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的社会性
创新(创造)具有社会性,这是创新学(创造学)普遍一致的观点。创新(创造)的社会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新(创造)的主体具有社会性
创新学(创造学)认为,创新(创造)的主体指创新(创造)活动的倡导者、实践者,创新(创造)活动的主体就是创新者、创造者。创新学(创造学)指出:创新(创造)活动是由现实的“人”来进行和完成的,而不是自然界变化的结果,更不是什么上帝、神仙魔力操纵的结果。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社会。因此承认创新(创造)的主体性,必然承认创新的社会性。
二、创新的结果是创造社会价值
创新学(创造学)认为,任何一种创新(创造)活动都具有社会价值,能够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
创新的结果是创造了新事物,新事物是新的财富,是新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新事物对人们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对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都将产生积极促进作用,而且这种作用是以往任何时候都不曾有过的。创新创造了新事物,就是创造了新价值。创新的价值指创新具有积极意义、积极作用。管理学大师德鲁克说:“创新就是创造一种资源。”创新所创造的是一种稀有资源,创新所创造的资源越独特、越稀缺,越是不可替代、不可复制......