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期刊社有发表更正或答辩的义务

书名: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第七卷:期刊出版编辑业务知识讲稿 作者:徐登明 字数:10655 更新时间:2020-12-04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项规定,是我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保护在出版立法中的一个环节和进步,也是对出版单位在出版活动中保证出版物内容真实和公正的一项有力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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