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林业

书名:杜市镇志 作者:杜市镇志(首)编纂委员会 字数:157749 更新时间:2019-12-26

  新中国成立前,杜市的木、竹资源相当丰富,木材自给有余,其他林产品甚多。林业无专职管理人员。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大力提倡植树造林,林业事务由乡 (后来的公社) 的一名干部兼管,各村有一名副职领导兼管,生产队由队长兼管。

  进入高级社前,全乡林业生产由农户个体经营,林权稳定,政府鼓励植树,实行谁种谁有。1955年下半年至1957年,建农业高级社中,除社员房前宅后种树外,其余均折价归社,由集体经营。

  1958 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政策多变,林权不稳。其中,1958年至1960年,由于强调“一大二公”,“大办钢铁”,刮“共产风”,将社员林木无价收归公社,并大肆乱砍滥伐,一些珍贵名树也难幸免,林、竹、果树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后又加上鼓励开荒种粮,也毁掉了一部分林地,林、果元气大伤。1961年至1966年有所好转,1962年贯彻四川省委 《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规定》,清理了林权,将习惯林退还社员,四旁隙地划给社员植树,收益分成,对社有林、队有林实行分级管理,建立了管理制度,林业得到发展,但好景不长。

  “文化大革命”中,林业又遭破坏,虽然年年发动植树造林,由于政策不落实,管理不善,造林不见林。1974年,因“批资”“割资本主义尾巴”,造成大肆砍伐林木,有的连幼树、果树也被砍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纠正林业政策上的“左”倾错误,采取落实管理,收益分成等办法,林业得到恢复和发展。1981年,杜市贯彻中央 《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和四川省委“落实林权,稳定林权,适当放宽社员房前屋后栽竹种树范围”的政策,杜市成立落实林权领导小组,除将成带成片的林木提留部分作公有,签订合同落实管理外,其余零星分散林木全部折价给社员管理,并将四旁隙地划给社员绿化,地权属集体,林权属私人,并享有继承权。1982年颁发了林权管理证。普遍将队有林的管理责任落实到户,并宣布长期不变;对乡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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