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迟检察官的警示·其三

书名:最后的庭审 作者:JoannaJoestar 字数:535234 更新时间:2020-05-25

  刑事法庭上检察方会派出的证人,常见的一般只有两种身份。

  首先是在有正确目睹被告犯罪实施过程,并确保发言真实性的情况下,于法庭进行相关目击证词供证的案件目击证人;其次,则是需要对案件进行客观陈述,并完善证据链的证人。这种类型的证人,我们一般称呼为第三当事人。

  第三当事人没有目睹犯罪实施过程,但直接或间接身处案发现场,能通过对案件的感知程度,做出与事实相符的内容尽可能还原真相。

  换而言之,能做出案件陈述的家伙,必须同被告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上下属、同事、师生或同学等。

  而且案件的审理结果,很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联系,这是第三当事人区别于被告或原告等第一当事人的根本之点。

  不同于其它刑事证据,第三人的客观陈述这一作证环节,实际上具有很大的可选择性。正是因为我意识到了这一点,才能在那次的庭审上骤然翻盘。

  那时与莉娅一同登台演唱的伙伴,正是那个决定法庭审理走向的第三当事人。

  说起来,这也是为何检察官一般会强力制止律师私下联系证人的原因。要是由于诱供逼供、亦或贿供等方式篡改了证人的发言,那就太过不妙了。

  所以在给莉娅辩护的过程中,镜姐与我还因与证人的产生过交涉,差点被法院安上了“辩护人妨碍作证罪”的罪名。结果到头来胜诉的契机,还是那位证人最终在法庭上的一番话。现在想想还真是讽刺。

  “现在想起来,那段日子还真是历历在目。”

  大约一年半前的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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