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初新政

书名:资治通鉴 作者:司马光著 魏华仙 梅波编注 字数:236218 更新时间:2019-09-10

  原文(陈宣帝太建十三年)初,苏绰(chuò)①在西魏②,以国用③不足,制征税法颇重,既而叹曰:“今所为者,譬如张弓,非平世法也。后之君子,谁能弛之!”

  威④闻其言,每以为己任。至是,奏减赋役,务从轻简,隋主⑤悉从之,渐见亲重,与高(jiǒng)⑥参掌朝政。帝尝怒一人,将杀之;威入阁进谏,帝不纳,将自出斩之,威当帝前不去;帝避之而出,威又遮止。帝拂衣而入,良久,乃召威谢曰:“公能若是,吾无忧矣。”

  赐马二匹,钱十余万。寻复兼大理卿⑦、京兆尹⑧、御史大夫⑨,本官⑩悉如故。

  注释①苏绰:字令绰,西魏名臣;辅佐宇文泰进行改革,创立了计帐法。②西魏:南北朝时期北朝的一个朝代,宇文泰拥立北魏孝文帝的孙子元宝炬为帝,与高欢所掌控的东魏对立,建都长安,存在于公元535-556年。③国用:国家的费用。④威:苏威,字无畏,苏绰的儿子;隋朝宰相,参与制定了隋初的许多典制。⑤隋主:隋文帝杨坚,公元581年取代北周建立隋朝,在位期间结束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分裂局面,开创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之治”的盛世。⑥高颎:字昭玄,隋代名臣。⑦大理卿:官名,大理寺的最高长官;大理寺是官衙名,全国最高刑狱审理机关,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⑧京兆尹:官名,相当于今天北京市市长。⑨御史大夫:官名。掌管监察百官。⑩本官:原任的官职。

  译文(陈宣帝太建十三年,公元581年)当初,苏绰在西魏时,因为国家的费用不足,因此制定的税收很重。颁行后他慨然叹道:“我今天所制定的重税法,就譬如张满的弓,并不是治平之世的做法。后世的君子,谁能把弓弦放松呢?”

  苏威听了父亲的话,就把这件事当做自己的使命。这时,奏请减免赋税徭役,尽量从轻从简,隋文帝全部采纳了他的建议。苏威因此逐渐受到隋文帝的信任倚重,和高颎一起掌管朝政。隋文帝曾经恼怒一个人,将要杀死他;苏威来到大殿进谏,文帝不听,要亲自出去杀掉那人,而苏威挡在文帝面前不离开;文帝避开他想出去,苏威又上前遮挡。文帝非常生气地返回宫中;过了很长时间,文帝才又召见苏威,致歉说:“你能够这样做,我就不用担忧了。”

  并赏赐给他两匹马,十余万钱。不久,又任命苏威兼任大理寺卿、京兆尹、御史大夫,原来的官职仍旧。

  原文治书侍御史①安定②梁毗,以威兼领五职,安繁恋剧,无举贤自代之心,抗表劾威。帝曰:“苏威朝夕孜孜③,志存远大,何遽迫之!”

  因谓朝臣曰:“苏威不值④我,无以措⑤其言;我不得苏威,何以行其道。杨素⑥才辩无双,至于斟酌古今,助我宣化,非威之匹也。威若逢乱世,南山四皓⑦,岂易屈哉!”

  威尝言于帝曰:“臣先人每戒臣云:‘唯读《孝经》⑧一卷,足以立身治国,何用多为!’”帝深然之。

  注释①治书侍御史:汉宣帝时期设置,隋代的职掌与御史大夫同。②安定:地名,今甘肃省泾川县北。③孜孜:勤勉,不懈怠。④值:遇到。⑤措:施行。⑥杨素:字处道,隋代名臣,深得隋文帝信任,率军攻灭陈朝。⑦四皓:秦末汉初的四位隐士,汉高祖刘邦几次请他们出仕,没有成功;后来刘邦的儿子汉惠帝刘盈采纳张良的建议请他们出山跟随自己,并以此保住了自己太子之位。四皓分别是:苏州太湖的甪里先生周术,河南商丘的东园公唐秉,湖北通城的绮里季吴实,浙江宁波的夏黄公崔广。⑧《孝经》:相传由孔子所作,主要宣传儒家的伦理道德,对“孝”的实施和要求也有规定。

  译文治书侍御史安定人梁毗认为,苏威一身兼领五项职务,安心迷恋于繁杂事务,没有举荐贤才接替自己的念头,于是上表弹劾他。隋文帝说:“苏威从早到晚孜孜不倦地勤奋工作,而且志向远大,为何突然提出要他让贤?”

  并对百官说:“苏威如果没有遇到我,就无法施展他的抱负;我如果没有苏威,又如何能够推行安邦定国之道呢?清河公杨素虽然辩才无双,至于博古通今,辅助我宣扬教化,就远不能和苏威相比。苏威如果遭逢乱世,肯定会像西汉初年的南山四皓那样隐居避世,岂能轻易使他屈服出仕!”

  苏威曾经对隋文帝说:“我的父亲经常告诫我说:‘只要熟读《孝经》一书,就足以安身立命,治理国家,哪里用得着读很多的书!’”隋文帝深表同意。

  原文高深避权势,上表逊位,让于苏威,帝欲成其美,听解仆射。数日,帝曰:“苏威高蹈①前朝②,能推举。吾闻进贤受上赏,宁可③使之去官!”

  命复位。、威同心协赞,政刑大小,帝无不与之谋议,然后行之。故革命数年,天下称平。

  注释①高蹈:隐逸不出来当官。②前朝:指北周,西魏宇文泰死后,公元557年,他的儿子宇文觉废掉西魏孝闵帝,自立为帝,公元581年杨坚废掉北周静帝,建立隋朝。③宁可:岂可,怎么可以。

  译文高颎想避开权势,上表请求辞职,让位给苏威。隋文帝想成全他让贤的美名,允许解除他仆射职务。数日后,隋文帝又说:“苏威在前朝北周隐居不仕,高颎能够推举他这样的贤才。我听说举荐贤才的人应该得到更高的奖赏,怎么能让他去官离职呢?”

  于是下令恢复高颎的职务。高颎和苏威同心协力,朝中政事无论大小,文帝都先和他们商议,然后才公布实行。所以隋文帝称帝数年来,天下升平,国泰民安。

  原文……

  初,周、齐①所铸钱凡四等,及民间私钱,名品甚众,轻重不等。隋主患之,更铸五铢钱②,背、面、肉、好③皆有周郭④,每一千重四斤二两。悉禁古钱及私钱。置样于关;不如样者,没官销毁之。自是钱币始壹,民间便之。

  ……

  注释①周、齐:指北周、北齐;北齐,南北朝时期北朝的一个王朝,高洋所建。②五铢钱:中国古代使用的一种货币,汉武帝时期开始使用直到东汉末,奠定我国古代钱币圆形方孔的传统;铢是重量单位,相当于一两的二十四分之一(旧制)。③背、面、肉、好:铸钱有文字的一面称为“面”,反面为“背”,钱体为“肉”,钱孔为“好”。④周郭:外圆内方。

  译文……

  当初,北周、北齐官府所铸造的钱币先后共有四种,加上民间私自铸造的钱币,名称和品种很多,轻重也不一样。隋文帝对此深为忧虑,于是下令重新铸造五铢钱。所铸钱的背面、正面、钱身、钱孔的边缘都有凸起的轮廓,每一千枚重四斤二两。全面禁止使用前代古钱和民间私铸钱,在各处关口放置新五铢钱样品,凡发现和样品不符合的钱币,即没收入官予以销毁。从此,隋朝流通的钱币得到统一,民间使用起来非常方便。

  ……

  原文初,周法比于齐律,烦而不要,隋主命高、郑译及上柱国①杨素、率更令②裴政等更加修定。政练习典故,达于从政,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革重轻,取其折衷。时同修者十余人,凡有疑滞,皆取决于政。于是去前世枭(xiāo)③、(huàn)④及鞭法,自非谋叛以上,无收族之罪。始制死刑二,绞、斩;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自十至五十。又制议、请、减、赎、官当⑤之科以优士大夫。除前世讯囚酷法,考掠不得过二百;枷(jīa)杖⑥大小,咸有程式。民有枉屈,县不为理者,听以次经郡及州;若仍不为理,听诣阙⑦伸诉。

  注释①上柱国:封给有杰出贡献官员的勋官爵位。②率更令:官名,主管宫殿门户及赏罚。③枭:把头砍下并悬挂示众。④:车裂。⑤官当: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⑥枷杖:古时候的刑具,枷是套在脖子上的一种刑具;杖是用棍子打背脊的刑罚,此处应当指用于施行杖刑的棍子。⑦阙:京城,朝廷。

  译文当初,北周的法令和北齐相比,条文繁琐却不得要领,于是隋文帝下令高颎、郑译以及上柱国杨素、率更令裴政等人重新加以修订。裴政熟悉前代典故,通晓执政之道,于是汇集魏、晋旧律,下迄南齐、南梁各朝各代的因循变革,轻重宽严,取其量刑适当的,编订为新律。当时参与修订的有十余人,凡有疑难的地方,都由裴政裁定。新律废除了前代斩首后挂于木杆上示众的枭刑、车裂刑以及鞭刑。如果不是犯了谋叛以上死罪,不收捕家族连坐治罪。新律所规定的死刑有绞刑和斩刑两等,流刑有自两千里至三千里共三等,徒刑有自一年至三年共五等,仗刑有自六十下至一百下共五等,笞刑有自十下至五十下共五等。又制定了八议、申请减罪、官品减罪、交钱减罪、官职抵罪的条款,以优待士大夫。新律也革除了前代审问囚犯经常使用的残酷刑法,规定拷打不能超过二百下;就连刑具枷杖的大小,也都有一定的规定。同时,还规定平民百姓如果有冤屈而县里不受理的,允许依次向郡、州提出申诉;如果郡、州仍不受理的,允许直接向朝廷提出申诉。

  原文冬,十月,戊子,始行新律。诏曰:“夫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枭首、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之怀①。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luǎn)切②。虽云远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枭、及鞭,并令去之。贵带砺之书③,不当徒罚;广轩冕之荫④,旁及诸亲。流役六年,改为五载;刑徒三岁,变从三祀⑤。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备于简策。杂格、严科,并宜除削。”

  自是法制遂定,后世多遵用之。

  注释①安忍之怀: 安于残忍的心怀。②酷均脔切:残酷相当于把肉切成小块。③带砺之书:指贵戚功臣。④轩冕之荫:穿着冕服,乘坐轩车,指高官。⑤祀:原意是祭祀,祭祀一年一次,所以此处指“年”。

  译文冬十月戊子,隋朝开始执行新律。隋文帝下诏:“绞刑可致人毙命,斩刑使人身首异处,除灭作恶的罪犯,这样做已经是非常严厉了。前代的枭首、车裂等极刑,于道义上讲并不可取,因为它并不具有惩恶肃纪的功能,只不过表现了残忍苛刻的心性。使用鞭刑肆意摧残囚犯的身体,使囚犯痛彻骨肌,其残酷并不亚于切割肌体。鞭刑虽说是自古代就有的法律科条,但它不是实行仁政的君主所应采用的刑法。因此,枭刑、车裂刑以及鞭刑,一律予以废除。同时,在新律中尊崇功臣元勋,不对他们使用徒刑;优待乘轩服冕的高官显贵,以及他们的亲属。前代流放六年,改为最多五年;前代徒刑五年,改为最多三年。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条款,还有很多,在文本中都规定得相当完备。还有前代的杂格、严科等条目,也都一律削除。”

  自此以后,隋朝法律就固定下来,后世各代也多遵用隋律。

  原文……

  (陈宣帝太建十四年,六月)隋主嫌长安城制度①狭小,又宫内多妖异。纳言②苏威劝帝迁都,帝以初受命,难之;夜,与威及高共议。明旦,通直散骑③庾(yǔ)季才奏曰:“臣仰观乾象④,俯察图记,必有迁都之事。且汉营此城,将八百岁,水皆咸卤,不甚宜人。愿陛下协天人之心,为迁徙之计。”

  帝愕然⑤,谓、威曰:“是何神也!”

  太师⑥李穆亦上表请迁都。帝省表曰:“天道聪明,已有征应;太师人望,复抗此请;无不可矣。”

  丙申,诏高等创造新都于龙首山。以太子左庶子⑦宇文恺(kǎi)⑧有巧思,领营新都副监。恺,忻(xīn)⑨之弟也。

  ……

  十二月,丙子,隋命新都曰大兴城⑩。

  注释①制度:规模。②纳言:官名,职责是将下面的言论上呈给皇帝,把皇帝的诏令传达给下面。③通直散骑:官名,轮值的皇帝侍从。④乾象:天象。⑤愕然:吃惊的样子。⑥太师:官名。高官的加衔,无实际职掌。⑦太子左庶子:太子的属官,跟顺太子身边纠正太子的言行,并上呈皇帝。⑧宇文恺:字安乐,隋代建筑家。⑨忻:宇文忻,字仲乐,宇文恺的兄长,北周隋初名将。⑩大兴城:隋代在汉长安城东南新建的新城,就是隋唐以后的长安城;在今陕西省西安城及城东、城南、城西一带。

  译文……

  (陈宣帝太建十四年,公元582年,六月)隋文帝嫌长安城的规模狭小,而且宫中经常出现妖妄怪异的现象。纳言苏威劝文帝迁都,文帝因为刚登基不久,感到很为难,在夜里与苏威、高颎一起商议。第二天早朝,通直散骑常侍庾季才上奏说:“我在昨晚仰头观察天象,又俯身对照察看图记,发现一定要迁移都城。况且从汉朝初年营建此城,至今已八百多年,水质变咸,不再适合饮用。希望陛下上应天意,下顺民心,制定出迁都的计划。”

  隋文帝很吃惊,对高颎、苏威说:“这多么灵验啊!”

  太师李穆也上表请求迁都,文帝看了他的奏疏后说:“天道明察,已经出现了迁都的征兆;太师是人望所归,又上表请求。由此看来,没有什么不可以了。”

  丙申,隋文帝下诏令高颎等人负责在龙首山一带建造新宫城。因为太子左庶子宇文恺在建筑方面有巧妙的构思,于是任命他担任营建新城的副监。宇文恺是宇文忻的弟弟。

  ……

  (公元582年)十二月,丙子,隋朝命名新都为大兴城。

  原文(陈长城公至德元年)十一月,河南道①行台②兵部尚书③杨尚希曰:“窃见当今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具僚已众,资费日多;吏卒增倍,租调④岁减;民少官多,十羊九牧。今存要去闲,并小为大,国家则不亏粟帛,选举⑤则易得贤良。”

  苏威亦请废郡。帝从之。甲午,悉罢诸郡为州。

  注释①河南道:道是隋唐时期的监察区;河南,指黄河以南,隋代河南道管辖范围。②行台:仿照中央行政机构设在地方的一套行政机构。③兵部尚书:掌管全国军事的最高长官。④租调:中国古代的税制,以家庭成年男丁的数量为标准;租是上缴粮食,调是上缴绢绵。⑤选举:选拔举荐官吏。

  译文(陈长城公至德元年,公元583年)十一月,河南道行台兵部尚书杨尚希上奏:“我发现当今郡县成倍地多于古代。有的地方不到百里,却同时设置数县;有的户口不满一千,却分别属于两郡管辖。致使郡县属官僚佐冗员众多,国家开支逐年增多;吏卒成倍增加,租调收入逐年减少;官吏几乎比黎民百姓还多,十只羊倒有九个牧人;目前应该保留重要的官职而废除闲散的官职,把小的郡县合并成为大的郡县。这样,不但国家不用多耗费粟帛俸禄,选拔官吏也容易得到贤才俊杰。”

  纳言苏威也请求废郡,隋文帝接受了他们的建议。甲午,隋朝把郡全都改为州。

  原文……

  (陈长城公至德元年)十二月,帝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唯定留五百条,凡十二卷。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仍置律博士①弟子员。

  隋主以长安仓廪尚虚,是岁,诏西自蒲②、陕③,东至卫④、汴⑤,水次十三州,募丁运米。又于卫州置黎阳仓,陕州置常平仓,华州⑥置广通仓,转相灌输。漕关东⑦及汾⑧、晋⑨之粟以给长安。

  ……

  注释①律博士:官名,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员。②蒲:蒲州,地名,原名蒲坂,今山西省永济县。③陕:陕州,地名,今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④卫:卫州,地名,今河南省新乡市、鹤壁市一带。⑤汴:汴州,地名,今河南省开封市。⑥华州:地名,今陕西省华县西南。⑦关东:潼关(今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北)以东。⑧汾:汾州,地名,今山西省汾阳市。⑨晋:晋州,地名,今山西省新绛(jiàng)县一带。

  译文(陈长城公至德元年,公元583年)十二月,隋文帝省阅刑部奏章,发现每年断狱结案仍达到数万起,认为现行法令还是定得过于严密,所以人们多犯法获罪。因此,又敕令苏威、牛弘等人重新修订新律,删除了旧律中的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罪一千余条,只确定保留各种治罪条款五百条,总共十二卷。从此以后,隋朝法律简明切要,疏而不漏。仍旧设置律学博士及其弟子学员。

  隋文帝因为长安仓库空虚,这一年,下诏令西起蒲州、陕州,东至卫州、汴州,沿黄河十三州招募丁壮运米。又在卫州建造黎阳仓,陕州建造常平仓,华州建造广通仓,由水路依次转运。漕运潼关以东地区和晋州、汾州的粟米供给长安。

  原文(陈长城公至德三年)三月,隋度支尚书①长孙平奏:“令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以下,贫富为差,储之当社②,委社司③检校,以备凶年,名曰‘义仓’。”

  隋主从之。五月,甲申,初诏郡、县置义仓。时民间多妄称老、小以免赋役,山东承北齐之弊政,户口租调,奸伪尤多。隋主命州县大索貌阅④,户口不实者,里正⑤、党长⑥远配;大功⑦以下,皆令析籍⑧,以防容隐。于是计帐得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余口。高请为输籍法⑨,遍下诸州,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矣。

  诸州调物,每岁河南自潼关,河北自蒲坂,输长安者相属于路,昼夜不绝者数月。

  ……

  注释①度支尚书:官名,掌管赋税的收支。②社:社是封建地方基层行政机构的辅助组织,以二十五家为一社。③社司:管理社仓储粮的官吏。④大索貌阅:根据户籍上的记载与本人面貌相对比,察看是否符合实际年龄。⑤里正:中国古代在县以下还设有乡、里,里正由当地百姓担任,负责催缴赋税,防盗等。⑥党长:官名。北魏时设置的基层地方官员,每一百二十五家设一党长,负责检查户口,监督耕作,征收税亩,征发徭役和兵役,其职位高于里长。⑦大功:中国古代丧服制度,服丧期限及丧服粗细有所不同,分为“五服”,“大功”通常指堂兄弟、姐妹。⑧析籍:分家。⑨输籍法:中央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民户的户等,并以此为据征调赋役。

  译文(陈长城公至德三年,公元585年)三月,隋朝度支尚书长孙平上奏说:“请下令民间每年秋天一家拿出粟麦一石以下,根据家庭贫富状况定出等级标准,每社民户所交纳的粮食就储存在本社,委派社中官吏负责查核,以防备荒年,名叫‘义仓’。”

  隋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五月,甲申,隋文帝开始诏令各郡、县都设置义仓。当时百姓多向官府谎报年老或幼小,以逃避赋税徭役,山东地区承袭原北齐王朝的弊政,在户口登记和租调征收方面,犯奸作伪的极多。隋文帝下令在全国州县逐户逐人进行核实。如果户口不实,有称老诈小的,里正、党长远配边州。堂兄弟以下仍然同住的大家族,都命令他们分家居住,以防止出现隐瞒户口人丁的情况。这次普查,户籍簿上新增加了一百六十四万余人口。高颎又请求实行输籍法,颁布各州实行,隋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自此以后,想犯奸作伪逃避赋税的人再也无法藏身了。

  隋朝全国各地每年上调给中央的各种物资,黄河以南的经由潼关,黄河以北的经由蒲坂,向长安运输的车辆接连不断,昼夜不停,前后长达数月之久。

  原文(隋文帝开皇十二年)十二月,有司上言:“府藏皆满,无所容,积于廊庑(wǔ)①。”

  帝曰:“朕既薄赋于民,又大经赐用,何得尔也?”

  对曰:“入者常多于出,略计每年赐用,至数百万段,曾无减损。”

  于是更辟左藏院②以受之。诏曰:“宁积于人,无藏府库。河北、河东今年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③,调全免。”

  时天下户口岁增,京辅④及三河⑤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少又少焉。

  注释①廊庑:厅堂周围的房间。②左藏院:国库,因在左边而称左藏院,当时已经有了中藏,右藏。③功:士兵受田,把亩称为功。④京辅:指国都附近。⑤三河:河南、河北、河东。

  译文(隋文帝开皇十二年,公元592年)十二月,有关官吏上奏说:“国家的府库已经全堆满了,没有地方存放,只好暂时堆放在府库周围的房屋里。”

  隋文帝问:“朕不但对天下百姓征收很轻的赋税,而且又有大量用于赏赐,为什么还会有这么多财物呢?”

  回答说:“由于每年收入经常多于支出,估计每年用于赏赐和日常支用达到数百万段,所以府库所藏根本不会减少。”

  于是文帝下令另外开辟左藏院来存放。下诏书说:“粮食布帛宁愿积蓄在民间百姓家里,也不要储藏于国家府库。河北、河东地区今年的田租可减征三分之一,军人的份额可减征一半,调全部免征。”

  当时隋朝全国的户口每年都在增加,京畿地区和河北、河南、河东地区地少人多,许多平民衣食不足,于是文帝就向全国各地派出使节,重新调整分配天下的田地,地少人多的狭乡每个成年丁口只能分到二十亩地,老人和孩童能分到的土地更少。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