帽峰山
(一)
集体化时代,生产队每年上交公余粮(公粮属于农业税),只有余粮,国家按照牌价收购,收入归生产队所有,除此之外,生产队基本没有其他现金收入。为了增加集体收入,生产队派一些人出去搞收入。在以粮为纲年代,种粮食是正业,出去搞钱搞收入属于副业。
老家地处南岭山脉粤赣交界,森林资源十分丰富,搞副业哪里都不用去,上山便可,本生产队的山上很多木材。可以砍原木、锯木板,由林业站收购;也可以烧木炭、劈木柴,由供销社收购,生产队的出纳到林业站或供销社结账收钱,将其作为集体现金收入。因为需要用集体的资源,所以不规定硬性任务,能搞到多少算多少。不管搞到多少钱,生产队一律按10%的比例,将钱回馈给搞副业的人,也就是一九开成,集体九成,个人一成。这种按总金额开成的办法,叫作“包软产”。
无论林业站收购木材,还是供销社收购木柴木炭,都有大米补助指标,但是要自己掏钱购买,生产队回馈10%的钱,刚好购买补助的大米,有时略有一点剩余。
不是所有地方都有森林资源,没有森林资源的地方,派出去搞副业都是有手艺的人,如木匠、泥水匠、篾匠等等。工作地点一般不在本地,而是云游四方,农忙也不用回来帮耕。这样,生产队出纳就很难结账收钱,所以规定硬性任务,到年终按规定任务交钱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