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增刊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书名: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第四卷:新闻改革 作者:徐登明 字数:29850 更新时间:2020-12-04

  期刊增刊是指期刊社在登记注册的刊期以外,出版的精选本、精华本、专刊、专集等。《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规定,期刊社出版增刊,必须按程序申报、审批,办理一次性增刊许可证。

  期刊社申请出版增刊,应先向主管单位报告,由主管单位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文章编目、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必要时,还应提供拟编入增刊的文章原文,原面设计式样。

  增刊的审批:中央单位办的期刊,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国家科委核准;其它类期刊,报新闻出版署核准。地方性的期刊,社科类,报省新闻出版局核准;自科类的,报省科委,由省科委会同省新闻出版局核准。经批准出版的增刊,由办刊单位持批准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期刊社申请出版增刊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申请者必须连续正常出版一年以上,并按规定及时缴送样刊;两年未受过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增刊的内容应与正刊的宗旨、编辑方针、开本和发行范围一致。非正式期刊一律不得出版增刊。

  经审批同意出版的增刊,应在版本记录上刊印“国内统一刊号”或“中国标准刊号”,同时还须刊印一次性增刊许可证编号。增刊封面应刊印正刊名称,注明“增刊”字样。封面上不得冠以其它名称或副标题,不得以文章标题代替刊名。若刊要目、导读,其字号不能大于刊名。

  期刊社出版增刊,必须由本刊编辑出版,不得以委托、承包或类似方式由其它单位或个人编辑出版,也不得以本刊派出机构的名义及其它变相形式编辑出版,也不得以本刊派出机构的名义及其它变相形式编辑出版。不得以增刊方式出版图书。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或批准文件规定出版增刊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比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995年12月22日《读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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