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在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上通过)
大会重视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两项国际公约等其他普遍认同的法律文件中宣布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忆及教科文组织《组织法》序言确认“……文化之广泛传播以及为争取正义、自由与和平对人类进行之教育为维护人类尊严不可缺少的举措,亦为一切国家关切互助之精神,必须履行之神圣义务”,还忆及《组织法》第一条特别规定教科文组织的宗旨之一是,建议“订立必要之国际协定,以便于运用文字和图像促进思想之自由交流”,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重申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外,文化还包括生活方式、共处的方式、价值观体系、传统和信仰,注意到文化是当代就特性、社会凝聚力和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发展问题展开的辩论的焦点,确认在相互信任和理解氛围下,尊重文化多样性、宽容、对话及合作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希望在承认文化多样性、认识到人类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和发展文化间交流的基础上开展更广泛的团结互助,认为尽管受到新的信息和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推动的全球化进程对文化多样性是一种挑战,但也为各种文化和文明之间进行新的对话创造了条件,认识到教科文组织在联合国系统中担负着保护和促进丰富多彩的文化多样性的特殊职责。
宣布下述原则并通过本宣言:
特性、多样性和多元化
第1条——文化多样性——人类的共同遗产
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构成人类的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特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化。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财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
第2条——从文化多样性到文化多元化
在日益走向多样化的当今社会中必须确保属于多元的、不同的和发展的文化特性的个人和群体的和睦关系和共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