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时代氛围、政治因素及文艺方针政策的影响,1950年代诗歌问题讨论的一个中心议题,是能否在中国古典诗歌五七言和新民歌的基础上建立一种较为普遍的民族化的新形式。在1950年《文艺报》组织的讨论中,诗歌形式的问题就被郑重地提了出来。1953年底到1954年初,中国作协创作委员会诗歌组召开诗歌研讨会,进一步围绕格律诗与自由诗展开讨论。1956年8月至1957年1月《光明日报》等报刊进行的争论,则触及未来新诗形式建立的基础。这些议题在1958-1959年间的诗歌论争中得到了更为剧烈的凸显。
在如此背景下,何其芳较为系统地陈述了他对新诗形式建设的看法。他并不同意当时甚嚣尘上的以古典诗歌五七言体和民歌体为基础建立新诗形式的观点,何其芳批评一时流行的诗作:“诗应该是歌中之歌,蜜中之蜜”,“然而我们常常感到有些‘诗’既不是歌,也不是蜜。在它们里面既缺少具体的生动的社会生活,又缺少强烈的诗的情绪”。这些辨析和批评成为他提出新的形式观念和格律主张的前提,对民歌体之限制的检讨是何其芳关于形式理论的重要部分。
在何其芳看来,“民歌体虽然可能成为新诗的一种重要形式,未必就可以用它来统一新诗形式,也不一定就会成为支配的形式,因为民歌体有限制”,而“民歌体的限制,首先是指它的句法和现代口语有矛盾。其次,民歌体的体裁是很有限的,远不如我所主张的现代格律诗变化多,样式丰富”。因此何其芳主张:“批判地吸取我国过去的格律诗和外国可以借鉴的格律诗的合理因素,包括民歌的合理因素在内,按照我们现代口语的特点来创造性地建立新的格律诗,体裁和样式将是无比地丰富,无比地多样化的。”
何其芳在一片众声喧哗中提出的“现代格律诗”,其阐述最为详备、系统,所引起的争议也最大。何其芳是在反思五四以来自由诗弊端的基础上提出其格律诗构想的,他的“现代格律诗”理念包含了两个基本范畴,一个是“顿”,即格律诗要以“顿”为节奏单位;一个是“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