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情爱

书名:心灵甘泉:四种爱 作者:C.S.刘易斯著 曹晓玲译 字数:85350 更新时间:2019-11-27

  情爱,我当然是指那种我们称之为“相爱”的状态;或者如果你愿意的话,是指那种恋人“如醉如痴”的爱。一些读者可能会感到惊奇,因为在前面的章节中,我把慈爱描述成似乎最接近动物的那种爱之体验。当然,可能有人会问,性功能同样会使我们更接近动物吗?

  就人类性的总体来说,答案是十分确定的。但是我并不想如此简单地谈论人类的性欲。只有当性成为“相爱”这种复杂状态的要素时,它才构成了我们话题的一部分。没有情爱,没有彼此“相爱”,性的体验也可能发生;而情爱除了性行为之外,还包括其他东西,我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如果你更愿意我这样说的话,那么我正在探寻的不是我们和动物,或者甚至是所有人都共有的性,而是探索一种人类性的独特变异,它在“爱”中形成——我称之为情爱。情爱中的性欲或者是动物式的性元素,我打算(遵循一个古老的说法)称其为性爱。谈到性爱,我指的不是某种神秘或者纯粹意义上的性——就像深层心理学家可能探索的那样——而是一种极其显而易见意义上的性,是被那些曾经经历过它的人所了解的性,是那种通过简单的观察就能证明的性。

  没有情爱或者作为情爱的一部分,性行为也可以进行。让我马上补充一下:我所做的区别仅仅是为了限定我们的探究,并没有任何道德上的隐含之意。我绝不是在赞同那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正是情爱的缺失或者存在,才使得性行为“不纯洁”抑或“纯洁”,堕落抑或美好,不合法抑或合法。如果所有那些躺在一起却不是处于相爱状态的人都是令人憎恶的,那么我们都是来自于受玷污的血统。婚姻依赖于情爱的时代和地域只占少数,我们大多数祖先年纪轻轻就与父母选定的伴侣完婚,这与情爱毫不相干。他们除了,可以说是,简单的动物欲望之外,在缺乏任何“激情”的情况下,就发生了性行为。

  他们的行为是正确的:诚实的基督徒夫妻,遵从父母之命,清偿彼此的“婚姻之债”,怀着对上帝的敬畏,扶养家庭。相反,在一种将理智的作用降低到无足轻重,在激昂而斑斓的情爱影响之下,这种行为可能完全就是通奸行为,它可能伤透妻子的心,可能欺骗丈夫、背叛朋友、玷污盛情、遗弃子女。罪恶和义务的区别应取决于美好的情感,这一点不能使上帝感到满意。正像其他的行为一样,这种行为由更为平凡而确定的标准判定其正确(与否);由信守或是违背诺言,由正义或是非正义,由慷慨或是自私,由顺从或是悖逆来判定。我对情爱的探讨排除了纯粹的性欲——没有情爱的性欲——因为它与道德无关,因此它与我们的目的无关。

  对于进化论者而言,情爱(人类的变异)植根于性欲,是古老的生物性冲动后期的复杂多变和发展。然而,我们绝不能认为,它必然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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