创作者、作品和大众这三个方面。于是产生了一种交流圈……在这种圈子的各个关节点上都提出不同的问题:创作者提出各种心理、伦理及哲学的阐释问题;作为中介的作品,提出美学、文体、语言、技巧等方面的问题;最后,某种集体的存在又提出历史、政治、社会,甚至经济范畴的问题。[法]罗贝尔·埃斯卡皮:《文学社会学》第1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构成文学事实的这三部分之中,社会集体的存在及其重要意义曾经在中国的正统文学里是被忽略的,只有中国市民文学兴起之后,其意义才显得非常突出。
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学是表现统治思想并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其作者是属于上层社会的贵族、士大夫和文人。他们的创作动机大约有三种:第一,出于政治的考虑,希望通过文学作品以获得统治集团的赏识,如献赋作颂以粉饰升平和称美盛德大业,或讽喻规劝以期统治阶级接受批评建议;第二,出于自我表现的欲望,言志以表达思想,缘情以抒写性灵,以作为陶冶性情或闲居鼓吹之工具,借以满足自我审美的需要;第三,出于社会交际的应制、唱和与酬赠,以作为社会关系中附庸风雅的一种方式。这样的作品能给作者带来社会声誉,也有助于仕宦的通显。作者基本上是没有经济意识的;他们偶尔为人写墓志铭或其他应用文得一点酬谢,也会为之感到愧疚的,还可能遭到文坛的诟责。这些作品的读者也仅限于上层社会的贵族、士大夫和文人,此读者圈是非常狭小的。作者的意识中并未将读者对象置于重要的地位,并不希望作品在社会上广泛流传,更没有让社会广大群众接受的意愿。这种文学的存在与流通是在一个封闭的体系内,不可能充分实现社会化过程。
在封建社会后期城市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某些文学作品具有了商品性能,它们同其他物质商品一样有商品价值。人们如果要占有或欣赏这些作品必须付出货币。文学作品成了消费品。按照消费品的用途可分为生存消费品、发展消费品和享受消费品。文化娱乐属于享受消费品。北宋中期中国市民文学以瓦市伎艺为标志而兴起之后,它即作为一种享受消费品而进入文化市场,由书会先生、瓦市艺人、场地经营场共同实现了文学的商品化,向市民提供文化消费服务。市民群众具有一定的审美需求,也具有低级的消费条件,遂成为瓦市伎艺的消费者。这样,市民文学形成了双向的社会化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