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现代武侠小说与中国传统文化

书名:中国市民文学史 作者:谢桃坊 字数:252801 更新时间:2019-11-27

  20世纪初日本作家押川春浪的三部小说——《武侠舰队》(1900)、《武侠之日本》(1902)、《东洋武侠团》(1907)在日本引起轰动的社会效应。1903年,梁启超在日本创办的《新小说》月报,其《小说丛话》专栏内作者定一论及《水浒传》,认为是“遗武侠之模范”。次年在梁氏《中国之武士道》序中出现“武侠”的概念。1915年12月林纾在《小说大观》第三期发表短篇《傅眉史》标明为“武侠小说”。参见韩云波:《侠林玄珠》第14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关于“侠”之义,《说文》:“侠,俜也”;《广韵》:“侠,任侠”;裴《史记集解》于《季布栾布列传》注引如淳曰:“相与信为任,同是非为侠。所谓‘权行州里,力折公侯’者也,或曰:任,气力也;侠,俜也。”俜,乃放任之意。这样,侠之本义乃指某地区以任性放纵、党同是非的一类强人。他们即中国古代的游侠、剑士、刺客、江洋大盗、绿林响马、草泽英雄、丐帮豪杰,以及种种鸡鸣狗盗之徒。春秋时期哲学家庄周在《庄子·说剑》里最初描绘了“剑士”的形象:

  蓬头、突鬓、垂冠,曼胡之缨,短后之衣,目而语难;相击于前,上斩颈领,下决肝肺。

  他们蓬头乱发,冠帽低倾,组缨紊乱,愤怒于形,语言艰涩,互相击剑搏斗。庄周说:“此庶人之剑,无异于斗鸡,一旦命已绝矣,无所用于国事。”这种匹夫之勇对于国家是无用无益的,因而甚为庄周所鄙薄。战国末年法学家韩非从维护国家法制的观念出发,认为“侠”乃乱国的“五蠹”之一。《韩非子·五蠹》里指出“侠以武犯禁”的危害性,以为君主若“废敬上畏法之民,而养游侠私剑之属”,则欲求国家之治是不可能的,因此建议除掉他们。韩非所概括的“侠”的社会本质是深刻而确切的,后世武侠的性质未能逾此。汉代史家司马迁因个人所遭受的政治挫折而深感社会法律的不公正,特为西汉以来游侠朱家、田仲、王公、剧孟、郭解之徒立传,以颂扬他们。他在《史记·游侠列传》里说:

  今游侠,其行虽不轨于正义,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已诺必诚,不爱其躯,赴士之厄困。既已存亡生死矣,而不矜其能,羞伐其德,盖亦有足多者矣。

  这指出了游侠的某些优良品格。司马迁感到人们在困厄之际,遭遇祸害而无能为力;感到拘学抱义之士获取荣名的艰难,他们不若游侠,“千里诵义”;感到游侠与贫寒的儒者“比权量力,效功于当世”,而儒者反而显得可怜。因此,他从偏激的愤世的态度出发,记下了游侠的事迹。尽管司马迁肯定并赞赏游侠的某些品格,亦见到他们某些任侠行为体现了个人的本质力量,然而他们毕竟是“不轨于正义”的,实际上在国家社会生活中不能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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