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及其特点

书名:中国市民文学史 作者:谢桃坊 字数:252801 更新时间:2019-11-27

  “市民社会”这个用语有三种含义:一是经济基础的近义语,指一切时代的物质生活的总和;二是指不同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未来社会的整个商品经济社会;三是指近现代西方发展的商品经济社会。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第二种含义的说明是:“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41~42页,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这一含义里所概括的物质交往是指独立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且将自给自足型的自然经济排除在外。参见沈越:《市民社会辨析》,《哲学研究》1990年第1期;《马克思市民经济思想初探》,《经济研究》1988年第2期。这种并非泛指一切历史阶段上的、也非近代的商品经济发达的市民社会,它是在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上出现的与自然经济相区别的经济社会。它的形成宣告了在旧的封建社会中一个新的社会力量——市民阶层的兴起。中国历史上,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市民阶层的兴起,应当是在北宋的初期,即公元11世纪之初。这时欧洲也开始城市化运动并形成市民社会。我国的历史发展较为特殊,但在这一点上与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是保持着基本的同步性的。

  中国的封建社会自唐代中叶以后政治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到了北宋时期渐渐趋于定型。它表明我国封建社会进入了后期发展阶段。北宋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呈现与前代相异的面貌,尤其是在经济的发展方面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可以说,北宋时已初步具有了资本主义萌芽的物质条件,或者说具有了资本主义的若干因素。这促使劳动分工的新变化:城市与农村分离。因此,我国市民社会在北宋的形成是有其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性的。

  宋以前我国古代的城市基本上是属于以政治为中心的郡县城市,在经济上不存在与乡村分离的情况。当城市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出现了新的变化:“一切发展了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都以城市与乡村分裂为基础。”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424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宋代的城市与以前比较已具有了若干新的特点,主要特点是:市场制代替了坊市制,镇市和草市上升为经济意义上的城市,与旧城连毗的城郊的经济意义非常突出。唐代两京及州治被划分为若干里坊,每个里坊以高墙围着。里坊既是行政管理单位,也是一个独立的商业区。里坊内设有固定的东、西、南、北等市。市内商店以商品种类分行营业,而且有的是定期的市。市内一切营业时间以早晚坊门的开闭为准,日没时坊门关闭便停止营业。经过五代的战乱,城市的里坊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与变迁,在宋初已难复旧观。北宋太平兴国五年(980),京都开封的商业活动已出现侵街现象,突破了时间与区域的限制,标志着旧的坊制开始崩溃了。自此,商店可以独立地随处设置,同业商店的街区可见到跨行的现象,以致交通便利的埠头、桥畔、寺观等处亦成为商业活动的场所,尤其是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夜市。“由此可知,当时都市制度上的种种限制已经除掉,居民的生活已经颇为自由、放纵,过着享乐的日子。不用说这种变化,是由于都市人口的增加,它的交通商业的繁盛,它的财富的增大,居民的种种欲望强烈起来的缘故”。[日]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第277页,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北宋至道元年(995)和咸平年间(998~1003)虽然两次曾经试图恢复旧的坊市制,但都以失败告终;到了仁宗初年,坊市制度彻底崩溃而为市场制所代替了。这种不以统治阶级意志为转移的变化过程,正体现了一种城市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它以不可阻挡的力量冲击着封闭的自然经济。由此使都市的性质渐渐有所改变,并使都市活跃起来,面貌为之一新。北宋末年的都城东京已是“人烟浩穰,添十数万众不加多,减之不觉少。所谓花阵酒池,香山药海。别有幽坊小巷,燕馆歌楼,举之万数”(《东京梦华录》卷五)。宋代镇市和草市发展很快。镇市具有经济意义,凡较大的居民聚居地而不够设置县的则设镇市并置监镇官以管理税务。北宋熙宁年间全国镇市已将近两千个,而南方诸路则有一千三百个。草市是乡村的定期集市,为农村贸易交换之所,有的发展为相当规模的经济贸易点。北宋政府鼓励发展镇市和草市,因为它们的商税额已占全国商税额的百分之十八(据熙宁十年商税计算),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它们的发展表明社会商品经济的活跃,大大推动了商品交换,有利于商品经济的繁荣。参见邓广铭、漆侠:《两宋政治经济问题》第185~190页,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同时,新商业市区的形成也逐渐改变着旧的郡县城市的性质。北宋城市经济的发展还突破了城郭限制,往往在旧城的附近开设店铺、作坊、贸易场所,渐渐出现了新的商业区域。如鄂州城外的南市,“沿江数万家,廛甚盛,列肆如栉,酒垆楼栏尤壮丽,外郡未见其比。盖川广荆襄淮浙贸迁之会,货物之至者无不售。”(《吴船录》卷下)北宋初年京都附近商业市区的发展非常迅速。太宗至道元年(995)京城设八厢行政区。“大中祥符元年(1008)十二月置京新城外八厢。真宗以都门之外居民颇多,旧例惟赤县尉主其事,至是特置厢吏,命京府统之。”(《宋会要辑稿》兵三之二)城内城外各设八个行政区,正反映了新的商业区促进了京都性质的改变,它不再仅仅是政治的中心,而且在经济上也居于显著的地位。熙宁十年(1077)东京的商税比旧额已增加三分之一。市场制的确立、镇市和草市的发展、旧城附近新商业区的形成,使北宋城市面貌发生新变化,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阶段。

  城市的新变化又表现在出现了一个城市化的过程。城市化是指人口向城镇或城市地带集中的过程。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所城市研究室选编:《国外城市科学文选》第1~2页,贵州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北宋时人口增长较快,太祖开宝九年(976)全国共三百多万户,到徽宗大观四年(1110)增长了将近七倍,总人口超过了一亿。这百余年间,每年户口数以千分之十一的增长率增加。人口的蕃衍表现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其中城市人口的增加是极快的。太宗太平兴国年间(976~983)开封府主客户合计十六万八千余,至徽宗崇宁年间(1102~1106)合计二十六万余户,东京城市总人口达一百四十万左右,是当时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都市。吴涛:《北宋都城东京》第35~37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城市人口的增长可从商税的增加间接地反映出来。潍州、徐州、襄州、晋州、扬州、楚州、杭州、越州、苏州、润州、湖州、婺州、明州、常州、温州、衢州、秀州、虔州、吉州、潭州、衡州、江陵府、福州、广州、韶州、英州等处,熙宁十年(1077)的商税额比旧额增加一倍甚或五六倍。这些州治所在的城市人口大约也以相应的速度增加着。农村人口向城市大量移入,为城市提供了劳动力,加速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北宋政府鼓励人们(包括农村人口)出外经商,“营求资财者,谓贸迁有无,远求利润”,在刑法上是不作逃亡罪或浮浪罪论处的(《宋刑统》卷二八)。政府准予商人及手工业者经商与迁徙的自由。农村里地主与农民之间普遍实行租佃契约,这相对削弱了佃户对地主的依附关系。佃户在契约期满后可以从事别的职业或离乡背井。北宋在户籍上将常住的有固定产业的编为主户,而对无固定产业的外来户编为客户。客户的增加,表明人口有较大的流动。宋初太平兴国年间(976~983)开封府主户九万二百余,客户八万八千余,主客户的比例相差无几。以汀州为例,城市主户二千八百余,客户二千三百余;其乡村主户九万九千余,客户四万五千余(据《临汀志》,《永乐大典》卷七八九○)。汀州乡村客户比主户少一倍,而城市主客户数目则基本上相等。这可说明城市的客户大大多于乡村的客户。城市客户的比例很大,体现了城市人口大量增加的趋势。城市除了在籍的客户而外,还有往来的客商、手工业工匠、个体手工业者、小商贩、船工、流民、民间艺人等等浮浪流动之辈。这些涌入城市的移民,由于职业、财产、社会地位等的区分,形成了社会的各种利益群体。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商人和手工业者的社会利益群体。

  商业和手工业的各行都有同业行会组织,“行”也称“团”;各行业推举经济势力雄厚者为“行首”或“团头”。这虽然是前代之制,但在北宋时行业的分工更为细密,行会组织更加健全,尤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显示出重要的意义。孟元老《东京梦华录》里关于北宋京都各行的情况及行会的作用均有一些记载,如说“西宫南皆御廊杈子,至州桥投西大街,乃果子行”;“北去杨楼,以北穿马行街,东西两巷,谓之大小货行,皆工作伎巧所居”;“马行(街)北去,乃小货行”;“朱雀门外及州桥之西,谓之果子行。纸画儿亦在彼处,行贩不绝”;“凡雇觅人力、干当人、酒食、作匠之类,各有行老供雇”。南宋时吴自牧说:“市肆谓之‘团行’者,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为团行,虽医卜工役,亦有差使,则与当行同也。然虽差使,如官司和雇支给钱米,反胜于民间雇倩工钱,而工役之辈,则欢乐而往也。”(《梦粱录》卷十三)行会组织的作用在于: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统一商品价格,以便获得更多的利润;可以保护本地区商业利益,限制外地商人进入市场贸易;可以调节与官府的关系,在保护商人利益的原则上应付官府的科索和劳役。行会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的发挥,充分体现了城市商人和手工业者由于职业和经济地位的共同利益而结成了社会利益群体。它的意义在于:“行会控制资本并管理劳动;它们支配生产分配;它们规定价格与工资。但在它们的组织里,也有着一种社会的影响。行会的目的部分是社会性的,部分是互相性的。商业行会和手工业行会,即使非完全同样,几乎都是在早期出现的。它们组织的目的中的一个巨大因素,是互相保护与保证,无论在国内或国外。行会尤其是手工业行会,在初期是具有显著的民主精神的;从学徒到匠师这一条路,开放给所有合乎资格的人们。”[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第438页,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商人和手工业者利益群体的出现,标志着在封建社会结构中产生了新的成分,预示着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的兴起。

  从北宋城市出现的新变化,移民向城市提供大量的劳动力,商人和手工业者社会利益群体的形成,这一都市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基本上构成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分裂,城市与农村的分离,从而随之形成了一个熙熙攘攘、追逐财富、充满物欲、自私自利的市民社会。

  宋代的社会结构是由官户阶层、乡村户阶层和坊郭户阶层构成的。北宋政府首先将享有统治特权的品官之家与被统治者区分开来,在户籍管理上区分官户与民户。市民社会的主体是市民阶层。北宋初期在民户中将坊郭户和乡村户区分开来,以户籍形式将全国普通居民分为城市居民和乡村居民。坊郭户的单独列籍定等是中国历史上市民阶层兴起的标志。

  五代战乱之后户籍散乱或佚失,而全国人口又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和流动。北宋政权建立以来的三十余年间,户籍管理仍然紊乱,未能形成良好的制度。这给行政管理、赋税收入、科配和买等都带来了很多困难。太宗时随着经济的逐渐恢复和人口的蕃衍,户籍管理问题便非常突出。淳化四年(993)三月太宗下诏:

  户口、税赋、账籍皆不整举。吏胥私隐税赋,坐家破逃,冒佃侵耕,鬼名挟户。赋税则重轻不等,差役则劳逸不均。所申户口,逃移皆不件析,田亩税数,无由检括。斯盖官吏因循,致其积弊。今特释前罪,咸许上言。诏到,知州、通判、幕职、州县官,各具规画。(《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二之二)

  太宗至道元年(995)六月正式下诏,令全国重造户口版籍。这一工作进行了数年之久,到真宗咸平五年(1002)完成,“诏三司取天下户口数置籍较定以闻”。显然重造户籍过程中发现城市与乡村户籍混编一起在行政管理与经济管理方面出现种种不便和困难。这种旧的户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于是酝酿着试行新的户籍制度,即将城市与乡村户口分别列籍定等。真宗“天禧三年(1019)十二月,命都官员外郎苗稹与知河南府薛田,同均定本府坊郭居民等。从户部尚书冯拯之请也”(《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于是先在洛阳试点坊郭户定等,稍后按其房地课税额和经营工商业资本的数量,以财产为标准分为十等而成为定制。这在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史上是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的。

  北宋时期全国京府四、府三十、州二百五十四、监六十三、县一千二百三十四,均有数目不等的坊郭户。天禧五年(1021)都城东京(河南开封)坊郭户人口城内外共约五十万以上;元祐五年(1090)杭州城内约计四五十万;北宋末年建康府约十七万。各地坊郭户与乡村户的比例甚有差异,但就全国而言,乡村户是占绝大多数的,估计坊郭户的数目,可能占全国民户的百分之五左右。参见王曾瑜:《宋朝的坊郭户》,《宋辽金史论丛》第一辑;周宝珠、陈振:《简明宋史》第138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按此计算,哲宗元符二年(1099)全国民户共计为一千九百七十余万户,其中则有坊郭户九十八万余户;每户以五口计,则坊郭户人口约有五百万之众,它自成为一个新的市民社会的主体。

  坊郭户的定等标准各地不一致,但都定为十等。欧阳修说:

  往时因为臣寮起请,将天下州县城郭人户,分为十等差科。当定户之时,系其官吏能否。有只将堪任差配人户定为十等者;有将城邑之民,不问贫穷孤老尽充十等者;有只将主户为十等者;有并客户亦定十等者。州县大小贫富,既各不同,而等第差科之间,又由官吏临时均配,就中僻小州县,官吏多非其人,是小处贫民,常苦重敛。(《乞免浮客及下等人户差科札子》,《河东奉使奏草》卷下)

  虽然定等出现这些问题,十等之分并不一定很准确,但大体是能反映城市居民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宋人又习惯将十等人户分为三类,即上户、中户和下户;大致上户是豪强之家,中户为中产之家,下户为贫苦之家。

  坊郭上户为一、二、三等人户。其中一等户又称高强户,包括居住在城市中的大地主、大房产主、大商人、高利贷者、大手工业主、赋税包揽者,他们构成城市剥削阶级。中户为四、五、六等人户,包括一般中产的商人、房主、租赁主、手工业主。下户为七等以下的人户,包括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工匠、雇佣、自由职业者、贫民。欧阳修曾建议对一般州县的第八、九、十等人户免去差配,因为他们仅能维持较低生活水平,无力负担政府下达的差配任务。坊郭户内贫富悬殊很大:富者“不知稼穑之艰难,而粱肉常余,乘坚策肥,履丝曳采,羞具、居室过于王侯”(《乐全集》卷十四),贫者“食常不足”,而且往往“役作中夜始息”。他们在都市生活中因职业与经济状况的不同而形成种种社会利益群体,如商人群体、工匠群体和雇佣群体。这些社会利益群体都依赖于都市经济,共同参与都市经济生活,因而在封建社会中构成一个较大的新的社会阶层。北宋政府将这一阶层从编户中分出专列定等是从统治阶级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决定的。封建统治阶级很重视坊郭户在经济上与政府的直接利益关系。如苏辙说:“城郭人户虽号兼并,然而缓急之际,郡县所赖。饥馑之岁,将劝之分以助民;盗贼之岁,将借其力以捍敌。故财之在城郭者,与在官府无异也。”(《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栾城集》卷三五)与乡村户比较起来,政府同坊郭户的关系颇为密切。它可以帮助政府解决一些困难的经济问题,更是政府商税的负担者。因此,北宋政府在对待坊郭户方面是给予了某些优于乡村户的待遇的,使其在民户中显得较为特殊。

  在民户中坊郭户与乡村户比较,其社会地位特殊之处主要表现为定等、科配和劳役方面与乡村户的差异。乡村户以财产状况分为五等,而坊郭户则分为十等。在宋代文献里没有关于其原因的说明。据欧阳修所说“往时因为臣寮起请将天下州县城郭人户分为十等差科”,这是指天禧三年户部尚书冯拯的建议,分等之事即成为定制。这显然反映了城市商品经济已发展到较高阶段,坊郭户之间的经济状况复杂,而且贫富悬殊很大,为了赋税征收与科配更为合理,于是比乡村户的分等细致。坊郭户对政府负有完成科配——包括和买的义务。官府向坊郭户征购和配卖物品称为差配、科买、科率、科卖、配卖等。凡由政府置场招诱商人按市价或高于市价将物品入纳者为和买,官府将多余的物资配卖与商人为科配。参见魏天安:《宋代的科配和时估》,《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82年第2期。中唐以来科配与宫市实质上是对工商业者无偿的掠夺。北宋至和五年(1056),宫市完全废除,按市场价格的科配制度普遍施行。孙升说:“城郭之民,祖宗以来无役而有科率,科率有名而无常数。”(《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九四)这样使政府对坊郭户存在一种经济上的密切关系,而科配因按时估市价进行,对于坊郭户并无多大的经济损失,有时在价格方面还优于市场价格。坊郭户与政府之间的这种经济联系,使政府较关注坊郭户的社会经济利益,所以他们长期以来享受免役的待遇,而各级政府的义务劳役全部由乡村户负担。自王安石熙宁变法,坊郭户与乡村户都限交免役钱。苏辙说:“徭役之事,议者甚多。或欲使乡户助钱而官自雇人,或欲使城郭等第之民与乡户均役,或欲使品官之家与齐民并事。此三者皆见其利不见其害者也。”他主张对坊郭户仍实行免役,以为:“方今虽天下之事,而三路刍粟之费,多取京师银绢之余配卖之。民皆在城郭,苟复充役,将何以济?故不如稍加宽假,使得休息。此诚国家之利,非民之利也。”(《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栾城集》卷三五)元祐时期,苏辙再次上疏论差役之事。他说:“坊郭人户,熙宁以前常有科配之劳。自新法以来,始与乡户并出役钱,而免科配,其法甚便。但所出役钱太重,未为经久之法。今若全不令出,即比农民反为侥幸;若依新法以前科配,则取之无艺,人未必安。今二月六日指挥,并不言及坊郭一项。欲乞指挥并官户、寺观、单丁、女户,并据见今所出役钱裁减酌中数目。”(《论差役五事状》,《栾城集》卷三七)这个建议基本上被采纳了。坊郭户即使停止科配而出免役钱时,政府也予以适当减少。以上都可说明坊郭户的社会地位是较优于乡村户的。政府在政策上对它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以便促进都市的发展。

  北宋初期对坊郭户单独列籍定等,将它与乡村户区分开来,这表明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商品经济冲击着旧的统一的自然经济,而以城市与乡村的分离使之表面化了,于是出现了这种情形:“在这里居民第一次划分为两大阶级,这种划分直接以分工和生产工具为基础。城市本身表明了人口、生产工具、资本、享乐和需求的集中;而在乡村里所看到的却是完全相反的情况:孤立和分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57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因此,完全可以说:坊郭户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封建社会中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市民阶层的兴起。当然这绝不是意味着坊郭户完全等同于市民阶层。显而易见,坊郭户所包含的社会利益群体是十分复杂的。市民阶层的基本组成部分不是旧的封建生产关系中的农民、地主、统治者及其附庸,而是代表新的商品生产关系与交换关系的手工业者、商人和工匠。坊郭户中的地主、没落官僚贵族、士人、低级军官、吏员,以及城市的统治阶级附庸,都不应属于市民阶层的;只有手工业者、商贩、租赁主、工匠、苦力、自由职业者、贫民等构成坊郭户中的大多数,他们组成了一个庞杂的市民阶层。市民阶层在城市经济活动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处于城市劳动的中心地位,成为城市文化的创造者。欧洲经济史家脱尼斯说:

  无论城市的实在起源是怎样,就它的生存讲,它必须看作一个整体,而它所由成立的单个社员和家庭必然依赖这个整体。这样,城市挟着它的语言、习惯及信仰,和挟着它的土地、建筑物和财宝一样,它是一个硬性的东西,虽有许多世代的嬗变,这东西仍然长久存在,并且半由它自身,半由它的市民家庭的遗传与教育,总是重新产生大致相同的特质和思想方法。转引自[德]伟·桑巴特:《现代资本主义》第一卷第112页,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自从市民阶层登上历史舞台后,城市社会具有前所未有的新特点,而实质上是市民社会。这个社会的世俗享乐方式、等价交换原则、充满物欲的活力、利己主义的精神等等,都对旧的封建主义文化采取了消极抵制的态度,为封闭的社会打开了一个窗口,迎来了人本主义的一线曙光。

  我国市民阶层的兴起是以公元1019年(北宋天禧三年)坊郭户单独列籍定等为标志的,这在世界历史进程上恰恰与欧洲市民的出现基本上是同时的。欧洲社会经济史家亨利·皮雷纳说:

  城墙不仅是城市的象征,而且也是当时用来现在仍然用来称呼城市居民的名称的由来。正因城市是筑垒之地,所以城市成为城堡……商人聚居地称为新堡,以别于原来的旧堡。从而新堡的居民最迟从11世纪初期得到市民(burgenses)这个名称。据我所知,这个词于1007年第一次出现在法兰西;1056年出现在佛兰德尔的圣奥梅尔;以后经莫泽尔河地区(1066年出现在于伊)传入神圣罗马帝国。因此,新堡即商人城堡的居民,得到了或者可能是他们为自己创造了市民这个名称。[比利时]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第93~94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中国的坊郭户和欧洲的市民都同时出现在公元11世纪之初,这绝非历史的巧合,而是体现了东方与西方有着大致相似的历史文化进程。这个进程也表现为城市的发展与城市人口的大量增加。北宋时京都的城市人口在百万以上,杭州有五十万,建康有十七万,此外洛阳、江陵、潭州、隆兴、平江、福州、泉州、广州等的城市人口也约在十万以上。王曾瑜:《宋朝的坊郭户》,《宋辽金史论丛》第一辑。在欧洲中世纪,“大的都市人口又一次出现了。巴勒摩在12世纪约有五十万人;佛罗伦萨在13世纪有十万人,在威尼斯和米兰有十万人以上,阿斯提有六万到八万人;巴黎在12世纪末有十万人,在13世纪可能有二十四万人;杜埃、里尔、伊普雷、根特、布鲁日各有将近八万人;伦敦有四万到四万五千人”。[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与劳动》第206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古代城市化的过程,中国与欧洲也基本上是同步的,然而中国在世界文明进步中确是居于领先的地位,宋都东京是当时世界上规模最大和人口最多的城市了。尽管中国与欧洲历史进程在这方面是同步的,然而由于历史文化及地理环境的诸差异,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市民阶层的兴起却又有自己特殊的道路,并由此使中国市民阶层具有某些特点。这些特点是只有将它与西方参照才可能见到的。

  宋王朝结束五代十国的封建割据局面,再度建立了封建中央集权的国家并使中央集权制稳固发展。这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重大转折,在世界历史进程中也是一个特殊的现象。公元10世纪之末中国封建中央集权的建立给市民阶层的诞生制造了一个非常不适宜的环境,这决定了中国市民阶层具有坎坷而软弱的命运。皮雷纳说:

  城市的自然倾向是成为城市共和国。毋庸置疑,如果城市有力量的话,城市是会成为国中之国的。然而只有在那些国家政权无力与城市力量相抗衡的地方,城市的这种理想才能实现。[比利时]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第140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在欧洲,许多城市的这种理想是实现了,由于封建势力软弱与分散,或是在王室与封建领主矛盾的城市,市民们经过由自发到自觉的斗争取得了城市的自治权。“当城市宪章终于获得之后,它就是一件重要文件……这样一来,城市居民就成为自由民了,‘市民权’这个名词是由此得来的。到了13世纪,实际上每个市民是一个自由人。当时流行着一句话说:‘城市空气使人自由’。”[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第426页,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这种自由城市,“它能够行使一种接纳法权。为了取得完全的市民特权,只有在一个市镇内住了一年零一天,在那里结了婚,在那里完全保有一份价值不高的不动产,或者仅仅保有一份能在法庭上作为担保物的地租就够了”。[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与劳动》第200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欧洲市民阶层的兴起是较自觉的自下而上的运动。中国市民阶层的兴起则是由封建中央集权政府自上而下的从户籍上使其独立。坊郭主户可以被看作是获得正式市民资格者;坊郭客户经过三年一次的列籍定等,如果他有了房产权便可列入主户的籍内。中国市民阶层从民户中独立并取得某些社会权利都不是自己经过斗争获得的,而是被动地被承认,虽然这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由于欧洲中世纪特定的历史环境,市民阶层从兴起之日即勇敢顽强地登上了政治舞台,表现出不可遏止的前进力量。“那在封建世界几百年来有效的契约原则应扩充到非封建世界。平民也要求‘权利’与‘自由’来执行自己的司法、征税、铸市、市场管理等,像封建王公在他们领地上所做的那样;而且在这些有关切身利益的地方事务方面,他们不再愿意服从封建主的权力。他们要求在封建统治内的而非在封建制度下的一个地位。他们并不完全排斥领主的权力,而愿继续负担服役和缴纳赋税,但这些捐税的性质和程度应有严格的限制和确定性。由城市而非领主,来课征赋税。城市应有它的行政官,它的团体印章,它的市政厅,它的钟塔。这一切都是它独立的象征”。[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第425页,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这种独立的城市,有市民参政的行政机构,它不可能在中国出现。宋代的城市即使是经济意义很大的城市仍由封建中央集权统一控制。市民阶层对强大而集中的封建势力只能采取依附的态度,以争取得到有限的合法的生存与发展,根本无法实现参政的梦想。例如熙宁六年(1073)六月肉行徐中正等向政府要求,“乞出免行役钱,更不以肉供诸处”,政府诏令在京市易务与开封府录司“同详定诸行利害”(《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不久实行免行法,根据各行利润,按月或按季交纳免行钱,政府所需肉品,不再向肉行勒派。熙宁十年(1077)四川彭州堋茶场因反对官府压价收购,五千茶农喧闹彭州官府,但很快便平息了。吕陶:《奏为官场买茶亏损园户致有词诉喧闹事状》,《净德集》卷一。南宋淳熙二年(1175)湖北茶贩赖文政等起义,横行数路,打死官军将领数十人,但数月之后为辛弃疾率官军击溃。邓广铭:《辛稼轩年谱》第43~4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这类局部的小事件并未产生重大政治影响,也未为市民争得什么权利。中国市民阶层无论在兴起之初或是在稍为壮大之后,皆从未登上政治舞台。

  欧洲的市民在中世纪里创造出新的都市文明。“这些商人和工匠也认识到并重视这个小小自治城市故乡的伟大,因为在这里,他们终于得到了自由和权力。由于他们才产生出了一种都市文明,这种文明在一切领域内,在社会的、学术的和艺术的领域内都表现出来了。它使得慈善机构、学术中心蓬勃兴起,它们的鼓舞力量主要是资产阶级”。[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与劳动》第206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例如欧洲的市民文学就表现出坚决的反封建主义的和反蒙昧主义的人本主义精神,而且采取了嬉笑怒骂的、辛辣嘲讽的方式,充分体现了市民鲜明的思想意识。中国市民阶层虽然也对城市文明发生着重要影响,但并未在社会的、学术的和艺术的领域鲜明地表现出反封建的思想,尤其是与统治思想和迷信思想很难划清界限;因而通常是采取消极的病态的方式表现被压抑扭曲的人性。这都由于中国市民阶层未能形成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所致。

  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市民阶层的兴起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较高阶段上,而又是在封建中央集权的重建的历史条件下,因而虽然有着世界上人口最多、经济繁荣的城市,却不可能产生自治的独立的城市;虽然市民阶层应顺了客观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律而以单独列籍的形式出现并得到发展,但却对封建统治阶级有很大的依附性,不可能获得参政的机会,始终未能登上政治舞台。中国封建社会的漫长与封建制度的超稳定结构,致使市民阶层像一个病弱的儿童,步履艰辛,命运多乖,不能健康地成长和顺利地发展,而且它的精神也带着病态的特征。从公元11世纪起,曾有一段时期,中国与欧洲的历史进程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中国历史的发展却又保持着自己特殊而曲折的道路。中国曾有过领先于世界的都市文明,可惜未开放出绚丽耀眼的花朵,也未结出丰硕的果实。尽管如此,中国市民阶层在北宋时代的兴起及其后来缓慢的发展,则又是客观的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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