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一个美好的字眼,是人类千百年来向往、追求的东西,有的人把她看得比爱情和生命还宝贵。如匈牙利诗人裴多菲就曾这样写道:“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那么,“自由”究竟是什么呢?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自由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哲学意义上的,一是政治意义上的。哲学意义上的“自由”是与“必然”相对应的,政治意义上的“自由”是与“法律”相对应的,这两种对应也就形成了自由的两个对子:即“自由与必然”、“自由与法律”。这两个对子性质不同,必须区别清楚。
在“自由与必然”这个对子里,必然指客观事物的规律;自由指人们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自由不在于摆脱客观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利用这些规律。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都是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而存在着的客观的必然趋势。人们未认识它们时,处于盲目地受它们支配的地位,谈不上自由。而任何一种规律一经被认识,人们便能自觉地运用它来改造客观世界,这时人们就获得一定的自由。自觉地做必然所要求做的事,是自由;自觉地约束自己,不做违背客观规律的蠢事,同样也是自由。这种哲学意义上的“自由”,是人类认识能力的象征,是本领的体现。原始人几乎没有什么自由,现代人比古人具有更大的自由。人类的自由是随着社会的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
在“自由与法律”这个对子里,自由是指人们在法律(广义的法律包含纪律)规定的范围内随意行动、不受限制的权利。如言论、通信、创作、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自从有了国家以后,政治上的自由从来就与法律联系在一起。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应该或不应该这样行为。如同马克思揭示的那样:“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很清楚,这种权利的大小,是发展变化的,因时代的不同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