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期划管理暂行规定》中均明确要求,期刊社出版报刊后,应按规定向新闻出版部门缴送样刊。1996年,省新闻出版局下发了《关于重申缴送样刊的通知》,要求各期刊社须在期刊出版一个月后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省图书馆、新闻出版总署、省新闻出版局缴送样刊。
期刊社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省图书馆和国家出版行政机关送交样本,前两者是为国家保存、收藏出版物,以便文化积累和信息服务。后者实际是期刊社向出版行政机关的样本备案。出版行政机关通过审读样刊,既可以发现期刊刊在内容上有无问题,也可以把握出版动向,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